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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意见.docx

1、 劳动局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XX市的相关决策部署,稳定和促进就业,按照XX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形势稳定和促进就业的意见》(苏府〔2009〕1号),结合本市实际,提出贯彻意见。 一、发挥政策作用,援助就业。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精神,按照上级政府以及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落实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政策措施。 (一)明确就业援助对象。依据《就业促进法》有关条款和省、XX市有关精神,确定本市户

2、籍失业人员纳入就业援助的对象为: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2.女40周岁和男48周岁以上人员; 3.特困职工家庭人员; 4.城镇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 5.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6.女35周岁、男4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 7.女35周岁、男45周岁以上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对上述人员无《再就业优惠证》的,核发*市《就业援助证》,具体发放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二)对各类用人单位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及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

3、扶持政策,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意见》(太政发〔2006〕86号)文件执行。如上级出台新的政策,另行制定贯彻意见。 (三)对各类用人单位吸纳持《就业援助证》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就业援助证》的人员中,与“4048”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全额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其余人员按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低于50%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一般为三年,对期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就业援助人员可延长到退休。上述持《就业援助证》人员必须是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合格以上证书的人员。 (四)鼓励各类用人单位

4、稳定就业和援助就业。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可为其办理本市住院医疗保险;原用人单位可对在本单位工作2年以内的外来务工人员过渡性办理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现调整为本单位工作4年以内;2009年、2010年工伤保险费征缴比率下降0.5个百分点;2009年度各类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不作上调。 用人单位因重大经济影响,其采取的长假、轮休或特殊培训等,可与工会或职工平等协商一致后适度调整切合实际的工资标准;其需支付的加班工资或经济性裁员依法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经与工会或职工平等协商一致后可分期支付。 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生产任务不均衡的出口加工型、劳动密集型用人单位

5、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技术先进型服务和国际服务外包用人单位的若干工种岗位、非国有用人单位中实行年薪制的管理人员和非生产性值班人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强化职业培训,激励就业。各级公共职业培训机构,经劳动保障部门行政许可开办的各类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各用人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工作。 (一)各级公共职业培训机构要充分发挥职业培训的主导作用。全力组织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就业指导培训、再就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各类社会职业培训机构要充分发挥行业优势和专业特长,大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各类用人单位要充分发挥组织优势,围绕行业和专业技能

6、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富余人员转岗培训(统称:“用人单位实施的特别职业培训”)和高技能人才评价活动。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要做好对全市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内部职业培训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 (二)切实落实各项培训补贴。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援助证》等符合享受免费培训条件的人员,并按劳动保障部门规定要求实施免费培训的,根据培训项目及成效给予培训和鉴定补贴。各项补贴援助原则上在规定期限内只享受一次;职业指导类培训可根据需要,原则上每两年一次。标准为:就业指导培训按45元/人给予补贴;初、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现

7、行相关职业(工种)规定的培训费和鉴定费给予补贴,其中对只取得项目、岗位证书的,按照现行相关职业(工种)规定培训费的50%、鉴定费全额给予补贴。对直接参加项目、岗位证书考核鉴定的,参照现行相关职业(工种)规定鉴定费的50%给予补贴;对参加特殊项目、岗位技能(含农村劳动力参加农业实用技术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关合格证书的,参照现行职业(工种)规定培训费最低标准的50%给予补贴;创业培训并取得国家《创业培训合格证》的按1000元/人给予补贴;被征地农民职业指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100元/人给予补贴。用人单位根据劳动保障部门规定而实施的特别职业培训,根据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参照现行相关职业

8、工种)培训费的30%、鉴定费全额给予补贴。对本市户籍经高考进入普通全日制高校学习的毕业生,在其毕业后一年内,参加本市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50%的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 各类培训补贴的申报、审核和发放,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按现行程序实施。 (三)建立青年见习制度。凡属我市经济发展产业目录中鼓励和允许发展的行业,经营管理机制完善,能够提供一定知识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具备一定带教师资,并达到“诚信a、b级”的各类用人单位,均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成为“青年见习基地”。凡年龄在16至25周岁(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9、至30周岁)符合见习职业(工种)要求的人员,通过双向选择,均可进入青年见习基地,参加全日制职业(创业)见习活动。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见习期间由见习基地单位可按每人每月不少于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见习补贴,并办理商业保险。学员见习期满,由见习基地单位考核并发放《见习合格证书》。见习基地单位应尽量优先录用取得《见习合格证书》的学员。对见习合格率低于80%、直接录用见习合格学员低于50%的见习基地单位,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见习基地单位直接录用见习合格的本市户籍学员,并与之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录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鼓励全民创业,带

