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立和完善涉诉信访案件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从源头上治理涉诉信访 第一篇:建立和完善涉诉信访案件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从源头上治理涉诉信访建立和完善涉诉信访案件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健全和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良好的物质、文化和经济基础为人民群众法律水平的不断提高夯实了基础,同时也为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民商事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随之而衍生的矛盾纠纷也成为社会发展道路上的一个障碍。在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纠纷时,人们往往会选择诉讼进行处理。当有某些矛盾纠纷因为程序或实体问题不能及时有效进行解决或是不能达到
2、当事人期望的目的和某种目标时,部分当事人或参与人会选择向收案法院所在地党委、人大以及上级党委及相关部门进行信访、上访,以求所反映问题得到解决或加快解决力度。在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健全的今天,这种做法不能不说是中国法治的一种无奈。但同时,又是人民法院倾听人民群众呼声,发现自身存在问题以便及时改正,推进法院工作不断向前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和手段。涉诉信访案件的解决成为法院开展各项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但与此同时所产生的不利因素同样制约了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使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公信力和依法独立办案的职责产生怀疑和不信任。 一、涉诉信访案件的多发性有其一定的历史原因和社 会背景
3、 中国是一个有五千多年的文明历史的国家,其中封建历史有着千年的“悠久岁月”。受传统观念的潜移默化,在人们思想和意识形态留下的“官本位”思想还十分严重,“人治”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远远高于“法治”。当出现问题时人们关注是有无“包青天”似的执法者,而忽视有无让执法者据以执法的“范本”――法律、法规,而当今作为法律宣传报道的重要途径的新闻传媒、网络、报纸在对司法领域的报道中也有失偏颇,多也以讴歌先进人物、报道典型案件为主,也使人们不自主的忽视了法典的重视。 第二、立法思想的严肃性和立法程序的繁琐性,使得中国立法与现社会的实际情况在衔接方面还不十分协调,存在有矛盾。仅就《中华人民共
4、和国物权法》来讲,自1998年开始起草至2001年底由全国人大法工委产生《物权法》征求意见稿至2006年12月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最终到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前后共计近10年时间。而与此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使得某些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日益突现,要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些问题就使我们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这彰显出了中国的法治建设相对滞后的现状。 第三、普法工作的片面性和狭隘性造成矛盾得不到有效、及时解决。近年来,通过广大普法工作者的不懈努力和 辛勤工作,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普遍性的提高,出现问题和发生矛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也
5、成为人们的首选。但在肯定普法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又不得不承认在普法过程中存在着局限性。各部门在普法方面往往是“各搭各的台,各唱各的戏”,造成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问题及解决问题所走法律途径的一知半解,往往出现问题时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只注重发生问题、矛盾时的表象而忽视根源、本质,致使矛盾在无形中产生、堆积,最终使一些本可避免的矛盾、纠纷暴发,影响社会稳定。造成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受各个部门自身服务范围和职能范围所限,只是片面追求短期效应,无法形成普法合力。 第四、部分地区行政干预或干涉,使涉诉信访案件有上升苗头。近年来,国家为使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基层,确保基层民生问题,出
6、台实施了一系列的政策。例如:对地方各级、部门考核时,因上访或越级信访实行“一票否决”。这本身是为了激励基层解决矛盾的机制。但在执行过程中,部分群众抓住了政府担心因上访或越级信访而使自己全年工作被一票否决的心理,对部分已判决生效案件进行上访或“闹访”,迫使当地党委、政府通过行政干预或干涉使其中一些案件进入到再审程序,直接达到了某些小群体人的意图。而这种方式产生的负面效应就是在诉讼、执行过程中,人们为了快速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就寄希望于通过行政干 预,这就在一定的程度上催生了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二、涉诉信访案件的多发性与人民法院改革不到位、不完善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7、 涉诉信访案件之所以呈上升趋势,在我们分析外因的同时,人民法院自身改革的不到位、不完善也是一个重要的内因,直接影响和决定了涉诉信访案件的产生。 首先是判后释法工作不到位。人民群众参加诉讼以此为解决其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或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所有权之间的纠纷,是寄希望于法律的法定性、严肃性。同时,又希望通过法院判决或是调解来了解掌握一些法律道理。这时,作为审判机构的人民法院在充分、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能的同时,应当尽可能做好法律适用的解释工作,以此让当事人“赢得清清楚楚,输得明明白白”。然而,人民法院在裁判阶段过分强调裁判文书适用法学术语及其格式,对没有接受过正规
