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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办法.doc

1、郑州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2008-3-14   《郑州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业经2008年3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赵建才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郑州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保障城市市容整洁、美观和夜景照明设施完好,创造良好的工作与生活环境,根据《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和《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霓虹灯,包括电子显示牌、灯箱、泛

2、光灯、吸塑灯等带有照明装置的标示(志)牌等设施。本办法所称门头牌匾,是指临街设置的门店招牌设施。本办法所称夜景照明,包括营造景观照明和建(构)筑物外体照明。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的管理。   第四条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的管理工作。各区(不含上街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的管理工作。   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建设、园林、财政、房管、工商行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等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

3、照明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设计、合理布局、美化市容、内容健康、规范管理的原则,逐步改善市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品味。   第六条 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不同的街道、路段制定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设施设置的规划和标准,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七条 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应按照设置规划和标准进行设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霓虹灯设置在建(构)筑物门楣或檐口以下的,应严格控制体量,与建(构)筑物相协调;   (二)在同一建(构)筑物上设置的霓虹灯、门头牌匾,其高

4、度、媒体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应相协调;   (三)内容健康,文字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图案和光亮显示完整、醒目;   (四)独立支撑式霓虹灯不得占压盲道、人行道;   (五)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的要求;   (六)不得与交通信号灯相似或冲突。   第八条 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维护管理的原则,做好维护管理工作。设置单位应加强对霓虹灯、门头牌匾设置的日常维护与检查,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损毁的应在三日内修复。过时、过期或破损影响市容的,设置单位应当更新或拆除。   第九条 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不符合已公布的设置标准的,或者图案、文字显示不全、污浊、损毁的,

5、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未改正或未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   第十条 鼓励沿街单位的建(构)筑物安装夜景照明灯饰。重点街道、路段的沿街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划,安装外体照明灯饰。   第十一条 沿街单位建(构)筑物安装的夜景照明灯饰应当单独装表计量用电量,安装竣工后报市或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电量补贴。   第十二条 城市夜景照明开闭时间:   (一)开灯时间:   3月1日至4月30日为18:30;5月1日至8月31日为19:30;9月1日至9月30日为20:00;10月1日至次年2月底为18:00。   (二)闭灯时间:   法定节假日

6、期间不早于24:00;星期五、星期六不早于23:00;其他日期不早于22:00.政府举办重大活动时,应按照政府安排调整开闭时间。   第十三条 对已安装照明监控装置的,应由照明监控装置控制开闭时间,不得屏蔽、变动照明监控装置的控制功能,改变照明监控装置的控制范围。   第十四条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维护管理:   (一)市政道路、桥梁上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由城市照明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管理;   (二)广场、公园、游园、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夜景照明设施,由该场所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管理;   (三)社会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由其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   (四)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由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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