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0 ,大小:21.04KB ,
资源ID:9198594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9198594.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精神病司法鉴定困境与出路.docx)为本站上传会员【asd****19】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精神病司法鉴定困境与出路.docx

1、 精神病司法鉴定困境与出路 摘要。精神病的司法鉴定问题在我国一直未得到彻底解决,主要困难在于鉴定难以启动,技术障碍,法官缺乏对鉴定意见的辨别能力,精神病鉴定上的隐性困境等,导致精神病司法鉴定可谓难上加难。法律应明确并合理界定精神病鉴定的启动权,建立科学的精神病鉴定标准,增强法官对精神病鉴定的辨别能力,为破解当前精神司法病鉴定困境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精神病鉴定;启动权;鉴定标准 一、我国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现状 (一)精神病司法鉴定启动难。2006年7月14日,在陕西XX县区的一个道观内发生了一起连环杀人案件。作案人邱兴华因遭到道观内管理人员

2、的辱骂和怀疑道观住持调戏自己的妻子,怀恨在心,于14日晚将道观相关人员及香客等10人杀死。据相关媒体报道,邱兴华手持斧头、弯刀,作案手段及其残忍,还将一名死者的器官挖了出来。在其作案逃亡途中又连续作案,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XX县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邱兴华死刑,邱兴华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阶段,邱兴华的妻子及辩护律师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要求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申请,并提供了证明邱兴华有精神病的证据,从而引发了公众对精神病鉴定的关注和讨论。但XX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邱兴华妻子及辩护律师提出的鉴定申请,当庭宣布维持XX县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裁决。法院驳回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的例子远不

3、是个例,很多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都有相似的命运。比如,武汉王海剑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被法院当庭驳回,云南马加爵案的精神司法鉴定申请同样被法院驳回等等。驳回的理由也大致相似:被告人作案手段合理,在和其接触时精神状态良好,不具备启动鉴定的条件。这些情况表明,当事人或是近亲属的“申请权”很大程度上正在实际上成为“被拒绝权”。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原被告双方均有平等的启动鉴定的权利,但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则不然,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司法机关才有启动鉴定的权力,当事人只能被动地申请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没有启动鉴定的权利。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很少会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在理论界,关于精神病司法鉴定

4、启动权改革的呼声从未中断过,其中以陈光中教授、陈卫东教授和何海波教授为代表。有学者甚至在公开场合也曾呼吁对精神病司法鉴定启动权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全面改革,以龙卫球、何兵等学者为代表。鉴定专家刘锡伟教授也曾论及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启动权问题。他认为,由于精神病司法鉴定启动权掌握在司法机关手中,司法机关只会做他们认为应该做的鉴定,但实际情况是司法机关由于认知水平不足或者急于结案的原因,往往不会提起精神病司法鉴定。虽然2012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强制医疗的特别程序,作为司法鉴定阶段的后置阶段[1](101),但仍没有给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带来任何形式的变革,精神病司法鉴定启动难一直是

5、一个难题[2](165)。由此,人们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法官为什么不愿意启动鉴定程序。其背后到底隐含着怎样的刑事司法逻辑,使得法官常常放弃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以至于我们的精神病辩护常常陷入尴尬的境地。 (二)技术障碍。司法鉴定学已经存在了数百年,但其缓慢的发展速度妨碍了其实用价值的发挥[3](97)。精神病司法鉴定在启蒙时代确立以后,在技术方面就遇到种种难题:既没有科学的检验器材的支持,也没有科学的验证标准作支撑,仅凭经验或是猜测去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精神病。而由此在司法实践中带来了两种结果:一是避免使用精神病司法鉴定;二是精神病司法鉴定随意性和鉴定结果的不准确性。时至今日,由于技

6、术障碍,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情况仍然不容乐观,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精神病司法鉴定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和客观的科学标准,仍然停留在“经验医学”层面。精神病司法鉴定主要依靠问答的方式,俗称“话聊”。如在前面提到的邱兴华案件中,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李玫瑾教授对邱兴华的精神状态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判断,问卷分为两个部分,但无论是开放式的还是封闭式的问答形式,仅仅依靠几十个问题判断犯罪行为人的解释状态总显得有些草率和不够严谨。面对质疑,李玫瑾教授回应说,自己所作的结论不是根据两份问卷得出,是基于邱兴华的犯罪过程得出的,那么,那两张问卷起什么作用。再如,XX市宁远镇发生的特大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周某在自家开办的浴池内