8、法律知识,特别是没有接受过正规教育的农牧民而言,裁判文书让他们有一种“雾里看花”般的迷惘感觉。如在某案中,在庭审过程中,询问一方当事人对对方证据“有无异议”时,被询问人明确表示没有异议,但在判决后,当事人对对方证据被采用表示不满,并表示自己在庭审过程中认为对方证据“没有意义”而非“没有异议”。在裁判文书表达中“本院认为……”将法官理解及所引用法律的意思表示完之后,直接引出法律条文作出判 决。而当事人大多数人并不清楚这些条文什么意思,就算看到条文后,由于知识水平所限,对其中含义并不能完全理解也会产生歧义,从而埋下了上诉或信访的伏笔。 其次是审判监督工作落实不到位,审判监督
9、改革不完善,审判监督工作以法律形式固定为“事后监督”即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的监督。使人民法院在诉讼、执行过程中,过分依赖甚至可以说是过分信赖这种事后监督体制。致使案件在审判流程管理过程中,失去有效监督,特别是在审判阶段,审判员自由裁量权过大(对审判员手中这种过分的自由裁量权目前尚无有效监督、制约手段),审判监督在这方面出现空档,无形中让本可以在审判阶段避免的产生涉诉信访的因素加大、增多。而对于生效裁判文书的审判监督,由于再审启动程序的繁杂性,必然导致了当事人通过涉法信访的模式进行解决,如此来说,这倒是依法诉讼的一种“悲哀”。 再者,人事制度改革未完全达到适应社会形势和人民法院开
10、展工作的需要,甚至可以说,法院人事制度已制约了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前进的脚步。一是法院人事制度无法突出一线审判工作者的重要性,对审判人员的重视只是停留在表面,而部分法院对审判人员的待遇提高也是根据本单位自身实际,无法起到以点带面,推动全社会对法官工作和社会地位的普遍承认。最起码来说,国家在要求担任法官必须具备 较高标准的同时,没有对法官的职能待遇作出相应规定,这可以说是在当前社会发展趋势下,人民法院人事制度的一处“败笔”。二是法院人事制度与国家公务员制度没有本质区别,可以说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对审判人员的绩效考评没有区别于公务员考核的特点,无法突出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
11、的特色,特别是在法官等级方面,就对社会而言,人民法院的法官等级不被承认为带有技术含量,故不能称之为“职称”,所以法官在社会方面不算是技术人才。三是法院人事制度的平庸,无法形成有效的奖惩机制,法官没有荣誉感,一线审判人员与后勤服务人员的工资、职级、待遇之间不存在差异或是差异不大,无法调动一线广大审判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四是基层法院,特别是西部基层法院一方面,多年来,随着案件的大量增加,每名审判人员办理案件数也呈上升趋势,压力加大,无暇参加法律知识的更新培训,疲于办案;另一方面由于受现有人事管理体制的限制、约束,优秀的法律人才无法进入法院工作,而在法院工作的年青骨干也由于自身待遇得不到解决而流
12、失。这两个方面的原因互相交替,造成一线审判人员极缺,办案质量不高。这也是造成当事人不断进行涉诉信访的一个重要诱因。 三、建立和完善涉诉信访案件的责任追究和问责制的必要性。 首先,建立和完善涉诉信访案件的责任追究和问责制是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我们政法机关,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坚持“三个至上”。司法为民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
13、人民”的宪法原则在政法工作的具体体现,是政法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证。因此当人民群众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侵害,通过诉讼渠道解决自己的纠纷时,人民法院只有依法办案,才能切实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使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只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涉诉案件的责任追究和问责制,才能促使人民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始终以人民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办案、公平、公正办案,坚持把握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从源头上治理涉诉信访的发生,最终做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诉”是真正落实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 1其次,建立和完善涉诉信访案件的责任追究和
14、问责制是法院树立司法权威和形象的重要举措。 1:引自中国长安出版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简编版)》第12-13页 7 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只有通过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最大限度的方便当事人诉讼,最大化的解决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让群众的诉求得以解决,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才能彰显司法权威和法院形象。通过建立和完善涉诉信访案件的责任追究和问责制,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审判人员切实提高自身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从而为依法办案夯实理论基础,同时,涉诉信访责任追究和问责制的建立和完善,能够极大的提高审判、执行案件的质量,形成对审判、执
