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总结、、述职报告、申报文本、申请文书、可行性报告等精品文档 尽在 安徽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明确保安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
2、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四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保安服务活动应当合法、文明,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保安从业单位 第六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额不得少于30%; (二)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有任职所需的
3、专业知识和5年以上军队、公安、国家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管理、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历,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享有所有权或者2年以上使用权的办公场所、装备库房、实训场地等住所; (五)有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和交通工具;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
4、设立申请书,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出资人及其出资额、出资协议书及出资承诺书、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三)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工作经历材料; (四)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格证明; (五)住所和设施、装备的证明材料; (六)组织机构、保安服务管理、岗位责任和保安员管理等制度规定;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5、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机关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额不得少于30%;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国有投资主体为两个以上的,其中一个投资主体持有的股份应当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通信及报警设备; (五)
6、有专门的枪支弹药保管库(室)或者专用保险柜。 第九条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和下列材料: (一)国有投资主体持有股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 (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四)枪支弹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
7、出决定,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保安服务公司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申请人应当持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新增武装守护押运服务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增注的武装守护押运服务许可失效。 第十一条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
8、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保安服务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 第十三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
9、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接受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备案和撤销备案情况通报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第十四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或者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三章 保安员 第十五条 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 第
10、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2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第十七条 参加保安员考试的,由本人或者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组织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名。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接受报名时,采集考试人的数码照片,留取考试人的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考试。考试的内容主要是法律、保安业务知识和技能、职业道德教育知识。考试合格的,发给保安员证。 第十九
11、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四章 保安服务 第二十条 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留存2年备查。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
12、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第二十二条 省外的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到本省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自提供保安服务之日前30日内,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业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保安服务。保安员应当遵守客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客户单位应当为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提
13、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要求。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监控影像资料应当清晰、完整。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第二十五条 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14、 (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正常活动的妨碍。 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第二十六条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除、修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
15、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强迫、指使或者纵容保安员有前款行为。 第二十七条 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五章 保安培训单位 第二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从事保安培训: (一)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十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二)
16、有与培训内容相适应、满足培训要求的设施、设备; (三)提供学员饮食住宿的,饮食住宿场所应当符合治安、消防、食品安全等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九条 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枪支使用培训,应当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负责。承担
17、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机关审定的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制订教学计划,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 保安培训单位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培训机构的名称、培训许可证、培训项目、培训地址、培训时间、收费标准等事项。 保安服务公司对本公司的保安员进行培训不得收费。 保安培训单位不得对外提供或者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
18、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保安服务公司的住所、设施设备、主要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二)设立分公司和跨省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 (三)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四)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五)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六)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枪支弹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七)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八)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19、 (九)被投诉举报事项查处情况; (十)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保安服务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备案情况; (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三)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四)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五)依法配备的枪支弹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六)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七)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八)被投诉举报事项查处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
20、保安服务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保安培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保安培训单位住所、教师、教学设施设备等基本情况; (二)保安培训教学情况; (三)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情况、枪支弹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保安培训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监督检查记录和处理意见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依法应当
21、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被检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应当注明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受理社会公众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接到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查处结果。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
22、保安培训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保安服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招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二)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出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
23、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保安服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自行招用保安员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
24、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二)招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第四十四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的罚款: (一)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
25、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第四十五条 保安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或者保安员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从事治安保卫工作的经历。 (二)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历,是指在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中担任经营管理职位的工作经历。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 工作总结、、述职报告、申报文本、申请文书、可行性报告等精品文档 尽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