7、将10人全部杀死,其中包括自己的妻儿。虎毒不食子,周某此等行为难免让人觉得“精神不正常”,有着几十年经验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专家吴化民曾经向公众坦诚过自己的鉴定方法:面对专家的提问,周某对答如流,简练而不失逻辑,最终专家的结论是周某没有精神病。如此简单的“话聊”就可判定一个人的精神状态,是否有点荒唐。在这个讲究科学的时代,没有科学的数据作支撑,仅凭所谓的经验而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结论难道不可笑吗。这种“话聊”的方式,不仅准确性不足,而且容易让不法之徒钻空子。犯罪嫌疑人伪装成精神病人,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案例也比比皆是。这些人在鉴定人员面前装疯卖傻,而鉴定人员仅凭谈话和观察行为表现就断定其为精神病人,

8、这样的鉴定方法确实不够严谨科学。 (三)法官被鉴定意见掌控。在我国精神病鉴定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对鉴定人员提供的鉴定意见采取完全依赖的态度。根据研究人员的统计,鉴定意见的采信率无限接近于1[4](385),法官因为鉴定人具有鉴定资质而采纳精神病鉴定意见;而当同一案件出现两个或是数个不同的鉴定意见时,法官在采信哪份鉴定意见上就束手无措[5](726),只能通过重新鉴定,寻找更具权威的鉴定机构,法官完全被鉴定意见所控制。更离奇的是,法官在拿到不同的鉴定意见时,通常采取折中的办法。例如2001年XX省XX市曹某摔死亲生儿子一案,一审时进行了三次司法鉴定,法官在无责任能力、完全责任能力和限制

9、责任能力中最终采纳了曹某为限制责任能力人的鉴定意见。又如2006年XX县区赵某持械杀人案,造成多人死亡及重伤的严重后果。此案同样做了三次精神病司法鉴定,法官仍然采取折中的方法,最终采纳了赵某为限制责任能力人的鉴定意见。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法官在鉴定意见方面完全或部分丧失了判断能力,这才是值得警惕的地方[6](121)。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据倾向于单方性,检察官只收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无视无罪的证据,法官习惯了倾听检察机关单方面的控诉,而辩方力量严重不足。据统计,刑事被告人得到律师帮助案子的比例仅为14%,辩方不能和控方形成有效对抗,法官只需要综合控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辩护方则很

10、少发出声音,法官丧失了在对立的证据中进行选择辨别的机会,这极大削弱了法官的主体性和判断力,客观上导致法官越来越懒惰和盲目,长此以往,其判断能力必然退化。在我国,证人、鉴定人出庭率低下,盛行二审书面审,难以贯彻直接言辞原则和交叉询问原则,法官审查辨别的能力不能在实践中得到训练,法官对证据的审查能力逐渐退化实乃必然。笔者认为,正是由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抗”元素的缺失,导致我国法官在矛盾中寻找答案的能力较差,在面对诸如鉴定意见这种“科学”证据时举手无措就是其表现。反过来,也正是由于丧失了判断力,法官把判断被告人责任能力的权力拱手让给鉴定人,出现“以鉴代审”的现象,鉴定与审判之间形成负循环。

11、 二、隐性困境:假如真有精神病 假如犯罪嫌疑人真有精神病会怎么样。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就要厘清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根据古典学派中的自由意志论,精神病人犯罪是不负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8条也明文规定,经法定程序确认为精神病人的犯罪嫌疑人不负刑事责任。自由意志论的理论强调,每个人都有自由意志,人基于自由意志去选择实施犯罪行为,法律当然可以对其做出否定评价,进而去惩罚他。反之,如果一个人在不能控制自己意志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法律就管不着,即精神病人因为丧失了自由意志,其实施的行为不是法律层面上的行为,在法律上没有意义,所以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精神

12、病患者本应属于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属于法律保护的对象,但是在现实情况中,精神病患者在社会上却屡屡扮演身披“免死金牌”行凶杀人:2015年6月,昆明一家医院的护士被精神病患者砍伤;2016年9月,广西精神病患者陈某使用铁棍打死、重伤数人;2017年2月,湖北XX市精神病患者胡某在火车站行凶作案;2018年5月,XX市精神病患者葛某挥刀砍伤路人等等。正义需要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而精神病患者这一特殊群体凭借着法律赋予的特殊保护,明目张胆地持着“杀人执照”疯狂作案却不受法律的约束,这对于受害者不公平,也是对社会秩序的践踏。而法官在面对精神病案件时,尽量避免启动精神病鉴定,以缓解社会的舆论压力,这无形之

