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西藏藏茶茶文文化化协协会会发布西藏红茶西藏红茶XizhangXizhang BlackteaBlackteaT/XZC西西 藏藏 茶茶 文文 化化 协协 会会 团团 体体 标标 准准T/XZC 002-20182018-09-28 发布2018-10-28 实施T/XZC 002-20181前 言本标准依据 GB/T 20004.1-2016 和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西藏茶文化协会提出。本标准由西藏茶文化协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西藏雪域高原茶业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辜甲红、罗晓玲。T/XZC 002-20182西藏红茶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西藏红茶的术语和定
2、义、加工环境、产品级别、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西藏红茶。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302茶 取样GB/T
3、8305茶 水浸出物测定GB/T 8311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的测定GB/T 13738.2 红茶 第2部分:工夫红茶GB/T 14487茶叶感官审评术语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3776茶叶感官审评方法GB/T 30375茶叶贮存GH/T 1070茶叶包装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3 术语和定义GB/T 14487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4、文件。3.1西藏红茶Xizhang BlackteaT/XZC 002-20183以西藏自治区所辖区域内的茶树的芽叶为原料,采用揉捻、发酵、干燥等加工工艺在当地加工而成的,具有“色乌红、香甜浓、味鲜浓”品质特征的条形红茶。4 加工环境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加工场所室内通风,清洁,无异味。5 产品级别产品等级依据感官品质要求分为:精品、特级、一级。6 要求6.1 基本要求应符合 GB/T 13738.2 的规定。6.2 感官品质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感官品质级别外形内质条索整碎色泽净度香气滋味汤色叶底精品金毫显露匀齐乌润洁净甜香馥郁持久鲜醇浓爽橙红明亮嫩匀红亮特级细紧匀齐乌较润洁
5、净甜香持久鲜醇浓橙红明亮匀齐红亮一级紧结匀整乌尚润匀净有甜香醇浓红明亮红亮6.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 目要 求水 分/%(质量分数)6.5总灰分/%(质量分数)6.5水浸出物/%(质量分数)36.0粉 末/%(质量分数)1.06.4 卫生指标6.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6.4.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6.5 净含量T/XZC 002-20184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7 试验方法7.1感官品质按GB/T 23776规定方法检验。7.2 理化指标7.2.1 水分按 GB/T 8304 规定的方法测定。7.
6、2.2 总灰分按 GB/T 8306 规定的方法测定。7.2.3 水浸出物按 GB/T 8305 规定的方法测定。7.2.4 粉末按 GB/T 8311 规定的方法测定。7.3 卫生指标7.3.1 污染物限量按 GB 2762 规定的方法测定。7.3.2 农药残留限量按 GB 2763 规定的方法测定。7.4 净含量按 JJF1070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8 检验规则8.1 取样8.1.1 取样以批为单位。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规格一致。8.1.2取样按 GB/T 8302 规定执行。8.2 检验8.2.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
7、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粉末、净含量和标签、标志。8.2.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标准第 6 章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 如原料或加工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 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或复审时;c) 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8.3 判定规则8.3.1 出厂检验时,凡不符合出厂检验项目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8.3.2 型式检验时,凡不符合本标准第 5 章规定的产品,均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8.4 复验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复验,或在同批产品中加倍随机取样复检。重新取样应T/XZC 002-20185由交接双方会同进行。对有争议项目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9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9.1 标志、标签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的规定。9.2 包装应符合 GH/T 1070 的规定。9.3 运输应采用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的运输工具。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9.4 贮存应符合 GB/T 30375 的规定。9.5 保质期在符合 9.4 要求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