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若干意见 ------------------ 2010-05-24 XX县区各区县委、政府: 多年来,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不断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从全市情况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及流转工作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稳定、健康的,但在完善管理、规范流转和加强服务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第47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规范本市依法确权到
2、户的农村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管理 (一)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各区(县)要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依法应确权的土地都要纳入确权范围并确权到户。确权确地的,要全部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严格做到承包地块、面积、合同和证书“四到户”;确权确利的,要签订确利合同并将土地确权证书发放到户;确权确股的,要将土地确权证书发放到户。 (二)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性质和用途。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
3、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要妥善处理好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严格遵守农地农用原则,严禁从事非农建设,严禁破坏耕作层,有效防止破坏耕地等侵害农民长远利益的行为发生。 (三)合理确定农村土地流转期限。农村土地流转期限应当尊重流转双方的意愿,根据流转土地的使用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原则上,对流转后用于普通农作物种植等投入较小的土地,流转期限不宜过长;对流转后用于发展林果业和设施农业等投入较大的土地,流转期限可以适当延长。采取出租方式流转的,租赁合同期限要遵照《合同法》的规定,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
4、得超过20年。 (四)必须保障农村土地流转收益。土地流转双方应根据土地质量、产出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合理确定流转价格。流转期限超过5年的,应当建立价格调整机制,明确约定调整时限和幅度,分时段确定流转价格。流转双方应对各种政策性补贴、流转期满后地上物权属及补偿办法、土地征占应得补偿的归属等作出明确约定。确权确地到户后流转的,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确权确利和确权确股流转给村集体,由村集体统一经营或流转给其他经营主体的,土地收益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户储存,并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合理分配土地收益,确保及时、足额兑现到农户。 (五)依法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承包方采取转包、
5、出租等方式流转,应当及时报发包方备案;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受让方要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及时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变更手续;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变更及备案手续。承包方自愿委托他人(包括各类组织和个人)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XX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中统一制定的书面委托书。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六)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程序。农村土地流转,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土地流转受让方以转包、出租方式取得的土地
6、进行再流转的,应当经原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办理流转备案手续。企业或个人等经营者与村集体签订非家庭承包或流转合同的,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不得私自进行流转;如需进行流转,土地经营者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确权确利和确权确股土地的,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并进行公示。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经民主决策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七)全面推行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制度。除代耕期不足1年不需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外,所有农村土地流转都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过去没有签订合同的,相关当事人要按全市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进行补签;已经签订流
7、转合同双方无异议的,维持原合同不变。流转合同的签订要在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下,由流转双方在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在其他地点完成,但要做到合同的签订、备案在同一地点一次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各备案一份。 二、全面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的服务工作 (八)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建设。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依托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并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区(县)、乡(镇)和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为土地流转提供相关的法律宣传、政策
8、咨询、流转信息、合同签订指导、矛盾纠纷调处和档案管理等系列服务。 (九)提高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化服务水平。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和农村土地流转各方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流转信息平台功能,认真维护好、管理好、利用好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平台。本市农村土地流转的转出信息要全部通过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平台进行发布,同时,要进一步提高全市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登记、备案和统计分析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及时监测农村土地流转动态,汇总农村土地流转数据。要充分利用信息平台,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交流典型经验,切实提高农村土地流转的信息化服务水平。 (十)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价格指导
9、机制。要加强对土地流转价格的统计、监测和分析,通过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平台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向广大农民提供土地流转价格信息。有条件的区(县)、乡(镇)可根据本地区的区位优势、土地质量、土地产出率等因素,探索开展土地流转价格评估工作,建立健全本地区农村土地流转价格指导机制并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公平、合理的价格指导机制,保护土地流转各方利益,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 (十一)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合同备案和档案管理工作。要切实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备案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当事人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要求登记的,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登记管理部门要及时予以登记,并变更土地
10、承包经营权证书。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采取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应当及时进行合同备案;对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当及时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并备案。同时,要认真清理、规范整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台账和农村土地流转台账,加强合同档案管理,切实管好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的各项档案资料。 (十二)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按照乡村调解、区县仲裁、司法保障的总体要求,依法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调解机构,完善调解仲裁程序、调解仲裁方法和调解仲裁制度,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农
