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及相关合约 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国传统货币向电子货币的转化, 为社会各界提供更好的消费信贷服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牡丹贷记卡是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 并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 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牡丹贷记卡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 以人民币结算, 具有信用消费、 转账结算、 存取现金等功能。 第三条牡丹贷记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商务卡和个人卡, 其中个人卡分为主
2、卡和副卡; 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第四条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向中国工商银行发卡机构( 以下简称发卡机构) 申领牡丹贷记卡的商务金卡或普通卡( 以下统称商务卡) 。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商务卡, 但必须在申请表上指定持卡人。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凭公安部门认可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向发卡机构申领牡丹贷记卡的个人金卡或普通卡( 以下统称个人卡) 。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或亲属申请不超过两张的副卡。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申请牡丹贷记卡均须填写申请表, 与发卡机构签订《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发卡机构根
3、据申请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以及担保方式、 是否同意申领人的领卡申请, 确定领卡种类、 领卡人的信用额度。 第六条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的变化对其账户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 商务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 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同一账户下的所有牡丹贷记卡共同使用该账户的信用额度。 第七条担保可采用保证、 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范围为持卡人牡丹贷记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 包括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本息、 超限费、 滞纳金、 追索费用等) 。
4、担保应签订相应的担保合约。 第八条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 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 则登记有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签字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九条商务卡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账户转账存入, 不得提取现金, 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商务卡账户。在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时, 不得使用信用额度, 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起点的, 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办理转汇。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5万元。 个人卡账户
5、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 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 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2万元。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取现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2000元。持卡人凭卡和密码在指定ATM上取款时, 每天最多可取5次, 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元。 第十条持卡人须按发卡机构的规定缴纳年费, 金卡每卡每年160元, 金卡副卡每卡每年80元, 普通卡每卡每年80元, 普通卡副卡每卡每年40元。 挂失手续费为每卡50元, 补办新卡工本费为每卡20元。 持卡人存款和消费不需支付任何附加费用; 在领卡城市之外支取现金或转入个人账户须按
6、交易金额的1%支付手续费, 最低1元; 在领卡城市之外非特约单位转账结算时按转账金额的5‰支付手续费, 最低10元, 最高500元。 持卡人使用其它商业银行自动取款机( ATM) 时, 在其领卡城市之内取款, 每笔收费为2元人民币; 在其领卡城市以外取款, 每笔收费为8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持卡人除现金及转账外的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 以下简称到期还款日) ( 含) 止为免息还款期, 到期还款日为对账单打印日起第25日。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 则无需支付除现金及转账外的交易的贷款利息。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营
7、业终了前全额偿还所欠银行款项有困难的, 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按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 发卡机构只对未清偿部分每日按万分之五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 贷款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未能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 除应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贷款利息外, 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连续两次( 含) 以上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 发卡机构可停止该卡使用。 第十二条个人卡持卡人支取现金或转入个人账户使用信用额度的, 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部分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 持卡
8、人超额使用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 则账户所有的应付款项均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若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未偿还超额部分, 应对超额部分按5%支付超限费。 持卡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 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 费用( 超限费、 滞纳金等) 、 取现、 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牡丹贷记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十三条牡丹贷记卡有效期最长为2年, 如果持卡人到期需要继续使用, 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如果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 应于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发卡机构, 否则, 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已过期的牡丹贷记
9、卡不能继续使用, 但领用合约继续有效。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 须及时将牡丹贷记卡交回发卡机构, 并办理销户手续。 补换卡有效期同原卡片有效期。 第十四条发卡机构受理持卡人销户申请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持卡人办理销户。销户时,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应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五条持卡人应及时清偿牡丹贷记卡项下的银行贷款本息和费用, 不按规定清偿的, 发卡机构有权催收并依法追索。 第十六条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应共同遵守《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一方不履行合约的, 另一方有权依照合约和法律追究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持卡人不遵守章程和领用合约的, 发
