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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物地基安全性鉴定技术规程》.doc

1、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DBJ/T 14—xxx—2011 J xxx—2011 建筑物地基安全性鉴定技术规程 (征求意见稿) Technical Code for Safety Appraisal of Building Subgrade 2011-xx-xx发布 2011-xx-xx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建筑物地基安全性

2、鉴定技术规程 Technical Code for Safety Appraisal of Building Subgrade 主编单位: 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日期: 2011年x月x日 2011·济南 前 言 根据省住建厅鲁建标函[2011]X号文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省内外建筑物地基事故教训和科研成果,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程。 本规程建筑物地基安全性鉴定分级评定以满足建筑物主体结构安全为目的

3、 本规程主要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地基土体完整性、承载力的安全性、滑移地基的安全性、不均匀沉降地基的安全性、特殊土和不良地质作用地基的安全性、地基安全性状态、安全性综合评定和条文说明等内容及有关附录。 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及时将修改意见寄送至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济南市无影山路29号,邮编250031) 主编单位: 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 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等 主要起草人: 参 编 人员: 主要审查人: 目 次 1 总则 xx 2 术语、符号 xx 2.1 术语 2.2 符

4、号 3 基本规定 xx 3.1 一般规定 3.2 鉴定程序 3.3 鉴定内容 3.4 评定方法 3.5 安全性评价 3.6 鉴定报告 4 地基土体完整性 xx 4.1 一般规定 4.2 等级划分 4.3 检测方法 5 承载力安全性 xx 5.1 一般规定 5.2 承载力计算 5.3 等级划分 5.4 检测方法 6 滑移地基的安全性 xx 6.1 一般规定 6.2 鉴定计算 6.3 等级划分 6.4 检测方法 7 不均匀沉降地基的安全性 xx 7.1 一般规定 7.2 等级划

5、分 7.3 检测方法 8 特殊土与不良地质作用地基的安全性 xx 8.1 一般规定 8.2 等级划分 8.3 检测方法 9 地基安全性状态 xx 9.1 一般规定 9.2 等级划分 10 安全性综合评定 xx 10.1 一般规定 10.2 等级划分 附录A 建筑房屋地基安全性鉴定报告 xx 附录B 地基土完整性测量图 xx 附录C 地基(桩基)承载力检测报告 xx 附录D 地基沉降量测记录表 xx 附录E 裂缝量测记录表 xx 附录F 滑移面钻孔地基土物理力学参数表 xx 附录H 溶洞参数勘测表 xx 附录J 液化地基

6、地层标贯记录表 xx 附录K 湿陷性地基湿陷系数表 xx 附录M 地下水与地层渗透参数表 xx 附录N 动态变形监测记录表 xx 本规程用词说明 xx 引用标准名录 xx 条文说明 xx 1 总 则 1.0.1 为了在建筑物地基安全性鉴定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可靠、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经济合理、保护环境、正确评价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既有和在建建筑物地基。 1.0.3 建筑物地基鉴定过程中,应对待鉴定的建筑物进行安全监测,制定可靠且有效的安全措施,以确保人员安全和建筑物

7、的结构稳定。 1.0.4 在鉴定过程中,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其它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1术语 2.1.1 既有建筑物地基 subgrade of available buildings 支撑已经建成或仍在使用的已有建筑物基础的土体或岩体。 2.1.2 在建建筑物地基subgrade of during construction buildings 支撑仍在建设中的建筑物基础的土体或岩体。 2.1.3 安全性鉴定safety appraisal 通过现状检测、验算和观测,对其安全性进行评估。 2.1.4 地基土体完整性integr

