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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docx

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改厅〔2013〕2183号 各司、局、室;各直属和联系单位;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文件的要求,在向多个部门、地方发展改革委进行调研并结合工作实际的基础上,我们

2、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11月5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委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我委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

3、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 —1— 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委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长、副组长由委领导担任,机关各单位和监察部驻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局(以下简称驻委监察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

4、非常设机构),设在办公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四条公开办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建立健全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策研究室(新闻办公室)负责完善和实施我委新闻发布制度,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我委对外新闻宣传及受理、安排新闻媒体采访事宜。法规司负责我委政府信息公开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第五条公开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各业务司局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事宜,维护和更新我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接收、批分和正式答复向我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组织编制我委的政府信息公开

5、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指导地方发展改革委(包括单设省级物价局)、下属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五)履行我委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委机关各单位应当确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解决和反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遇到的问题。委机关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名单应报公开办备案。联络人发生变动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新的联络人名单向公开办报备。 各单位要按照《条例》和本办法做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制定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措施

6、 第七条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全委各单位政府信息公 —2— 开工作进行考评,并依据《条例》和有关规定要求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我委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我委制作的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令、公告; (二)规范性文件;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五)价格

7、政策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按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我委负责的应当公开的政策措施及相关规定; (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八)部门预算报告、决算报告; (九)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我委与其他国家(地区)的相关部门或国际组织签署的涉及政府投资、价格制定等方面的双方同意公开的多双边协议、协定; (十二)我委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

8、 (十三)我委机构设臵、职能、办事程序等。 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我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委申请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条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二)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政府信息; —3—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我委公开政府信息,

9、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二条各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认为应当补充定密的,由主办司局确定,报办公厅审核。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我委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一)我委联合其他部门发文; (二)其他部门联合我委发文; (三)我委在发文过程中征求或会签过其他部门意见的。

10、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需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的,未经同意不得发布。 第十四条各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我委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以下渠道主动公开: (一)我委门户网站、文告; (二)新闻发布会; (三)新闻媒体。 第十六条各信息拥有单位(指信息内容的业务主管司局)是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主体。对本单位制作的信息,在办文时按以下规定履行公开程

11、序: (一)各信息拥有单位依照本办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相关规定,在起草文件时应标明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并在《办文要报》中对标明的公开属性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说明法定理由。 —4— (二)信息拥有单位负责人对公开属性进行审核并在发文稿纸上签字确认; (三)办公厅对送核文稿的公开属性进行核对无误后,报请委领导审定; (四)对送委外会签的文稿,各起草单位须请会签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五)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审核手续的拟公开信息,根据确定的公开形式公开。 各信息拥有单位在办文之外制

12、作的政府信息,经各单位负责同志审核后报公开办审查批准后公开。涉及其他单位的,应事先沟通一致,重大信息应报委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向我委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通过我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系统申请公开,可从我委门户网站下载或到我委政府信息公开接待室领取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公开办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

13、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及身份证明文件; (二)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其他特征描述; (三)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性的说明; (四)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第十九条公开办统一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收到的书面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并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和委内职能分工及时转交相关司局办理。涉及多个司局的,由牵头单位汇总办理。承办司局在答复申请人之前的5个工作日前,将书面答复意见送法规司会签进行合法性审核,如需修改,根据法规司意见对答复进行修改后,在答复申请人之前的2个工作日前送公开办。对

1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承办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 —5— 和途径;如该政府信息尚未主动公开,应在法定答复期限内先办理主动公开手续,再答复申请人。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经批准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经公开办同意后,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它适当形式提供。 (三)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四)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

15、 (五)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我委没有制作或获取的,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 (六)申请需要我委进行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的信息,应根据《条例》第二条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告知申请人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存在。 (七)申请获取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我委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已按照《档案法》移交档案部门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档案部门咨询。 (九)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查阅行政复议有关材料的,应告知申请人依照《

16、行政复议法》规定查阅。 (十)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名义提出有关信访事项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围,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进行办理;进行业务咨询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并对咨询的问题做出答复。 (十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由承办单位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承办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十二)申请人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作区分处理的,承办单

17、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不公开的理由。 —6— (十三)同一申请人重复申请同一政府信息,我委已经做出答复的,可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条承办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我委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公开办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我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

18、费标准执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四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三条办公厅会同国家信息中心负责我委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开办组织编制、定期更新适用本办法的我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 第二十五条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评议,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单位应当认真整改。 第二十六条公开办、信访办负责

19、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建议。公开办会同驻委监察局负责对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法规司负责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出的行政复议事项;对提起行政诉讼的,有关单位按照我委行政应诉有关规定做好应诉工作。 第二十八条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驻委监察局、公开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7—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分别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办理相关行政复议和应诉。 第三十条委属事业单位应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做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依申请公开事项如涉及委内相关单位的,需会签相关单位。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8— 第12页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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