13、中给精神病鉴定增添了一个隐性的障碍。首先,法官因为害怕鉴定专家做出作案人患有精神病的鉴定结论,从而引起被害方不服判决甚至上访,激起社会愤怒情绪。其次,一旦启动精神病鉴定,只要鉴定结果是精神病患者,意味着作案人就会重返社会,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难以管控和解决,作案人周围的公民都是潜在的受害人,人身和财产安全难以保障,这才是最令司法机关头疼之处[7](154)。于是法官干脆在源头上杜绝这类情况的发生,不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 三、我国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出路 (一)规范精神病司法鉴定启动权。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只有司法机关才能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当事人无权启动,只能被动地申请重新

14、鉴定和补充鉴定,这样的鉴定程序明显正当性不足。但如贸然赋予犯罪嫌疑人以鉴定启动权,又会出现脱离司法实践的问题[8](64)。笔者认为,应当对精神病鉴定启动权进行规范,在达到鉴定条件时就要启动精神病鉴定。首先,对一些比较特殊的案件,比如作案手段特殊,作案动机令常人难以理解,作案对象特殊,在面对亲人时也毫不手软等,应要考虑犯案人的精神状况,启动强制精神病司法鉴定。其次,作案人有精神病病史或是有家族病史,也要强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最后,要设置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审查程序。可由检察机关对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进行审查,当需要强制鉴定而司法机关不允许鉴定时,检察机关应要求其说明不允许鉴定的理由,理由不成立

15、的,应启动强制鉴定。 (二)制定科学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标准。有一点需要明确,精神病鉴定标准在医学上和法律上是不同的。由官方数据获悉,截至2017年底,我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人数已达581万(按照精神病人数量的增长趋势,目前应该更多),这581万患者属于登记在册人员。如果法律采用医学标准统计出的精神病患者人数,则这些严重精神病人全是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那后果将不堪设想,故精神病的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应该有所区分。在我国的立法上,“精神病人”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的潜台词是鉴定人员掌握着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权力。一旦案件启动了精神病司法鉴定,法

16、官就把一部分事实的认定权让渡给了鉴定人,法官在精神病司法鉴定方面被鉴定人牵着鼻子走,鉴定人成了精神病案件的法官,此即所谓“以鉴代审”,这更加说明精神病鉴定标准在医学上和法律上应该有所不同,法官才是精神病案件的裁判者,而不是鉴定人。在英国,精神病鉴定人员出具的只是专家评价,是判断其精神状态的重要参考,判断是否为精神病患者的决定权牢牢地掌握在法院手里。美国在1984年也规定,对于判断被告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应该是陪审团而非专家证人的职责。故,笔者认为,在需要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案件中,鉴定人员出具的鉴定意见只具有参考价值,只具有医学上的意义,而确定作案人是否具有精神病的事实还需要由法官在证据的基础上

17、做出最后的判断。 (三)突出法官地位,发挥识别作用。法官之所以在精神病司法鉴定环节被鉴定意见掌控,是因为其证据审查能力不足,不能够有效识别证据的真实性,这与当前的司法环境有关。法官应发挥主体识别作用,掌握确认精神病司法鉴定结果的主动权,明确其裁判主体地位。首先,在我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背景下,应切实突出法官在案件中的核心地位,增强司法主体识别能力。法官要明确树立案件的审判在法庭,证据的审查在法庭,事实的判断在法庭的意识,树立案件事实的查明在法庭,法庭的中心为法官的观念。其次,要加强法官对证据的审查能力,而不是一味听从鉴定意见。为此,要加强辩护方的力量,强制证人、鉴定人出

18、庭,形成控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三角结构,营造对抗和审查的制度和环境,法官不仅要审查控方的指控,也要考虑辩方的意见,在博弈中甄别判断,不断磨砺和提高证据审查和辨别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元秩.法官心证与精神病鉴定及强制医疗关系论[j].政法论坛,2016(6). [2]陈卫东,程雷.司法精神病鉴定基本问题研究[j].法学研究,2012(1). [3]贺小军.精神病鉴定的悖论及其破解[j].证据科学,2016(1). [4]高北陵.司法精神鉴定中评定辨认和控制能力与责任能力差异的调查分析[c]//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分会,等.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第九次全国学术会议论文集.北京: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分有限公司,2011. [5]郭志媛.刑事诉讼中精神病鉴定的程序保障实证研究报告[j].证据科学,2012(6). [6]宋远升.“定病”与“定罪”:精神病鉴定专家对刑事法官裁判权的双重挑战[j].法学论坛,2017(1). [7]储陈城.刑事司法精神鉴定规则的体系性缺陷及其重构[j].法治研究,2018(2). [8]田圣斌.强制医疗程序初论[j].政法论坛,2014(1). 第10页 共10页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