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货商择优管理制度
供货商择优管理制度
为优化我公司采购时对供货商的选择状况,确保公司采购权益,经公司经营部制定颁布本规定,总部财务部、稽核部及各相关主管、采购人员、使用单位及其它人员应确实遵守。
1 公司应本和谐互利之基础与供货商建立良好往来关系,本公司同仁与供货商往来应自觉遵守利益回避原则,不接受供货商各种形式之馈赠、招待、私自优待…等形式之勾结行为,一经查获依公司规定处分,并得追究其法律责任。
2. 长期采购,必须向经公司评选合格列载于『合格供货商名录』之供货商采购。
3 合格供货商名录以物资管理部为公司造册列表管理,经物资管理处
2、经理核准,并报请总部经营部、财务部及稽核部存档备案。
新的合格供货商依规定予以开发、评选与管理。
4 供货商的开发
4.1 各物资管理部应定期会同使用部门共同进行供货商信息搜集及市场调查作业,并初步洽谈、汇整供货商合作事宜。
4.2 经初步筛选符合我公司采购政策、采购需求并有意与我公司长期配合之供货商,应请其提供营业执照、产品报价、产品型录、交易条件…等相关资料,供我公司进一步进行供货商评选作业。
5 供货商评选
5.1 物资管理部应会同使用单位、财务部于每季度定期办理一次供货商评选作业。期间如有新增供货商需求,应不定期办理供货商评选作业。
5.2 供货商评选内容及标准依“供货商
3、评选表”内容办理,供货商评选经物资管理部会同使用单位、财务部等意见后办理,经该事业处总监核准后,送总经理(室)备案。
5.3 经评选合格之供货商由采购部门造册进入『合格供货商名录』,由物资管理部位报经营部、财务部及稽核部存档备案。
5.4 除单次采购金额低于1000元,且于半年内累计采购次数低于三次(不含三次)、或有特殊情况经总经理书面核准者外,各单位不得私自向『合格供货商名录』以外供货商进行采购。违反本规定者财务部得拒绝支付其采购帐款,并提报惩处相关失职人员。
5.5 选择供应商时,应根据采购的材料种类/用途及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分别选择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为供应商,
4、一般用于生产产品的向一般纳税人购买,用于公司员工福利等用途的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
6. 供货商管理规定
6.1 供货商应配合我公司管理制度提供相关证件及资料,并不得对我公司员工进行各种形式之馈赠、招待、私自优待…等形式之勾结行为,一经查获依公司规定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6.2 供货商应遵守我公司采购及财务管理之各类作业程序,并依约定准时交付订购物品,并通过我公司规定之验收程序,且对供货物品提供公定或约定之产品责任保证。
6.3 供货商供应如有质量不良、规格不符、不准时、不依报价供货、偷斤减两、舞弊、恶意缺货…等异常现象采购、验收及使用部门相关人员应开立“供货商交易异常纪录单”,经相关部门及主管确认后纪录于供货商交易异常纪录表内,各单位应采取足以保障公司权益之各项措施。
7 本规定之实施,经营部保有最终解释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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