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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格式与范文.docx

1、 公文写作格式与范文 公文写作格式与范文篇一集团公司总经理室: 为完善财务制度,明确责任,拟建议对我司费用报销及借款手续调整如下: 一、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报销审批按如下程序办理: 经手人-部门负责人-主管经理/副经理-财务部主管-**审批-出纳付款。 二、2000元以上的报销审批按如下程序办理: 经手人-部门负责人-主管经理/副经理-财务部主管-林超-集团公司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出纳付款。 三、财务部人员对单据审批行使监督权,如认为审批存在不合理,有权要求当事人作出解释;对2000元以下的非正常支出

2、报销凭证有权要求改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室成员作最终审批;对不按有关制度报销的,有权拒签或拒付,并提请上级领导协调解决。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o**年五月二十一日 公文写作格式与范文篇二金锣火腿有蛆、士力架吃出牙齿等上榜2016年度十大食品维权案例。 网络购物问题投诉多 据了解,诚搜网消费舆情中心2016年共收到消费者有效投诉20329件,投诉内容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家电数码、房产家居、日用产品等11个行业,其中网络服务行业、家电数码行业、食品行业的投诉量分别以16%、14%、11%位居投诉前三名。

3、 数据显示,网络服务行业共出现3166件投诉居投诉榜首。其中,网络购物新兴消费形式出现后,也存在不少的问题,如假冒伪劣产品、三无产品、出现消费纠纷后维权难等成为行业的顽疾。 同时,食品行业以2257件投诉位列第三。网络订餐餐厅的卫生环境、厨师健康问题、经营许可证、差评后给双方带来的纠纷等成为新投诉热门。 金锣火腿上榜十大维权案例 诚搜网从300个消费者维权案例中,通过网友不记名票选的形式,从食品、汽车、家电数码等维权热门行业中,筛选出典型案例。其中,在食品行业的10大维权案例中,涉及金锣、玛氏、华联、金掌勺等多家知名企业。 维权案例显

4、示,金锣火腿肠有蛆虫成为经典案例。 2016年8月,消费者李女士在河口镇某超市购买了金锣牌火腿肠,在欲拿火腿肠撕开准备给一岁的女儿吃时,发现其中一根火腿肠已经生出了蛆虫。在向当地卖场方讨要说法时,大卖场把责任推给了供货商。最终卖场及供货商共同支付了2600元慰问金,双方达成和解。 而士力架巧克力吃出牙齿也同样入围。武汉消费者徐女士为孩子购买士力架巧克力后,发现其中有颗牙齿,随后徐女士向士力架销售商及生产商发起维权。最终,巧克力生产商玛氏公司表示,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双方已进行沟通,并会按照相关法律赔偿。 食品巨头玛氏旗下的巧克力品牌德芙进入中国市场二十余年,长期

5、占据着国内巧克力的头把交椅。然而德芙一款巧克力产品被检出矿物油含量超大幅偏高,可能会给肝脏、脾脏及淋巴结等器官造成损害。 德芙丝滑牛奶巧克力中的矿物油成分,可能来自生产及包装过程中机械设备使用的润滑油、包装纸上含有矿物油成分的印刷油墨等。欧盟食品安全局2013年的评估报告显示,中低黏度的mosh类物质(碳原子数为c16~c35)能在动物体内积聚,并在肝脏、脾脏及淋巴结等器官中产生微肉芽肿。 继德芙被爆出矿物油超标后,海天、老干妈、老干爹、友加等多款油辣椒产品被检测出矿物油超标、含有多环芳烃化合物以及增味剂等。 公文写作格式与范文篇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6、 (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XX县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为船舶提供码

7、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3.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5.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 6.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 7.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

8、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保护和部门保

9、护。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六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10、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 第八条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在国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港口理货经营地域为申请人所在地的行政区域; (三)

11、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理货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设施,有业务章程、理货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备与港口理货业务相适应的,能与港航电子数据交换中心和电子口岸顺利进行数据传输的理货信息系统和技术装备。 第九条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配备海务、机务、环境工程专职管理人员至少各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资历;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2、 (四)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 第十条港口工程试运行期间从事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

13、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5.码头、装卸设备、港池、航道、导助航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等港口设施主体工程已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建成,并经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主要装卸设备空载联动调试合格; 6.港口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已按要求与港口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完成,且已通过安全设施验收和消防设施验收或者备案,环境保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14、规章、标准规定的试运行要求;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已制定试运行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经专家审查通过。 第十一条从事港口装卸和仓储业务的经营人不得兼营理货业务。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

15、证明; (四)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 (五)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六)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七)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的,应当提供上述 (一) (二)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 (一) (二)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港口工程试运行期间从事经营的,应

16、当提供上述第 (一) (二) (四) (六)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从事港口理货除外),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

17、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所持有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试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试运行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向港口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可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

18、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予许可的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的同时,应当将许可情况通知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省级交通。。港口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19、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许可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

20、四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址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二)除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 (二)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

21、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保证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完好、畅通。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核定的功能使用和维护港口经营设施、设备,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二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堆场、仓库、储罐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快捷

22、便利,保证旅客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保持良好的候船条件和环境。 第二十三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港口作业。 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征用港口设施,港口经营人应当服从指挥。港口经营人因此而产生费用或者遭受损失的,下达征用任务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在旅客严重滞留或者货物严重积压阻塞港口的紧急情况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进行疏港。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措施,进行疏港。港口内的单位、个人及船舶、车辆应当服从疏港指挥。 第二十五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

23、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予以公布,并报送交通运输部和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港口经营

24、人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 第二十九条港口经营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不得对具有同等条件的服务对象实行歧视;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第三十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

25、额交纳港口行政性收费。 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 港口经营人有权拒绝违反规定收取或者摊派的各种费用。 第三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港口行政性收费的征管工作,保证港口行政性收费征收到位,并及时足额解缴。 港口行政性收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部和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报送港口统计资

26、料和相关信息,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建设港口管理信息系统。 上述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

27、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两个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

28、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有前款第 (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港口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29、 第三十八条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九、十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

30、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及时和不如实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

31、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检。。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第四十四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向港口经营人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由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印制。 第四十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的港口章程应当在公布的同时送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港口引航适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同时遵守《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6日交通部发布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4号)同时废止。 第19页 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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