10、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资格, 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牡丹贷记卡。 第十七条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提供咨询、 查询、 对账、 挂失、 投诉等服务, 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 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保密(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最近3个月的对账单, 对不符的账务须在索取对账单之日起10日内进行查询或提出改正要求。 第十八条持卡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可靠的申请资料, 并按照发卡机构要求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 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 履行《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 妥善保管牡丹贷
11、记卡和密码; 不出租和转借牡丹贷记卡; 不以与特约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 如通信地址、 电话号码、 住址、 职业等方面发生变化, 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发卡机构。 第十九条持卡人遗失牡丹贷记卡应就近到发卡机构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或电话挂失。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 发卡机构对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 不承担任何责任。凡书面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书面挂失起至次日24时( 含) 内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 可凭书面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办手续。 持卡人遗失密码, 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书面申请更换密码, 办理
12、更换手续。 第二十条牡丹卡特约单位均应受理牡丹贷记卡, 并履行受理牡丹卡合约。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修改或牡丹贷记卡利率、 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发生调整, 一经公布即为生效, 无须另行通知。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中国工商银行负责制定和解释,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 修改时亦同。 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 编号: 甲方( 申领人) : 乙方( 发卡机构) : 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和本合约文本, 自愿申领牡丹贷记卡, 经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 签订本合约。
13、 一、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 可靠, 并愿意配合乙方向有关部门、 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甲方有关资信、 财产和其它有关方面的情况。 二、 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给予甲方牡丹贷记卡账户______元的信用额度, 并有权根据甲方资信状况的变化情况调高或调低甲方账户的信用额度, 信用额度的透支期限为自银行记账日起60日。 三、 甲方应承担因牡丹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 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及滞纳金、 超限费、 年费、 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 甲方还款顺序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 后偿还未计息贷款, 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 费
14、用( 超限费、 滞纳金等) 、 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四、 甲方应在规定的透支期限内偿还全部债务, 否则, 乙方有权按约定采取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 向保证人追索等措施。五、 甲方应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 履行本合约有关条款, 并亲笔在所领用的牡丹贷记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 应易于辨认) , 熟记并妥善保管密码, 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 除使用密码和彩照卡外, 甲方使用牡丹贷记卡消费、 转账或支取现金均须同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 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 七、 甲方
15、不得以与特约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项。 八、 乙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 一) 提供牡丹贷记卡章程、 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等有关资料; ( 二) 建立投诉制度, 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 ( 三) 提供对账服务; ( 四) 提供书面挂失和电话挂失服务。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发卡机构对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 不承担任何责任。 ( 五) 对甲方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 ( 六) 除国家法律、 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 乙方应对甲方的资信情况保密。
16、 九、 甲方有权享受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 有权监督和投诉乙方的服务质量, 有权向乙方索取最近3个月的对账单。 十、 甲方应及时对账, 对不符账务须在索取对账单之日起10日内向乙方查询或提出改正。 甲方在对账单发出日后10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 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对账单, 否则视同甲方已收到。 十一、 甲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有所变更时, 须立即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 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十二、 甲方出租或转借牡丹卡及其账户的, 视为违约。除限期改正外, 还应向乙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 并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中划收。
17、 十三、 甲方遗失牡丹贷记卡应及时就近向发卡机构申请书面挂失。甲方牡丹贷记卡遗失后发生经济损失的,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 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 一) 凡书面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书面挂失起至次日24时( 含) 内的经济损失; ( 二) 甲方与她人共谋欺诈或有其它不诚实行为; ( 三) 乙方调查情况, 遭甲方拒绝的。 十四、 牡丹贷记卡有效期最长为两年。甲方使用的牡丹贷记卡有效期满, 如不换领新卡, 应于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否则, 乙方视为甲方自愿更换新卡。到期时甲方未及时办理换卡手续的, 则已过期的卡片不能继续使
