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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好保障妇女权益.docx

1、如何更好保障妇女权益   随着时代的变化,现有的《妇女权益保护法》不能够完全满足妇女各方面维权需要的现象日益显现。如何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仍需探索,现实中暴露的新问题需要立法的回应,法律的可操作性也有待进一步加强。   应严格禁止B超鉴定婴儿性别,加大违法鉴定的打击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人受到传统重男轻女思想影响,妇女怀孕后想方设法通过做B超鉴别婴儿性别,并违反规定进行选择性引产,此举不仅极大损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而且极易

2、造成性别比例失衡,不少个体诊所和乡镇医院管理上的漏洞助长了这种风气的蔓延。针对这种情况,妇联部门应建议各地卫生局、计划生育局全面清查整顿,对私设B超机的诊所应坚决取缔,各医院、保健院、卫生院及其门诊部、计生服务站,要建立有效监督机制,严禁进行非医学要求的胎儿性别鉴定。建议立法部门把禁止非医学鉴定婴儿性别纳入刑法体系,采用刑罚的手段加大打击力度。   保障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是一个难点问题。在一些离婚案件中,妇女对家庭财产一无所知,家庭所有财产完全处于男方控制之下,而如今离婚财产分割已不仅仅是住房和日常生活用品等看得见、摸得着的财产,更多的是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在夫妻离婚时既使女方提出分割财产

3、的要求,但不能提供证据,往往使离婚妇女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致使妇女依法保护自身财产权益的能力和应对现实生活中出现情况的要求有一定的距离。虽然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时应照顾女方的权益,但审判实践中可操作性差,往往难以把握。建议尽快修改此条规定明确如何照顾女方的权益。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待完善。近年来,由于一方的过错而致家庭破裂的离婚案件,有上升的趋势。在这种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不仅身心受到极大伤害,而且由此引发不少恶性案件,从而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

4、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制度实施以来,对进一步保护公民特别是妇女的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适用中还存在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例如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下,第三者能否成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这个问题在《婚姻法》中没有得到明确的说明,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却指出:“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这样实际上是排除了第三者赔偿责任的承担。那么,第三者究竟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一是从侵权责任的特点来看,第三者同有过错配偶实际上是实施了共同侵权的行为,那么作为被侵权人,其当然可以向两个侵权人

5、主张损害赔偿,而第三者既然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应当同过错配偶共同承担赔偿的连带责任,除非其在主观上没有过错而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二是从社会效果来看,要求第三者进行赔偿体现了法律惩罚功能,对受害方进行了补偿和抚慰,伸张了社会正义。因此,建议从立法上确立受害方对第三者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从而更好地保护无过错方,体现法律的社会价值。   另外,应完善离婚损害赔偿的取证途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一方有法定的严重过错时,另一方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要得到法律支持,主要是证据问题。特别是对于重婚的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这种关系是处于秘密状态,不被别人所察觉,即使被发现,无过错方要获取证

6、据,也是相当困难的。在没有正当途径获取证据的情况下,不少当事人会采取违法的、侵犯他人权益的方式采集证据,而有时由于侵权被推上被告席。这很容易激化矛盾,引起社会的不安定。因此,法律应对以什么途径获取的证据才能作为法定证据使用做出明确规定。对采用非法手段和侵犯人权的方式获取的证据要宣布无效,并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为能够拥有获取证据的合法途径,可以考虑规定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物业管理部门等应有义务向法定机关出具共同居住事实的证明。当事人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有关部门调取相关证据,以解决取证困难的问题。面对举证索赔的困惑,迫切需要从立法上予以完善,以遏制因获取证据而引发的捉奸、拍祼

7、照等违法行为的泛滥。还有一种倾向值得注意,即“严于妻而宽于夫”。同样一种行为,发生在男性身上“可以宽容”,而发生在女性身上则“不能饶恕”,这实际上是“男女有别”的传统观念在适用法律上的一种表现。   要加大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在家庭中经常遭到丈夫的殴打,许多妇女希望通过有关部门的调解后丈夫能有所改变,但一些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把家庭暴力等同于一般的夫妻矛盾,重视不够,致使施暴者有恃无恐,从而导致家庭暴力案件居高不下。同样由于这种心理,“110”出警后得知是夫妻打架掉头就走;民事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尽管当事人之间武力相向已是家常便饭,却总是判决不予离婚;刑事法官

8、在处理家庭暴力引起的案件时,也往往会对被告明显轻判。正是这种“放纵”,使法律在家庭暴力面前失去了应有的威慑力。国内的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对某些家庭暴力行为,即使已构成犯罪,社会也不能主动干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但不致使被害人重任、死亡及侮辱罪但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告诉的才处理。如此规定,事实上使部分家庭暴力行为逃避了社会的主动干预。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家庭暴力如婚内强奸行为,立法当前是一片空白,使司法实践无所适从。

9、   此外,执法机构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手段,而现在因家庭暴力的执法主体不明确,也造成了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不力,致使家庭暴力总是游离于法律之外,受虐妇女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其实家庭暴力中很多受虐妇女不脱离受虐关系的主要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的社会支持。健全法律体系,明确家庭暴力执法主体是解决家庭暴力的最直接办法,另外妇联部门、居委会和农村的村委会应充分发挥作用,加大普法宣传,司法机关也应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对施暴者的处罚力度,构建一个由众多部门和单位联手合作的机制和社会网络,遏制和消除家庭暴力。整合社会法律、机制、舆论、道德等各方面的资源,从司法、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严密维护妇女权益之网,将

10、是一个保障妇女权益的重要思路。   各级妇联信访干部要学习一些心理学知识,掌握为妇女群众服务的本领,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妇联信访工作的对象是妇女群众,她们有其自身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掌握一些妇女心理学和信访心理学知识,可以对来访妇女的各种心理活动做出正确、科学的分析与判断,准确把握她们的动机、需求和思想变化,最大限度地满足其正当、合理的要求,高质量、高水平地解决信访问题,从而增强信访工作的服务性、有效性和科学性。   通过信访增强女性的“四自”精神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从大量的信访案件来看,女性之所以被视为弱势群体,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相当一部分女性缺乏自立自强精神和敢于面对现实

11、的勇气。当生活中出现矛盾和问题时,缺乏自信,依赖心理严重,怨天尤人,甚至悲观厌世。因此,在信访接待中,树立来访妇女的自我独立和发展意识十分重要,只有帮助其自身真正坚强起来,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同时,要唤醒妇女自身巨大的潜能,努力提高文化素质、心理素质、思想和道德素质,用实际行动争取自身的权利和地位,只有这样,才能成为生活的强者。   法律无规定,则权益无意义。如果说,法律是一个社会的正式的结构,那么,相对于大量妇女权益被侵害的事实而言,法律保障的缺失则可能是更加深入的伤害。更进一步来说,法律不仅是写满权利的天空,更是践行权利的大地。在一个法制的国度,只有法律、只有更加完善和公正的法律保障才是各种权益最好的庇护所。它除了能够为受害者疗伤、避开下一次侵害之外,更能呵护更多的人,通过预前的安排,切实地担负起让所有的权利主体不至于受伤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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