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来源:个人图书馆此文来自“辽宁双拥优抚工作”的文件夹[【政策法规】]2008年 辽宁省优抚工作管理规范 序 言 优抚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巩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优抚工作历史悠久、对象特殊、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在新的历史时期,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优抚工作应坚持“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不断提高服务水平。2003年全省农村费税改革以后,过去由乡镇(街道)和群众个人负担的部分优
2、抚资金改为由县级以上财政负担。与此相适应,优抚工作的重心由乡镇(街道)转到县(区)。2004年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颁布了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列》,对优抚政策进行了完善和调整。特别是近年来,优抚对象的人员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保障水平大幅度提高,对优抚工作如何科学管理、完善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各地进行了积极探索,利用信息技术发展成果,不断改进优抚工作的传统工作方式,我们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的工作实际,编写了《辽宁省优抚工作规范》。优抚工作规范的制定和推行,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服务性政府、为优抚对象排优解难,具体体现,是全面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实现优抚工作公开、公平
3、公正的有效措施。《辽宁省优抚工作规范》在历时一年的编写过程中得到了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有关处(室)、各市民政局优抚科(处)和部分县(区)从事优抚工作同志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辽宁省优抚工作规范》编写中主要依据近年来国家、省出台的优抚政策,参照各地工作实践和经验编撰的,供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由于我们的水平有限,《辽宁省优抚工作规范》的编写还存在很多问题,请大家在实际工作中多提宝贵意见,以便我们进行改进。今后当国家和省调整或出台政策时,按新规定随时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优抚工作的审核审批业务 第一节 伤残抚恤 一、伤残人员新评(补评)
4、残疾等级的审批 (一)适用对象和要求 (二)办理程序 (三)书面材料 1、申请报告 2、身份证明 3、提交档案材料 4、负伤时原始病历记载 5、直接证明材料 6、格式文书 二、伤残人员等级调整的审批 (一)适用对象和要求 (二)办理程序: (三)书面材料: 三、伤残人员恢复抚恤的审批 (一)适用对象 (二)办理程序 (三)书面材料 四、伤残人员证件遗失破损换证的审批 (一)政策依据 (二)办理程序 (三)书面材料 五、伤残人员外地迁入换证的审批 (一)政策依据 (二)办理程序 (三)书面材料 六、伤残人员
5、从部队退役转入地方换证的审批 (一)政策依据 (二)办理程序 (三)书面材料 七、伤残人员入住省荣军医院的审批 (一)收养条件 (二)审批程序 (三)资金费用 八、伤残精神病人入住省康宁医院的审批 (一)收治对象和审批 (二)医疗和康复 (三)资金费用 (四)办理程序 九、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械的审批 (一)配制对象 (二)配制原则和配制范围 (三)各类辅助器械的配制条件 (四)辅助器械使用年限 (五)申请审批手续和配制办法 十、伤残抚恤金的发放 十一、残情检查和伤残等级评定的组织实施 (一)组织保障 (二)医疗设施保障 (三)组织实施 第二节
6、 死亡抚恤(烈士褒扬) 一、烈士的审核、审批 (一)批烈对象分类 (二)办理程序 1、《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公布后牺牲的对象 2、《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公布前牺牲的对象 3、书面材料要求 二、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审批 (一)政策依据 (二)办理程序 (三) 书面材科及格式文书 三、烈士陵园入葬人员的审批 四、省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 (一)办理程序: (二)书面材料: 五、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 (一)办理程序: (二)书面材料 第三节 优待和补助 一、在乡复员军人的审批 (一)政策依据 (二)办理程序
