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生处制度汇总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175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关于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规定 沪工程研[ ]1号 为了做好我校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工作, 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培养目标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应该在德、 智、 体诸方面全面发展, 特别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 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二条 招生类别 ( 一) 国家计划内招生 分定向培养和非定
2、向培养两种。定向培养研究生毕业后须回定向单位工作, 非定向培养研究生毕业后, 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就业。 ( 二) 自筹经费招生 由学校、 或者导师、 或者社会筹资支付培养费用, 培养费9800元/年, 毕业后参照非定向生就业办法就业。 ( 三) 委托培养招生 由委托单位向学校支付培养费用, 培养费9800元/年, 毕业后须回委托单位工作。 第三条 报考条件 ( 一) 符合下列条件者, 能够报名参加教育部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1.热爱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品德良好、 遵纪守法、 能够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勤奋学习、 努力攀登科学高峰的高等学校应届或历届本科毕
3、业生; 2.年龄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 自筹经费研究生的年龄不限;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 ( 二) 符合下列条件者, 能够报名参加我校组织的单独考试: 1.热爱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决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品德良好、 遵纪守法; 2.大学本科毕业后( 具有学士学位) , 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四年以上, 业务优秀、 思想政治表现好, 由所在单位推荐选派的委托培养的人员;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 ( 三) 同等学力者报考硕士研究生( 不含MBA) 的条件 1.国
4、家承认学历的大专毕业生, 毕业后工作两年或两年以上; 2.持有大学英语四级成绩单( 原件) , 成绩须达到大学英语六级报名资格线。 3.持有高校教务部门或省、 市级自学考试办公室出具的原所学专业的八门本科成绩证明( 原件) ; 4.不允许跨专业报考; 5.初试成绩合格后须加试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 ( 四) 我校能够接受校内外推荐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直升为硕士生。获得推荐免试资格的学生, 必须进行体格检查, 并按规定办理报名手续。 ( 五) 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在学学生、 在校本科非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 ( 六) 有国家承认研究生学历的在职人员或已获硕士学位的
5、在职人员若拟攻读第二硕士学位, 只能报考原单位委托培养硕士生。 第四条 报名日期 报名日期由教育部公布, 详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五条 报名地点 由各省(自治区、 市)高校招生办公室确定报名地点。 第六条 报名手续 ( 一) 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持本人身份证、 学生证, 在职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 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学士学位证书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内到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 二) 填表须知 1.参加统考的考生能够填写两个志愿。 2.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填写一个志愿, 并在报考意见一栏中注明报考原单位委托培养; 3.我校实行师生互选制, 报名时只填写报考学院和专业, 不填写研
6、究方向。入学一个月内完成师生互选。 4.应试的外语语种按招生专业目录选定。 ( 三) 考生填好报名登记表后, 在规定的日期内将登记表寄送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 四)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寄发准考证。 ( 五) 考生在报考期间因事外出, 可持所在单位证明就地报名和考试, 考试地点必须和报名地点一致。 第七条 考试 ( 一) 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 二) 初试日期按教育部指定日期进行。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和参加单独考试的时间一致。不在该规定日期举行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 三) 初试科目: 政治理论、 外国语、 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每门科目的考试时间均
7、为三小时。其中政治理论、 外国语的满分值各为100分, 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的满分值各为150分; ( 四) 全国统考初试的政治理论、 数学、 非外语专业的英语、 俄语、 日语由教育部统一命题。其它科目由我校组织命题。单独考试的初试科目与全国统考相同, 其中英语由上海市统一命题, 其余三门由我校组织命题; ( 五)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 六) 初试地点: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单独考试的考生由所在报名点安排考场; ( 七) 复试时间和地点: 在初试成绩公布后另行通知; 选择其它语种应试的考生, 其英语应达到CET-4水平, 复试时须加试英语, 录取后一律修读英语。 第八条
