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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科研计划管理办法.doc

1、 南京医科大学科研计划管理办法 为保证我校科学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我校科研计划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计划项目的类型与管理 第一条 我校科研项目按计划形式、计划来源、合同形式和委托方式的特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一)纵向项目 1. 国家级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项目、国家攻关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教育科学规划等科研项目。 2. 省、部级项目:教育部、卫生部等各部委基金等科研项目、江苏省科技厅各类计划项

2、目、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等科研项目。 3. 厅、局级项目: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卫生厅及其他委、办、局科研项目。 4. 校科技发展基金项目。 (二)横向项目 1. 合作项目:国际合作项目、与港澳台地区合作项目、专利许可实施项目、参与兄弟单位合作取得的项目。 2. 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 3. 各类技术开发、服务、咨询项目。 第二条 科技处是全校科研工作的职能部门,所有科研计划项目由科技处归口管理。在科研项目的选题、申报、实施、总结及验收、鉴定、报奖、推广应用等方面由科技处和项目负责人所在院(部、系)共同组织管理。 第二章 计划项目的申报和立项 第三条

3、 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要严格按照课题指南和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经所在院(部、系)审查后上报科技处,科技处按要求组织评审,择优推荐上报。 第四条 各类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须提供科技合同书,并明确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等归属问题,由所在院(部、系)组织审查,学校授权科技处代表学校审核科技合同书,审核后加盖“南京医科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 第五条 各类科技合同均须经科技处审核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签约,统一加盖“南京医科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各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违者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计划下达部门批准后,科技

4、处编入学校年度科研计划,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课题主持人,按要求签订有关合同。 第七条 我校与其它单位共同申报承担的科研项目,必须有合同书及单位之间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我校作为从属单位(非第一承担单位)参加的课题,必须在协议书中明确应拨入我校科研经费的比例和时间。对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在外承担的各类计划课题,学校不给予科研津贴。 第三章 计划项目的实施与检查 第八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由项目申报人担任,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对研究工作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负全面责任,其基本职责是: 1.严格执行科技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5、 2.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家秘密技术的项目在实施研究开发过程中,应在项目开始实施同时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合同,建立专项保密和使用制度。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3.真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重大项目经费年度决算; 4.严格按照计划项目下达部门的经费预算要求使用科研经费。接受计划下达部门及科技处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5.接受并配合计划下达部门及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所进行的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6.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7.按照计划下达部门要求及时填报

6、项目进展报告或项目执行情况报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由学科骨干或具备较强业务能力和组织能力的科研人员担任。项目组成员应有明确分工,要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和协调下完成指定的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调动、外出学习或进修等)离开该项目研究工作半年以上者,须在科技处备案。如超过一年以上或有其他原因不能主持项目研究工作时,项目负责人书面推荐项目代理人,须经所在院(部、系)同意,并以书面形式报告科技处,再由科技处报计划下达部门审批。如无合适人选则按中止该项目办理,并按规定追回剩余经费。 第十条 科研人员在研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质量地完成

7、科研任务。特殊专业的科研项目必须执行有关的技术安全法规,确保科研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为保证科研计划的严肃性,项目的研究内容不得随意改变,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内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代理人及所在院(部、系)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由科技处报计划下达部门审批。未经批准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的,按未完成处理。 第十二条 研究计划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按计划下达单位的要求填写《项目进展报告》或《项目进展情况年度报表》报送所在院(部、系),所在院(部、系)在检查考核基础上,对《项目进展报告》或《项目进展情况年度报表》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科技处。

8、 第十三条 科研计划项目应按时完成。因故需要延长时间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期限前三个月向计划下达部门提交科研项目延期申请报告,经所在院(部、系)、科技处签署意见和计划下达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十四条 因故须中止的科研项目,应按项目下达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对不执行项目研究计划,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项目完成期限的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两次延期仍不能按期完成者,按计划下达部门规定中止研究项目,追交项目研究经费,且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级项目。对因主观原因或失职而造成学校严重损失和损害学校信誉者,学校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一些影响较大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项目、国家高技术

9、研究发展项目、国家攻关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其他重大项目,学校进行重点管理,并努力从人力和物质条件等方面给予保证,以确保任务完成。 第四章 计划项目的结题和验收 第十六条 科研计划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在 1个月内根据项目下达部门要求或合同要求认真撰写结题报告,包括研究工作总结、研究成果目录,经所在院(部、系)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在科技处对结题申请审查后,项目组要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管理规定办理结题手续,同时办理项目经费结算手续。需鉴定的计划课题,应在计划完成最终期限之前一个月内提交申请报告,经科技处审查同意后,报有关部门申请组织鉴定。 第十七条

10、基金项目主要以论文形式结题。基金项目研究成果出版或发表论文时,应按照规定标注“×××基金资助”,否则验收时一律不予认可。 第十八条 纵向项目的验收,按照有关的项目下达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学校科技发展基金项目的验收,按照《南京医科大学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结题与验收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横向项目的验收,按照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应用性科研项目,除按照以上要求结题外,项目负责人还有进一步应用、推广、直至产生社会和经济效益的责任和义务,凡积极参与科研成果应用推广工作并取得效益的专、兼职科研工作者,将予以相应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不按规定办理结题者,且未按规定提

11、出书面调整或申请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将给予批评,并将严格限制所在院(部、系)下年度科研计划项目申请的指标,对项目负责人在三年内停止受理其申报项目。并视其项目执行情况给予全部或部分退还科研经费等处罚。 根据不同渠道计划项目的管理办法,项目下达部门对计划项目结题及验收实施评价,其结果按优秀、合格、较差评定等级。科技处将评议结果与各院(系、部)下年度科研计划项目的申请指标直接挂钩。对评定等级为较差的项目负责人将停止三年计划项目的申报。如发现并核实项目负责人对计划项目管理不善、违反规定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撤销对有关项目的资助,收回有关项目的全部已拨经费并予以通报批评,暂停受理项

12、目负责人的项目申报。有关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科技处及项目下达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根据科研档案管理要求,计划项目结束后项目组必须及时向学校档案室(科技处)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项目申请书,技术合同,技术方案论证,可行性分析报告,执行计划,原始实验记录和工作记录,年度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验收报告,论文、技术文件、图纸资料、专利证书及技术鉴定证书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科研奖励的管理,分别参见《南京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南京医科大学科研奖励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我校以往颁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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