7、 (三)书面材科及格式文书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审批 (一)办理程序 (二)书面材科及格式文书 三、抗美援朝民兵民工的审批 (一)办理程序 (二)书面材科及格式文书 四、在乡复员军人特别困难遗属的审批 (一)办理程序(同在乡复员军人相同)。 (二)书面材科及格式文书: 五、参战人员的审批 (一)政策依据 (二)办理程序 (三)书面材科及格式文书 六、参试人员的审批 (一)政策依据: (二)审批程序 七、义务兵家庭的核定 (一)政策依据: (二)办理程序 (三)书面材料 (四)格式文书 八、老党员的审核审批 (一)政策依据 (二)审批
8、程序 九、1-4级残疾军人遗属的审批 十、入光荣院人员的审批 (一)对象范围 (二)审批程序: (三)书面材料: 第二章 优抚工作的管理 第一节 抚恤补助优待资金的管理与拨付 一、编制优抚经费预算 二、优抚专项经费的核拨 (一)本级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经费核拨 (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款经费核发 (三)义务兵及其家庭优待金申报核拨 (四)在乡复员军人、“三属”、在乡残疾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待金的核拨 三、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调整 (一)抚恤补助标准的调整 (二)需要调整项目 (三)测算方法 四、抚恤补助优待资金的社会化发放 (一)伤残人员、“三
9、属”抚恤金,1-4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发放 (二)、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发放 (三)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 (四)、享受抚恤补助人员丧葬费的发放 (五)烈士一次性褒扬金的发放 (六)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差额补助的发放 (七)残疾军人丧葬补助费的审批发放 五、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一)政策依据 (二)优抚对象参保 (三)医疗补助费的发放 第二节 优抚对象的档案和资料管理 一、伤残人员的档案管理 二、烈属、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的档案管理 三、享受生活补助人员的档案管理 四、优抚对象数据和电子档案的管理 (一)民政部优抚对象管理软
10、件 (二)优抚对象名册管理 (三)统计报表 五、各类优抚对象证件管理 (一)伤残证 (二)定期抚恤证 (三)定期补助证 六、乡镇(街道)优抚对象管理台账 (一)乡镇(街道)需建立四本台帐 (二)建立优抚对象数据变动台帐 第三节 优抚对象服务管理 一、优抚对象服务手册的主要内容和发放 二、建立优抚工作联络员制度 (一)政策依据 (二)主要内容 (三)、联络员的工作职责 三、做好优抚对象信访工作 (一)政策依据: (二)办理程序: 第四节 光荣院管理 一、养员入(出)院 二、供养标准 三、管理和服务 四、光荣院设施和设备管理 五、养员的医疗
11、和康复 第三章 优抚对象及其权益 第一节 优抚对象的范围及定义 一、优抚对象的范围: 二、各类优抚对象的定义 第二节 残疾军人的权益 一、生活保障 1、抚恤补助 2、护理费领取 2、集中供养 3、一次性抚恤金 4、丧葬补助费 5、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6、劳动权益保护待遇 7、异地入户待遇 8、就地农转非 9、配置辅助器械 二、住房保障 1、租赁公有住房 2、购买廉租房 3、住房动迁 三、医疗保障 1、医疗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待遇 3、医疗补助待遇 四、优待政策 1、子女就学优惠 2、奖学金待遇 3、交通优待 4
12、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节 “三属”的权益 一、生活保障 1、享受定期抚恤 2、享受一次性抚恤金 3、享受优待金 4、享受遗属死亡抚恤 二、就业和安置 1、就业安置优惠 2、养老补助 二、住房待遇 1、租赁公有住房 2、购买廉租房 3、住房动迁 三、医疗待遇。 1、医保缴费 2、享受医疗补助 3、享受医疗大病救助 四、教育和入伍优待 第四节 在乡复员军人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权益 一、生活保障 1、定期定量补助 2、优待补助 3、特殊救济 4、差额补助 5、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6、丧葬补助 7、遗属待遇 8、缺乏审批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13、 9、走访慰问待遇 二、住房保障 1、建房优惠 2、建房标准 3、政策优惠 4、产权确定 5、孤老对象一般不予建房 三、医疗保障 1、参加医疗保险 2、享受医疗补助 3、享受医疗大病救助 4、诊疗优惠 第五节 参战(参试)人员的权益 1、伤残等级评定 2、养老缴费优惠 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4、残疾子女手术优惠 5、低保补助 第六节 现役军人的权益 一、义务兵本人的权益 1、邮政优惠。 2、复工复职政策 3、义务兵安置 4、报考普通高等学校 5、医疗优惠 6、交通旅游优惠 二、义务兵家庭待遇 1、享受优待金 2、保留承包土地