8、 体格检查:由招生单位在复试时通知考生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第九条 录取 根据考生入学考试初、 复试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 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录取。 单独考试考生只能录取为原工作单位委托培养的硕士生。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生, 在录取前由我校与拟被录取考生的工作单位、 考生本人签订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合同。委托培养硕士生由委托单位提供培养费和应享受的待遇。定向培养硕士生的培养费由学校承担, 在学期间应享受的待遇由定向单位支付。 第十条 学制与学习年限 全日制(脱产)硕士生学制和学习年限为两年半。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
9、定自 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沪工程学[ ]8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 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维护学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上海地方的有关政策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就业工作, 在国家就业方针、 政策指导下, 按照本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毕业生是国家培养的人才, 毕业生有为国家服务的义务。要鼓励和引导我校毕业生到西部、 到基层、 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和行业去工作
10、 第四条 学生就业工作要体现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全体按照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的各类各级学历学生。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学校设立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简称”校就业中心”, 校就业中心隶属校学生工作部( 处) , 主持开展全校学生就业服务与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院配备学生就业工作辅导员, 在校就业中心和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业务工作。 第八条 校就业中心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 一) 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 政策和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 制定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及细则;
11、 ( 二) 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 实施、 协调、 指导、 检查和监督工作, 指导各学院开展日常就业工作; ( 三) 会同各学院及时做好毕业生资格审查和毕业生资源上报工作; ( 四) 会同各学院做好毕业生的就业统计工作, 并及时上报; ( 五) 拓宽就业渠道, 收集、 整理并发布毕业生需求信息; ( 六) 积极开拓毕业生的就业市场, 建立毕业生就业基地; ( 七) 积极举办各种类型招聘会, 为毕业生参加双向选择及供需见面活动提供条件和服务; ( 八) 组织召开毕业生家长会, 充分调动一切社会力量; ( 九) 负责毕业生推荐工作, 指导、 审核毕业生签订就业协
12、议书; ( 十) 负责就业指导课教学的组织实施, 加强就业指导课的课程建设, 提供就业咨询服务; ( 十一) 开展毕业生文明离校活动, 组织、 协调有关部门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 ( 十二) 负责毕业生档案的建立和投寄; ( 十三) 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调研, 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反馈系统, 及时反馈社会对我校办学和人才培养的意见及建议; ( 十四) 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 组织学院年度就业工作考核、 评估和表彰; ( 十五) 完成市主管部门或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 一) 贯彻落实上级制定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 规章
13、制度及实施办法; ( 二) 根据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细则, 制定本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 ( 三) 负责本学院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和政策宣传工作, 了解和掌握本学院毕业生的思想情况, 确保毕业生思想稳定; ( 四) 负责本学院毕业生就业资格审查工作, 并向校就业中心提供毕业生的详细资料; ( 五) 负责本学院毕业生就业状况的调查、 跟踪及统计, 确保统计情况的准确真实, 并按时报送校就业中心; ( 六) 积极开拓就业渠道, 定期举办学院二级市场, 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学院毕业生参加各类就业市场; ( 七) 组织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负责本学院毕业生的就业推
14、荐和就业协议的签订工作; ( 八) 负责本学院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和就业指导课教学; ( 九) 关心帮助本学院贫困毕业生、 女性毕业生等弱势群体学生就业; ( 十) 负责本学院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 ( 十一) 开展与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的调研, 做好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和自评; ( 十二) 对本学院毕业生的工作表现进行追踪调查, 及时总结分析社会对本学院各专业办学的意见建议, 积极协助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改革; ( 十三) 完成各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对毕业生的主要要求 ( 一) 认真学习各级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 二) 独立完成毕业论
