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Q/TFK ########药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TFK002- 虫草氨基酸胶囊 3 月1日发布 6月1日实施
2、 河源特肤康药业有限公司 发布 Q/TFK002- 目 次 1目次……………………………………………………………………………………………1 2前言……………………………………………………………………………………………2 3范围……………
3、………………………………………………………………………………3 4引用标准………………………………………………………………………………………3 5要求……………………………………………………………………………………………3 5试验方法………………………………………………………………………………………4 6检验规则………………………………………………………………………………………5 7标签、 包装运输与贮存………………………………………………………………………6 8附录A…………………………………………………………………………………………8
4、 Q/TFK002- 前 言 虫草氨基酸胶囊是以人工虫草菌丝粉为主要原料, 经现代工艺精制而成的营养食品。为规范企业标准管理, 保证产品质量, 为用户提供优质产品, 鉴于中国当前尚无本产品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 我公司根据生产实际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 为使产品生产规范化, 保证产品质量, 接受执法监督, 特制定本企业标准, 作为组织生产、 贸易、 仲裁的依据。 本标准有河源特肤康药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杨文径、 钟帝雄
5、 附录A是标准的规范附录 本标准于 3月1日发布 本标准于 6月1日实施 Q/TFK002- 虫草氨基酸胶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虫氨基酸胶囊的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和标准、 包装、 运输、 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人工虫草菌丝粉为原料, 经过粉碎、 混合、 干燥、 填充工艺制成的虫草氨基酸胶囊。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经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
6、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828-19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和抽样表 GB/T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13731-92 空心胶囊测定方法 GB/T5009.4-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方法 GB/T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5009.17- 食品中汞的测定方法 GB4789.2-
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检验 GB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检验 GB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计数
8、 GB7718-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一部、 二部 GB/T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3 要求 3.1 原料 3.1.1人工虫草菌丝粉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9、 3.1.2空心胶囊 应符合
10、GB13731-92的规定。 3.2 感官指标 3.2.1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目 要求 性状 硬胶囊 内容物气味、 滋味 气微香而特异, 味微苦 内容物性状 黄色至棕黄色粉末 Q/TFK002- 3.3 理化指标 3.3.1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每粒/g 0.3g 总氮量g/100g ≥ 1.0 水分g/100g ≤ 7.0 灰分g/100g ≤ 8.0 崩解时限 ≤ 30min 铅, mg/kg ≤1.5 砷, mg/kg ≤0.
11、5 汞, mg/kg ≤0.3 3.4 卫生指标 3.4.1应符合表3的规定。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 ,cfu/g ≤ 1000 大肠菌群, MPN/100g ≤ 30 霉菌, cfu/g ≤ 25 酵母菌, cfu/g ≤ 25 致病菌 沙门氏菌 志贺氏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 溶血性链球菌 不得检出 4 试验方法 4.1 原料 人工虫草菌丝粉应符合附录A各项规定。 4.2 感官指标 取样品20粒, 剥开, 内容物在自然光下, 用肉
12、眼观察其色泽、 性状、 香气、 品尝滋味, 其性状及色香味应符合表1的要求 4.3 理化指标 4.3.1装量差异 按GB167401规定进行测定。 4.3.2砷 按GB/T5009.11规定进行测定 4.3.3铅 按GB/T5009.12规定进行测定 4.3.4汞 按GB/T5009.17规定进行测定 4.3.5水分 按GB/T5009.3规定测定 Q/TFK002- 4.3.6灰分 按GB/T5009.4规定测定 4.3.7崩解时间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一部的测定方法。 4.3.8含氮量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一部的测定方法。 4.
13、4卫生学指标 4.4.1菌落总数 按GB4789.2规定进行检验 4.4.2大肠菌群 按GB4789.3 4.3.3致病菌 按GB4789.4, GB4789.5, GB4789.10, GB4789.11规定进行检验。 4.4.4霉菌和酵母 按GB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5.检验规则 5.1原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原料要求标准检验, 合格后方可入库存使用。 5.2出厂检验 5.2.1本产品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 4.1感官指标, 4.2理化指标中的净含量、 装量允许负偏差、
14、水分、 灰分, 4.3微生物指标合格后方可出厂。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检验报告。 5.2.2取样方法以同台混合机一次混合量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同一批号产品中, 在检验外包装之后, 按下表规定挑出一定件数进行取样( 或每批抽取样品为产品总数的百万分之一, 不满千者亦以万计) 5.3.1形式检验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有一列情况之一时, 也应进行形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形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5.3.
15、2形式检验项目包括4.2-4.4的全部项目。 5.4组批 同台混合机一次混合量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5.5抽样方法和数量 5.5.1从成品库同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样品。 5.5.2每批产品的抽取数量按表5的规定。表5 每批产品的包装件数 应抽样件数 1—5件 6—50件 51—100件 101—500件 501—1000件 全检 5件 10件 15件 20件 Q/TFK002- 5.6判定规则 5.6.1出厂检验判定复验 5.6.1.1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 5.6.1.2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和致病菌除
16、外)不符合本标准, 能够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 判为人合格品。 5.6.1.3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中一项不符合本标准, 判为不合格, 不应复验。 5.6.2形式检验判定与复验 5.6.2.1形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 5.6.2.2形式检验项目不超过3项(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辞病菌除外)不符合本标准, 能够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 判为为合格品。超过3项不符合本标准, 不应复验, 判为不合格品。 5.6.2.3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中一项不符合本标准, 判为不合格品, 不应复验。 5.6.3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
17、时, 应由仲裁单位进行仲裁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办理。 6 标签、 包装、 运输与贮存 6.1标签、 包装 6.1.1标签按GB/7718- 执行 6.1.2产品包装盒上应印有产品名称、 厂名、 厂址、 商标、 净含量、 配料表、 生产日期及保质期, 产品标准代号。 6.1.3产品采用铝塑包装, 8粒/板。 6.2运输与储存 6.2.1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运输工具必须保持清洁、 干燥、 无毒、 无害, 并有防雨、 防潮措施, 不得与有毒、 有害、 有腐蚀性、 易发霉的货物混装运输。 6.2.2储存 产品应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处, 不得与有
18、毒有害物质混合储。 6.3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 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24个月。 Q/TFK002- 附录A 人工虫草菌丝粉质量标准 本品所用人工虫草菌系粉红胶经人工培养所得的菌丝体干燥品, 粉碎即得。 [性状] 本品为黄色至棕黄色的粉末; 有特殊嗅味, 略有吸湿性。 [鉴别] (1)取本品2g, 加水20ml, 提取10分钟,
19、滤过, 取滤液5ml, 加三氯化铁试液0.5ml及氢氧化钠试液0.5ml, 即生成棕黄色沉淀,再滴加过量氢氧化钠试液,即溶解成棕色溶液。 (2)取[鉴别](1)项下的滤液3ml, 加茚三酮试液1ml, 加热数分钟, 溶液显蓝紫色。 [检查] 炽灼残渣 取本品1g, 依法检查(附录Ⅸ J), 不得过7.5%。 砷盐 取本品1g, 加入等量氢氧化钙混匀后, 加水湿润, 烘干, 在小火上小心炽灼至灰化, 放冷, 加水5ml, 再缓缓地加入盐酸5ml, 然后转入测砷瓶中,依法检查(附录ⅨF), 含砷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一。 干燥失重 取本品适量,在105℃干燥至恒重,减失重量不得过7.0%(附录Ⅸ G)。 [含量测定] 取本品适量, 精密称定,照氮测定法(中国药典附录Ⅸ L第一法)测定,即得。 本品按干燥品计, 含总氮(N)量不得少于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