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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doc

1、 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                  辽建发[2005]42号  各市建委、房产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委)、经委、财政局、人事局、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按照《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52号)的规定,我们起草了《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辽宁省建设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

2、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民政厅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采暖费实行“暗补变明补”,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直接发给职工个人,现就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目的和原则    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目的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谁用热谁交费,单位将采暖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发放给职工个人,由用热个人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明

3、确供用热双方权利与责任,实行供需见面,提高采暖收费率和供热质量,保证冬季供热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促进城市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    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原则:一是供热收费制度改革必须与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按个人住房面积标准承担的采暖费与个人享受的采暖补贴相适应;三是城市供热由单位全部负担为由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四是职工采暖费标准实行属地化管理,中央和省属单位按单位所在地采暖费标准执行;五是现住房面积超过规定住房标准部分的采暖费全部由个人负担。    二、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范围(对象)    享受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范围包括:机关、事业单位

4、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或企业),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工(职工工资中已经含采暖费的除外)。    三、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方法及标准    1.采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计算方法    各市可以从以下两种计算方法中选择:    (1)职工年工资×(城市上个采暖期住宅应收采暖费总额÷全市实际享受采暖职工工资总额)÷12个月    城市上个采暖期住宅应收采暖费具体数额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2)职工月工资×各市采暖费补贴测算的系数    2.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对象的住房面积标准根据《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省房委字

5、[2000]9号)的规定,划定如下:    ①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住宅面积标准:正副厅(局)级140平方米,正副处级105平方米,科级和科级以下85平方米。    ②具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党政机关公务人员)住房面积标准:教授、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人员140平方米。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人员105平方米,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及以下相应职称的人员85平方米。    ③工勤人员:住房面积标准: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85平

6、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05平方米。    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参照党政机关住房面积标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经职代会讨论后,确定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    3.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形式    按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补贴数额,以货币按月发给职工个人。    四、负责职工采暖费补贴的单位    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的采暖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    ②退休职工采暖费补贴的单位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③离休干部住房标准内的采暖费,夫妻补贴不足的部分,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负责。   ④特殊困难企业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7、和其他特困居民的采暖费补贴,经各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地方建立的供暖专项调节资金或地方财政解决。    五、采暖费的管理    1.职工的采暖费,按其所在地省辖市政府制定的采暖费标准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2.享受采暖费随工资发放的人员,职务(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的职务,以及工人技术等级)和工资标准发生变化时,重新计算采暖补贴数额,从变化的当月起执行新的补贴标准。    3.采暖费标准调整时,要根据采暖费调整全额和执行时间,从当月起相应调整采暖费补贴标准。    六、几点要求    1.各市政府要把采媛费随职工工资发放工作摆到重要日程,精心组织,缜密安排。    2.各级供暖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计委、财政、民政、物价、经贸、统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在制定本市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补贴办法时,要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    3.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实行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意义,积极配合,保证采暖补贴顺利实施。    本方案只适用省辖市,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市要按照本方案在2005年8月底前制定出台实施办法,自2005年—2006年采暖期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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