1、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总则一、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主体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主体按照城市规划法和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二、规划项目确定1每年度末各处(室)、分局提出下年度规划编制计划建议,经汇总,拟定下年度规划编制项目计划表和规划经费安排,经局长会议研究审定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需要经批准后进行调整。2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组织编制规划项目,由市规划局下达规划设计条件并组织方案审查。三、规划项目委托市规划局根据规划项目实际情况,直接委托或采用征集、招标、竞赛、咨询等方法确定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编制,下达规划设计条件,
2、签订规划项目合同书。1规划设计条件由市规划局向规划设计单位或项目业主下达,内容包括规划范围、规划依据、规划设计要点、成果要求等。2市规划局委托规划项目,其项目合同书由市规划局会同规划设计单位拟定,内容包括:规划项目名称、范围、规模、内容深度要求、进度要求、成果数量及提交方式、经费预算及支付方式、双方责任等,报分管局长审批,经双方单位法人签名和盖公章后正式确定项目委托关系。非规划局委托的规划项目,其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可参照上述内容执行。3征集、招标、竞赛、咨询管理方法另行制定。四、规划项目编制1市规划局根据项目合同书的要求,组织相关处(室)、分局收集提供规划基础资料。2规划设计单位在项目合同书签订
3、后两周内制定出完整的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工作进度安排、人员配置、规划方法和技术手段、规划内容及深度等,报市规划局审查同意后开展工作。3城市规划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标准,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及上一层次的规划。4城市规划内容及成果要求参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厦门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五、规划项目审查1在规划项目编制过程中,市规划局组织相关部门、业主和设计单位进行协调,及时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初审。规划设计单位按照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形成中间成果报审。2市规划局组织召开中间成果评审会,形成会议纪要下达给建设单位或规划设计单位。会议纪
4、要内容包括:会议举行简况、主要评审意见、下步工作要求等。3规划设计单位根据会议纪要的要求对规划项目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成果,报市规划局审查同意后,按程序上报。六、规划项目成果验收市规划局组织对正式成果进行全面审查,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厦门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项目合同书及有关审查意见的要求进行验收。成果符合质量、数量、装帧要求和完成时间的予以接收,并加盖城市规划设计审核章;成果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接收。七、规划调整1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对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上
5、作重大变更,应按城市总体规划报批程序进行。2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需对已批准实施的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村镇规划进行重大修改和调整的,按编制审批程序进行。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制定程序修订法定图则:城市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分区的功能与布局发生较大影响的;重大项目的设立,对分区的功能与布局发生较大影响的;市规划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修改的。八、规划公布1在编制或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法定图则过程中,应将规划方案公开展示十五天以上,展示时间和地点应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和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书面形式对规划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2从城市总体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其主要内容应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和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九、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厦门市规划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规划编制单位应按规定范围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城市总体规划和市规划局直接委托的其他规划编制项目必须由取得甲级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