15、文, 积极做好毕业答辩, 顺利经过毕业考试, 取得毕业资格; ( 三) 接受学校、 学院开展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 ( 四) 认真学习《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手册》,掌握整个就业程序; ( 五) 认真准备简历和相关资料,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毕业生推荐表》; ( 六) 积极参加各类就业市场,广泛寻找就业途径,把握就业机会; ( 七) 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 签订就业协议书; ( 八) 自觉加强职业道德修养, 诚信择业, 信守合同, 维护择业双方利益和学校名誉; ( 九) 遵守校纪校规, 做到文明离校; ( 十) 拿到毕业生报到证后, 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单位报到
16、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的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 制定计划, 统一安排和指导各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为: ( 一) 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 ( 二) 进行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 ( 三) 收集整理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 ( 四) 组织、 举办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活动; ( 五) 协助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 ( 六) 制作就业方案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 七) 领取报到证, 做好派遣工作; ( 八) 组织毕业生文明离校; ( 九) 调整及处理遗留问题。 第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一
17、般从学生在校的最后一年开始。毕业生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流程 ( 一) 9—10月份 1.秋季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及遗留问题处理; 2.应届毕业生信息登记、 审核、 汇总、 上报; 3.监督、 保证就业指导课的教学质量并制作电子简历( 推荐表) ; 4.发布应届毕业生需求信息; 5.完成年度毕业生工作总结; 6.听取各方意见, 制定应届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 7.制订《关于做好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等毕业生就业工作文件。 ( 二) 11月份 1.汇总毕业生推荐表并刻制成光盘; 2.举办大型毕业生就业市场;
18、 3.开展春季毕业鉴定工作, 发放春季班毕业生登记表; 4.汇总、 审核《就业指导课》成绩; 5.继续与用人单位联系, 收集并公布需求信息。 ( 三) 12月份 1.评选年度就业先进教师; 2.召开就业工作总结表彰会; 3.统计学院各项就业指标; 4.发放春季优秀毕业生评审表; 5.评审、 上报春季优秀毕业生材料。 ( 四) 次年1—2月份 1.集中打印报到证; 2.召开毕业生文明离校部门协调会; 3.组织举办春季毕业生毕业典礼; 4.编写并发放秋季毕业生家长会宣讲提纲; 5.与相关部门协调毕业生材料归档工作; 6.毕业生档案转移工作;
19、 7.修订《毕业生就业指导手册》。 ( 五) 3—4月份 1.未就业春季班毕业生登记备案; 2.为未就业的春季班毕业生提供服务; 3.上报秋季毕业生相关信息; 4.印制并发放《毕业生就业指导手册》; 5.编制并印放毕业生调查问卷和毕业生家长调查问卷; 6.编制、 发布毕业生就业排行榜。 ( 六) 5月份 1.制定优秀毕业生评定办法; 2.印发优秀毕业生评审表; 3.审核优秀毕业生材料并报市教委审批; 4.发放毕业生登记表; 5.印发毕业生阶段性摸底情况表; 6.汇总、 分析毕业生调查问卷数据并行成书面报告。 ( 七) 6月份 1.制定毕业生
20、离校工作时间表; 2.开展秋季毕业生毕前教育; 3.集中打印派遣证; 4.召开毕业生文明离校部门协调会; 5.秋季毕业生的毕业典礼及文明离校工作; 6.秋季毕业生家长问卷的数据处理; 7.召开春季毕业生学生家长会; 8.编写、 发放春季毕业生家长会宣讲提纲, 汇总、 分析秋季毕业生家长调查问卷数据并行成书面报告。 ( 八) 7-8月份 1.与相关部门协调秋季毕业生材料归档工作; 2.秋季毕业生档案的归档及转移; 3.制定用人单位及校友跟踪调查和访谈方案; 4.汇总各学院材料。 第四章 就业指导和毕业鉴定 第十四条 就业指导是高校教育工作的重要
21、组成部分, 是帮助学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 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 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十五条 就业指导的重点是进行学生就业法规、 国家和地方的形势与政策的宣传, 人生观、 世界观、 价值观、 择业观和职业道德观教育, 以及求职择业技巧的训练。 第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 注重实效, 可采取授课、 报告、 讲座、 咨询或出版就业专刊等各种形式, 开设选修课。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认真备课, 组织、 开展好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就业指导课》, 注重教学效果, 加强课程体系建设。 第十八条 对不同年级学生, 开展不同层次的职业与就业指导, 各年级就业指导内容如下:
22、 ( 一) 一年级的就业指导教育, 侧重在经过专业与职业的教育、 人生观的教育, 让学生明确个人职业生涯发展的基本要素, 经过初次的自我剖析之后, 对自己形成一个客观、 全面的认识和定位。 ( 二) 二年级的就业指导教育, 侧重在择业心理准备、 知识能力的培养、 了解用人单位用人观等。 ( 三) 三年级就业指导教育, 侧重在求职择业技巧、 就业法律知识、 就业观念与原则、 求职择业基本原则等。 ( 四) 四年级就业指导教育, 侧重在就业政策、 就业形势、 求职择业的程序和方法、 就业信息利用方法的指导、 适应社会教育等。 第十九条 要按照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23、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试行) 》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 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做出组织鉴定。 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 智、 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各学院要认真组织, 坚持公开、 民主、 客观、 公正, 全面准确地反映毕业生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鉴定完毕, 要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 第五章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单位的重要方式, 要在国家就业方针、 政策指导下, 有组织、 有计划、 有步骤地进行。 第二十三条 双向选择活动形式有: 学校举办的大型就业市场、 定期固定市场
24、 专业类市场; 各学院举办的二级就业市场; 国家、 省市有关单位举办的其它招聘会和网上双选会。 第二十四条 努力开拓就业市场, 建立就业基地, 不断完善就业网站, 充分发挥网络在就业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就业供需洽谈活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不得冲击学院的正常教学秩序, 不得影响学生的学习和管理, 在校内举行的招聘活动归口由校就业中心统一安排。 第二十六条 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经过及时有效的途径, 向全体毕业生公布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自主录用毕业生, 洽谈中应如实向学生介绍本单位情况, 包括单位基本情况、 岗位要求、 基本待遇等。洽谈中要尊重学生
25、 展示单位良好形象。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自愿参加供需洽谈活动。洽谈达成意向, 要向用人单位提供学院签注意见的毕业生推荐表。洽谈中要言语得体, 讲究文明礼貌。 第六章 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毕业生推荐表》是毕业生参加供需见面会的推荐材料, 一式3份, 由学院审核在校成绩并填写在校表现后, 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就业中心办理盖章等手续。 第三十条 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 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 是毕业生落实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以及学校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 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的依据。 第三十
26、一条 就业协议书由国家教育部和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 一式四份, 由学校统一发放, 人手一份, 按编号发放使用。协议书一式四联, 毕业生、 用人单位、 和学校各执一联, 第四联存学校或用人单位备查, 或作外地生源进沪送审材料附件。 第三十二条 非上海生源在上海市就业的需要办理进沪就业审批手续, 办理程序按照上海市当年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印制的《推荐表》损坏或遗失可直接到校就业中心领取; 《协议书》原则上不补发, 若确是损坏和遗失, 则需写明详细原因及经过, 学院核查盖章, 经校就业中心同意并交纳所需工本费后方可领取新的《协议书》。 第三十四条 毕业生所持学校
27、下发的就业协议书不得转让她人, 不需要使用的, 应退还学校, 交她人使用的, 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由于转让她人而造成她人违约, 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责任的, 由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就业协议要明确劳资双方的责任、 义务与权利,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违约, 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 ( 一) 由毕业生填写基本情况; ( 二)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并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 用人单位应在协议书上注明能够接收毕业生档案的机构名称、 地址; ( 三) 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后, 尽快将
28、协议书送交校就业中心; ( 四)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盖章, 并将就业协议列入就业方案。 第三十七条 鉴证登记主要指校就业中心对签约双方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鉴别证明, 包括: 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学生的基本情况是否真实; 所签协议是否符合有关法规、 政策等, 并对就业协议进行登记。 第七章 毕业派遣及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毕业生经过双向选择签订的有效就业协议书, 编制就业建议方案, 报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 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九条 凡经市主管部门办理了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 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到, 逾期不报到者违约责任自负, 报到后,
29、 拒不服从安排或无正当理由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或其它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学校不再推荐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学生派遣时间, 春季毕业生一般从一月份开始派遣, 秋季毕业生一般从六月份开始派遣。 第四十一条 定向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 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回原定向、 委托培养单位工作。 第四十二条 截止毕业时尚未落实去向的毕业生须在离校前规定时间内办理待业登记, 填写《上海市高校待就业应届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交院系后汇总报校就业中心。 第四十三条 截至毕业时尚未落实去向的本科毕业生, 档案自动在学校保留两年, 在两年内签订协议书的, 仍可按规定办理报到证。 第四十四条 毕业生不得因就业