8、ity of subgrade 支承基础的地基土几何完整程度。 2.1.5 不良地质作用地基 adverse geologic actions subgrade 由于各种地质作用和人类活动而造成的不良地基土的统称,包括滑坡、水土流失、泥石流、崩塌塌陷、岩溶坑洞、采空区等。 2.1.6 特殊土地基 special soil subgrade 对本身具有特殊的物理、力学、化学性质,并影响工程地质条件的地基土统称,包括湿陷性土、膨胀土、液化性土、软土、填土、盐渍土、冻土等。 2.1.7 地基变形 deformation of subgrade 地基受各种作用或其它因素(如温

9、度变化、地下水位变化等)而产生的体积、形状的变化。 2.1.8 沉降 settlement,subsidence 建筑地基、基础及地面在荷载作用下产生的竖向变形,其向下的位移变形量称为沉降量。 2.1.9 沉降差 differential settlement 基础不同部位在同一时间段的沉降量差值,亦称差异沉降。 2.1.10 基准点 benchmark,reference point 为进行变形测量而布设的稳定的、需长期保存的测量控制点。 2.1.11 工作基点 working reference point 为直接观测变形点而在现场布设的相对稳定的测量控制点。 2.1.1

10、2 观测点 observation point 布设在建筑地基、基础的敏感位置上能反映其变形特征的测量点,亦称变形观测点。 2.1.13 变形速率 rate of deformation 单位时间的变形量。 2.1.14 观测周期 time interval of measurement 变形观测的时间长度。 2.2符号 ck——土的粘聚力标准值(kPa); fcz——基础底面以下z深度处经深度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pkz——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以下z深度处附加压应力(kPa); pcz——基础底面以下z深度处土的自重应力

11、kPa); Qk——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轴心竖向力作用下任一单桩的竖向力(kN); Qu—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kN); Ra——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kN); μ——承载力特征值系数; s1、s2 ——基础倾斜方向底面某两点的沉降量(mm); △s ——基础倾斜方向底面某两点的沉降差(mm); l ——基础倾斜方向底面某两点的水平距离(mm); △h ——基础倾斜方向底面某中间点至两端点连线的垂直距离(mm); q——基础局部两点的倾斜值; N——标准贯入实测锤击数; φk——土的内摩擦角标准值(°); η—为重型动力触探锤击数杆长深度修正系数; N63.5—为重

12、型圆锥动力触探修正后的锤击数; N'63.5—为重型圆锥动力触探实测锤击数; u—桩断面周长(m); qsis—第i层土的桩侧极限摩阻力标准值(kPa); qps—桩端极限端阻力标准值(kPa); li—第i层土的厚度(m); Ap—桩断面面积(m2);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物地基安全性鉴定机构必须具备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鉴定资格并通过省级及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主要鉴定人员应具有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的执业资

13、格。 3.1.2 鉴定前,委托方须提供建筑物地基安全性鉴定所需要的相关技术资料。当鉴定单位认为其所提供的资料不能满足鉴定要求时,应通过必要地岩土工程专项勘察、检测等技术措施,以确保资料的完备、详实。 3.1.3 鉴定过程中应确保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在检定或校准周期内,并处于正常状态。仪器设备的精度应满足鉴定及监测的要求。 3.1.4 现场鉴定工作结束后,应及时修复因鉴定所造成的建筑物地基及基础局部的缺失;鉴定工作完成后,应根据地基状况给予综合评价后提出鉴定报告。 3.2 鉴定程序 3.2.1 建筑物地基安全性鉴定应依次按下列程序进行: 接受委托 调查收集资料 制定鉴定方案 鉴定

14、准备 仪器、设备检定 鉴定分析 鉴定评定 鉴定报告 现场补勘、检测 图3.2.1 鉴定工作程序框图 3.2.2 鉴定单位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鉴定合同,鉴定合同中应明确鉴定的对象、范围和要求。鉴定对象可以是建筑物整个地基或所划分的相对独立的鉴定单元,也可以是特定的分项指标。 3.2.3 建筑物地基安全性鉴定应有完备的鉴定方案,鉴定方案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2 鉴定目的; 3 鉴定依据; 4 人员及仪器设备; 5 工作进度计划; 6 安全措施等。 3.3 鉴定内容 3.3.1

