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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市中小学教师测评细则.doc

1、 扶余市中小学教师 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松原市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的实施意见》松教通字〔2014〕215号精神,规范和指导我市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扶余市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指南》的要求,要以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为契机,促进教师学习信息技术并应用信息技术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不断提升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确保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成效。 第三条:测评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教育局统筹,教师进修学校组织实施,基层学校配合的

2、分工原则,各负其责。 (二)坚持“以评促学、以评促用”的基本原则,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的诊断测评和培训测评。 (三)坚持多元测评。将培训机构测评结果、学校测评结果相结合,确保测评结果的真实性。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扶余市内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的考核评价。 二、测评内容 第五条:对中小学教师(含幼儿园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应用信息技术优化课堂教学能力、应用信息技术转变学生学习方式能力、应用信息技术促进教师专业发展能力。 第六条:诊断测评主要以教师采用教育部提供的前测工具进行自我诊断,帮助教师找到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方面的短板,确定学

3、习目标,为教师有效选学提供依据。 第七条:培训测评重在衡量教师的参训成效。主要包括教师线上课程学习成效、线下实践任务完成情况和信息技术应用成果的质量等。 三、测评方式 第八条:诊断测评以教师在培训前由各培训机构采用教育部提供的前测工具进行自测为主。 第九条:培训测评由教育局、教师进修学校、中小学校对教师学习成效和实践成果进行综合测评。 第十条:要做好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实践环节的测评工作。要根据不同实践任务,采取现场听课、成果证明和分析案例等方式进行测评,要注意建立教师互评机制。 四、测评实施 第十一条:要做好全体中小学教师参训前进行诊断测评的组织工作。依据诊断性测评结果,教

4、师进行合理选学,教育局及时调整能力提升工程实施计划,教师进修学校完善培训方案、优化课程资源,中小学校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校本研修。 第十二条:教育局、教师进修学校和中小学校要结合培训实施过程,做好培训测评工作。 (一)教师进修学校要针对教师参加培训的过程表现情况进行评价,根据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课程标准确定测评内容,包括教师线上课程学习成效、线下实践任务完成情况和信息技术应用成果等。 线上课程学习成效测评主要从网络课程学习完成数量;网络在线学习、讨论时长;参与交流讨论发言发帖的数量与质量等方面进行,重在考查教师线上课程学习成效。要重点关注学员的课程学习、参与研讨以及作业的质量,弱

5、化评论数的考核评价,引导学员把注意力放在学习上。 线下实践任务完成情况测评主要从参与校本研修学时数量、校本主题研修活动数量、讨论交流及作品提交的数量和质量等方面进行,重在考查教师线下课程学习成效。 信息技术应用成果是指教师在培训过程中产生的作品,如课件、微课、课例、教学软件等。信息技术应用成果测评主要从成果的技术水平、教学价值等方面进行。 培训机构在确定评价参数时,要综合确定各自平台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从课程(选修课程、必修课程)学习、研修活动(线上、线下)以及信息技术应用成果三个方面进行测评,其中课程学习、研修活动、信息技术应用成果测评成绩原则上按4:4:2权重分配。得分在80-100

6、分的,一般可评为优秀等次;得分在60-80分的,一般可评为合格等次;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一般应为不合格等次。 (二)市教育局通过省管理平台监管和指导学校做好教师的测评工作。 (三)学校在市工程办的指导下,制定本校的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办法,依据教师在培训过程中的表现以及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用信息技术能力的水平,以优秀、及格、不及格的确定评定等级。对于不合格的教师,学校要将评价结果通报给教师本人,要允许教师进行申诉。 (四)市工程办将利用省信息管理平台中的培训机构给出的培训成绩单及测评等级、学校给出的评定等级进行综合评定。评定完成后,学员可在省信息管理平台“个人中心”中自主打印合格证书(

7、培训机构不提供证书打印功能),省信息管理平台将提供证书查询功能。 (五)科学运用测评结果,建立信息技术应用制约机制,将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合格证书作为教师资格认定、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聘和考核奖励等的重要条件,纳入教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五、测评管理 第十三条:市教育局负责组织管理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工作,并对培训机构和中小学校实施测评的监管。市工程办利用省信息管理平台汇集测评信息,对各中小学进行动态监控,定期通报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市教育局要做好中小学及参培教师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的组织与实施工作。将教师的注册率、参培率、合格率作为考核学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在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测评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按照规定程序和有关要求进行。 学校在对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测评中,如存在组织混乱、弄虚作假等行为,导致测评结果严重失真,市工程办将予以通报,并追究主管校长的责任。 参培教师应真实客观反应学习情况,对在培训过程中,存在由他人代培或其它虚假等行为,市工程办将撤销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按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不合格处理。 六、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市工程办负责解释。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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