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规名称】 共同管道法施行细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1-1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共同管道法施行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共同管道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依本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共同管道系统公告时,其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并通知当地相关公共工程主管机关及管线事业机关 (构) 。变更或废止时,亦同。
前项共同管系统,得依实际情况分段公告之,并应以文字或图表表明下列事项:
一行政区域及规划地区
2、范围。
二共同管道位置、名称及种类。
三规划目标年期。
四共同管道系统规划图。
五相关都市计划及区域计划。
前项第三款规划目标年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第四款共同管道系统规划图,其比例不得小于一万分之一。
第 3 条
共同管道系统公告后,申请计划性挖掘该系统内之道路者,应依下列规定,向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提出检讨计划:
一未规划纳入共同管道系统之管线事业机关 (构) 申请挖掘时,应提出配合共同管道系统之管线纲路检讨。
二已规划纳入共同管道系统之管线事业机关 (构
3、) 申请挖掘时,应提出配合共同管道系统之建设时程检讨。
三公共工程主办机关申请挖掘时,应提出配合共同管道系统之建设时程检讨。
第 4 条
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依本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办理共同管道系统通盘检讨时应考量下列因素:
一配合都市发展或都市计划之变更。
二配合交通设施之新建或道路系统之更新。
三配合共同管道系统网路之建立。
四管线事业机关 (构) 之建议。
五其他与共同管道系统有关之公共建设。
第 5 条
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依本法
4、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订定实施计划时,应视其实际情况,以文字或图表表明下列事项:
一计划名称。
二行政区域及计划地区范围。
三计划年期。
四计划年期内人口及经济发展之推计。
五住宅、商业、工业与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及管制。
六道路系统及相关建设计划。
七现有管线系统。
八各类管线系统在计划年期内之需求规模推计。
九实施建设进度、经费及财务计划。
一○共同管道种类及平面配置;其配置图之比例,不得小于一千分之一。
一一共同管道断面配置。
一
5、二共同管道之预定使用管线事业机关 (构) 及使用部分。
一三禁止挖掘道路之范围及期间。
第 6 条
前条第三款计划年期之订定,应考量下列因素:
一配合区计划或都市计划之计划年期。
二管线之需求年期。
三共同管道构造物之耐久年期。
四道路建设计划年限。
五共同管道种类。
第 7 条
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依本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订定实施计划时,各该管线事业机关 (构) 应配合办理。
第 8 条
本法第十条第一项所称实际需
6、要,系指配合都市发展、交通建设、管线建设、天然灾害、事变或其他公共建设等需要。
第 9 条
有关机关 (构) 依本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检附共同管道系统规划书、图及共同管道实施计划书、图。
前项共同管道系统规划书、图,应载明第二条第二项之公告事项;共同管道实施计划书、图,应载明第五条之事项。
第 10 条
主管机关依本法第十三规定办理禁止挖掘道路范围之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共同管道种类。
二共同管道实施建设进度。
三禁止挖掘道路范围及期间。
7、第 11 条
管线事业机关 (构) 依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提出贷款申请时,应检附下列文件:
一工程或投资计划及经费概算。
二申请贷款金额及偿还计划。
三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提出之文件。
第 12 条
主管机关应将已完成之共同管道工程之下列资料,建档保管:
一共同管道工程平面图。
二开工、竣工日期及竣工图。
三共同管道后程记事表。
四共同管道收容管线数量表。
五共同管道管线使用配置断面图及数量表。
六其他有关共同管道操作、维护、管理应行记载事项。
第 13 条
本细则所定书、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14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