15、建筑物地基安全性鉴定分为以下内容: 1 地基土体完整性; 2 地基(桩基)承载力安全性; 3 滑移地基的安全性; 4 不均匀沉降地基的安全性; 5 特殊土与不良地质作用地基的安全性; 6 地基安全性状态等。 3.3.2 鉴定具体内容应包括:基值 1 地基部分:附加应力影响范围内支撑基础的土体及维护其稳定的土体是否缺失;

16、软土地基及层状岩体有无滑移趋势;地基土有无下卧软弱土层;地基土有无液化现象;有无易于流失的流砂土层;地基土有无湿陷性;附加应力影响范围内地基土承载力是否满足要求;不均匀沉降及地基土变形是否收敛。 2 其它部分:基础变形量测;基础裂缝的量测与观测;基础周边散、排水系统是否完善。 3.4 评定方法 3.4.1 建筑物地基安全性评定方法采用分项、综合评定的方式进行。 3.4.2 地基各分项指标,评定为a、b、c、d四个级别。 3.4.3 地基综合指标,评定为Ⅰ、Ⅱ、Ⅲ、Ⅳ四个级别。 3.5 安全性等级 3.5.1 建筑物地基安全性评价等级如下: Ⅰ级:建筑物地基安全;

17、 Ⅱ级:建筑物地基较安全,宜对影响其不利的因素加以控制; Ⅲ级:建筑物地基较不安全,应对其进行加固处理; Ⅳ级:建筑物地基不安全,必须对其进行加固处理或拆除。 3.6 鉴定报告 3.6.1 鉴定报告应对建筑物地基安全性给出明确的评价结论,鉴定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委托单位; 2 工程名称; 3 工程概况; 4 鉴定原因、鉴定目的、鉴定内容; 5 鉴定依据与技术手段; 6 鉴定结论; 7 是否需地基加固处理及方案建议; 8 鉴定日期,报告完成日期; 9 附件等。 鉴定报告首页格式见

18、附录A《建筑物地基基础安全性鉴定报告》。 4 地基土体完整性 4.1 一般规定 4.1.1 地基土体完整性主要判断支撑基础的地基土几何结构的完整性,包括基础以下附加应力影响范围内的受力地基土和保持地基土稳定的维护土体。 4.1.2 受力地基土范围为:(1)天然地基、换填地基或复合地基:承台基础底面标高为顶,外缘线外0.50m向外俯倾45度角范围内的地基土;(2)桩基础:桩底标高以下,桩承台投影外缘线外0.50m向外俯倾45度角范围内的地基土; 4.1.3 维护土体为:承台基础底标高以上0.50m为顶,外缘线2m处向外俯倾45度角范围内的地基土。 图4.1.2 地基土完整性示

19、意图 4.2 等级划分 4.2.1 评定方法: 1.受力地基土完整,维护土体范围内无缺失时,地基完整性判断为a类; 2.受力地基土完整,而维护土体范围内有缺失时,地基完整性判断为b类; 3.受力地基土缺失体积小于10%且未采取有效加固措施时,地基完整性判断为c类; 4.受力地基土缺失体积大于或等于10%且未采取有效加固措施时,地基完整性判断为d类。 如下表: 表4.2.1 维护土体完整 维护土体缺失 有效加固 未有效加固 受力地基土完整 a

20、 b a - 受力地基土体缺失 <10% - - b c ≥10% - - b d 4.3 检测方法 4.3.1 现场量测:采用经纬仪、水准仪进行几何量测,确定地基土缺失部位及范围,量测点网格间距不应大于0.5m。 4.3.2 必要时应在地基土的受力范围内进行开挖探坑或探槽进行检测。 5 承载力的安全性 5.1 一般规定 5.1.1 承载力的鉴定内容应包括:对于条形基础及筏板承台基础,应鉴定基础底面以下附加应力影响深度范围内地基土的承载力;对于桩基础应鉴定基桩的承载力。地基土有下卧软弱土层时,还应鉴定下卧软弱土层顶面的承载力。 5.1.2 地基

