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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资产整合意见.docx

1、 煤矿企业资产整合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18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8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煤矿企业生产集中度和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和矿井的抗风险能力,市政府决定用2—3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工作。现就全市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以贯彻国发〔**〕18号和国发〔**〕28号文件精神为契机,落实《XX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XX市国民经济

2、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意见》(渝府发〔2006〕27号),通过整合重组,重点解决小型煤矿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科技水平低、安全事故多发等问题,进一步调整煤炭产业组织、规模和产品结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提高煤矿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增强我市煤炭供应保障能力,促进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政策鼓励、就近相邻、联合重组、规范操作”的原则,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动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在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组织指导下,按照“资源资产化、企业股份化、区域集团化”的要求,以资产为纽带,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3、将小型煤矿企业整合为“产量上规模、质量达标准、安全创水平、管理上台阶”的新型煤矿企业。 二、整合目标及范围 (一)整合目标 1.整合后的小型煤矿企业最低生产规模不低于3万吨/年(以**年核定生产能力为准),实现“一企多矿”的集约化经营模式。 2.全市煤矿企业总数控制在800个以内。 (二)整合范围 全市范围内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年以下的小型煤矿企业(以**年核定生产能力为准)。 三、整合的主要方式 在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工作。 (一)基本要

4、求 1.鼓励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参与资产整合。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应当以较大的煤矿企业为主,组建上规模的煤矿企业或企业集团。 2.将纳入整合范围的小型煤矿企业,以资产为纽带,尊重企业法人财产权,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开展资产整合工作。 3.以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内的小型煤矿企业整合为主,也可跨地区、跨所有制进行整合。 (二)基本方式 1.新设合并。经纳入整合范围的小型煤矿企业业主之间共同协商,以综合实力较强的企业为主,并以各方评估后的净资产新设立一个公司制煤矿企业,原小型煤

5、矿企业全部注销,不得弄虚作假。作为出资的净资产中所包含的须办理过户手续的非货币资产,可在新公司成立后半年内过户。 2.吸收合并。以现有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为吸收方,对纳入整合范围的小型煤矿企业实施并购,被吸收的小型煤矿企业办理注销登记。被吸收的小型煤矿投资人以其净资产向吸收方出资,成为吸收方股东。作为出资的净资产中包含的须办理过户手续的非货币资产,应当先过户再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三)具体规定 1.以吸收合并方式整合的,如果吸收方为非公司制企业,在整合时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同步改制为公司制企业。 2.凡纳入整合评估范围的债务应由整

6、合后的公司承担,未纳入评估的部分由被整合的原小型煤矿企业出资人依法承担。 3.整合后煤矿企业所属矿井可办理分支机构,作为公司内部的生产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公司章程中应明确各分支机构的各项责任、义务和权利。 4.纳入整合的煤矿企业,工商登记机关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可视其为改制企业,在货币出资比例和非货币出资方式上予以支持,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可不受必须达到注册资本30%的限制,允许股东以经评估的净资产出资。 5.设立公司的其他条件必须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整合后煤矿企业应达到的管理标准 整合后的煤矿企业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7、 (一)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构建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设置相应工作机构,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技术、安全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原小型煤矿企业作为新设公司的内部生产单位。 (二)拟任整合后小型煤矿企业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管理者和所属矿井负责人,必须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且在此前任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3万—9万吨/年的矿长取得二级以上矿长资格证书;9万吨/年以上的矿长取得一级矿长资格证书)。 (三)必须具有懂煤矿采掘、通风、地质测量、矿山机电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3万—9万吨/年的专业工

8、程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9万吨/年以上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四)所属矿井必须限期达到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公布的《矿井生产技术基本标准》的要求,并按规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五)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吸引人才、尊重人才,稳定人才队伍。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改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生活环境,适度提高待遇。 (六)诚信守法经营,为职工提供劳动卫生安全条件,不发生拖欠职工工资、煤炭经营过程中掺杂使假等不法行为,完成市政府交办的煤炭调运任务。 五、整合的政策措施 (一)控制单井生产规模 1.新开办小型煤矿

