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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高层次人才激励政策的若干意见.docx

1、 进一步完善高层次人才激励政策的若干意见 为继续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同时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充分发挥企业引才、育才、用才的主体作用,切实加强人才支撑和保障作用,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鼓励引育高层次人才,实行工资外津贴制度 (一)对企业正式引进或培育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称、高级技师等高层次人才实行工资外津贴制度(正式引进指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人事档案迁至秀洲区或按规定在秀洲区缴纳社会保险,下同),工资外津贴标准为: 1.在秀洲区担任实职或一年内实际到秀洲区工作时间满六个月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或中

2、国社会科学院院士,在秀洲区聘期内给予工资外津贴每月5000元;2.在我区培育入选的国家千人计划和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员,在聘期内分别给予工资外津贴每月4000元和3000元;3.新世纪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人员,百、千、万人才在聘期内分别给予工资外津贴每月3000元、2500元和2000元;4.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XX省特级专家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等,在聘期内给予工资外津贴每月2000元;5.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省部级人才工程重点资助的培养人员,在聘期内给予工资外津贴每月2000元;6.入选省151人才

3、工程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第一、二、三层次人员在培养期内分别给予工资外津贴每月1500元、1000元和800元;7.列入XX市新世纪专业技术带头人、入选南湖百杰的人员,在培养期或管理期内给予工资外津贴每月800元;8.在聘期内,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经省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评审通过,下同)人员,每月工资外津贴1500元;博士(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下同),每月工资外津贴1000元;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经省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评审通过,下同)人员、硕士(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下同)、高级技师,每月工资外津贴800元(该项补助仅限于企业员工)。 (二)对企业以岗位聘用、项目聘用、

4、兼职聘用等形式,柔性引进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称或高级技师,年薪15万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开展技术攻关、技术咨询、工艺改进、人才培养等产学研合作活动,经认定,合同存续期间可按上述同类型人员的80%享受工资外津贴。工资外津贴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其中,区人才专项资金承担50%,用人单位所在的镇、街道、秀洲XX县区、秀洲工业园区配套补助50%。 二、鼓励人才集聚秀洲,实行安居补贴政策1.租房补助。对符合我区人才公寓租住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人才,租住区人才公寓可享受补助,补助标准为:正高职称每月450元/人;博士研究生每月350元/人;硕士研究生、副高职称每月250元/人;

5、全日制大学本科、中级职称每月150元/人。上述各类人员享受居住补助时间最多不超过2年。 2.购房补助。对企业正式引进或培育以及来我区创办企业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称、高级技师等高层次人才,在市本级购买商品住房,给予实际购房价款50%的限额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为:院士50万元;新世纪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人员,百、千、万人才分别为30万元、25万元、20万元;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XX省特级专家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及相当层次人员为25万元;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学术技

6、术带头人和省部级人才工程重点资助的培养人员及相当层次人员为20万元;正高级职称人员为15万元,博士为10万元;副高级职称人员、硕士、高级技师为8万元。享受购房补助的人员,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为期5年以上的服务期协议,在工作满两年后,给予40%的补助款,工作满五年后,再给予其余60%的补助款。购房补助每人享受一次,就高不重复享受。补助资金由区人才专项资金承担50%,用人单位所在的镇、街道、秀洲XX县区、秀洲工业园区配套补助50%。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XX省千人计划和XX市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人才购房补助按照《关于加强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的实施意见》(秀洲委〔2010〕18号)文件执行

7、 三、鼓励企业注重人才培养,实行政策激励机制1.鼓励企业加大教育投入。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鼓励企业人才参加继续教育。对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的企业在职员工,分别给予一次性5000元、2000元的奖励;企业人员晋升正高级和副高级职称的,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的奖励。 3.企业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工作站的,一次性资金补助按上级文件政策兑现;对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满两年的博士后,给予每人3万元的生活补助和4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所需经费