21、土的鉴定深度:应不小于基础底面以下附加应力为地基土自重应力1/10的深度。 5.2 承载力计算 5.2.1 基础底面以下z深度处地基土承载力或复合地基承载力,应满足下式要求: (5.2.1-1) 式中: —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基础以下z深度处附加压应力(kPa),附加应力扩散角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表5.2.7采用; —基础以下z深度处地基土或复合地基土的自重压应力(kPa); —基础以下z深度处经深度修正后的地基土或复合地基土承载力特征值(kPa)。 μ—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系数。 5.2.2 桩基础单桩承载力

22、应满足下式要求: (5.2.2-1) 式中: Qk—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轴心竖向力作用下任一单桩的竖向力(kN); Ra—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kN); μ—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系数。 5.3 等级划分 5.3.1 评定方法:满足公式5.1.1-1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系数μ: 1、当μ≥1.0时,承载力的安全性判断为a类; 2、当0.8≤μ<1.0时,承载力的安全性判断为b类; 3、当0.6≤μ<0.8时,承载力的安全性判断为c类; 4、当μ<0.6时,承载力的安全性判断为d类。 5.4 检测方法 5.4.1 对于

23、拟建建筑物地基应按现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和《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的数量及检测方法进行检测。 5.4.2 对于既有建筑物以原状土为地基的条形扩展基础或独立基础,应优先选用现场载荷板试验的方法确定地基土的承载力。地基土无下卧软弱土层时,试验点可选择在基础底标高处,可利用建筑物的自重作为加载反力,但应确保承重墙的结构安全。试验方法按《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2000中附录A“既有建筑基础下地基土载荷试验要点”执行。试验结束后应及时用低强度等级混凝土将试验坑回填密实。 5.4.3

24、 对于一般性土质地基,亦可采用轻型动力触探试验,进行地基探测与承载力评价。对于既有建筑物地基以碎石土为主的天然地基不具备现场检测条件时,可采用重型圆锥动力触探试验的方法进行补充检测,沿受力基础周边及区域内布点,布点位置应具有代表性,其深度不得小于5.1.2条的规定,数量不得少于3个点;其地基土承载力按下式确定: (5.4.3-1) 式中: N63.5—为杆长深度修正后的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其杆长深度修正锤击数N63.5可按下式计算: (5.4.3-2)

25、 (5.4.3-3) 式中:η—为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杆长深度修正系数; Lc—为重型圆锥动力触探杆长深度(m); N'63.5—为重型圆锥动力触探实测锤击数。 5.4.4 对于既有建筑物桩基础应优先选择现场单桩静载荷试验的方法,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的试验要求确定单桩承载力,可利用建筑物的自重作为加载反力,但应确保上部结构安全。 5.4.5 对于既有建筑物桩基础不具备现场检测条件时,按下式确定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 (5.4.5-1) (5.

26、4.5-2) 式中:Qu—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kN); u—桩周长(m); qsis—第i层土的极限侧阻力(kPa); li—第i层土的厚度(m); Ap—桩底端面积(m2); qps—桩端极限端阻力(kPa); βs—桩侧阻力土层深度修正系数,深度小于30m时取1.0,深度大于或等于30m时取1.1。 桩侧极限摩阻力qsis可根据标准贯入击数按下式计算: 黏性土及中、细砂: (5.4.5-2) 粗、砾砂、风化岩:

27、 (5.4.5-3) 桩端极限端阻力qps可根据标准贯入击数按下式计算: (5.4.5-4) 式中: N—为标准贯入实测锤击数; Lp—为桩入土深度(m)。 5.4.6 静力触探试验方法确定桩侧极限摩阻力qsis和桩端极限端阻力qps,按《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4的附录C确定。 6 滑移地基的安全性 6.1 一般规定 6.1.1滑移地基是指当建筑物基础处于斜坡、倾角较大且夹有软弱泥土的层状岩土地基上,或者软弱地基由于其周围环境或重力荷载产生的沿滑移面推力作用,从而造成地基沿一定的滑动面或弱势应力方

28、向整体滑动的现象。 6.1.2应查明建筑物地基土各分层层状结构、倾角、厚度、岩土性质与均匀程度;对基岩部分应查明岩层的倾向、倾角和走向,并查明其节理裂隙的相关参数;查明现有建筑物地基基础周围引起滑动推力的荷载分布及大小。 6.2 鉴定计算 6.2.1对于层状弱面或软弱土层滑移面,应选取最不利滑动面并考虑最不利条件影响下进行验算,抗滑动安全系数Ks由图6.2.1按下式计算: 图6.2.1建筑物地基滑坡稳定计算示意图 (6.2.1-1) 式中: Ks —滑移面上抗滑动

29、安全系数; W—滑移面上方建筑物与地基单位长度所受到的重力(kN/m); F—建筑物上方环境重力荷载产生的沿滑移面对上盘地基的推力(kN/m); F'—建筑物下方沿滑移面阻止上盘地基滑动的阻力(kN/m);当θ小于10°、埋深小于3m,该项可忽略不计; θ—地基滑移面与水平面的夹角(º); ck—饱和状态下滑移面上软弱土层的黏聚力标准值(kPa); φk—饱和状态下滑移面内摩擦角标准值(º); ls—滑移面倾斜长度(m); 当滑移面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应考虑孔隙水对滑移结构面充填物的弱化及地下水压力对地基滑动的影响。 6.2.2对于滑移面呈折线或弧线时,抗

30、滑动安全系数Ks应根据相互传递方法按式(6.2.1-1)分段计算。 6.3 等级划分 6.3.1 评定方法:以抗滑动安全系数为依据: 1、当Ks ≥2.0时,滑移地基的安全性判断为a类; 2、当1.3≤Ks <2.0时,滑移地基的安全性性判断为b类; 3、当1.05≤Ks <1.3时,滑移地基的安全性判断为c类; 4、当Ks <1.05时,滑移地基的安全性判断为d类。 6.4 检测方法 6.4.1 应采用物探、钻探和坑探相结合的综合方法,必要时采用井探或洞探,查明滑(移)动面的空间分布和性质、地下水及其变化情况。 6.4.2 主滑区勘探点不得少于6个,抗滑区勘探点不得少于

31、3个,且各至少有一个控制性深孔,主滑区勘探点沿建筑物基础外沿布置,地质条件复杂区域应加密。勘探孔深应至稳定岩(土)层内不小于3m,钻至接近预计滑(移)动面以上5m或发现滑(移)动面迹象时,宜采用干钻或空气钻进,提高原状岩(土)芯采取率。 6.4.3 滑坡面钻探应用全采芯钻进。对松软土层宜采用单动双管、塑胶护壁、无泵或小水量钻进工艺,钻孔终孔直径不宜小于110mm,滑带土芯采取率不应低于90%。 6.4.4 滑(移)动面测试和计算参数的获取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取原状土样试验或取保持天然含水量的扰动土做重塑土样试验; 2、选择与现场滑动条件、岩土性质相一致的土工试验方法; 3、有条件时

32、应采用原位剪切试验和其它原位测试方法。 土样测试指标应包括:天然密度、饱密度、含水率、压缩系数、液限、塑限、颗粒分析、天然及饱和状态的内粘聚力和内摩擦角。 滑移面参数见附录F 滑移面钻孔地基土物理力学指标参数表 6.4.5 滑动面及其上、下土层中应分别采取代表性土样作物理力学性质试验,主滑区滑动面上、下土层各取土样不少于6组;抗滑区滑动面上、下土层各取土样不少于3组;每组岩(土)样不应少于3件。 7 不均匀沉降地基的安全性 7.1 一般规定 7.1.1建筑物地基在承受上部荷载作用过程中,由于受外部条件变化或作用,引起地基土平面处各点的沉降量不同,存在明显差异从而导致建筑物地基