15、行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使人民群众进入诉讼渠道解决的矛盾和纠纷真正的解决在法院。从而使人民群众相信法院依法办案的公信力,杜绝了当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放弃法律途径而寻求其他途径解决问题的手段,同时,通过对以身试法的不法分子的打击、对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不诚信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惩处,在整个社会起到了警示和教育的作用,使广大人民群众意识到只有自己依法工作、生活,人民法院就能保护自己不受非法侵害,从而真正使法院树立起司法权威和形象。 再者,建立和完善涉诉信访案件的责任追究和问责制是从源头上预防司法腐败发生的重要手段和方法。 在探究涉诉信访问题产生的同时,我们
16、也应当承认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在涉诉信访案件中不排除有一部分案件产 生的根源就是司法腐败导致。造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但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且还受到了司法腐败的伤害。这对当事人为说无疑于“雪上加霜”。而涉诉信访案件的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将对出现涉诉信访案件出现的原因进行探查,在分析涉诉信访案件发生的成因及根源的基础上,加大对法院受理各类案件的监督力度,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执行案件过程中,确实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依法给予审判人员政法、党纪处分,有徇私枉法、腐败舞弊行为,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涉诉信访案件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也是人民法院廉政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人民法
17、院开展司法廉政教育的一种重要手段,只有敢于从自身动手,对法院审判人员存在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进行制止和追究,才能从源头上铲除产生腐败的土壤,也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监督、制约和规范审判人员、执行人员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行为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审判职责,严格依法办案,对违法犯罪“不敢为、不愿为”。从而在源头上遏止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四、如何建立和完善涉诉信访案件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 建立和完善涉诉信访案件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首先是强化审判监督工作。 就笔者在以上文中所述,现有的审判监督工作,重要的 是在对判决生效后裁判文书
18、的审判监督工作,而审判监督的重点则是对审判环节。那么应当如何强化审判监督工作,笔者认为: 一是选调精通业务,有较强理论水平和政治素养的人充实到审判监督工作第一线。 加强审判监督工作的前提,首先是有一支德才兼备的审判监督工作者队伍。作为审判业务单位,具备较强的业务素质是开展各项工作的前提条件。只有具备了较强的业务素质才能胜任法院工作,才能够发现在审判活动过程中存在有什么问题,判决、执行程序是否合法,处理结果是否合法。便于及时发现问题,能够在最恰当的时候,迅速介入或提出监督意见,对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防患予未然。 二是扩大审判监督工件的范围,进一步增强审判监督部门
19、的职责。 如前所述,人民法院在审判监督方面可以在审判流程方面监督,这是程序方向性的监督,那么对于实体是否可以摆脱事后监督的桎棝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相对于启动再审程序的繁杂和困难而言,在裁判文书还尚未生效的情况下,对有可能存在的发生错案或造成当事人涉诉信访的案件进行监督而改正就显得相对容易。但是,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并无这一项内容,能够供现实操作,这就需要国家立法扩大审判监督工作的范围,能够使审判监督工作的覆盖面更加全 面,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能够覆盖到审判、执行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使审判监督工作能够更能体现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工作开展的需要。 三是进一步
20、明确审判监督部门内部职权。使审判监督部门在监督审判、执行环节时,能够强化自身的约束。 审判监督部门在工作中,应当实施权责分离,将对程序与对实体的监督由不同的两组人进行启动,实行监督权、调查权的分离。监督权由监督组负责,在审判、执行阶段,对各案按照程序与实体两个方面进行监督,发现存在有问题的案件,及时向院审委会(或另行成立领导小组)反馈,讨论决定是否启动审判监督调查程序。也可以首先由监督组先行就问题严重性进行前期工作,如果只是程序存在暇疵,可以直接由审判监督部门口头或书面予以建议纠正。如果审判人员在具体操作中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由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介入共同调查,对最后调查结果报院审委会
21、或另行成立的专门机构),由其最终决定是否处理。 建立和完善涉诉信访案件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其次是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使涉案信访责任追究和问现做到“有章可循”。没有规距不成方圆,对于涉诉信访案件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同样有用。必须要建立涉诉信访案件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的一整套完整的相关制度。这套制度中必须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对发生涉诉信访案件的审判、执行人员的责任追究和问责的“罚制” 建立和完善涉诉信访案件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应当注重对审判、执行人员发生涉诉信访案件的“罚”,这一套制度中应当详细规定,对于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由于自己承办的案件发生涉诉信
