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9 ,大小:46.50KB ,
资源ID:9229554      下载积分:6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9229554.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模板.doc)为本站上传会员【w****g】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模板.doc

1、 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 9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09 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规范食品抽样检验工作, 根据《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制定本制度。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依法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 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一、 认

2、真实施食品抽样检验工作, 严格抽样检验工作程序 ( 一)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对本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定期抽样检验。 ( 二)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 消费者申( 投) 诉及举报比较多的食品、 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 以及查办案件、 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 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不定期抽样检验。 ( 三) 应当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应当

3、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的, 应当采用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 应当采用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作为对该企业食品抽样检验的判定依据。 ( 四) 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时, 应当制作抽样检验工作记录, 现场检查所抽检食品的进货查验情况; 应当要求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 并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 ( 五) 被告知的被抽样检验人或标称食品生产者对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 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并说明理由。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二、 积极引导和督

4、促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自检体系, 严格防范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 ( 六) 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大中型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 对所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 ( 七) 督促食品经营企业以消费者投诉、 举报多或销售量大的食品品种为重点, 加大自行抽检或送检的力度, 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 三、 强化对抽样检验结果的综合分析和运用, 依法报告和发布抽样检验信息 ( 八)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5个工作日内, 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检验人, 责令其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食品, 并监督其它食品经营者对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同时, 报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抄告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被抄告的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 并通报本级卫生行政和相关监管部门, 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 九)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准确、 及时、 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对食品抽样检验结果涉及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 应当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必要时, 直接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 十) 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汇总和综合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 及时发现辖区不符合食品安全

6、标准的食品, 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及时进行消费提示、 警示, 开展消费引导; 对抽样检验中发现的由其它环节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 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 通报相关部门, 促进源头治理; 根据工作需要, 向行业协会通报抽样检验信息, 促进行业自律。 四、 认真开展快速检测工作, 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十一)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中, 应当对消费者申( 投) 诉、 举报多的食品, 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7、 ( 十二) 实施快速检测发现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应当将食品样本送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并依据检验结果进行处理。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检验机构未出具检验结果之前,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采取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 五、 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切实保障抽样检验经费的落实 ( 十三) 对实施抽样检验工作的执法人员要加强专业技术培训, 学习法律法规、 政策和相关专业技术知识, 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 十四)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食品抽样检验以及快速检测工作, 应当购买样品, 支付相关费用; 不收取食品经营者的检验费和其它任何费

8、用, 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窗体顶端 窗体底端   新华社北京9月2日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日发布了八项制度, 以强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这八项制度是: 《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理制度》《食品广告监管制度》和《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 据工商总局食品监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是根据不久前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的。 根据《

9、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 工商机关将突出主体资格、 经销食品、 包装标识、 商标广告和装潢、 市场开办者责任、 经营者自律情况等六项重点加强食品市场巡查。 黄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南分局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   发表日期: 8月20日          【编辑录入: 城南分局】 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规范食品抽样检验工作, 根据《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制定本制度。 分局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依法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 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一、 认真实施食品抽

10、样检验工作, 严格抽样检验工作程序 ( 一) 分局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对本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定期抽样检验。 ( 二) 分局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 消费者申( 投) 诉及举报比较多的食品、 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 以及查办案件、 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 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不定期抽样检验。 ( 三) 应当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的, 应当采用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和地

11、方标准的, 应当采用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作为对该企业食品抽样检验的判定依据。 ( 四) 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时, 应当制作抽样检验工作记录, 现场检查所抽检食品的进货查验情况; 应当要求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 并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 ( 五) 被告知的被抽样检验人或标称食品生产者对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 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并说明理由。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二、 积极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自检体系, 严格防范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 ( 六) 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大中型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必要的

12、食品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 对所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 ( 七) 督促食品经营企业以消费者投诉、 举报多或销售量大的食品品种为重点, 加大自行抽检或送检的力度, 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 三、 强化对抽样检验结果的综合分析和运用, 依法报告和发布抽样检验信息 ( 八) 分局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5个工作日内, 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检验人, 责令其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并监督其它食品经营者对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同时, 报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抄告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被抄告的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

13、 并通报本级卫生行政和相关监管部门, 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 九) 分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准确、 及时、 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对食品抽样检验结果涉及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 应当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必要时, 直接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 十) 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汇总和综合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 及时发现辖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及时进行消费提示、 警示, 开展消费引导; 对抽样检验中发现的由其它环节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 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 通报相关部门, 促进源头治

14、理; 根据工作需要, 向行业协会通报抽样检验信息, 促进行业自律。 四、 认真开展快速检测工作, 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十一) 分局在日常监督管理中, 应当对消费者申( 投) 诉、 举报多的食品, 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 十二) 实施快速检测发现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应当将食品样本送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并依据检验结果进行处理。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检验机构未出具检验结果之前,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采取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 五、 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切实保障抽样检验经费的落实 ( 十三) 对实施抽样检验工作的执法人员要加强专业技术培训, 学习法律法规、 政策和相关专业技术知识, 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 十四) 分局实施食品抽样检验以及快速检测工作, 应当购买样品, 支付相关费用; 不收取食品经营者的检验费和其它任何费用, 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