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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答案.docx

1、第一章 课后案例分析答案1、答题要点:(1)乙公司的履行适当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甲乙对原合同履行时间没有达成变更协议,因此原合同履行时间继续有效,乙按照原合同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因此履行适当。(2)甲对丁承担违约责任甲与丁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合同的履行地点未按照要求,应当由甲公司对丁公司承担责任。1.该合同属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可以撤销的合同,是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

2、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商场作为重大误解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予以撤销合同而让甲某返还财产。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3、(1)甲乙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合同是否解除(2)甲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案例不具备法定解除的条件,因此不属于法定解除,同时合同也不属于约定解除,因为双方没有事前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条件,这时甲方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因此要解除合同只能通过协商,这时甲方先发出解除

3、合同的要约,乙方发出发要约,甲方不同意,就合同解除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因此合同没有解除。乙方按照合同履行,甲方拒收,属于违约。4、(1)房产公司违约案例中合同规定“半年以后,工程结构完成时,付款达到70%,21万元”,可以认为,房产公司只有在尽到“工程结构完成时”的义务时,甲才履行“付款达到70%,21万元”的义务,双方义务有先后顺序,因此甲方没有违约,而房产公司违约。(2)甲方属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行为”,5、(1)免责事由,包括法定条件,只要指不可抗力;还包括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既免责条款,但是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必须排除6种情况,过失不属于免责条款。(2)运往河北的货物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不可抗

4、力包括水灾,因此运往山东的应该免除责任;而运往河北的货物是因过失造成部分损失。6、(1)甲公司无须对丁厂的损失承担责任。甲公司发函件的内容是希望对方提出条件与自己签约,并没有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因而属于要约邀请,是不具有约束力的。(2)函件一是要约邀请,函件二是要约,虽然甲公司接受了乙厂的要约,但是又在函件三中改变了履行方式,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改变,因此函件三是新要约。(3)乙方承担的责任不同。第一次不能交货,制冷设备的损坏都不是不可避免的,因而制冷设备的损坏不能属于不可抗力,不能作为免责事由,乙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二次不能交货,大雪封路不能通行是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

5、、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乙厂因此不能按期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乙厂应当及时通知甲公司,并且在一定时间内向甲公司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4)乙厂的做法是合法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致使其合同权利无法实现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甲公司三个月累计亏损500万元,已经属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只要乙厂有证据确实甲公司的亏损,就可以决定中止履行,只需承担及时通知甲公司的义务。(5)在乙厂中止履行后,甲公司既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又没有提供担保,乙厂可以解除合同。.(1)百货公司第一次解除合同的要求有理详见,合同法规

6、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当时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百货商场第二次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有理:在双方就合同内容的变更达成协议后甲公司仍然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交付。而羽绒服是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超过一定的期限后,其价格就会下降,百货商场就无法获得其预期的利益,其与甲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也就落空了,在这种情况下百货商场也是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所以,百货商场先后两次提出解除合同都是有法律依据的。第二次解除合同的要求无理(P94),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案例中没有给对方合理期限,所以不能行使解除权

7、。(2)乙公司在本案中是代替甲公司部分履行的第三人,辅助履行人。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经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3)甲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乙公司在本案中只是辅助履行人,而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百货商场不能直接要求乙公司履行债务;而在乙公司没有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适当时,百货商场也只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1)韩某的要求合理。本案中韩某是定作人,彩扩部是承揽人,二者签订的是承揽合同。合同法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做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彩扩部应当对韩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不合法。合同法第

8、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案例中因原告胶卷所拍摄的内容系结婚纪念活动,胶卷的遗失确给原告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如按摄影行业协会规定,只赔偿胶卷和退还预收费,有悖于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显示公平。(1)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2)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农场没有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

9、别。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5条。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农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约的性质。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货,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合同就成立。但由于果品公司拒绝接收货物,故此买卖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3)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农场败诉,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3)

10、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答题要点:(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2)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于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保护权益不受损害。因此在发生纠纷时,法院应支持甲公司的主张。(3)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

11、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的提货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2)依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丙公司的履行要求被拒绝,应当由甲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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