30、违反学校其它管理规定, 违者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档案及档案传递 第四十五条 档案中除高中阶段档案材料和有关高考及录取通知的材料外, 下列材料必须归入毕业生档案: ( 一)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登记表; ( 二) 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 ( 三) 学习成绩登记表; ( 四) 奖惩情况相关表格; ( 五) 入党( 团) 志愿书等; ( 六) 健康体检卡; ( 七) 军训登记表; ( 八) 身份证复印件。 第四十六条 学校派遣毕业生后, 学生处档案室应根据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的档案转寄地址, 及时将毕业生档案向用人单位移交。 第四十七条 毕业生到单
31、位报到后应及时查询单位是否收到档案, 如未收到, 应及时到学校查询原因, 因个人原因造成档案滞留、 丢失的, 责任自负。 第四十八条 毕业生档案传递, 应经过机要局或派专人送取, 无特殊情况, 不得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第九章 改派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就业协议书和就业方案具有法律效力, 学生、 用人单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违约, 责任方应按协议书条款和相关规定缴纳违约金。 第五十条 毕业生调整改派在两年内办理, 逾期不再办理改派手续。 第五十一条 办理改派手续 ( 一) 原协议单位的违约协议或解除协议函件; ( 二) 原就业报到证; ( 三) 向校就业中心提出改派申请
32、 ( 四) 交纳所需工本费, 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 五) 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 六) 将新就业协议书送至学校, 学校审核同意后盖章。 第五十二条 因毕业生主观原因, 在派遣后单方面毁约, 未经过用人单位书面同意的, 学校不予办理改派手续。一切后果毕业生自负。 第十章 党、 团组织关系的转移 第五十三条 中共党员( 含预备党员) 毕业生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 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 共青团在各学院团委办理。用人单位能够接收的, 转往工作单位。若不能接收, 可联系当地人才服务中心。党、 团组织关系转接应由毕业生本人持党员转移介绍信或《团员证》到接收单位办理。
33、 第十一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就业工作人员, 要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者, 学校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一) 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生源和协议的; ( 二) 为毕业生提供不真实材料, 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或损害学校声誉的; ( 三) 其它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生, 由学校报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批准, 不再负责其就业。由学校将其档案、 户籍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 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 一) 无正常理由, 超过报到期限不到单位报到的; ( 二) 报到后, 不服从安排或因无理要求被单位退回的; (
34、 三) 欺骗用人单位, 并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 损害学校声誉的; ( 四) 其它违反上级及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实施过程中若教育部和上海市下达了新的政策规定, 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 9月16日起施行。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沪工程研[ ]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 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以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学[1995]4号) 为依据,
35、 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 身份证和学历证书, 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事先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办公室请假, 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 必须接受政治、 业务、 健康全面检查。 第四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经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长批准, 取消入学资格: ( 一)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 二) 入学前隐瞒或录取后发现有严重政治问题或道德败坏者; ( 三) 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者; ( 四
36、) 在三个月内健康复查中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 第五条 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后, 原为应届毕业生的, 由原学校安置( 保留入学资格先分配工作者不再重新分配) ; 原为在职人员的, 回原单位; 原为历届毕业生, 退回来源省; 其它人员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六条 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 经我校卫生科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 本人申请, 学院同意, 研究生办公室批准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在注册前, 生活费和医疗费自理。注册后, 学校自规定入学日期起算发给普通奖学金与副食品补贴, 即日起享受公费医疗制度。研究生必须参加大学生系列保险, 保险费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八条