9、生产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6万吨/年;开采极薄煤层、边角残煤或地质构造特别复杂块段煤层的新办矿井生产规模不得低于3万吨/年。 2.具备扩大生产规模的资源条件、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经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的改扩建矿井,由市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按程序就地增划资源;未参加整合的3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企业,原则上不再就地增划资源。 3.部分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为满足当地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用煤需要的小型煤矿,要严格控制其数量,其矿井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万吨/年。 (二)控制办矿和生产准入 1.严格办矿准入。从本意见发文之日起,市

10、煤炭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再受理现有煤矿企业以外的业主提交的办矿申请(已经依法受理并进入程序的除外),只允许核定煤炭生产能力6万吨/年以上(实际生产能力达到核定生产能力的90%以上)的煤矿企业新上煤矿建设项目,以提高生产经营集中度。行业外有进入投资煤矿意向的,可通过收购兼并现有煤矿企业的方式进行。 2.明确矿井生产技术标准。由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产业政策为导向,对小型煤矿企业的井上、井下硬件条件和管理等要素作出明确的规定,提高开采技术水平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促使现有不符合条件的小型煤矿企业重组联合改造。

11、 (三)规范煤矿建设管理 1.煤炭开发规划和资源管理工作要密切协作。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编制煤炭生产开发规划、XX县区总体规划时,应征求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作为批准规划的重要依据。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时,应征求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作为批准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重要依据。 2.凡新办煤矿必须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或采矿权出让计划)的要求。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下达年度煤矿建设计划(含新建、改扩建),控制煤炭开发总量,明确年度煤炭开发规模、矿井布局和建设时间。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

12、矿业权设置方案(或采矿权出让计划)组织对计划建设矿井的资源开采权进行公开招标挂牌拍卖。 3.参与采矿权竞买者必须是具有良好的生产经营业绩、较强的管理能力和丰富的技术经验,并具备6万吨/年及以上生产能力的煤矿企业。 4.开办煤矿的企业资质由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管理办法,要控制好煤矿企业总量,防止弄虚作假。 5.规范煤矿建设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市国土房屋管理部门制定。 (四)整合的激励和约束措施 1.市、区县(自治县、市)从集中的煤炭生产安全费中安排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专项资金,用于资产整合工作经费、对重点整合企业

13、予以支持等项目。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为整合小型煤矿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2.整合后煤矿企业的安全风险抵押金按照有关规定,以企业为单位按下限收取;未达到整合要求的小型煤矿企业以企业为单位按上限收取。 3.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中,市级有关部门要本着“依法、高效、便民”的要求,简化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主动为煤矿企业服务,支持煤矿企业发展。涉及工商登记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税务登记等部门办理有关证照、资格的新设、变更或注销登记等,一律不收费。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有关技术或业务成果,不再重新进行评估、评价。 4.改善煤矿企业发展环境。对煤矿企

14、业行政性收费,认真清理、严格审定、规范管理,并实行一票征收制度。除煤矿安全执法检查外,涉及煤矿企业的各项检查原则上实行联合执法。 5.整合小型煤矿工作原则上以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为单位,由市小型煤矿资产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并公布纳入整合范围的小型煤矿企业名单、整合后拟定的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为准)、整合方式等。 6.整合后的煤矿企业所属矿井作为企业分支机构,实行单独就地纳税。因税收解缴关系调整影响到产煤区县(自治县、市)财政收入的,比照《XX市财政局关于企业搬迁有关税收基数划转问题的通知》(渝财预〔2004〕371号)有关规定执行。 被兼购的小型煤矿

15、企业,涉及资产转让应征收的有关税费地方分成部分,市、区县两级政府以财政列支的方式全额返还被兼购的企业或业主。 7.小型煤矿企业在进行整合期间,应在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整合期间视同改制企业,允许在安全的前提下,边生产边整合。 8.重庆煤炭集团收购兼并(含新办)煤矿的安全管理和事故统计考核等由重庆煤炭集团负责,分级落实安全责任,其地方监管由市经委负责;其他整合兼并矿井的地方安全监管和事故统计考核按属地原则执行。 9.纳入整合范围的小型煤矿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由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