33、土的不均匀沉降。不均匀沉降通过沉降量及局部降差率进行分析评价。 7.1.2既有及在建建筑物地基沉降可通过测量、监测及计算获得。建筑物地基沉降测量按《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量测,地基沉降的计算值可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中5.3进行计算。 7.1.3 地基沉降差△s、局部降差率q和差异变形△h按下式计算: 沉降差: (7.1.3-1) 局部降差率: (7.1.3-2) 差异沉降: (7.1.3-3) S1 S S2 l

34、 图7.1.3 地基沉降示意图 式中:s1、s2、s---基础倾斜方向基础底面某两点及中间点的沉降量(mm); △s---基础倾斜方向底面某两点的沉降差(mm); l---基础倾斜方向基础底面某两点的水平距离(mm),l≥1m; △h---基础倾斜方向基础底面某中间点至两端点连线的垂直距离; q---基础局部两点的沉降差与两点距离之比,取其统计各点的最大值。 7.1.4 不均匀沉降地基的安全性评定,依据地基局部倾斜和由此造成的基础及上部结构受损程度综合确定。 7.2 等级划分 7.2.1 评定方法: (一)受力地基土

35、 1、当满足以下条件时,安全性评定为a类: (1)局部降差率q≤0.004; (2)基础表面裂缝(距离起始端部>100mm范围)宽度δ≤3mm、裂缝延伸长度l≤1m; 2、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安全性评定为b类: (1)局部降差率0.004<q≤0.01; (2)基础表面裂缝(距离起始端部>100mm范围)宽度3mm<δ≤5mm、裂缝延伸长度1m<l≤2m; 3、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安全性评定为c类: (1)局部降差率0.01<q≤0.03; (2)基础表面裂缝(距离起始端部>100mm范围)宽度5mm<δ≤30mm、裂缝延伸长度2m<l≤3m; 4、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36、时,安全性评定为d类: (1)局部降差率q>0.03; (2)基础表面裂缝(距离起始端部>100mm范围)宽度δ>30mm、裂缝延伸长度l>3m; (二)非受力地基土: 1、当满足以下条件时,安全性评定为a类: (1)、地面无明显凹凸变形; (2)、地板、地板与墙柱连接处或散水混凝土地面裂缝(距离起始端部>100mm范围)宽度δ≤5mm、裂缝延伸长度l≤1m。。 2、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安全性评定为b类: (1)、地面有轻微凹凸变形,但不影响使用; (2)、地板、地板与墙柱连接处或散水混凝土地面裂缝(距离起始端部>100mm范围)宽度5mm<δ≤15mm、裂缝延伸长度1m<

37、l≤2m。 3、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安全性评定为c类: (1)、地面凹凸变形明显,已影响正常使用; (2)、地板、地板与墙柱连接处或散水混凝土地面裂缝(距离起始端部>100mm范围)宽度15mm<δ≤50mm、裂缝延伸长度2m<l≤5m。 4、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安全性评定为d类: (1)、地面凹凸变形局部大于50mm,无法正常使用; (2)、地板、地板与墙柱连接处或散水混凝土地面裂缝(距离起始端部>100mm范围)宽度δ>50mm、裂缝延伸长度l>5m。 7.3 检测方法 7.3.1 裂缝宽度量测可用千分尺或游标卡尺直接量测,也可用裂缝计(塞尺)或摄影量测等,裂缝宽深量

