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有 第一篇: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有(范文)【发布单位】 国家商检局/海关总署【发布文号】 国检检联[1999]400号【发布日期】 1999-12-24【生效日期】 2000-01-1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关于 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检联〔1999〕400号1999年12月2
2、4日)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鉴于新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将于2000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继续做好外商投资财产的价值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只限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各种对外补偿贸易方式中,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以实物作价投资的,或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国外投资者用投资资金从境外购买的财产。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上述货物报关前,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按规定的报检通关程序办理有关进口手续,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目
3、录》和《入境货物通关单》样式另文下达。 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目录》外的,属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2025”、“2225”和“0513”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和补偿贸易进口的设备及物品,海关在验凭原监管证件的基础上,加验《入境货物通关单》。 四、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外商独资企业不再进行强制性的价值鉴定。同时,加强对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设备的监督管理,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五、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海关要相互加强联系。进口地海关依据有关对进口货物的审价法规实行审价;负责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已完成的鉴定项目,鉴定价与报关价格相关较大的,要及时
4、将鉴定结果寄送进口地海关审价、征税部门,供海关复核价格时参考,防止少报、漏报和伪报价格,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六、本通知自2000年1月15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与海关总署联合发文(国检务联〔1997〕347号)及原国家商检局检务鉴定司与海关总署监管司、关税司联合发文(检务鉴联〔1998〕06号)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海关总署附件19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的管理,根据《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以下简称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志是指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加施在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物上的证明性标记。 第四条 海关总署负责标志的制定、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标志加施和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入境货物应当加
6、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境货物应当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不准出境。 第二章 标志的制定 第六条 标志的样式、规格由海关总署规定。 第七条 标志式样为圆形,正面文字为“中国海关”,背面加注九位数码流水号。标志规格分为直径10毫米、20毫米、30毫米、50毫米四种。 特殊情况使用的标志样式,由海关总署另行确定。 第八条 标志由海关总署指定的专业标志制作单位按规定要求制作。 第九条 海关总署授权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简称标准法规中心)负责
7、标志的监制、保管、分发、登记等工作。 第三章 标志的使用 第十条 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检验检疫协议等规定需加施标志的检验检疫物,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由海关监督加施标志。 第十一条 货物需加施标志的基本加施单元、规格及加施部位,由海关总署根据货物实际情况在相应的管理办法中确定。 第十二条 海关监督加施标志时应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监督加施记录》,并在检验检疫证书中记录标志编号。 第十三条 标志应由检验检疫地的海关监督加施。
8、第十四条 入境货物需要在检验检疫地以外的销售地、使用地加施标志的,进口商应在报检时提出申请,海关将检验检疫证书副本送销售地、使用地海关,销售人、使用人持2证书向销售地、使用地海关申请监督加施标志。 第十五条 入境货物需要分销数地的,进口商应在报检时提出申请,海关按分销批数分证,证书副本送分销地海关。由销售人持证书向分销地海关申请监督加施标志。 第十六条 出境货物标志加施情况由检验检疫地的海关在检验检疫证书、《检验检疫换证凭单》中注明,出境口岸海关查验换证时核查。 第四章 标志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9、 海关可采取下列方式对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 (二)口岸核查; (三)在生产现场、港口、机场、车站、仓库实施监督抽查。 第十八条 海关实施标志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出入境货物应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销售、使用应加施标志而无标志货物的,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标志的,按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伪造、变造、盗用、买卖、涂改标志,或者擅自调换、损毁加施在检验检疫物上的标志的,按照检验检疫法律、法
10、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3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海关根据本办法规定加施标志,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 第二十二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香港、澳门转口的入境货物需加施标志的,由海关总署指定的机构负责。 第二十四条 进口安全质量认证标志及其他认证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11、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21日原国家商检局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12月21日发布的《关于对进口食品统一加贴ciq标志的通知》(国检法[1999]396号)、2000年3月1日发布的《关于〈关于对进口食品统一加贴ciq标志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检法[2000]39号)同时废止。过去发布的涉及检验检疫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发布单位】 国家商检局 【发布文号】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6号【发布日期】
12、 2000-11-14【生效日期】 2001-0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 (第26号) 现发布《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 二000年十一月十四日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传播,确保供港澳活禽卫生和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13、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供港澳活禽是指由内地供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用于屠宰食用的鸡、鸭、鹅、鸽、鹌鹑、鹧鸪和其它饲养的禽类。 第三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供港澳活禽的检验检疫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的供港澳活禽饲养场的注册、疫情监测、启运地检验检疫和出证及监督管理工作。 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供港澳活禽出境前的临床检查或复检和回空车辆及笼具的卫生状况监督工作
14、 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活禽实行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条我国内地从事供港澳活禽生产、运输、存放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注册登记 第六条供港澳活禽饲养场须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注册。注册以饲养场为单位,实行一场一证制度。每一注册饲养场使用一个注册编号(编号格式见附件5)。 未经注册的饲养场饲养的活禽不得供港澳。 第七条申请注册的活禽饲养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存栏3万只以上; (二)符合供港澳活禽饲养场动物卫生基本要求(附件2)。 第八条申请注册的活