22、访案件的,根据不同性质和程度对其追究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凡是造成信访案件发生的,如存在违纪情形的,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及开除处分。而构成犯罪的,则坚决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为保证制度的平衡性,在追求罚的同时,对于能够严予律已,良好、模范遵守法律规定,全年无涉诉信访案件发生,办案质量得到领导及当事人肯定的办案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真正做到制度的“宽严相济”,在监督约束审判人员的同时,对于审判人员的工作要给予肯定,实行“高奖”,只有奖、罚相当,才能最大限度的调动广大审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真正保证审判人员在不敢为的同时,也不愿为或不屑为。正、反
23、两面的相互作用,才能最终确保审判、执行人员在工作中不偏不依,严格依法办案。 建立和完善涉诉信访案件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最后是必须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能够突出法院工作特色的人事管理制度。 一是要突出审判人员的工作特色和重要性。 人民法院主要工作就是审判业务和执行工作,而审判和执行工作不仅在人民法院工作所占比重较大,而且所面临的工作压力和执业风险也远远大于其他工作人员,同样,其面临的诱惑也大于其他工作人员。由于审判、执行人员手中的裁判和执行权很大,最终可能导致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也远远大于其他人员。但现有法院人事制度的管理并未突出审判业务和执行工作这一特点,而对
24、于所有工作人员“一视同仁”:审判员与书记员一个样,一线业务人员与二线后勤人员的待遇一个样,干多和干少一个样。殊不知正是这种平均化,造成了审判人员工作思想的消极和被动,工作没有积极性和主动性,案件质量也在一定程度上打了折扣。而人事制度的改革则是改变这种现状的必经之路,必须紧密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和特色,注重突出审判和执行业务,实行对业务人员和二线后勤保障人员的分级管理。进一步提高一线审判人员的待遇,要让一线审判人员的地位从制度上得到保障。增强业务人员的使命感和荣誉感,在待遇和职级上向一线业务人员倾斜。 二是注重对人民法院业务人员,尤其是一线审判、执行人员的思想教育,从思想上夯实
25、依法办案、廉政办案的基础。 加强审判、执行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不应当是一句空话,就近几年自治区高院组织的培训而言,对业务人员的轮 训或培训可以说是相对较少,一线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直接决定着涉诉信访案件的产生和产生的数量,因此,强化对一线业务人员的培训也是从源头治理涉诉信访案件的一项重要手段。 小结。我们也应当认识到建立和完善涉诉信访案件的责任追究和问责制不可以一蹴而就,这不但需要我们人民法院从内部管理入手,从自身建设出发,还需要党委、人大的支持,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配合,这是一个完整而庞大的体系工程。但无论如何,我们必须走出这一步,只有
26、这样,我们才能真正从源头上治理涉诉信访案件。 第二篇。从源头预防化解涉诉信访案件从源头预防化解涉诉信访案件为了进一步审理好民事案件,提高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XX县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将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作为审判工作的着力点,采取措施,从与民生紧密相关的民事审判工作入手,坚持民事案件全程化解,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化解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一是坚持庭前调解。审判人员在认真阅读案卷,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积极同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送达庭前调解告知书,在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基础上,即送即调;对群体性纠纷案件重点调解,做好案件背景审查、案件协调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调解有方向、有重点、有效果,以点带面,充
27、分化解矛盾。 二是坚持判前释法。审判法官在案件宣判前主动向双方当事人解释法律规定,分析法律适用,帮助当事人对诉讼结果及诉讼风险做出合理判断,在最大限度规避诉讼风险的同时,促使双方当事人实现利益趋同化,避免矛盾的升级和激化。 三是坚持判后答疑。宣判后向当事人主动解释判决的依据和法理根源,制作答疑笔录;对重大、疑难案件或存在上诉、上访苗头的案件,在释法基础上做好证据认定、裁判依据、上诉程序的说明工作;积极运用利益衡量、心理疏导等方法进行释疑,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和接受裁判内容,避免因当事人不懂法造成对裁判文书的误解,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常的途径维权,避免发生上访、缠诉现象。
28、 四是坚持定期不定期排查。要坚持集中排查与经常性排查相结合,切实对部门内的矛盾纠纷,进行深入细致的全面排查,纵到底,横到边,不留死角,不仅要关注已经在册、正在处理的信访问题,更注重对新潜在的苗头性问题和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确保矛盾不扩大、不激化,才能切实提高预防信访案件的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化解信访案件的发生。 民一庭周勖 第三篇:法院从源头上控减涉诉信访的思考从源头上控减涉诉信访的思考 一个部门信访件的多少,往往反映出这个部门队伍建设的状况、服务质量的好差。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经常与当事人打交道。当事人如果