18、用, 但本合约继续有效。甲方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牡丹贷记卡的, 须还清债务, 并将所领用的牡丹贷记卡交回乙方, 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销户后合约解除。 十五、 牡丹贷记卡的所有权属于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可停止卡片的使用, 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牡丹贷记卡, 并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 ( 一) 甲方违反章程、 本合约及有关规定; ( 二) 甲方资信状况恶化; ( 三) 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而甲方又未能提供令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1.担保合约中途解除;
19、 2.保证人丧失保证能力; 3.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毁损、 灭失、 价值明显下降、 权属发生争议。 十六、 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30日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销户时, 商务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 十七、 本合约不因牡丹贷记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 章程的修改、 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 利率的调整、 甲方中途换领新卡、 甲方持卡人人数的增减、 甲方资信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 十八、 本合约所依据的章程修改、 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 利率调整等一经公布, 不论甲方是否得到通知, 即为有效。
20、 十九、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 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 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十、 本合约自乙方批准之日起生效, 至甲方销户之日起失效。 甲方( 申领人) : 乙方( 发卡机构) : 有权签字人: ________有权签字人: 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 以下为商务卡申领人填写: 电话
21、 ___________ 公章: 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 开户行: __________ 账号: ___________ 乙方批准日期: 年月日 牡丹贷记卡保证合约 编号: 甲方( 保证人) : 乙方( 发卡机构) : 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甲方自愿为_____(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 , 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 或编号) 为_____, 向乙方领用牡丹贷记卡提供保证担保。经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约。
22、 一、 定义: 本合约所称被保证人系指牡丹贷记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人卡持卡人。 二、 保证责任范围: 被保证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_____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项下因牡丹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 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本息、 超限费、 滞纳金、 追索费用等) 和乙方实现担保权利的费用。甲方对被保证人债务的偿还顺序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 后偿还未计息贷款, 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 费用( 超限费、 滞纳金等) 、 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三、 保证责任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四、 保证期间: 自被保证人牡丹贷记卡项下透支期限届满之次日
23、起两年。《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有效期内持卡人多次透支不还的, 保证期间单独计算。甲方应无条件履行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否则, 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 五、 甲方陈述与保证: ( 一) 确认已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 《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和本合约文本, 并在对被保证人的资信状况与用卡动机充分了解的情况下, 自愿为其担保; ( 二) 确认有相应的保证能力, 并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 三) 确认向乙方提供的有关材料真实、 合法、 有效, 并愿积极配合乙方进行资信状况的调查。 六、 甲方有权知悉被保证人牡丹
24、贷记卡项下持卡人数的增减。 七、 甲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有所变更时, 须立即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 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八、 甲方若需提前终止本合约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 俟被保证人另行提供了经乙方认可的担保或被保证人销户后, 本合同方可解除, 但甲方对合同解除以前被保证人债务仍承担清偿责任。 九、 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牡丹贷记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 章程的修改、 对被保证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 利率的调整、 被保证人中途换领新卡、 被保证人数的增减、 被保证人信用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 十、 本合约
25、不因乙方与被保证人所签订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的无效而无效。 十一、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 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 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 本合约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至持卡人销户之日终止。 甲方( 保证人) : 乙方( 发卡机构) : 有权签字人: ________有权签字人: ________ 签章: 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
26、邮编: 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_ 账号: ___________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牡丹贷记卡权利质押合约 编号: 出质人( 以下简称甲方) : 质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 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甲方自愿为_____( 以下简称被担保人) , 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 或编号) 为_____, 以自有财产向乙方领用牡丹贷记卡提供质押担保。经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
27、 订立本合约。 一、 定义: 本合约所称被担保人系指牡丹贷记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人卡持卡人。 二、 担保范围: 被担保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_____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项下因牡丹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 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本息、 超限费、 滞纳金、 追索费用等) 和乙方实现质权的费用。上述债务的担保以权利价值为限, 偿还顺序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 后偿还未计息贷款, 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 费用( 超限费、 滞纳金等) 、 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三、 甲方出质的权利仅限国家发行的债券或工商银行签发的存单, 并由本合约项下的出质权
