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安文明施工治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治理方法。
第二条 在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过程中应充分表达“以人为本”的原那么;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杜绝平安消费事故的发生、保障建立工程工程施工人员的平安和健康;提高劳动消费效率、促进公司开展。
第三条 各工程处、工程部必须严格遵守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保证建立工程平安消费,依法承担建立工程平安消费责任。
第四条 本治理方法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建立工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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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责任分解
第五条 工程部是工程平安消费的责任主体。工程经理(工程内部承包人)是平安消费第一责任人,应由获得相应职业资历的人员担任,并对工程的平安消费负责,工程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各工程部承担直截了当责任。
第六条 工程负责人应做到:落实平安消费责任制度、平安消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平安消费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按照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平安施工措施,消除平安事故隐患,及时、准确报告消费平安事故。
第七条 工程部应设立平安消费治理机构,装备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负责对平安消费进展现场监视检查,觉察平安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工程负责人和平安消费
3、治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立即制止。
第八条 各工程处、工程部应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平安事故和平安性事件应急预案》并严格执行。
第三章 施工现场平安要求
第九条? 工程部须按照建立部《建筑施工检查标准》(JGJ59-99)和《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安徽分公司平安消费评估施行方法》等要求,开展平安达标活动,争创“示范”工地。非建筑工程类工程参照执行。
第十条 大型工程机械操作人员、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电工、电焊、起重及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专门的平安技术培训,并获得特种作业操作上岗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备、脚手架、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以及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平安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现场由于其他缘故临时停顿施工的,应做好现场防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