11、村土地承包仲裁调解机构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政府法制、司法、信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起多部门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的工作沟通机制,健全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司法、信访等多渠道调处纠纷的工作机制,畅通农户诉求渠道,提高调处纠纷能力。 三、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领导 (十三)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保障农村土地规范有序流转,涉及到千家万户,既关系当前,又涉及长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减少农村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稳定、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12、和责任追究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十四)严格明确职责。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流转的监管工作,乡(镇)政府负责本地农村土地流转的领导管理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土地流转的合同管理、业务指导和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文本的统一制发、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并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变更、备案、发放和登记等具体工作;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流转合同备案等具体工作。 (十五)优化
13、外部环境。要依据《XX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市农业等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进一步加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发展优质、高端、高效农业和融合性产业。大力推广和应用农业高新技术,提高XX县区农业现代化技术装备水平。促进农村 二、三产业发展,增加非农就业岗位,并广泛开展农民就业教育与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就业技能,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步伐。进一步加大城乡居民社会保障统筹力度,提高XX县区农民社会保障水平。通过综合服务配套措施,不断优化和改善农村土地流转的外部环境。 (十六)及时解决问题。各区县委、区县政府
14、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对土地流转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要全面掌握土地流转动态,做好数据统计、检查指导等基础性工作,不断提高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水平。 中共XX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 XX省农村工作委员会 2010年4月29日 第二篇:关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 指导意见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各街道(社区)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青伊湖农场: 为了有序推进土地流转工作,促进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农业产业化
15、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规范土地流转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坚持等价有偿原则,依照流转程序和相关管理要求,细致做好农民工作,推动土地有序流转,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民流转土地。 2、坚持土地使用性质不变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益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3、坚持有利于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
16、发展的原则。土地流转要与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化经营相结合,突出特色产业和主导产业发展,鼓励相对集中、连片开发,促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生产。 -1- 二、流转形式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规模经营。 1、提倡农民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组织和引导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以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方式,组团发展土地特色经营,抱团参加土地规模流转,既创新农村土地经营新机制,又保障和提升农民土地承包基本权益。做到按股分红,
17、实现二次分配。 2、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流转农民土地。大力发展“合作社+农户”的经营模式。动员农民将土地流转给专业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组织有能力的农民参与合作社土地规模经营,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3、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和种养大户流转农民土地进行规模经营。以主导产业和特色农业基地为依托,积极鼓励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采取多种方式流转农民土地,加强与农民的利益联结,充分发挥龙头带动作用,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 三、流转价格与期限 以保障农民土地承包基本权益为前提,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
18、合理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 1、土地流转计价方式。土地流转计价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①实物计价,货币兑现。双方协商以稻谷、小麦等农产品 一定数量计价,按该品种当年的市场价进行货币结算,现金兑现。 ②现金计价,固定浮率。双方协商以货币计价,现金结算,对流转期限超过3年的要设定固定增长比例,原则上每年不低于5%。 ③其他实物计价。双方协商以主要农作物以外其他物品计价,可以现金结算或以物抵价。 ④土地股份计价。以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组建合作社的,按股份确定保底分配额,盈余实行二次分配。 2土地流转指导价格。本着合理、互惠、互利
19、的原则,流转双方商订流转价格。一般依据流转地块区位差异、地质条件、基础设施状况、获利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价格。 我县依据区位、地质等原因,设立土地流转指导价。总体分为三类:甲级地,城XX县区结合部及花木种植老区农地,指导价为1000元/亩或800斤稻谷/亩;乙级地,粮食种植区土地,指导价为800元/亩或700斤稻谷/亩;丙级地,粮食区的岗淤土、碱性沙土土地,指导价为700元/亩或600斤稻谷/亩。 3、流转期限要求。一般不超过15年,最长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规范流转程序 1、土地需求方向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提交土地需求申请;
20、 2、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土地需要方的土地需求信息,进行 登记审查,确认其可行性; 3、向土地流出方提供土地需求信息,约请双方确定代表会面磋商; 4、土地流转双方代表会面洽谈,就土地流转价格、流转期限、支付方式等事项进行协商,达成初步意见; 5、双方达成的初步意见由流出方代表征求所有流转农户意见、达成共识; 6、流出方出具委托书,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流入方签订合同; 7、双方形成合同文本,并报经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审查。 8、经审查批准的合同文本,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土地流转涉及到几个村的,
21、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农民委托的基础上再委托政府与流入方签订合同。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未受承包方委托的不能与流入方直接签订合同。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与流入方签订合同的要附土地流转清册,清册要载明流转面积、流转价格、流转年限,并有流转农户在相应栏目签名盖章确认。 土地流转规范的合同一式五份,流转双方、发包方XX县区、乡(镇)土地流转主管部门各一份。 承包农户自主协商与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合同须使用规范的合同文 本。签好的合同报村委会,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 五、合同
22、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必须实行规范的合同管理。 1、流转合同需载明的事项。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流转土地的四至、面积;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方式;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违约责任。 2、合同审查、鉴证。依据流转当事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流入方签订流转合同的由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审查、鉴证;乡(镇)人民政府与流入方签订合同的由县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中心鉴证。 3、信息档案管理。县、乡(镇)农经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档案和台帐,一般土地流