16、煤炭行业、国土资源等管理部门进行组织和协调。 10.列入整合范围的矿井,限期内达不到生产技术标准的,责令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市级有关部门不再为有效期届满的3万吨/年以下煤矿企业所属矿井办理延续登记。到2007年底,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3万吨/年以下煤矿企业所属矿井将依法予以关闭。 (五)组织领导 1.成立XX市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奇帆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侯行知、市经委主任吴冰、市经委副主任吴光、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周时洪任副组长,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重

17、庆煤监局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整合办),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办公室主任由吴光兼任,负责组织制订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工作方案,分解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工作目标,落实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责任,协调市级有关部门推进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工作,对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工作进行检查等。 2.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开展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的责任主体,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领导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制订本行政区域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方案并组织实施。

18、 六、工作步骤 2006—2007年为小型煤矿资产整合工作期。具体工作步骤如下: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6年4—6月)。 1.建立组织领导机构。有关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组建领导机构,成立工作班子。 2.进行宣传发动。对企业进行宣传,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市统一印发宣传资料、举办培训班。通过会议、新闻媒体等大力宣传小型煤矿资产整合的重要意义、目的和作用。 3.制订工作方案,分解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对纳入整合范围的小型煤矿企业进行分类排队,对完善新组建煤炭生产企业(公司)和拟并购煤矿企业进行登记和资格审查。 第

19、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7月—2007年5月)。由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小型煤矿资产整合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工作方案,本着成熟一批、公示一批、整合一批的原则,有序推进小型煤矿资产整合工作。对达到整合要求的煤矿企业,应在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6—11月)。由市整合办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小型煤矿资产整合工作落实情况。 第四阶段。巩固完善阶段(2007年11—12月)。整合后的煤矿企业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加大投入,进行矿井安全生产系统、环节、装备、设施等硬件环境的改造,达到矿井生产技术标准的基本

20、要求。 七、工作程序 小型煤矿资产整合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制订初步规划。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将本意见贯彻到行政区域内每一个煤炭企业,并书面告知被整合对象。根据本行政区域整合目标任务,制订初步整合规划。 (二)企业酝酿协商。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初步规划,组织指导煤矿企业按照两种基本整合方式进行酝酿协商。协商一致的,书面签订企业间整合协议。暂不能协商一致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进一步组织协商。 (三)符合整合要求的煤矿企业,由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小型煤矿资产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报送市整

21、合办确定。市整合办出具确定意见并进行公示。 (四)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市整合办出具的确定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范围,依法办理采矿权属、煤矿安全许可、煤炭生产许可、工商注册登记等手续。 1.采矿许可证登记的采矿权人变更为经市整合办确定的新企业名称,矿山名称变更为新企业名称(加矿井名称)。 2.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登记的单位名称变更为经市整合办确定的新企业名称(加矿井名称)。 3.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的企业名称和矿井名称均变更为经市整合办确定的新企业名称(加矿井名称)。 4.整合后的煤矿企业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属矿井作为分支机构单独办理工商

22、营业执照。煤矿企业分支机构在办理营业执照时,企业名称可参照采矿许可证核定的矿山名称登记,营业场所可直接按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地址登记。本次未纳入整合范围的其他煤矿企业办理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时参照此标准执行。 5.整合后煤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依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的执照直接办理国税、地税变更登记手续,并维持原有税收征管关系。 八、下一步工作目标 (一)全市煤矿企业总数控制在500个以内; (二)重庆煤炭集团市内生产规模达到2000万吨/年; (三)构建若干个100万吨/年以上生产规模的区域性煤炭企业或企业集团; (四)单个煤矿企业最低生产规模不小于10万吨/年; (五)继续推进煤矿关闭整顿工作,逐步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13页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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