37、 每学期由研究生本人持研究生证在规定注册日到指定地点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 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 按旷课论处。 第三章 休学、 停学与复学 第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休学。 ( 一) 因病不能坚持学习, 经校门诊部认可应休学者; ( 二) 一学期内累计病假超过八周者。 第十条 研究生休学, 由本人凭校门诊部《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休学通知单》提出申请, 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休学审批表》,同时提交有关证明, 经导师同意, 校门诊部复审, 学院分管院长批准, 方可办理休学手续。研究生休学时间按学期计算。休学一学
38、期不能复学者, 可申请继续休学, 但休学时间累计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休学研究生仍享受公费医疗和原标准普通奖学金和副食品补贴。休学期间, 户口不迁出学校, 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停学: ( 一) 以学生身份公派出国者; ( 二) 经批准, 以非毕业生的身份创业或到用人单位全职工作者; ( 三) 定向、 委培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者; ( 四) 已婚研究生因生育需要者; ( 五) 因特殊原因需中断学业者。 第十三条 研究生如因第十二条中( 一) 至( 四) 所列原因停学, 由本人提出申请, 同时提交
39、有关证明, 经导师同意、 学院分管院长批准; 因( 五) 停学, 由本人提出申请, 同时提交有关证明,经导师同意、 学院分管院长审核, 研究生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批准, 方可办理停学手续。研究生停学按学期、 年计算。停学一次不能复学者, 可申请继续停学。但停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三年, 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十四条 休学、 停学(或保留学籍)期满要求复学者, 应于期满前十五天, 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院分管院长批准, 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者, 复学前须向校门诊部提交县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因患肝炎休学者须提交期满前连续六个月的肝功能指标正常的诊断证明) , 经校门诊部复查
40、合格, 方可向学院申请复学。因生育停学者复学前, 须经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同意,方可向学院申请复学。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未成而要求恢复学籍者和以学生身份公派出国未成行者, 复学前必须持相关的证明文件, 方可向学院申请复学。希望提前复学的停学者, 应提前申请入学。研究生休学、 停学期间, 有严重违法乱纪情节者, 取消其复学资格, 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四章 退学、 自动退学与中止学业 第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者, 由本人提出, 经导师同意, 学院分管院长审核, 学校批准, 予以退学: ( 一) 休学时间累计一年仍不能复学者; ( 二) 经校门诊部(或指定医院)确诊
41、 患有精神病、 癫痫病等其它疾病经治疗不能康复者; ( 三) 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 四) 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第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由学校作自动退学处理。 ( 一) 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 二) 休学、 停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按时申请复学, 或复学申请批准后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 三) 在学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接受任何单位聘用从事全职工作(包括出国学习)者或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 ( 四) 毕业生未经批准在规定离校日起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 第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由导师或学院提出,
42、 经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长批准, 应予中止学业: ( 一) 硕士生有下列情况者: 1、 一学期内有一门学位或非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 经重考后仍不及格; 2、 一学期内有两门学位或非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 3、 全学程内有一门学位课程( 或累计两门非学位课程) 考试成绩不及格, 重考及格后, 又有一门学位或非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 4、 按规定重考后, 学位课程平均绩点低于2.7。 ( 二) 旷考或考试作弊者; ( 三) 无故不能完成论文计划, 或明显表现出缺乏科研能力者; ( 四) 因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不严重或某种原因, 但不宜继续培养者。 第十
43、八条 退学、 自动退学、 中止学业者不得申请复学。退学、 中止学业者, 由研究生办公室发给学历证书或学习证明; 自动退学者, 不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十九条 退学、 自动退学、 中止学业者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给退学( 或中止学习) 证明, 按户政管理办法处理户口入籍事项。原为应届毕业生, 退回来源省; 其它人员退回生源所在地。退学、 自动退学、 中止学业者自批准之日起, 停止享受公费医疗, 停止发放普通奖学金与副食品补贴及其它待遇, 并在两周内离校。 第五章 转学、 转专业或转导师 第二十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或转专业。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研究生, 能够申请转学或转专