38、测间隔为300mm/点;裂缝长度可用钢尺直接量测。裂缝宽度量测精度不宜低于0.1mm,裂缝长度量测精度不宜低于1mm。 7.3.2 对于拟建建筑物的沉降计算,量测地基基础底面高程,确定基础中线或承台中心,沿基础中线每5~15m选点与端点及承台中心点作为计算点,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的有关内容计算各点的沉降值,进而确定最大地基不均匀沉降值及局部降差率。 7.3.3 对于既有建筑物的沉降测量,首先确定基础裂缝发生位置及地基塌陷沉降最低处,以沉降最低处为中心,以1~3m间隔测量各点的沉降值,确定最大地基不均匀沉降值及局部降差率。 7.3.4 沉降量测可用几何水

39、准仪或液体静力水准仪、传递高程的金属杆或钢尺等工具,各量测点应组成闭合环路。 8 特殊土与不良地质作用地基的安全性 8.1 一般规定 8.1.1构成建筑物地基的湿陷性土、液化性土、软土、以及膨胀土、填土、盐渍土、冻土等特殊土,或河道开挖、岩溶、人为坑洞、以及泥石流、崩塌塌陷、采空区等各种不良地质作用和人类活动,使得地基土物理、力学、化学性质及环境的改变,引起局部地基土中颗粒结构、孔隙率等发生不均匀变化,导致建筑物地基土潜在的安全隐患。 8.2 等级划分 8.2.1 评定方法: (一)按液化地基评定: (

40、1)对于饱和砂土、粉土天然地基,以基础底面以下地下水位深度dw和基础底面以下覆盖层非液化土层厚度d为指标,评定标准如下表: 表8.2.1-1 dw>6m 6m≥dw>4m 4m≥dw >2m dw ≤2m d>7m a b b c 7m≥d>5m b b c c 5m≥d>3m b c c c d≤3m c c c d dw—基础底面以下地下水位深度(m); d —基础底面以下覆盖层

41、非液化土层厚度(m)。 (2)对于桩基础形式的深基础,以桩端进入非液化稳定土层d和液化土层累计厚度占有效桩长的比例作为指标:评定标准如下表: 表8.2.1-2 de<1/4L 1/4L≤de <1/3L 1/3L≤de <1/2L de ≥1/2L d≥1.5m a b b c 1.5m>d≥1.0m b b c c 1.0m>d≥0.5m b c c c d<0.5m c c c

42、d de —桩入土深度液化土层累计厚度(m); d —桩端进入非液化的稳定土层(m); L —基础底面以下有效桩长(m)。 (二)按湿陷性地基评定: 根据自重湿陷性和非自重湿陷性土的自重湿陷量计算值△zs和湿陷量计算值△s为指标,评定标准如下表: 表8.2.1-3 湿陷类型 与湿陷量 非自重湿陷性地基土 自重湿陷性地基土 △zs≤70mm 70mm<△zs≤350mm △zs>350mm △s’≤300mm a b

43、 300mm<△s’≤700mm b b c △s’>700mm b c d △zs—自重湿陷量计算值(mm); △s’—湿陷量计算值(mm)。 (三)按岩溶地基评定: 以岩溶溶洞顶板安全度η为评定指标。 1、当岩溶溶洞顶板安全度η满足:η>3.0且基础底面以下土层厚度D大于独立基础宽度的3倍或条形基础宽度的6倍,并不具备形成土洞或其他地面变形的条件时,岩溶地基的安全性判断为a类; 2、当岩溶溶洞顶板安全度η满足:1.5<η≤3.0且满足洞隙或岩溶漏斗被密实的沉积物填满并无被水冲蚀的可能时,岩溶地基的安全性判断为b类; 3、当岩溶溶洞顶板安全度η满足:1

