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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工作规定.docx

1、 国土局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加强立法协调,保证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土资源部起草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开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协调,制定、修改和废止部门规章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应当坚持改革创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与开门立法,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四条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 第

2、二章规划和计划 第五条政策法规司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要求,结合国土资源管理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组织拟订国土资源部立法规划草案,报部务会议审定。 拟订立法规划草案时,应当听取部有关司(局、厅)的意见。 第六条政策法规司根据国土资源部立法规划,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在每年年底前组织拟订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拟订立法计划草案时,应当听取部有关司(局、厅)的意见。部有关司(局、厅)应当提供拟列入立法计划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项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3、拟设立的重要制度、争议的焦点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分为出台类、论证类和研究类。 出台类项目是指经过研究论证,立法条件成熟,各方意见协调一致,在本年度已完成起草工作并能够在当年提请部务会议审议的立法项目。 论证类项目是指立法条件比较成熟,各方意见基本一致,但尚需进一步协调、论证,正在进行起草工作的立法项目。 研究类项目是指立法条件尚未成熟,基本制度尚需深入研究,需要进行储备的立法项目。 第八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政策法规司根据部机关各司(局、厅)的职能分工,确定起草负责单位;立法项目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

4、以上司(局、厅)的,由政策法规司确定一个司(局、厅)作为起草牵头单位,其他相关司(局、厅)参加。 第九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按照出台类、论证类和研究类的顺序实行滚动管理。 没有形成条文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出台类;已列入立法计划,但连续两年未启动起草工作的立法项目,原则上不再列入下一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条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政策法规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调整规划和计划的建议,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没有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但实践中又迫切需要出台的立法项目,由有关司(局、厅)向政策法规司提出调整

5、计划的建议,政策法规司组织论证,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开展相关的立法工作。 第三章起草和审查 第十一条立法项目的起草司(局、厅)应当按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制定起草工作方案,确定专人或者成立工作小组从事起草工作,并及时向政策法规司通报起草中的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起草司(局、厅)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如期完成起草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的起草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单位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单位起草。 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的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调整对象、主要制度

6、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送审稿的每条内容均应有说明本条内容的提示语。 部门规章的名称为“规定”或者“办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第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应当分条文书写,冠以“第×条”字样,并可分为款、项。款不冠数字,空两字书写,项冠以 (一)、 (二)、 (三)等数字。 草案内容繁杂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分节。必要时,可以

7、有目录、注释、附录、索引等附加部分。 第十五条起草司(局、厅)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征求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部有关司(局、厅)的意见,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的,还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司(局、厅)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的形式听取意见。 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会纪要。 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政策法规司审查时,应当附具听证会纪要或者论证会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起草

8、司(局、厅)根据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听证会等情况,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送审稿报送政策法规司时,将不同意见一并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送审稿、起草说明、汇总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起草说明应当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起草过程、需要说明的问题。 送审稿报送政策法规司前,起草司(局、厅)应当报经主管部领导同意。 第十八条政策法规司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送审稿,应当及时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起草司(局、厅)修改: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程序要求的;

9、二)意见分歧大,主要制度需要作较大调整的; (三)内容违反上位法的; (四)条文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起草司(局、厅)修改后再送政策法规司。 第十九条政策法规司应当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对属于有重大分歧、影响较大、专业性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政策法规司可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充分论证。 第二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应当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国土资源法律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政策法规司应当在

10、研究采纳各方面提出修改意见的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报部务会议审议的草案,提请部务会议审议。 在送审稿审查阶段,有关司(局、厅)对草案的内容不能协调一致的,由政策法规司报部领导裁定。 第二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和部门规章草案应当经过部务会议审议。 部务会议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和部门规章草案时,由政策法规司负责人作起草说明。 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政策法规司按照部务会议的决定进行修改,形成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草案,报部长签发后提请国务院审议。 第四章发布、修改和编纂 第二十三条部门规章草案

11、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政策法规司起草国土资源部令,报部长签署,颁布部门规章。 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颁布的部门规章,由各部门联合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部门规章应当在国土资源报、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国土资源法律网予以公布。 部门规章的标准文本由政策法规司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政策法规司应当按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将部门规章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五条部门规章的修改,包括修订和修正。 对部门规章进行全面的修改,应当采取修订的形式。 部门规章因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修改的,应当采取修正的形式: (一)基

12、于政策或者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当做相应修正的; (三)规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部门规章中规定且不相一致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部门规章修改的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部门规章的编纂、汇编工作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汇编工作,由政策法规司负责。 第二十七条政策法规司负责部门规章实施的后评估工作,定期对部门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部门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

13、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更,不必继续施行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正,没有立法依据的; (三)同一事项已由新的部门规章规定并发布施行的。 第二十九条修改或者废止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通过,由部长签署国土资源部令予以公布。但因第二十八条第 (三)项原因废止的除外。 第五章解释和翻译 第三十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部门规章具体应用的请示,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解释草案的起草工作,报部领导审定。 拟订解释草案时应当听取有关司(局、

14、厅)的意见。 凡部门规章已经明确的内容,不予解释。 第三十一条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英文译本由科技与国际合作司牵头组织翻译,在行政法规发布后20日内,部门规章发布后30日内,将英文译本送审稿送政策法规司。 行政法规英文译本送审稿由政策法规司负责审查,经部长审定后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部门规章英文译本送审稿由政策法规司负责审查,经部长审定后正式对外发布。 科技与国际合作司可以委托专业翻译机构承担英文译本的翻译工作。 部门规章以中文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六章立法协调 第三十二条政策法规司、部有关司(局、厅)

15、应当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做好国土资源部上报的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的审查工作。 在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查期间,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有关司(局、厅)认真准备关于送审稿的相关背景材料,包括国家相关规定、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征求意见协调情况、国外的相关立法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征求国土资源部意见的,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厅)开展协调工作。 立法协调意见由政策法规司汇总后报部领导审定。 第三十四条部领导列席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有关司(局、厅)收集以下材料,并及时送办公厅: (一)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批示; (二)该草案过去的办理情况及相关材料; (三)国土资源部对该草案反馈的修改意见;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第10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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