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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实施本科生学分制的暂行规定.doc

1、安徽大学实施本科生学分制的暂行规定 发表日期:2006年6月22日 阅读次数:1477 来源:教学建设中心 本暂行规定是我校实施学分制改革的标志性文件,具体的学分模块、课程学分和学分绩点的计算按新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校政[2000]41号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造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知识面宽、身心健康的专业人才,学校决定从2000级本科生起实行学分制。 二、专业教育与学分分配 1、学分制规定,本科生在校修业期限为四年,实行学分制后修业期限(或称弹性学制)为3-6年。 2、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学分通常是以每门课程

2、每学期的周学时数计算,或按16-18学时折算为1个学分,同时考虑该门课程的教学难易度。单独设置的实验课按周学时的0.5-0.8折算学分,体育课按周学时的0.5折算学分,实践环节按周数计算学分,军事课(含军事训练)计2学分。 3、本科各专业教育总学分设定为160分左右(上下浮动10学分)。文史类、语言类、理工类学科可根据专业特点调整政治理论、外语、文史、实验、实习等课程及实践教学的学分。 4、根据拓宽专业口径,实现文理渗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人才培养要求,专业教育模块分为公共基础教育、专业基础教育、专业拓展教育、文化素质教育、实践环节考核。各教育模块与学分分配如下: 模块一:公共基础教育(

3、42学分。各专业学生必须选修) A. 军事课 2学分 B. 德育课 5学分 C. 政治理论课 10学分 D. 大学英语课 16学分 E. 公共计算机课 5学分 F. 公共体育课 4学分 模块二:专业基础教育(30学分。本专业学生必须选修) 模块三:专业拓展教育(58学分) A. 专业选修课(任选或限选)40学分 B. 非专业选修课(包含相关专业课和文理互选课)18学分 模块四:文化素质教育(12学分) A. 人文与科技公选课 8学分 B. 文化素质考核 4学分 模块五:实践环节考核(18学分) A. 社会调查或专业见习 4学分 B. 专业实习 10学分 C.

4、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4学分 三、选课要求 1、第一、二学年为公共基础教育和专业基础教育阶段,所开课程均为必选课程,学生应先修满规定的学分,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可以提前选修专业课程或非专业任选课程。 2、学生选修课程,应由导师指导选课和学习,导师的职责和有关规定由教务处另行制定。 3、为增大学生的选课自由度,同时也为了选课的相对稳定性,学生依据《安徽大学学生选课手册》和选课规则,通过计算机选课统于每年5月份和11月份拟选下学期所学课程。允许学生在开学试听的两周内调整本人所选课程。两周后,学生对已经选定的课程不得再中途退选。 4、学生每学期选课不低于15学分、不超过30学分。对未选课程不得

5、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四、教学实施 1、各院系按照上述专业教育与学分分配规定制定专业教学计划,确定每门课程的性质、类别(课程体系可按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相关专业课、文理互选课及文化素质教育、实践环节考核设计,并注明必选、限选、任选)与学分。实践环节考核(不包括课堂教学中的实践教学环节)应注明项目与内容及考核办法。教务处届时负责提出并印发制订学分制教学计划的指导性意见。 2、各院系可按照专业方向研究、设计若干组可供学生选修的课程。同时要求设计若干可供其他专业学生辅修的课程,并确定学分。 3、各院系应于每学期选课前向教务处报送下学期开课计划。教务处负责汇编选课一览并通过院系

6、组织学生选课。全校人文与科技公选课由教务处组织各院系设计与实施,文化素质考核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和院系组织实施。 4、各院系及各公共基础教学部统一组织学分课程的考核,并建立试题库,逐步实现教考分离,统一评卷。 五、若干学籍管理办法的修订 1、成绩评定 凡记入学分的课程或其他教学环节均应考核,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并按国际用惯例五级(A、B、C、D、F)折算记载。D级以上为合格,即获学分。每学期结束后,各院系按照成绩考核与绩点测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综合指标。 (1)考核成绩与绩点关系 (2)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将某一

7、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所修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即可得该生学期平均学分绩点。 例:某学生一学期选修课程五门,学分均为4。 其成绩分别为:A、B、C、D、F 其绩点分别为:4、3、2、1、0 其学分绩点分别为:16、12、8、4、0 2、重修与重考 学生所修课程经考核不及格即未获得学分,除公共英语外不予补考,其他课程均要重修。重修课程经考核合格的,按实际成绩评定记载。不能安排重修或重修仍不及格的,允许重考一次。重修、重考仍不及格的,除必选课程外,可另选其他课程或经申请批准再次重修、重考。 3、免修 成

8、绩优秀或学有专长的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知识并达到一定水平的,可申请免修。学生申请免修应提交足以证明水平的相关材料,经审核批准可免修课程,但必须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及格的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未获得学分的,取消免修,按重修处理。 4、辅修 学生修满80学分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的可申请辅修第二专业。辅修专业课程修满25学分的,学校发给辅修证书;修满本专业学分且另辅修第二专业的专业课程满50学分(含毕业论文学分)的,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5、试读与退学 学生一学期所选课程学分不满10学分或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0的,按退学试读处理。试读期限为一学期。试读期间所修课程(含重修课程)

9、有二分之一未获取学分的,可申请延长一个学期的试读期,试读延长期仍有三分之二课程未获取学分的按退学处理。 6、休学、停学和延长学习期限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休学或停学,休学、停学不记入学习期限,休学、停学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因勤工俭学或重修试读,四年届满未修学分的,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也可申请肄业或按结业处理,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的按规定交纳学年培养费。延长学习期限不超过两年。 7、毕业与结业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获取学分的,准予毕业。提前修满学分的可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在延长学习期限内仍未修满学分的,按结业处理。 六、附 则 1、实行学分制后,有关培养费用(包括培养费、注册费、重修、重考、辅修、试读等费用)的收取标准与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会商研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2、本暂行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3、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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