44、业。 ( 一) 所学专业停办; ( 二) 导师出国不归或调动工作, 且本专业无法调整安排; ( 三) 身体条件变化; ( 四) 学校学科发展需要; ( 五) 其它特殊原因。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申请转学或转专业, 按下列办法办理: ( 一) 校内转专业: 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 征得拟转入学院同意, 并落实导师和培养条件后, 报研究生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 ( 二) 转至外单位: 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 征得拟转入单位同意, 并落实导师, 由研究生办公室审核, 报主管校长批准。 ( 三) 外单位研
45、究生转入我校: 要求转入者持原培养单位同意转入证明和在原单位学习期间所有考试的成绩单及鉴定, 向研究生办公室提出申请, 经审核确认符合转入条件, 并征得拟转入学院同意, 落实导师后, 报主管校长批准。 ( 四) 转学或转专业只在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年第二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办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 给予表扬和奖励。表扬、 奖励的方式有: 口头或书面表扬、 发给奖状、 证书、 奖品、 奖学金、 授予荣誉称号等。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毕业生的评定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 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
46、处分。详细内容参见《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受勒令退学处分者, 可发给学习证明; 受开除学籍处分者, 不发给学习证明。受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者, 退回生源所在地或来源省, 在职学习的, 退回原单位, 并在两周内离校。 第七章 学习年限 第二十五条 硕士生学习年限为两年半。 第二十六条 硕士生不能按期毕业, 一般按肄业或结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凡因病不能坚持学习, 经审批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 学习年限可相应顺延。 第二十八条 与国外合作培养的研究生, 在校期间须执行本校的各项有关规定; 去国外期间须办理离校手续, 保留学籍。 第二十九条
47、 攻读学位的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 达到相应学位水平者, 能够申请提前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并按规定程序提前毕业和获得学位。 第八章 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完成学习任务, 表现良好, 经过课程学习考试和论文答辩者, 准予毕业, 并发给毕业证书。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 成绩合格, 表现良好, 但论文答辩未经过者, 应予结业, 发给结业证书; 一年内再进行论文答辩且经过者, 换发毕业证书。研究生学满一年且成绩合格, 完成培养计划, 因某种原因( 受开除学籍处分除外)中断学习的, 作肄业处理, 发给肄业证书。研究生学习未满一年或虽满一
48、年但成绩不合格, 因某种原因(受开除学籍处分除外)中断学习的, 发给学习证明。毕业证书、 结业证书、 肄业证书、 学习证明, 均属学校学历证书。 第三十一条 有关研究生就业规定, 请参见《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九章 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三十二条 定向培养研究生、 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学期间, 均须遵守我校研究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 定向、 委培研究生申请停学、 退学、 转学、 转专业、 自费出国留学(含办理中、 英文成绩证明)、 延期、 提前毕业等事项, 须征得原单位同意, 由该单位人事部门书面通知学校, 方可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办理有
49、关手续。定向、 委培研究生休学、 复学、 中止学业、 退学、 勒令退学、 延期、 提前毕业、 开除学籍等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 由学校决定, 并通知所在单位。由于原定向或委培单位、 研究生本人单方或双方违约的研究生, 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 定向、 委培研究生毕业(结业、 肄业)后, 应到原定向、 委托单位工作, 其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由学校寄给该单位转发本人。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10月1日起, 学校不再办理研究生结婚登记审批手续。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具体规定, 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
50、关办理。学校不再为学生证明 10月1日以后的婚姻状况。为了使研究生既能集中精力学习, 又能处理好家庭生活, 我校提倡研究生晚婚, 即男25周岁以上, 女23周岁以上。已婚女研究生应以学习为重, 提倡晚育, 如确系年龄较大, 须经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怀孕三个月以上者可办理停学一年手续。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所有学籍变动必须报研究生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于研究生招生、 培养、 学位、 学籍管理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 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 由校学位委员会最终研究决定处理意见, 并对本条例实施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