8、由区人才专项资金拨付。 4.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本区户籍人员和与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市本级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的非本区户籍人员,参加由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按高级工1200元、技师1800元标准给予补贴;上述人员自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参照上述补助标准执行;上述人员参加从业企业组织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培训经费先从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区就业专项资金按第二款标准给予企业补助。对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和评价中获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按上述标准的60%给予补助。 5.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校企合作。被评为优秀

9、校企合作项目的,给予2万元经费补助;被评选为优秀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给予5000元的奖励;被评选为优秀高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企业单位)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被评选为优秀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在区职业技能运动会中被评选为职业技能操作能手的,直接颁发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并给予1000元的奖励;在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活动中,被评选为优秀高技能人才的,给予每人5000元奖励。本款4、5两项涉及的相关资金补助由区就业专项资金列支,政策若有变化,则相应调整。 四、鼓励企业赴外招聘人才,给予相应经费补助鼓励企业参加省、市、区组织的外出招聘活动,对参加境内外出招聘的企业,区人才专项

10、资金每次给予1000-5000元的经费补助;对赴境外招聘的企业,区人才专项资金每次给予3000-15000元的经费补助,企业所在镇、街道、秀洲XX县区、秀洲工业园区按1:1配套补助。 五、推进引才服务平台创建,实行扶持政策1.对入驻人力资源产业园和嘉兴国际人才城的企业,属于国内外知名品牌或其他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一次性到位)、示范带动强、地方贡献大的项目,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经认定,可给予贷款贴息、投资和装修补助、政府优先购买服务等扶持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 2.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发展壮大。人力资源产业园内新入驻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正常运营一年后

11、若其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且持续稳定增长的,经认定,第一年给予企业100%的房屋租金补助,第二年、第三年再分别给予企业50%的房屋租金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若其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持续稳定增长的,经认定,第一年给予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含劳务费)2%的产业发展补助,第二年、第三年给予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含劳务费)1%的产业发展补助。 3.鼓励企业通过人力资源产业园和嘉兴国际人才城入驻人才中介机构引进外国专家。对引进年薪30万元及以上,具有博士及以上学历外国专家(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中方控股的区内企业,工作满一年后给予企业外国

12、专家实际年薪的10%作为奖励,工作满三年后再给予企业外国专家实际年薪的10%作为奖励。每家企业引进单个外国专家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鼓励入驻人力资源产业园内的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解决区内企业人才开发需求。对帮助企业正式引进年薪20万元及以上且硕士以上学历的人才或高级技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中介服务费20%的奖励。 5.鼓励中介机构入驻嘉兴国际人才城,参与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外国专家的推荐工作。若推荐的高层次人才在两年内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千人计划、市级精英计划的,可享受市级补助1:1配套。 6.鼓励通过人才中介机构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对于中介机

13、构推荐来秀洲考察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给予每人不高于3500元的经费补助。 7.支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场地租赁费、物业费、政府购买公益性招聘服务等费用可在区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本款1、2两项补助参照《秀洲XX县区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秀洲服发〔2015〕1号)文件执行,补助资金由楼宇经济发展专项列支。 六、强化人才服务,健全关爱机制1.重视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对企业正式引进或培育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称、高级技师等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属义务教育阶段的,按照父母居住地或工作地相对就近的原则,由区教育文化体育局优先统筹安排入

14、学。 2.企业正式引进或培育的高层次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户口可随调随迁。其配偶要求安排工作的,一般由用人单位帮助落实。确有困难的,由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帮助协调。暂无法落实单位的,其人事关系可委托区人力社保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代理。 3.进一步完善区级领导干部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和优秀人才健康体检疗休养制度。 七、附则1.区政府每年安排不低于300万元的人才专项资金,用于人才政策的落实和人才工作专项经费,并建立每年增长机制,以确保人才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区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财政局另行制订。 2.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原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lt;XX市秀洲区人才工作若干意见(试行)gt;的通知》(秀洲委〔2010〕14号)停止执行。 3.本意见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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