29、对法官的服务态度、办案质量与效率不满意,就容易引起投诉,影响人民法院在社会上的公信度。对近几年的信访案件类型及其成因进行分析,进而针对性地对如何从源头上来控制和减少投诉信访数进行理性思考,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增强法院司法权威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 一、信访投诉的主要类型和形成的原因 (一)办案不公、效率不高。部分干警业务能力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和时代的要求,一般凭老经验、老办法办案,对新法律、新规定缺乏深入的学习掌握和灵活运用,有的事实查不清、法律用不准,有的开庭后迟迟不判,从而导致当事人投诉。 (二)执行不力。此类投诉占了一定比例。当然“执行难”是全国法院普遍
30、存在的问题,但是,除了那些确实执行不能的案件外,仍有部分如果加大力度、如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就可以执行的案件,而贻误了执行时机、没有主动穷尽执行措施。因此,造成了人民群众不满意而形成投诉。 (三)执法不文明。在对待当事人的态度上,冷、横、硬、推、拖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在接待当事人或来访群众时,方法比较简单,该向当事人解释清楚的不耐心进行解释,该向当事人宣传的法律不认真进行宣传,因而与当事人发生争吵,引起当事人不满。 二、从源头上控减信访问题发生的对策 从以上信访的类型和形成的原因看,要减少信访数量仅靠认真办理信访件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针对投诉产生的原因从源头上寻
31、找对策。笔者认为,提高人员素质,是从源头上控减信访问题发生的基础;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是从源头上控减信访问题发生的关键;转变审判作风,是从源头上控减信访问题发生的保证。 (一)提高人员素质,是从源头上控减信访问题发生的基础。 1、抓人员业务素质,提高司法能力。 首先,严格准入,堵住源头。《法官法》明确规定,初任法官应该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从事法律工作满5年;或具有法学硕士学位,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或具有法学博士学位,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组织、人事部门在
32、法院进人时,应严格执行《法官法》的规定,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进入法院;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任命法官时,也应当严格审查,发现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应立即予以转岗或调出。法院自身也应坚持原则,发现地方组织、人事部门违法进人的行为,应及时向上级法院反映,真正地把住准入关。 其次,提高现有法官的业务水平。目前担任法官的一般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从部队转业,一是从社会上招干,还有就是正规院校毕业。前两类法官虽然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应该看到与大学生、研究生相比理论水平存在一定差距。在不可能一下子全部淘汰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函授、自学等途径提升现有法官的学历层次,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可以利用计算
33、机网络这个载体,开设法官论坛,利用现代化的信息平台来拓宽法官的知识视野;也可以加大投入,让一部分业务骨干脱产学习,为培养知识型法官和复合型人才打下一定的基础。 再次,注重岗位实践能力的培养。注重法官的能力培养,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除了要加大教育培训的力度外,还要在提高法官的岗位实践能力上下功夫。知识来源于实践,同时又在实践中丰富;能力来源于实践,同时又在实践中提升。司法能力也只有在司法实践中才能得到提高。法官的驾驭庭审能力、调解疏导能力、适用法律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协调综合能力等都需要通过实践的锻炼才能得到提高。要通过给法官定标准、压任务,教方法、传经验,因材施教,给其提供一个适合
34、各自特点、有利于最大发展的平台和空间,放手让法官大胆实践,在实践中发现问题,找到差距,总结经验,提高自己。 2、抓人员政治素质,提高自律水平。 西方法谚说。“法官是法律的化身”。一个法官仅仅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而缺少法官最基本的政治素质和道德素养,那么再公正的法律也无法展示其公正性。如武汉中院何昌信等13名法官群体腐败案,他们中有资深的老法官、有学历层次较高的研究生,最终还是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可见,政治素质的高低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也是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全面做好法院工作的根本保证。我们可以通过开展各种教育活动,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 一是开展针对
35、性教育。在工作中,针对不同时期、不同事情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如针对节日期间易发“病”的特点及时进行预警教育,提前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提醒干警加强防范,增强抵御能力。对一些苗头性的问题应及时进行针对性教育,如新形势下出现的当事人给法官手机充值的问题,可以对照廉洁办案的若干规定进行教育。 二是进行专题性教育。如开展“司法为民我争先”教育活动,全面推行以比办案、争当“十佳办案能手”和比服务、争当“优质服务标兵”为主要内容的两个“五比五看”活动,教育干警解决好“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提高干警的公正意识和司法为民意识;如开展“用语言规范、树法院形象”活动,拉近法官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