14、3、入学入托优待 第七节 抗美援朝民兵民工、特别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遗属和老党员的权益 1、抗美援朝民兵民工 2、特别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遗属 3、老党员 第一章 优抚工作的审核审批业务 本章编人了全省优抚工作的各类主要业务事项,并按照审批、审核、政策研究制订、各类标准的调整、业务管理等五类进行编写。在审批、审核事项中主要按照政策依据、办理程序、书面材料、信息管理等内容进行编写。 第一节 伤残抚恤 一、伤残人员新评(补评)残疾等级的审批 (一)适用对象和要求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对象包括: 1、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4、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5、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所列第3、第4、第5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到民政部门办理评残手续时,需事先到同级人事部门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补办
16、评定残疾等级的对象是: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评人员不受负伤、诊断和鉴定的时间限制。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详见书面材料)。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审查后,同意申报评定伤残等级的,应出具公函,连同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其户口所在县级民政部门。 3、经县级民政部门初步审查,认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符合评定伤残等级的,填写《辽宁省伤残人员评定伤残等级报批表》(见
17、表1),连同本人申请、单位报告以及其它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市民政局,由市级民政部门进行行政审核。 4、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评残规定的,向省民政部门申报,由省残疾军人鉴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医疗检查和残疾等级评定,一般每年进行两次检评;申请人的《伤残等级检评通知书》(见附件1)由市级民政部门通知领取。 5、申请人接到《伤残等级检评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到省指定医院检评;相关评残材料通过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合格,报送省民政厅履行行政审批手续。 6、凡是在县、市和省级民政部门进行评残申报、审核以及审批时,不符合评残规定或伤残等级评定条件的,同级民政部门需签发《不予评残(备案)决定书》(见附件2),并加
18、盖优抚专用章,交付申请人本人留存;上报材料退还县级民政局,并做好申请材料(复印件)的整理归档工作。 7、经省统一组织鉴定评定并通过行政审批后,由省民政厅打印证书,逐级发给个人。县级民政局从伤残人员经行政审批确定残疾等级的第二个月起,给予抚恤。 非行政编制伤残人民警察和民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并做好评残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三)书面材料 1、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叙述申请事项,明确参加工作或入伍时间、退役和离退休时间;负伤时所在单位名称(部队番号)、职务;致残时间、地点、原因(包括负伤时工作状态和具体负伤情节)、部位,以及目
19、前伤残情况。 (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或乡镇)同意申请评残的公函。 ①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申请评残的,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明确申请人的行政编制属性和警衔。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战因公负伤申请评残的,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应当明确其行政编制属性。 ②公函应单独开具并加盖审查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指行政章或其组织人事(劳资)部门公章;街道乡镇公章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章。公安部门是指政治机关章。 2、身份证明 (1)退役军人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申请评残的,应提交有效退役证件原件(如遗失证件的,由单位提供退役登记表)。