10、动就业。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37号)和XX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市民创业促就业的意见》(苏发〔2008〕]4号)文件精神,制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具体落实措施。 (一)建立创业引导性资金。市级财政3年内预算安排不少于400万元的“创业引导性资金”,以引导、鼓励和扶持市民的创业活动。创业引导性资金主要用于开发创业项目,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开展融资服务,帮助开业登记,加强跟踪扶持等创业推动工作项目。

11、 (二)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基地是为创业者创业初期提供的孵化平台,以利于降低创业成本,减少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各镇(区)要结合区域特点和产业结构的发展,因地制宜地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创业孵化基地。至2010年底,各镇(区)至少要建立起2~3个创业孵化基地。 (三)全力推介创业项目。为有利于市民寻找到门槛低、上马快的创业项目,各镇(区)要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优化服务、注重效果”的原则,在建立项目开发、收集、评估、发布、跟踪服务的市场化推介模式基础上,逐步建立创业项目信息库并实现动态维护。至2010年底,各镇(区)每年推介不少于10个创业项目,促进项目与投资人

12、的结合。 (四)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制度。在严格执行有关小额贷款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基金容量,逐步增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不断降低贷款门槛,提高贷款额度,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享受群体。探索建立信用社区,提高还贷率,并按规定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的奖励机制。 (五)对经过创业培训取得国家《创业培训合格证》或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且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援助证》人员自主创业、自办实体,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后,对在领取失业金的人员,其剩余的失业金可一次性申领,半年后还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2000元;对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

13、半年后也可按规定申领创业就业补贴。 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4048”以上人员,其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差额补贴,期限为三年。 四、开发公益岗位,扩充就业。落实XX市有关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就业政策,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拓宽就业援助对象就业渠道。至2010年底,全市开发公益性岗位不少于3000个,并不断提高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援助对象就业的比例。 (一)政府要加大财政购买公益性岗位力度,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须优先安置就业援助对象。市镇(区)两级机关、事业单位现有公益性岗位使用的退休人员要逐步清退;各单位要提供公益性岗位总数10%的岗位

14、作为政府实施援助特困就业人员的“绿色通道”,由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实施指令性援助安置就业,以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及时实现援助就业,确保特困就业人员得到政府的及时帮助。 (二)不断拓宽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和规模,适当提高公益性岗位工资水平。落实公益性岗位“两项补贴”政策措施(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制订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进一步落实高校毕业生的各项就业政策,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多招聘高校毕业生。大力开发基层公共社会服务岗位,有空编的基层教育、卫生等单位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努力实施“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全面落实鼓励高校毕

15、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各项扶持补贴政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成长,为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就业推荐、人事代理等公共就业服务,免收服务费用。 五、创新工作机制,服务就业。“*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更名为“*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就业促进法》和上级有关促进就业的政策和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研究全市就业工作的重大问题。要进一步创新思路、创新机制、创新方法、强化就业服务。 (一)建立就业工作应急机制,强化责任,以切实应对就业形势的变化。应急工作机构要加强监控企业运营情况,帮助企业解决困难;监控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情况,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稳定;监

16、控失业动态情况,加大就业援助力度;监控职工队伍稳定情况,实施培训缓解压力;监控各项就业统计数据变化,加强就业信息发布管理工作。 (二)建立联系帮助机制,经常组织开展对用人单位的走访和调研,及时为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要推行新建、扩建企业用工预备服务,最大限度满足用工需求。要推行技术工人就业登记和推介服务,指导和帮助用人单位调整和改善用工结构性矛盾。要及时分析和掌握就业援助群体的就业状况,建立健全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的长效机制。 (三)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不断开发公共就业服务产品,提升信息化服务水平,推进城乡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优化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布局,

17、强化有序管理,提高指导水平,最大限度地实现有效交流,减少盲目流动,增强就业稳定性。 (四)加强各部门间的配合,形成合力服务就业。2009年国家新一轮稳定和促进就业政策中,将不再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因此,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我市确定的《就业援助证》制度和就业援助对象,参照现行再就业优惠政策,明确配套的扶持就业内容和服务项目,与市劳动保障部门密切合作,形成适合我市市情的稳定和促进就业政策体系,将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到实处。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富民之源。各镇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省、XX市对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具体要求,将稳定就业作为稳定社会、稳定发展的一项重大任务来抓。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切实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整体部署,倾力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运用更为有效的服务手段,作出相应的措施,真正为用人单位减负、帮就业困难援助、给自主创业扶持、教择业人员技能,营造有利于促进就业、引导创业的社会环境,共同创造全市和谐稳定的就业创业局面。 第10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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