36、离,把亲民承诺落到实处,促进审判作风建设;开展“禁止说情打招呼、禁止泄露审判秘密”教育活动,建立“两禁”登记制度,并通过报纸、电视进行广泛宣传,让社会各界知晓,为办案人员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等等。 三是运用正反典型教育。用身边熟悉的人、熟悉的事进行教育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可以挖掘身边的先进典型,进行勤政廉政教育;利用身边的反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以此为鉴。如让群众反映较多的法官在一定范围内当众对自己的相关行为进行检讨,通过教育做到警钟长鸣,使大家确立不能贪的意识。 (二)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是从源头上控减信访问题发生的关键。 “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工作的主题
37、也是法院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源头上控减信访问题的发生,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是关键。 1、加强审判管理。各级法院应建立审判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对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法官业绩考评等审判质量效率指标体系和考评机制的运行实行统一管理。有必要抽调专人建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建立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委员会,抽调业务比较精通的人员成立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组,作为质委会的办事机构。通过法院内部局域网,对立案、审理、送达、报结案等审判流程,全部实施计算机操作、网络系统管理。 2、强化审限意识,确保及时公正。确立“迟来的公正不是公正”的理念,狠抓案件审限。禁止超审限现象的发生,对超审限人
38、员,在评先选优时实行一票否决。严格控制延长审限案件数,规定分管院长审批延长审限数不得超过1%。各庭庭长对本庭加强审限管理,在审限届满前20天即行催办、督办,这样可以避免超审限现象的发生。 3、缩短审理期限。在审限内结案已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也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如何缩短审理期限是法院面临的新问题。一方面,可以实行繁简分流,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执行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除几类案件外,一律首先考虑适用简易程序。另一方面,想方设法缩短案件审理天数。采取庭前交换证据、适时组织调解、同类案件集中开庭等形式,尽量减少案件在审判人员手中滞留的时间,从而减少当事人
39、的讼累。积极鼓励送达中调解。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同时,法官利用接触当事人的机会,讲解诉讼知识,了解案件情况,进行举证指导和调解尝试,尽量使双方矛盾在开庭前得到解决,审判效率大大提高。 4、建立“五项制度”,切实解决“执行难”。一是快速出警制。白天接到案件当事人的举报,市县范围内于一小时内出警;晚间接到举报的,于凌晨出警。二是举报有奖制。鼓励公民对被执行人及其执行财产进行举报,经案外人举报查实并予以执行的案件,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并对举报人予以保密。三是群众监督制。对确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及时在执行局内公示牌上予以公示,接受全社会监督。公示期内,任何人对公示的
40、情况有异议,均可向执行局提出,执行局将在15日内答复。四是人员选择制。如果申请人认为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久拖不执、久执未果的问题,有权向执行局提交更换执行人员的书面申请,经查认为情况属实的,立即更换执行人员。五是定期曝光制。对长期赖债、欠债的被执行人按月在本市电视台等宣传媒体上予以曝光。 5、加大监督考核力度。一是明确审判定案权限。在实行立审、审执、审监分离的基础上,制定《案件审判定案权限的规定》,对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定案权限作明确规定。二是坚持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按照《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实施办法》,对所有审结案件实行逐案评查,从各个环节对案件质量和效率作出全面客观的统计,并将统
41、计结果逐月通报。三是坚持质效通报制度。自办《审判管理工作简报》,将案件审理、执行的平均天数、案件调解率、被改判发回率等多项指标细化到人,逐月公布。四是坚持发改案件质评制度。对被上级法院发回改判的案件,逐案提交质评委员会进行质量评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完善措施,接受教训。五是建立健全法官业绩档案。包括审判质效的具体指标情况,评查、质评、庭审等内容组成的业绩档案,作为法官考核、晋升、晋级、评先的重要依据。六是实行绩效考核问责追究制。制定《绩效考核问责追究办法》,明确问责追究范围,如对年终绩效考核排名末位并且确未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人员进行问责追究等等,明确绩效考核办法和问责追究办法,初步建立队
42、伍管理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转变审判作风,是从源头上控减信访问题发生的保证。 坚持司法为民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意识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法院必须贯彻以人为本,除了在实体处理上要做到护民外,还要在审判作风上做到亲民、在诉讼程序上做到便民。 1、在诉讼程序上便民。为了实践司法为民宗旨,方便诉讼当事人立案,在过去由立案庭统一立案的基础上,可以同时试行基层法庭计算机联网立案,明确基层法庭计算机联网立案的范围,规定一部分比较简单的案件,法庭辖区内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就近立案、就近交费等,这样大大方便当事人,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43、 2、在审判作风上亲民。少数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态度不热情、语言不规范,如“把材料留下,回去慢慢等吧”、“我不知道,问别人去”等等,这些语言容易使当事人产生对立情绪而形成投诉。如果把上面两句话换成“您的案件正在办理中,请您先回去,我们会抓紧时间的。”和“对不起,根据审判纪律,你要知道的情况属于审判秘密,我们不能告诉你,请理解。”那会有截然不同的结果。就像有位来投诉的当事人讲:“我们是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才来找法院的,如果法官对我们不理不睬、语言粗暴,那等于在伤口上又撒了一层盐。”针对这一情况,可以制定具体的《法院工作人员语言规范》,规定接访者应当使用哪些语言,禁止使用哪些语言