20、 (2)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以及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应提供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校学生为学校及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无工作单位、无社会保险关系的证明。 (3)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申请评残的,出具国家公安部监制的“人民警察证”和证明公务员身份的人事档案登记材料并由主管领导签字认证。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战因公负伤申请评残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事(组织)部门出具明确其行政编制的人事档案登记材料,并由主管领导签字认证。 (5)申请人本人近期免冠正面2寸半身彩色照片四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
21、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需出具同级人事部门工伤认定书。 3、档案资料 (1)退役军人(参战参训民兵民工)人事档案中或军队有关部门保存的由所在部队出具的涉及其本人负伤的原始治疗及善后处理情况的书面材料,并盖有部队公章(团级以上政治部门)或部队负责人签名盖章(需附团以上部队出具的对该负责人情况的证明材料),如:部队鉴定、事故处理报告、值班日志、荣誉证书等(可证明负伤情况的材料即可)。 上述材料出具时间应为军人服役期间(参战参训民兵民工指在军队参战、参训及工作期间),否则不属法定有效材料。 (2)人民警察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事档案中或所在单位有关部门保存的由所在
22、单位出具的法定有效的涉及其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及善后处理情况的书面记载材料,并盖有单位公章。如:事故鉴定及处理报告、荣誉证书及其审批材料,以及公安或司法鉴定机关出具的司法(损伤)鉴定报告、法医检验报告。上述材料出具时间应为从事相应人民警察或国家机关工作期间,否则不属法定有效材料。 (3)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以及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因见义勇为受伤致残的,需出具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证书和表彰文件等材料。 ⑷申请人因交通事故负伤的,应提供相应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本人在交通肇事中负全部或主要责
23、任,不予评残。 4、医疗资料 (1)申请人负伤时首次医疗病历、首诊医疗终结意见病历和连续医疗病历,包括:住院或就诊病历,手术记录,出院证明、病情诊断证明书,正式的病情检查分析记录(报告)和转院证明等。其中:首诊医疗病例,是指当事人受伤后立即接受医院治疗病历;首诊医疗终结意见病历,是指首诊医疗结束后,医院书写的治疗结论性意见;连续医疗病历,是指首诊医疗终结后,由于受伤部位未治愈,继续进行治疗的医院病历。 (2)申请人人事档案中或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能说明其负伤致残原因及负伤情况的书面材料(如上款所举)。 (3)病历和诊断证明等材料应以原件为准,如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提交复印件并
24、加盖出具单位或部门公章并说明病历的出处;如有涂改痕迹或其它可疑之处时,应予核实。 上述材料签署时间应为当时受伤治疗期间,否则不属法定有效材料。 5、证明材料 评残申请材料中除上述材料外,下列材料可归入此类。 (1)军人退役(参战参训民兵民工为离开军队单位)以后,原所在部队出具的记载其负伤情况并盖有部队公章的证明,或由地方有关单位(组织)出面进行调查后取得的并盖有单位公章证人证言、调查报告的名称及其有关负伤记载的摘要;以及退役后公安或司法鉴定机关出具的司法(损伤)鉴定报告、法医检验报告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 (2)人民警察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负伤时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工作
25、劳动)关系后,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记载其负伤情况并盖有单位公章的证明,或由相关单位组织出面进行调查后取得的并盖有单位公章的目击证人证言、调查报告及其有关负伤记载的摘要。 (3)申请人患尘肺病等法定职业病评残的,其档案中应具备有关施工的记载或原所在部队确认其曾在服役期间从事过粉尘作业(国防施工)等职业病引发因素接触史的证明,以及民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在确认其入伍前和退役后无从事粉尘等职业病引发因素作业(接触)史或未在有可能接触有粉尘等职业病引发因素的环境下工作、生活的证明材料,还须附市卫生局指定的职业病鉴定机构出具的诊断鉴定。 (4)申请人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应提供相应的法定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鉴
26、定结论。 (5)因见义勇为受伤致残的,需出具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证书和表彰文件等材料。 因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申请人,应附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的刑事判决书。 6、格式文书 (1)《辽宁省伤残人员评定伤残等级报批表》(见表1),其填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基本要求: ①上述所有材料用A4纸书写或打印;如材料中有使用非A4规格且只作单面记录的纸张,一般应粘贴在A4上之后再提交。 ②《辽宁省伤残人员评定伤残等级报批表》中“致残时间、地点、原因”栏目的填写必须全面、简洁,涉及数字部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如“2001年2月11日(时间
