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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内部审计暂行规定.docx

1、 农业局内部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本局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单位(包括经济实体)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局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局所属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会计帐目及相关资产,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 局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由局经管科和财务室履行。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机构在局党委的

2、直接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局长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对局所属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原则上每三年应进行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年度审计计划由局纪委提出并报局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内部审计工作除本局组织人员实施审计外,根据工作需要,经局长批准可以将有关审计事项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或请求国家审计机关实施。 第七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对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局属单位主要负责

3、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对局属单位固定资产等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六)对局属单位的重大经济事项和投资决策等进行评审; (七)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事项; (八)办理局领导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八条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接受审计单位需提供的主要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银行对账单、财务收支预算(计划)及决算等会计资料,内部管理制度,重大

4、经济事项的决议以及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等。单位主要领导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要提供本人的自我评价等书面材料。 (二)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等活动的资料、文件、电子数据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报经局长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纂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报经局长同意,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

5、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协助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有关内部规章制度; (十)对内部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可直接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前,应成立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等; (二)审计组长及其成员的名单; (三)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6、 第十条审计组应根据批准的审计计划和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审计,局纪委加强对审计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协调解决审计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一条审计终结,审计组应提交审计报告,由审计机构提交局纪委审核后报局长。 审计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及有关情况; (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 (三)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审计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组织复核。审计组应将复核的情

7、况告知被审计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审计终结后,内部审计机构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根据审计报告认为应当作出审计决定的,应草拟审计决定书或审计意见书,报局批准后在十五日内下达给被审计单位执行。 第十四条经批农业局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第2页 准的审计决定书,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并在执行结束后,向局提交执行报告。被审计单位、个人对审计决定有异议的,自收到审计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局提出申诉,经局领导批准,组织复审,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

8、条列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局属各单位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经济实体负责人。 第十七条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任职期间内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八条单位主

9、要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晋升、转任、轮岗、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九条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局长研究决定后实施。 第二十条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以下内容: (一)任期内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以及局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二)任期内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内部管理、经济目标完成和事业发展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债权、债务状况,单位基建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单位重要经济活动的民主决策情况以及决策效益情况。本人有无违纪违规行为,有无重要纠纷和遗留问题; (

10、四)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可对模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和认真维护财经法纪的个人,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可对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

11、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局党委责令限期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局纪委应加强对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监督,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应及时组织查处。 第二十五条所有审计活动都应建立审计档案,并加强审计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审计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规定。在审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纪律,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二十条七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有关规章制度如有和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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