28、利清单载明, 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 甲方陈述与保证: ( 一) 甲方确认已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 《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和本合约文本, 并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与用卡动机充分了解的情况下, 自愿为其进行担保; ( 二) 甲方确认对质押权利享有完全所有权或处分权, 出质行为真实、 合法, 并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 三) 如实说明质押权利的状况; ( 四) 将出质的权利凭证于__年__月__日移交乙方占有。 五、 甲方不得转让出质权利。 六、 甲方发生质押权利权属发生争议或
29、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住所( 地址) 等变更情形的, 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 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七、 甲方出质的权利凭证在《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有效期内到期的, 乙方有权在到期日前兑现, 并将兑现的款项提前偿还债务或经甲方同意后重新转存于工商银行。 八、 持卡人透支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的, 乙方有权兑现或以其它方式依法处分出质权利, 并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九、 甲方若需提前终止本合约, 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 俟被担保人另行提供了经乙方认可的担保或被担保人销户后, 本合同方可解除, 但甲方对合同解除以前被担保人债务仍
30、承担清偿责任。 十、 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牡丹贷记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 章程的修改、 对被担保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 利率的调整、 被担保人中途换领新卡、 被担保人数的增减、 被担保人信用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 十一、 本合约不因乙方与被担保人所签订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的无效而无效。 十二、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 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 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 本合约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至持卡人牡丹贷记卡销户之日终止。 十四、 甲乙双方能够就本协约未尽事
31、宜另行约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约附件, 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 甲方提供质押的权利清单如下: ------------------------------------- |权利名称|权利凭证编号|金额|兑现日期|签发机构|备注| |------|------|-----|----|----|-----| ||||||| |------|------|-----|----|----|-----| ||||||| |------|------|-----|----|----
32、|-----| ||||||| ------------------------------------- 甲方( 出质人) : 乙方( 发卡机构) : 有权签字人: ________有权签字人: ________ 签章: 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 出质
33、日期: 年月日签约日期: 年月日 登记机关: 登记编号: 登记日期: 年月日 牡丹贷记卡动产质押合约 编号: 出质人( 以下简称甲方) : 质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 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甲方自愿为_____( 以下简称被担保人) , 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 或编号) 为_____, 以自有财产向乙方领用牡丹贷记卡提供质押担保。经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约。 一、 定义: 本合约所称被担保人系指牡丹贷记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人卡持卡人。
34、 二、 担保范围: 被担保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_____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项下因牡丹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 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本息、 超限费、 滞纳金、 追索费用等) 和乙方实现质权的费用。上述债务的担保以质权设立时确定的价值为限, 对被担保人债务的偿还顺序依次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 后偿还未计息贷款, 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 费用( 超限费、 滞纳金等) 、 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三、 甲方出质的财产由本合约项下的质押清单载明, 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 甲方陈述与保证: ( 一) 甲方确认已知悉并理解
35、《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 《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和本合约文本, 并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与用卡动机充分了解的情况下, 自愿为其提供质押担保; ( 二) 甲方确认对质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出质行为真实、 合法, 并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 三) 如实说明质物的状况和存在的瑕疵; ( 四) 将质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于__年__月__日移交乙方占有; ( 五) 负责办理本合约项下有关的评估、 公证、 鉴定、 登记等事宜, 并承担全部费用。 五、 甲方转让质物应经乙方书面同意, 并将财产转让所得价款存入工商银行, 存单作为质押
36、若乙方认为甲方已处分出质财产所得价款明显低于该财产的价值, 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 甲方发生质物权属发生争议或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住所( 地址) 变更等情形的, 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 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七、 质物非因乙方保管不善给乙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 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 质物非因乙方保管不善出现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形,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30日内提供相应的担保。 九、 质物非因乙方保管不善灭失, 因灭失所得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存入工商银行, 存单作为质押,
37、 甲方在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后方可动用。若乙方认为赔偿金不足以担保乙方的债权, 有权要求甲方在30日内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 十、 持卡人透支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的, 乙方有权依法处理质物, 并以所得款项优先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十一、 乙方承诺妥善保管质物,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 由乙方承担民事责任。 十二、 甲方若需提前终止本合约, 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 俟被担保人另行提供了经乙方认可的担保或被担保人销户后, 本合同方可解除。但甲方对合同解除以前被担保人债务仍承担清偿责任。 十三、 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牡丹贷记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