27、)在沈阳市南京东路、河南路口执行巡逻任务时因公交车违章行驶被撞负伤”; ③《辽宁省伤残人员评定伤残等级报批表》“离开部队时间”一栏,是指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退役证件上的证件填发时间;军队离退休干部为有关档案中民政安置部门批准接收安置的时间; ④《辽宁省伤残人员评定伤残等级报批表》中有关伤残情形、医疗机构病历记录或诊断证明栏目摘抄的相应内容中出现医学外文缩写符号的,县级民政部门应以附件形式将其规范汉语译文随材料一并上报; ⑤《辽宁省伤残人员评定伤残等级报批表》中凡涉及时间、地址、单位栏目中的数字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涉及编号的栏目建议使用号码机加填(黑字或蓝字);有
28、关伤残等级的栏目应使用相应的伤残等级专用章加填(红字); ⑥市、县级民政部门意见一栏,必须签署意见和年月日,并由现任优抚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优抚专用章。民政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在编职工评残(指新评、调整等级和换证),必须由同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字。 ⑦“入伍或参加工作时间”栏可填最初参加工作或入伍时间,但应在备注栏中注明有关情况,如某人民警察1978年1月入伍,1983年9月退伍安置进入企业,1990年7月通过公开招警进入公安部门工作,在公安岗位上因公负伤,其《报批表》“入伍或参加工作时间”栏可填为1978年1月,在《报批表》背页“备注”栏中注明:该同志1978年1月入
29、伍,1983年9月参加工作,1990年7月参加公安工作; ⑧填写《辽宁省伤残人员评定伤残等级报批表》时,发现申请人各申报材料中记载的姓名、籍贯、出生年月、入伍(参加工作、离开部队)时间等项有相互出入的,须本人书面说明并经单位证明,由县级民政部门与其户口簿、身份证、离退休证或本人其它档案材料核查清楚后再予填写; 《辽宁省伤残人员评定伤残等级报批表》备注栏内应核填所发伤残证件生产流水号。 (2)专项要求: ①《辽宁省伤残人员评定伤残等级报批表》第2页“伤残情形”一般指档案或原始病历中记代的负伤部位近期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的伤残情形;如无近期诊断记录,一般可为档案或原始病历中记载的
30、医疗终结时的伤残情形,或司法、工伤鉴定报告记载的伤残情形; ②《辽宁省伤残人员评定伤残等级报批表》第4页中“档案材料记载”栏主要填写申请人提交的各类档案材料的名称及其有关负伤记载的摘要; ③《辽宁省伤残人员评定伤残等级报批表》第4页中“负伤时原始病历记载”栏主要填写申请人提交的各类原始病历材料的名称及其有关负伤记载的摘要,并相应注明医疗机构名称;有关医疗机构病历记录或诊断证明栏目摘抄的相应内容应与申请评残的伤残部位一致; ④《辽宁省伤残人员评定伤残等级报批表》第4页中“直接证明材料》栏主要填写申请人提交的各类直接证明材料的名称及其有关申请人负伤记载的摘要。
31、 (3)《伤残等级检评通知书》(略) (4)《不予评残(备案)决定书》(略) 二、伤残人员等级调整的审批 (一)适用对象和要求 调整伤残等级的对象是: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发证的残疾人员,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且上次评定伤残等级在一年以上。 (二)办理程序 申报、检评管辖和审批程序见“伤残人员新评(补评)残疾等级的审批”(略) (三)书面材料 1、申请报告 (1)个人书面申请:明确提出申请事项(调整伤残等级),并说明现残情加重情况。 (2)申请人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或乡镇),按照人员管理权限由组织或人事
32、部门,出具同意调整残疾等级的意见材料,并由主管领导签字和加盖公章; 2、县级以上(即卫生部门认定的二、三级)医疗卫生部门的诊断证明(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如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提交加盖出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如医疗卫生部门诊断证明中明确申请人现残情复发需进一步治疗(如需进行手术等)的,则应待进行治疗且残情相对稳定后再予申报调整残疾等级。 3、申请人本人近期免冠正面2寸半身彩色照片4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 4、患尘肺病等职业病要求调整残疾等级的,须附市卫生局指定的职业病鉴定机构出具的诊断鉴定。 5、调整伤残等级,只限定为民政部门所存伤残抚恤档案中记载的并经民政部门
33、核准确认的负伤部位;对于要求新增受伤部位与原受伤部位一并检评的,应按评残审批的要求由当事人提供新增受伤部位的档案记载或原始病历等材料。 7、格式文书: (1)《辽宁省伤残人员调整伤残等级报批表》(见表2),其填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基本要求同《辽宁省伤残人员评定伤残等级报批表》。 专项要求: ①《辽宁省伤残人员调整伤残等级报批表》第1页“伤残情形”一般指民政部门现所存伤残抚恤管理档案中登记的经市民政局批准确认的关于负伤部位最后的伤残情形记载; ②《辽宁省伤残人员调整伤残等级报批表》中“调整伤残等级理由”主要摘录申请人近期在县级以上医疗单