23、转的,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要逐一备案,信息及时上报县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中心。规模较大的土地流转项目资料报县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中心登记备案。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要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合同兑现情况及时跟踪监督,防范风险,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六、保障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要求,认真做好每宗规模流转项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2、加强服务指导。要加强镇、村两级土地流转服务网络建设,设立土地流转有形市场。乡镇土地
24、流转服务中心要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开展土地流转供求登记、信息发布、土地评估等业务;村级服务站要明确专人负责土地流转信息采集、情况上报,档案管理。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实行县、乡、村三级联动,推动土地流转的健康运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提高土地流转交易的成功率。 3、建立调处机制。乡(镇)要认真做好土地纠纷的调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矛盾调解中心作用,及时调处农村土地流转矛盾纠纷。原则上矛盾纠纷在辖区内解决,辖区内解决不了,可以向县农经部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
25、向人民法院起诉。 4、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县、乡农经部门要积极组织申报土地规模流转项目,争取上级资金扶持。对连片流转达到一定规模的流出方,给予一定的奖补;对土地流转规模大,产业层次高,带动能力强的项目,通过整合农水等部门项目资金,加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对符合高效农业奖补办法的项目,申报高效农业奖补。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第三篇: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新形势下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
26、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和基本原则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基础,以提高土地资源合理有效配置,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建立“农民自愿、依法有偿、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推动农业生产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集约化和标准化,加快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
27、坚持在稳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变的基础上,鼓励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相分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等形式进行流转。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尊重农民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流转土地,也不得擅自截留或扣缴流转收益。流转应坚持平等协商、等价有偿,确保农民“不失地、不失权、不失利、不失业”。 (三)坚持有序流转,规模经营。按照“流转形式多样化、运行方式市场化、实施程序合法化、流转合同规范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以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为基础,以培育特色优势产业为目标,通过强化
28、村级组织管理职能,加强引导和协调,促进土地集中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与当地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区域特色相适应,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逐步推进。 二、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一)鼓励农户依法采取多种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可以采取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土地流转,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农户,也可以是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引导同村同组农户以互换形式使土地相对集中,发展生态高效农业。鼓励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将剩余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次性流转出去。
29、 (二)鼓励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鼓励有资金、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种养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科技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按照产业布局规划,集中连片开发农户流转的土地,建立规模化、标准化的原料基地。 (三)鼓励推广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形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引 导投资主体与流转土地的农户形成利益共同体。 (四)鼓励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在土地流转基本条件不具备,土地仍是农民收入主要来源的地方,要充分发挥种养大户、购销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作
30、用,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通过统一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逐步实现规模经营。 (五)鼓励对“四荒”地和林地进行流转。对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和林地,承包者在承包期内,依法享有继承、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权利。 三、探索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模式 (一)支持有条件的农民自愿放弃承包土地。对迁入城镇定居,自愿放弃承包地的农民,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给予一定补偿,并在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31、流转,领办或联办农业企业,进行土地整理整村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等,着力打造一批千亩以上的、集中成片的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基地,促进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三)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规模流转。对通过土地整理新增的土地及“四荒”地,在确权的基础上可不再发包到户,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流转,进行规模经营,也可跨区域流转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规模经营的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四、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从2009年起,市、县区财政要预算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
3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流转信息平台的搭建和发布,以及市、县区、乡镇、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培训和仲裁机构建设等。 (二)对参与土地流转的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奖补。从2009年起,对连续3年以上从事农村土地规模经营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实行信贷倾斜和用地支持。把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比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相关政策,给予实力强、资信好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一定的授信额度,解决其季节性、临时性生产经营资金不足。允许规模经营主体以联合担保等形式办理贷款手续。农业经营主体在其获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上建设小型提水、引水、蓄水设施的,应当
33、以使用劣质地和改造现有水利设施为主。对规模经营主体因生产必需建造简易仓库、晒场等农业生产配套用房的用地,应视作农业生产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从严控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不超过其经营面积2%的比例,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不得违法占用耕地。 (四)加大对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力度。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劳动力非农技能的培训力度,提高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能力,拓宽就业门路,加快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步伐,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稳定发展创造条件。 五、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市、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