38、和规章的修改、 章程的修改、 对被担保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 利率的调整、 被担保人中途换领新卡、 被担保人人数的增减、 被担保人信用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 十四、 本合约不因乙方与被担保人所签订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的无效而无效。 十五、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 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 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六、 本合约自甲方将质物及其权利证书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 至持卡人销户之日终止。 十七、 甲乙双方能够就本合约未尽事宜另行约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约附件, 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9、 十八、 甲方提供质押的质物清单如下: ------------------------------------ |质物名称|权利证书编号|评估机构|评估价值( 元) |备注| |------|------|------|-------|-----| |||||| |------|------|------|-------|-----| |||||| |------|------|------|-------|-----| |||||| ----------
40、-------------------------- 甲方( 出质人) : 乙方( 发卡机构) : 有权签字人: ________有权签字人: ________ 签章: 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登记机关: 登记编号:
41、 登记日期: 年月日 牡丹贷记卡抵押合约 编号: 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 :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 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甲方自愿为_____( 以下简称被担保人) , 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 或编号) 为_____, 以自有财产向乙方领用牡丹贷记卡提供抵押担保。经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约。 一、 定义: 本合约所称被担保人系指牡丹贷记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人卡持卡人。 二、 担保范围: 被担保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_____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项下
42、因牡丹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 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 超限费、 滞纳金、 追索费用等) 和乙方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上述债务的担保以抵押权设立时确定的价值为限, 甲方对被担保人债务的偿还顺序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 后偿还未计息贷款, 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 费用( 超限费、 滞纳金等) 、 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三、 甲方提供的抵押物由本合约项下的抵押物清单载明, 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 甲方陈述与保证: ( 一) 甲方确认已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 《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和本合约文本, 并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与用卡动机充
43、分了解的情况下, 自愿为其进行担保; ( 二) 甲方确认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抵押行为真实、 合法, 并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 三) 如实说明抵押物的状况和存在的瑕疵; ( 四) 负责办理本合约项下有关的评估、 公证、 鉴定、 登记等事宜, 并承担全部费用。 五、 甲方不得将已设立抵押的抵押物作为其它债权的担保。 六、 甲方将出租的财产抵押的, 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七、 甲方发生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或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住所( 地址) 等变更情形的, 应及时书面通
44、知乙方, 甲方未履行该义务的, 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八、 甲方转让抵押物的, 应取得乙方的同意, 并另行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担保, 否则, 不得转让抵押物。 转让抵押物的价值明显低于其价值的,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30日内提供相应的担保; 甲方不提供的, 不得转让抵押物。 九、 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 乙方依法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等的担保。甲方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 乙方只能在甲方因损害而得到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45、 十、 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 应当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有的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 不足部分由甲方清偿。 十一、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 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十二、 被担保人透支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的, 乙方能够与甲方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协议不成的, 乙方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抵押物折价、 拍卖或者变卖后, 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 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十三、 甲方若需提前终止本合约, 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 俟被担保人另行提供了经乙方
46、认可的担保或被担保人销户后, 本合约方可解除, 但甲方对合约解除以前被担保人债务仍承担清偿责任。 十四、 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牡丹贷记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 章程的修改、 对被担保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 利率的调整、 被担保人中途换领新卡、 被担保人人数的增减、 被担保人信用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 十五、 本合约不因乙方与被担保人所签订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的无效而无效。 十六、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 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 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七、 本合约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47、 至持卡人销户之日终止。依法需要登记的, 则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十八、 甲乙双方能够就本合约未尽事宜另行约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约附件, 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 甲方提供抵押的抵押物清单如下: ------------------------------------- |抵押物|||||评估|所有权|使用权| ||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 |名称|||||价值|权属|权属| |---|----|----|----|---|----|---|---| |||||
48、|||| |---|----|----|----|---|----|---|---| ||||||||| |---|----|----|----|---|----|---|---| ||||||||| ------------------------------------- 甲方( 抵押人) : 乙方( 发卡机构) : 签章: 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登记机关: 登记编号: 登记日期: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