34、位就诊时,该医疗单位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书、手术记录、出院证明等名称及其中关于现有档案所载负伤部位残情状况的记录摘要,并应注明医疗机构名称; ③有关医疗机构病历记录或诊断证明栏目摘抄的相应内容应与申请调残的伤残部位一致,其它无关内容不应填写在此栏目中。 (2)《伤残等级检评通知书》(同附件1) (3)《不予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同附件2) 三、伤残人员恢复抚恤的审批 (一) 适用对象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被中止抚恤优待残疾人员,因服刑期满、恢复政治权利或取消通缉后,可申请恢复残疾抚恤。 (二)办理程序 1、伤残人员本人向所在单位(无
35、工作单位的向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所在单位(街道乡镇),经核实确系刑满释放,同意申报恢复伤残抚恤的,可向其户口所在县级民政局提出书面报告,连同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其提交的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县级民政局审查。 3、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查认为材料齐全、可以恢复伤残抚恤的,填写《辽宁省伤残人员恢复伤残抚恤报批表》(见表3),连同本人申请、单位报告和司法部门释放证明,以及其它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局。 4、市级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省民政部门审批,从批准第二个月月起恢复抚恤(非行政编制伤残人民警察仍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并做好恢复伤残抚恤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36、 5、在县、市、省级部门进行受理、审核和审批过程中,认为不符合恢复伤残抚恤规定的,同级民政部门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恢复(备案)决定书》(见附件3),并做好申请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三)书面材料 1、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明确提出申请事项(恢复伤残抚恤)并说明犯罪时间、罪名及获刑、释放(含恢复政治权利)情况。 (2)申请人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公函: ①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乡镇)受理申请并审查同意后,出具为其其恢复伤残抚恤的公函; ②公函应单独开具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人落户后的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3、监狱部门的《释放证明书
37、》(假释的还须附公安部门的《假释期满证明书》)、公安部门恢复政治权利证明。 4、原伤残抚恤证件。 5、法院刑事判决书(含减刑判决书)。 6、申请人本人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4张。 7、所有材料用纸要求同前。 8、格式文书 本项审批的格式文书为《辽宁省伤残人员恢复伤残抚恤报批表》填写时应注意下列情况: 基本要求同《辽宁省伤残人员评定伤残等级报批表》。 专项要求: (1)《辽宁省伤残人员恢复伤残抚恤报批表》第1页“伤残情形”填写要求同《辽宁省伤残人员调整伤残等级报批表》; (2)《辽宁省伤残人员恢复伤残抚恤报批表》中“停止抚恤时间和原因”主要根据法院相关刑事判决书等摘
38、录申请人犯罪时间、罪名及获刑情况,并应注明审判机关名称,如:“在2004年1月至9月期间(犯罪时间)因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犯罪情节),于2005年1月6日(时间)被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法院(审判机关)以受贿罪(罪名)判处有期徒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万元(获刑情况)”; (3) 《辽宁省伤残人员恢复伤残抚恤报批表》中“恢复抚恤理由及证明材料”主要根据法院减刑(含假释)判决书、监狱部门的《释放证明书》等摘录申请人刑罚执行情况、释放(含恢复政治权利)情况,并应注明相关执法机关名称,如:“2002年5月12日(获得减刑时间)被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机关)判以减刑6个月(减刑情况)”
