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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若干意见.docx

1、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若干意见 一、鼓励和支持农村生产经营大户、涉农企业及社会各方力量,围绕农村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全新的法人类型,区别于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行专项管理。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建立章程和制度,合理设置组织机构,规范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设立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四、农民专业合

2、作社的设立由工商管理部门受理、审查核准,对审查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5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工商管理部门不收取费用,不进行年度检验。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乡、村可以利用集体闲置房屋为其提供办公场所,合作社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养殖基地所需用地,在不改变农用地用途的情况下,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予以解决。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指标。 七、政府用于促进农业发展的引导性资金要优先安排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与农民专

3、业合作社联合建立原材料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享受贷款贴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富民小区,以合作社为单位达到一定规模,可享受小区补贴政策;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应优先安排合作社领办人、生产经营技术骨干参加培训。 八、市财政每年设立50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对扶持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验收。 九、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创立品牌和名牌。引导、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和使用商标,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产品被评为省、市名牌的,可参照《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的

4、若干意见》(沈委发〔20*〕6号)予以奖励。 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绿色和有机食品。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绿色食品认证,市政府补贴1万元;获得有机食品认证,市政府补贴1.5万元。 十一、农村信用社应优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贷款。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对具备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对农户履约能力和可信任程度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用户信用状况,逐步提高授信额度,对符合条件的信用农户最高授信额度可提高到10万元。 十二、农村信用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贷款给予优惠。放宽贷款用途,凡属农业各生产经营领域和环节,均可使用小额

5、农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允许跨年度使用,最长期限可达3年;实行优惠利率;在建立健全抵押登记体系基础上,开办农民抵押贷款业务,如林权、农机具、依法可流转交易的水域权、草场等抵押贷款;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建立信用联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基金,解决合作社贷款难的问题。 十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6、 十四、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十五、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内陆养殖。 十六、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十七、农民专业合

7、作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十八、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十九、禁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严禁登记搭车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向成员乱收费。 二十、鼓励示范社建设。建立a、aa、aaa三级规范社评选、认证体系,每年12月由市农委召集有关部门组成考评小组,对各区、县(市)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考评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a级示范社标准一次性扶持4万元,达到aa级示范社标准一次性扶持8万元,达到aaa级示范社标准一次性扶持10万

8、元。 二十一、各级发展改革、农业、林业、水利、动监、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科技、交通等部门在项目安排上,对规范达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安排项目。 二十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整合资源,联合重组,实行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互惠,解决单一专业合作社不能解决的问题。具备实体法人资格的联合社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十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由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动监局、市物价局、市供销社、市农村信用社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和有关扶持政策,开展沟通和协调,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农委主要领导担任。各地区亦应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问题。 二十四、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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