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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违反安全保卫制度行为处罚条例.doc

1、定边农村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违反安全保卫制度行为处罚条例(暂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定边农村商业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增强职工安全防范意识和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的意识,杜绝违规操作现象,确保我行资金、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安全检查 第一条 网点负责人每月检查库存、重空少于4次,或未亲自检查、由他人代签字的,每缺一次或代签一次处罚网点负责人500元。财会部未按周、分管领导未按月检查清算中心库存、重空的,每次处罚责任人500元。 第二条 安保部未按月对全部网点安全保卫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未对城区网点现金尾箱进行突击检查,处罚安保部经理500元。安保部未按周、分管领导未按月

2、检查枪弹管理情况,每次处罚责任人500元。 第三条 网点负责人检查安全保卫工作每月少于4次的,每缺一次处罚负责人500元。 第四条 营业人员营业前或营业终了不按规定检查周边环境、报警监控设施、防卫器械、营业场所墙体、联动门、窗户、自助设备等安全状况,每次处罚500元。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网点负责人不按周组织职工进行一次安全学习教育,学习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过于简单,职工无专用学习笔记的,每缺一项(次)处罚负责人500元。 第六条 网点负责人不按规定每半年组织职工进行一次安全紧急预案演练,演练内容过于简单或无文字、影像记载资料的,每缺一次处罚负责人500元。 第三章

3、 设备管理 第七条 工作人员不按规定保管、使用防卫器具,致使器械丢失或损坏,由责任人照价赔偿,并处罚责任人500~2000元。 第八条 不按规定设定和启用报警设备,人为关闭监控系统,造成报警、监控无声、无画面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同时处罚行长(主任)500元,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管枪人员违反枪弹管理规定,致使枪弹被盗、丢失、损坏、走火或发生其它涉枪案件、事故的,给予开除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管枪人员不按规定程序领用、保管枪弹或未及时登记相关登记簿的,处罚责任人500~1000元。 第十一条 管枪人员擅自携枪外出、借给他人枪支、无故鸣枪的,解除

4、劳动合同。 第四章 营业期间 第十二条 未实行柜员制的网点不坚持双人临柜、交叉复核或实行柜员制的网点2人以下临柜的,处罚责任人500~3000元,行长(主任)500元。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不随手关锁营业室防尾随互动联锁门的,每发现一次处罚金1000元;无特殊原因(指发生地震、火灾等紧急情况或工作需要搬运办公设施等特殊物品)擅自使用互动联锁门“双开”(内、外门同时打开)的,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2000元,并在职工会上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营业室内有内部闲杂人员进出的,每发现一次各处罚责任人500~1000元。外部人员(含维修工、送水工)进入营业室的,处罚责任人5

5、000元,并作相应行政处理。 第十五条 营业人员办理业务中接受陌生人馈赠的香烟、食品、饮料、药物等物品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 第十六条 营业人员因故离开本人工作区域,不论时间长短,未将柜员卡、印章、密押等重要物品放入箱、柜并上锁保管的,每次处罚当事人500元。 第十七条 营业终了或夏季午休期间未将现金、印鉴、密押、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入库保管,未设金库的营业网点,营业终了未将现金、印鉴、密押、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装箱候车或在柜台外携款箱候车的,处罚责任人500~2000元。 第十八条 营业期间将大宗现金闲置于柜员桌上或外部人员可见范围内,处罚责任人500~1000元。

6、 第十九条 不按要求使用、登记安全登记簿的,每漏登一次处罚责任人500~1000元。 第二十条 营业期间遇有突发事件,不能按照防暴预案要求有效处置造成损失的,除全额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守库押运 第二十一条 不坚持双人管库制度,不启用保险柜密码,钥匙由一人掌管,单人出入库房的各处罚2000元;属行长(主任)安排不当的处罚行长(主任)2000元。造成不良后果的,除赔偿损失款项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由于保管不善,造成保险柜、业务库、营业室钥匙(含门卡)丢失的,维修、更换费用由当事人自理,并处罚金50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

7、除全额赔偿外,视其情节处罚当事人1000~5000元,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业务库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杂物、存放个人物品的,处罚500~1000元。 第二十四条 不坚持双人守库制度,一人守库或擅自找他人顶替守库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各4000元,行长(主任)20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视其情节追究行长(主任)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不按规定时间到达守库岗位,擅自让无关人员进入守库室,夜间随意进出守库室的,每项(次)处罚责任人2000元,同时处罚行长(主任)1000元。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擅自泄露押运时间、行车线路、目的地、现金数额的,处罚责任人1000~5000元;造成后果

8、的,除全额赔偿外,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运钞车司机出车前未认真检查车辆,致使运钞途中发生故障的,处罚责任人500~1000元;途中让他人代驾的,处罚司机500~1000元、代驾人500~1000元;执行任务期间喝酒的,处罚500~1000元,并给予行政处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押运人员执行任务不携带武器、不穿防弹衣、不戴钢盔,不按规定程序运钞,取送款不到位,在营业室外办理款箱交接手续的,发生其中任何一项处罚责任人 500~2000元。 第二十九条 押运车辆搭乘与运钞无关的人员,擅自改变预定的行车路线,途中游玩、走亲访友、随意停车,发生其中任何

9、一项,处罚责任人500~2000元。超速行驶或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或被交警扣押,导致贻误工作,情节轻微的,给予赔偿损失或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第三十条 押运车辆到达各网点接送款,必须停靠在该网点视频录像有效监控范围之内,否则处罚司乘及押运人员各500~1000元。因车辆停位不当发生其他事故无法查看录像画面的,视其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押运期间遇有突发事件,未按防暴预案有效处置造成损失的,除全额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 营业人员未按规定要求接、送款箱的,处罚责任人500~2000元。

10、 第六章 值班带班 第三十三条 值班、带班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到岗、不坚守岗位,未对周边环境、门窗、布防及防卫器具进行认真检查的,每次处罚责任人500元。 第三十四条 值班期间饮酒、娱乐的,处罚责任人500~1000元。 第三十五条 擅自让无关人员在值班室逗留或留宿的,处罚责任人500~1000元。 第三十六条 值班期间随意开启大门、不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发现异常情况不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的,处罚责任人500~1000元。 第三十七条 带班人员未按规定进行电话查岗,或未让主、副库分别接听电话,未进行详细登记的,处罚带班人500元。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未与联防单位签订联

11、防协议,未与职工签订安全岗位责任书的,每项处罚行长(主任)500元,并限期补签。 第三十九条 上级相关职能部门到各支行、分理处、营业部进行业务、安全检查时,必须有总部相关人员陪同,并出示“三证”(工作证或检查证、身份证、介绍信)。无总部人员陪同的不允许其进入营业室或金库检查,否则处罚责任人及行长(主任)各500元。 第四十条 职工参与黄、赌、毒的,一经发现,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 经有关部门检查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未及时进行整改的,处罚行长(主任)500元。 第四十二条 其他违反安全保卫工作制度的,视情节轻重处罚500~6000元,或给予行政处理。 第四十三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均要写出深刻书面检查上报总部安全保卫部。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定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全处罚条例》即行废止,与省联社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省联社规定执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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