34、门应逐步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和信息平台,乡(镇)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村(居)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站,依法开展土地流转供求登记、信息发布、土地评估和政策咨询等工作。 (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手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书面流转合同。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承包农户委托发包方统一流转的,必须签订书面的委托流转协议。 (三)建立备案登记制度。发包方对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当事人申请
35、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受理、办理。县区、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落实专人负责流转情况的登记、流转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管理工作。 (四)维护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土地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流转价格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集中统一流转的,可综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土地产出等因素,采取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 (五)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农村土地承包
36、经营权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农业经营实体的,在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前,出让方可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供协助,对受让方的农业经营能力、资信情况、履约能力进行核查,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风险防范。 (六)妥善处置土地流转纠纷。对目前已流转的土地,各地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清理,对流转手续不完备、合同条款不齐全的,要通过说服教育、利益平衡的办法引导双方修订合同,并及时做好备案、登记归档工作。市、县区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规范仲裁行为,依法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流转中出现的纠纷。 六、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领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
37、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各县区要制定并落实好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措施,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职责,进一步强化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做好指导工作。国土、财政、金融等有关部门要从有利于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有利于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有利于推进现代农业的发展出发,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工作,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创造良好的条件和政策环境。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
38、意见为准。今后,中央和省如有新的政策,从其规定。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第四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txt我这人从不记仇,一般有仇当场我就报了。没什么事不要找我,有事更不用找我。就算是believe中间也藏了一个lie。我那么喜欢你,你喜欢我一下会死啊。我又不是人民币,怎么能让人人都喜欢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带来的问题,专家学
39、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非农化”和违法使用土地,土地流转对粮食安全的影响以及引发的社会矛盾上。年008有效流转的因素从实际调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政府流转服务能力薄弱、流转信息沟通不畅、流转不规范矛盾纠纷多、农民流转主体地位得不到保障、农民获得土地增值收益难、培育规模经营主体难、流转土地“非粮化”倾向和集体“流转工作经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等问题。 (一)政府流转服务能力薄弱,市场流转信息沟通不畅 在我们调查到的XX市、XX市、XX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正在逐步建立并完善,其中一些县市起步早、设施和人员配备齐全,流转服务平台已开始有效发挥作用。但从全国来看,
40、许多地区还没有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土地流转还处于自发、无序状态,政府部门的流转服务能力更加薄弱,土地供需信息平台尚未形成,供需双方信息沟通不顺畅严重制约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常流转。 (二)流转不规范,矛盾纠纷多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存在土地确权不到位、流转无合同、合同不完备、缺乏利益协调机制、强制流转等不规范行为。这些不规范的行为极易产生纠纷并带来一些遗留问题。尤其是随着农业负担的减少、农业补贴的增加、农地价值的上升,农民、集体、经营主体之间很容易就地块边界、流转价格、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纠纷。 (三)农民流转意愿不强,主体地位难保
41、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农民把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留有一亩三分地心里踏实,对于流转土地存在后顾之忧。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民是流转的主体。然而,从实际情况看,农民的流转主体地位往往受到侵害。一些村干部、基层政府以集体享有承包地的所有权为名,宣称“土地是集体的”,任意收回、越权流转农户承包地,剥夺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它是指入股者(原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依法将农村承包地使用权入股而取得股权的行为。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它是指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
42、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在承包方最后一个家庭成员死亡和承包期内,由最后一个死亡的家庭成员的继承人依法继承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依据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依据,主要有两种: 1、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依据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中得以体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
43、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第四十 第五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思考 (一)政府流转服务能力薄弱,市场流转信息沟通不畅 在我们调查到的XX市、XX市、XX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正在逐步建立并完善,其中一些县市起步早、设施和人员配备齐全,流转服务平台已开始有效发挥作用。但从全国来看,许多地区还没有建立土地
44、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土地流转还处于自发、无序状态,政府部门的流转服务能力更加薄弱,土地供需信息平台尚未形成,供需双方信息沟通不顺畅严重制约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常流转。 (二)流转不规范,矛盾纠纷多 (三)农民流转意愿不强,主体地位难保 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农民把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留有一亩三分地心里踏实,对于流转土地存在后顾之忧。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民是流转的主体。然而,从实际情况看,农民的流转主体地位往往受到侵害。一些村干部、基层政府以集体享有承包地的所有权为名,宣称“土地是集体的”,任意收回、越权流转农户承包地,剥夺农民的知情权
45、和参与权。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它是指入股者(原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依法将农村承包地使用权入股而取得股权的行为。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它是指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在承包方最后一个家庭成员死亡和承包期内,由最后一个死亡的家庭成员的继承人依法继承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依据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依据,主要有两种: 1、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依据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中得以体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 第26页 共2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