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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社区公园建设与管理规定.doc

1、 深圳市宝安区社区公园建设与管理规定 (区法制办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区公园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深圳市社区公园建设与管理办法》(深城管[2005]23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宝安区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 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下列工作: (一)区城管部门主管全区社区公园的建设管理,负责社区公园的建设立项、勘察、选址申请、设计、建设计划的编制及核定、概预算的审核、施工图纸审查等前期工作。指导各街道社区公园(删除的)建设的施工管理,负责制定社区公园

2、增加的)绿地管养、园容卫生管理的检查验收制度、标准和奖惩办法;负责指导、协调、检查、考核各街道社区公园的管养工作; (二)区发改部门负责社区公园建设项目的立项和核定投资规模; (三)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全区社区公园(增加的)计划投资(删除资)(增加 ;) (四) 区规划部门负责全区社区公园的总体规划的审查及报批; (五)区国土部门负责全区社区公园的用地审核; (六) 区建设部门负责全区社区公园建设项目的预算审核和招、投标工作; (七) 各街道办负责辖区范围内社区公园的建设施工及建成后社区公园的管养工作。 第四条 社区公园建设项目纳入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所需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社

3、区公园的年度管养经费由区财政负责安排,并转拨给各街道办,由各街道办负责(删除负责)具体管养工作。 鼓励自然人、法人等社会力量捐赠建设社区公园,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所建社区公园可由捐赠人予以命名。 第二章 社区公园的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宝安区社区公园的用地总体规划由区城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区规划分局负责初审,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侵占、出租等方式将规划确定的社区公园用地擅自改作他用。因城市规划或公共利益确需改变或调整公园用地性质和范围的,报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而且占用单位需就近提供不少于占用面积的置换土地和支付重新建设费用、设施搬迁费用。

4、第六条 社区公园的详细规划和设计,其各项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社区公园内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设施等的设计除执行公园设计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省、市标准的规定。 禁止擅自改变社区公园规划设计方案。因特殊需要确需调整时,调整方案需向区城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规划部门初审后,报区政府审定。 第七条 社区公园的详细规划、设计应由具有相应园林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经区城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规划部门审批。 第八条 社区公园建设单位的确定,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区的相关规定,以招、投标方式确定。 第九条 社区公园建设施工必须严格按照批准后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施工应由具有相应

5、资质的单位承担。 竣工后由区城管部门组织建设、质量检测等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社区公园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根据植被特点,在正式入场养护前,要求施工单位承担一定的养护期。 第三章 社区公园的管理 第十一条 社区公园一般不设专门的管理机构,但各街道对辖区内的社区公园,应明确管养单位和具体管养人员,落实管理责任制。 第十二条 各社区公园的管理养护实行企业承包、专业化管理制度。社区公园的绿地管养、园容卫生和安全保卫工作等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社区公园管养标准: (一)保持公园环境整洁、园内水体符合观赏要求;

6、 (二) 植物生长正常,遵守园林植物栽培和养护的技术规程,提高园林技术水平; (三) 保证园内设备设施完好,整洁; (四) 确保废气、废水、噪音不超过环境部门规定的标 准; (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维护公园秩序,确保公园各项活动的有序开展和游乐设施的安全运行; (六)在公园的各入口处,设置与环境协调的,规范行为文明的提示标识,在公园醒目处设置服务指示牌等; (七) 依法对古树名木、文物古迹等给予保护; (八) 社区公园的日常管理维护,参照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布的《社区公园的管理维护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四条 公园内的娱乐健身及配套的服务设施应当与公园功能、规模、景观相协

7、调,按规定设置。娱乐健身设施项目须经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管养单位应建立检测保养制度,定期维修保养和检测,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操作规范。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在社区公园内举办大型的公益性活动,应征得社区公园管养单位和城市管理部门的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各街道办辖区的职能部门负责调解处理社区公园内因园内设施、植物等原因而产生的民事纠纷,社区公园管理责任单位及承包企业依法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四章 社区公园的保护和奖惩 第十六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公园绿地或修剪、移植、砍伐树木的,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游人应当文明

8、游园,爱护园内绿化,保护园内设施,维护社区公园秩序,遵守游园守则。 第十八条 社区公园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和其他杂物; (二)搭建棚舍; (三)擅自摆摊设点; (四)擅自堆放物料; (五)擅自拉绳挂物; (六)损毁社区公园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 (七)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进入园区; (八)设置经营或者擅自烧烤、宿营; (九)设置影响公园景观的广告; (十)对社区公园造成破坏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对在社区公园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由主管部门制定奖励标准,并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在社区公园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中违法本规定的,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规定,破坏园内绿化或其他设施的,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宝安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有效期三年,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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