44、推行规范接待、文明接待等各项制度。 3、在具体措施上为民。在以往实行诉讼风险告知、提供司法救助等优质高效服务的基础上,实行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从程序上推动案件审判流程的运转,提高办案效率,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行执行异议听证制度,定期召开执行听证会,邀请双方当事人及市人大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参加,增加执行工作的透明度,除法律明文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如实告知执行进展情况,公开执行各环节。公开监督电话,畅通执行沟通渠道。 其他部门同样可以从中借鉴一些好的做法,只有从人员素质上入手,在工作作风上亲民、在工作程序上便民、在工作质量上护民,才能有效地从
45、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 第四篇:关于印发《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党组(党委)。 ((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已经中央政法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关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报至中央政法委。 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了促进各级政法部门进一步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46、例))、((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政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政法部门应当建全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把预防和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与本单位的年度重点责任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干部的政绩工作考核紧密挂钩、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分为: ( (一)) 诚勉谈话; ( (二)) 责令作出检查; ( (三)) 通报批评; ( (四)) 党纪、
47、政纪处分; ( (五)) 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责任追究形式既可以单独实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受到第 (一)、 (二)、 (三)项责任追究的个人\在当年的工作考评中、不得被评为优秀、连续两次受到责任追究的、不得被评为称职、受到 (四)项责任追究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提拨、晋职、晋级。 单位有关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属于其所在单位主动追究的、该单位在本年度的政法综合工作考评中应适当加;属于被有关部门责令追究的、该单位在工作考评中应当减分;其中:受到第 (四)、
48、 (五)项责任追究的、该单位在工作考评中不得被评为先进。 第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对政法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诚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级、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政法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依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49、 (四)执法不文明、作风粗暴、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的; 第 (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政法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诚勉谈话、责任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政法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一)对群众上访、无正当理由不出面接待、不及时协调处理、致使群众冲击、围堵、滞留机关、堵塞交通、越级上访、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 (二)将上访群众劝返回当地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给予答复或拒不执行、拖延执行信访处理意见、致使群众再次越级上访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
50、 (三) 对重大信访事项 不认真接待处理或者错误处理、导致矛盾激化、发生异常上访行为或者越级上访、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 (四) 信访事项涉及本部门、不配合、不支持其他部门的处理、 致使发生异常上访行为或者越级上访、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政法部门信访机构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诚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政法部门通报批评。 (一)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转发、交办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