39、2004年1月16日(获得假释时间)经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机关)裁定假释,同日释放(释放时间),2005年6月16日假释期满(假释期满时间),同日起恢复政治权利(恢复政治权利时间)”。 证明材料:①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减刑)判决书;②锦州市×××监狱释放证明;③锦州市公安局××分局假释期满证明;④“锦州市公安局×××分局恢复政治权利证明”。 四、伤残人员证件遗失破损补证的审批 (一)办理程序 1、申请人伤残证件因保管不善遗失或损坏,向所在单位(街道或乡镇政府)报告。 2、申请人向所在县级民政局提出补证申请。 3、县级民政部门受理审查后认为符合补证规定的,申请人在当地市级
40、以上报纸登报声明作废,并将登报作废声明报纸和报社报交费发票交与县级民政部门;满六个月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填写《辽宁省伤残人员补证报批表》(见表4),并签署意见加盖优抚专用章,将残疾人员伤残档案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市级民政部门。 4、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辽宁省伤残人员补证报批表》签署意见加盖优抚专用章,将残疾人员伤残档案和相关材料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批。 5、在县、市、省级部门进行受理、审核和审批过程中,认为不符合补证规定的,同级民政部门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将上报材料逐级退还县级民政局,并做好申请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二)书面材料 1、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明确提出申
41、请事项,说明本人和伤残证件基本情况、并说明证件遗失或损坏的时间、地点、原因。 (2)申请人所在单位(街道或乡镇)经核实后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3)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有本人在当地登报的作废声明和报社出具的登报收据。 (4)已破损严重确不能继续使用的伤残证件。 (5)本人近期免冠正面2寸正身彩色照片4张。 ⑹所有材料用纸要求同前。 2、格式文书 本项行政审批的格式文书为: 《辽宁省伤残人员补证报批表》,填写基本要求同《辽宁省伤残人员评定伤残等级报批表》,其中第1页“伤残情形”填写要求同《辽宁省伤残人员调整伤残等级报批表》。 五、伤残人员外地迁入换证的审批 (一)政策依
42、据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民政部第34号令)、《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民发〔2004〕198号)、《关于换发伤残人员证件的通知》(民函〔2004〕305号)。 (一)办理程序 1、外省残疾人员户口迁入我省和省内迁移伤残抚恤关系的,落户地县级民政部门凭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和当事人原户籍所在地省级民政部门(省内迁移的为市级民政部门)同意并加盖印章的迁移证明信,接收残疾档案。 2、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查核实无误,符合外地迁入换证要求,填写《辽宁省外地迁入伤残人员换证报批表》(见表5),连同本人伤残档案以及其它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市级民政部门。 3、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辽宁省外
43、地迁入伤残人员换证报批表》签署意见加盖优抚专用章,将残疾人员伤残档案和相关材料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省民政厅在向迁出地省级民政部门核实后进行审批。 4、在县、市、省级部门进行受理、审核和审批过程中,认为不符合迁移换证规定的,同级民政部门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将上报材料逐级退还县级民政局,并做好申请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5、县级民政部门在审准发证第二年起给予伤残抚恤,非行政编制伤残人民警察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并做好换证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三)书面材料 1、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明确提出申请事项(外地迁入换证),并说明本人参加工作或入伍时间、地点、退役和离休时
44、间,负伤时所在单位(部队)、职务、致残时间、地点、原因(包括负伤时工作状态和具体负伤情节)、部位以及残情等基本情况、户籍迁移(含落户)情况、就业、家庭成员等基本情况。 (2)本人近期免冠正面2寸半身彩色照片3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 (3)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4)原伤残证件。 2、申请人户口迁出地民政部门及所在单位(申请人的档案管理单位)应当提交的材料: (1)户口迁出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并应注明伤残抚恤金(含护理费)发放情况; (2)伤残抚恤管理档案材料; (3)2005年全国统一换证前批准的伤残人员,应有历次统一换证的审批登
