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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书(饭馆)
进餐(饮)场所卫生许可告知书
XX县区卫生局对进餐(饮)场所卫生许可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5、《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6、《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7、《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
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 9、《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1994)
10、《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
二、许可条件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要如下:
1、餐厅内外应保持清洁、整齐,清扫时应采用湿式作业。
2、各类进餐(饮)场所内必须设洗手间。食(餐)具应执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1994)规定。
3、供应的饮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二次供水蓄水池应有卫生防护措施
3、蓄水池容器内壁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4、餐厅每个座椅平均占地面积不得低于1.85m2。
5、旅店的餐厅必须与客房、厨房分开,要有独立的建筑系统及合理的通道相连接。
6、餐厅内部装饰材料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
7、根据餐厅席位数,在隐蔽地带设置相应数量的男女厕所,厕所采用水冲洗式,禁止设座式便桶,厕所内应有单独排风系统。
8、餐厅应有防虫、防蝇、防蟑螂和防鼠害的措施,应严格执行全国爱卫会除四害的考核规定。
(二)经营场所内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应按《公共场
4、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的规定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三)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三、许可办理
(一)受理材料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经营场所房产证及(或)房屋租赁合同;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4、建筑设计的卫生审核资料或经营场所的地形图、平面
5、图、基础卫生设施和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5、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需提交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许可书;
6、《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7、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证复印件;
8、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或评价报告;
9、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申报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期限
经营者在递交《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承诺书》的同时,其余上述资料因故不能提供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递交,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不予受理。
四、监督与法律责任
1、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不得开展未经许可的公
6、共场所经营活动。
2、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自觉接受卫生监督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卫生监督机构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两个月内,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立即要求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达到卫生要求的,本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5、《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经营场所明显处。
6、申请人若需变更、补领、注销《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五、其它事项
1、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2、提交的材料应采用a4纸张;内容用黑色钢笔或墨水笔填写,不得涂改或使用修正液;字迹应清晰可辨,有□的在符合条件的□内打√。
3、提交材料中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写上“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
4、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请及时与本机关联系。联系电话7317675731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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