44、0<η≤1.5时,岩溶地基的安全性判断为c类; 4、当岩溶溶洞顶板安全度η满足:η≤1.0时,岩溶地基的安全性判断为d类。 岩溶溶洞顶板安全度η见附录K。 (四)按软土地基评定: 以附加应力影响深度内,液性指数IL>0.75的软塑土层累计厚度所占比例为指标评定。 1、当附加应力影响深度内,不存在液性指数IL>0.75(软塑)的土层时,软土地基评定为a; 2、当附加应力影响深度内,液性指数IL>0.75(软塑)的土层累计厚度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附加应力影响深度的1/30时,软土地基评定为b; 3、当附加应力影响深度内,液性指数IL>0.75(软塑)的土层累计厚度大于附加应力

45、影响深度的1/30且小于或等于附加应力影响深度的1/2时,软土地基评定为c; 4、当附加应力影响深度内,液性指数IL>0.75(软塑)的土层累计厚度大于附加应力影响深度的1/2时,软土地基评定为d。 如下表: 表8.2.1-4 IL>0.75 de =0 a 0<de ≤1/30L b 1/30L<de ≤1/2L c de >1/2L d IL—软黏土的液性指数; de—软塑土层累计厚度所占比例。 附加应力影响计算深度取基础底面以下由

46、上部结构荷载所产生的附加应力为地基土自重应力1/10的深度。 (五)按地下水与土流失地基评定: 以开挖流失点到地基边沿水平距离D、易流失粉细砂或粉土层悬高δ和降水梯度(水头压差倾角)θ为评定指标。如下表: 表8.2.1-5 δ≤0 δ>0 θ≤3 3<θ≤8 8<θ≤15 θ>15 D>50m a b b c c 10m<D ≤50m a b c c c 3m<D ≤10m b c c c c

47、D ≤3m c c c c d δ—易流失粉细砂、粉土层悬高; D—流失点到地基边沿水平距离; θ—降水梯度(水头压差倾角)。 降水梯度θ与影响距离D 及易失土悬高δ的计算见附录M。 以上同类时以最不安全的级别为准。 8.3 检测方法 8.3.1 液化地基土层的判别执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自重湿陷量与湿陷量的计算执行《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液性指数按《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1999)判别。 9 地基安全性状态 9.1 一般规定 9.1.1 由于各种地质作用和人类活动

48、的影响导致建筑物地基基础开裂且变形持续发生,应对建筑物地基土及基础的变形进行动态监测,并测定建筑物地基土变形的收敛性。 9.1.2监测分为动态水平位移监测和沉降监测,监测点分为基准点、水平位移和沉降监测点。每个工程监测至少应有2个稳固可靠的基准点。 9.1.3 监测点应设置在建筑物室外地坪±0.000标高的基础部位,同时宜在下列部位布设监测点: 一、基础四角和沿基础外边沿每5-10m处; 二、基础的裂缝或沉降缝两侧; 三、变形较大及速度较快的轴线方向基础部位; 四、反映变形特征的位置。 监测点应能够反映地基变形特征,标志应稳固、明显且便于监测;监测点当在基础部位设置有困难

49、时,可在上部结构或基础以上便于固定的部位。 9.1.4 地基变形监测的精度要求:沉降监测观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为±0.5mm,位移监测观测点坐标中误差为±3.0mm。 9.1.5对裂缝宽度、长度和发展速度监测时,应对裂缝进行编号。每条裂缝应至少布设两组观测标志,其中一组设在距离起端100mm处,另一组设在裂缝的最宽处。每组应使用两个对应的标志,分别设在裂缝的两侧。观测标志可采用镶嵌的金属标志、油漆平行线或胶粘的金属片标志。裂缝观测标志应具有可供量测的明晰端面。 9.1.6 监测周期:30天,监测频度分为3个时段,如下表:

50、 表9.1.6 时段 1 2 3 天数 8 10 12 频度(次/小时) 24 48 72 9.1.7 地基平均变形速度和裂缝扩展速度计算方法: 平均位移速度: (9.1.7-1) 平均沉降速度: (9.1.7-2) 平均裂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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