45、记材料。 以上材料齐全,符合评残范围、条件及审批权限,并由户口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密封后函至迁入地县级民政部局。 所有材料用纸要求同前。 3、格式文书 本项审批的格式文书为《辽宁省外地迁入伤残人员换证报批表》填写时应注意下列情况: 基本要求同《辽宁省伤残人员评定伤残等级报批表》。 专项要求: (1)基本情况按照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提供的伤残抚恤档案记载(一般以最近的1份审批登记为准)填写。 (2)有关伤残证件栏目,应在伤残人员提供的证件与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提供的伤残抚恤档案核对无误后填写。 六、伤残人员从部队退役转入地方换证的审批 (一)办理程序 1、残疾军人从部队退役或离休
46、退休、户口迁入本省的,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逾期不予受理),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并需提供下列材料:《户口簿》、《残疾军人证》(原件)、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原件)以及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2、县级民政部门受理审查后,认为符合部队退役换证规定的,填写《辽宁省伤残人员评定伤残等级报批表》(表1),将其换证所需档案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局。 3、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换证规
47、定的,向省民政部门申报,由省残疾军人鉴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医疗专家进行残情复查和残疾等级确认,一般每年进行两次检评。 4、符合评残条件的申请人到市级民政部门领取《伤残等级检评通知书》,由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到省指定医院检评;相关换证档案材料通过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民政厅履行行政审批手续。 5、对不符合评残范围、条件和审批权限的,县级民政部门不予受理,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发现问题或一时把握不准的,应暂缓受理,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处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应当暂缓受理,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
48、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与《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的,民政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及其相关材料,不予换证,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6、县级民政部门在审准发证第二年起给予伤残抚恤,并做好换证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三)书面材料 1、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本人申请:明确提出申请事项(部队退役换证),并说明本人参加工作或入伍时间,退役和离退休时间,负伤时所在单位(部队)、职务,致残时间、地点、原因(包括负伤时工作状态和具体负伤情节)、部位以及现在残情等情况等
49、基本情况、退役及落户情况(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军队退休在编职工还须说明移交地方管理情况)、就业、家庭成员等的基本情况; (2)本人近期免冠正面2寸半身彩色照片3张; (3)户口簿复印件、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伤残证件; (5)转业证、退伍证、复员证、军队离退休证等退役证件(证明)及县级以上接收安置部门接收安置证明。 (6)评定伤残等级的原始审批材料(下列各项材料中的一项,可由申请人提请其所在单位或档案管理单位协助提供): ①《军人评定残疾等级评定表》为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适用于2005年1月28日后评残的)。 ②评残申请表、残情鉴定表、伤残人员审批表及《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等历次统一换证审批登记材料(适用于2005年1月28日前评残的); ③申请评残报告表、评残医务证明书及《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等历次统一换证审批登记材料(适用于2005年1月28日前评残的)。 上述伤残抚恤管理档案必须材料齐全,符合评残范围、条件及审批权限。 所有材料用纸要求同前。 2、格式文书 本项审批的格式文书为《辽宁省伤残人员评定伤残等级报批表》(见表1)填写应注意注意事项(略)。 专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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