15、禽饲养场须填写《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注册申请表》(附件1),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饲养场平面图和彩色照片(包括饲养场全貌,大门,进出场及生产区通道,饲养舍内、外景,更衣消毒室,饲料库,兽医室,病禽隔离舍,死禽处理设施,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及出、入场隔离检疫舍); (三)饲养场动物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或全面质量保证(管理)手册。 第九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饲养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核、采样检测。合格的,予以注册,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境动物养殖企业注册证》(以下简
16、称《注册证》,附件3);不合格的,不予注册。 第十条注册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供港澳活禽的饲养场,须在期满前6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活禽注册饲养场实行年审制度。 对逾期不申请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且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注销其注册登记,吊销其《注册证》。 第十二条供港澳活禽注册饲养场因场址、企业所有权、企业法人变更时,应及时向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重新注册或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注册饲养场应有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兽医负责饲养场活
17、禽的防疫和疾病控制的管理,负责填写《供港澳活禽注册饲养场管理手册》(附件4,以下简称《管理手册》),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做好检验检疫工作,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水禽、其他禽类、猪不得在同一注册饲养场内饲养。 第十五条实行自繁自养的注册饲养场,其种禽的卫生管理水平不能低于本场其他禽群的卫生管理水平。 非自繁自养的注册饲养场引进的幼雏必须来自非疫区并经隔离检疫合格后,方可转入育雏舍饲养。 第十六条注册饲养场须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切实做好日常防疫消毒工作,定期消毒饲养场地、笼具和其他饲养用具,定期灭鼠、灭蚊蝇。进出注册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严
18、格消毒。 第十七条注册饲养场的免疫程序必须报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并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免疫,免疫接种情况填入《管理手册》。 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疫苗。 第十八条注册饲养场应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发生疫情或疑似疫情时,必须及时采取紧急防疫措施,并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检验检疫机构定期对供港澳活禽饲养场实施疫情监测。发现重大疫情时,须立即采取紧急防疫措施,于12小时内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报告。 第二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对注册饲养场实行监督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供港澳活禽注册场动物卫生防疫制度的落实、动物卫生状况、饲料和
19、药物的使用、兽医的工作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注册饲养场不得饲喂或存放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动物促生长剂。 对国家允许使用的药物和动物促生长剂,要遵守国家有关药物使用规定,特别是停药期的规定,并须将使用药物和动物促生长剂的名称、种类、使用时间、剂量、给药方式等填入《管理手册》。 违反本条规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注销其注册登记,吊销其注册证。 第二十二条供港澳活禽所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须符合国家检验检疫局关于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可采集动物、动物组织、饲料、药物等样品,进行动物病原、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和
20、品质、规格鉴定。 第二十四条供港澳活禽须用专用运输工具和笼具载运,专用运输工具须适于装载活禽,护栏牢固,便于清洗消毒,并能满足加施检验检疫封识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注册饲养场在供港澳活禽装运前,应对运输工具、笼具进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六条同一运输工具不得同时装运来自不同注册场的活禽。运输途中不得与其他动物接触,不得擅自卸离运输工具。 第二十七条出口企业应遵守检验检疫的规定,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做好供港澳活禽的检验检疫工作,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供港澳活禽由来自香港、澳门车辆在出境口岸接驳出境的,须在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指定
21、的场地进行。接驳车辆和笼具须清洗干净,并在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消毒处理。 第二十九条装运供港澳活禽的回空车辆、船舶和笼具入境时应在指定的地点清洗干净,并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第四章检验检疫 第三十条每批活禽供港澳前须隔离检疫5天。出口企业须在活禽供港澳5天前向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第三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对供港澳活禽实施临床检查,按照供港澳活禽数量的0.5%抽取样品进行禽流感(H5)实验室检验(血凝抑制试验),每批最低采样量不得少于13只,不足13只全部采样。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供应港澳。不合格的,
22、不得供应港澳。 第三十二条出口企业须在供港澳活禽装运前24小时,将装运活禽的具体时间和地点通知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 第三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活禽实行监装制度。 发运监装时,须确认供港澳活禽来自注册饲养场并经隔离检疫和实验室检验合格的禽群,临床检查无任何传染病、寄生虫病症状和其他伤残情况,运输工具及笼具经消毒处理并符合动物卫生要求,同时核定供港澳活禽数量,对运输工具加施检验检疫封识。 检验检疫封识编号应在《动物卫生证书》中注明。 第三十四条经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供港澳活禽由国家检验检疫局备案的授权签证兽医官签发《动物卫
23、生证书》。 《动物卫生证书》的有效期为3天。 第三十五条供港澳活禽运抵出境口岸时,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须持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第三十六条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报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在《动物卫生证书》有效期内抵达出境口岸的,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核确认单证和封识并实施临床检查合格后,在《动物卫生证书》上加签实际出境数量,必要时重新加施封识,并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准予出境; (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无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动物卫生证书》的、无检验检疫封识或
24、封识损毁的,不得出境。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供港澳活禽饲养场检验检疫注册 申请表 申请单位:__________ 主管部门: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申请单位填报《申请表》一式三份,须用自来水笔填写,要求文字简练、字迹清楚、书写
25、工整。 二、递交《申请表》时,须提供以下附件(一式三份):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场区平面图; 3、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病防治制度、用药管理制度; 4、饲养管理制度,包括饲料和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活禽出入场管理制度; 5、彩色照片(包括饲养场全貌,大门,进出场及生产区通道,饲养舍内、外景,更衣消毒室,饲料库,兽医室,病禽隔离舍,死禽处理设施,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及出、入场隔离检疫舍)。 ┏━━┯━━┯━━━━━━━━━━━━━━━━━━━━━━━━━━━━┓┃企业│中文│┃┃全称├
26、──┼────────────────────────────┨┃│英文│┠──┴──┼──────────────────┬────┬────┨┃场址││邮政编码│┠─────┼─────┬───┬────────┼────┼────┨┃法人代表││职务││电话│┠─────┼─────┴───┴────────┴────┴────┨┃企业性质│国营□集体□私营□合资□独资□其他□┃┠─────┴───┬────────────────────────┨┃饲养场主管部门全称│┠──┬────┬─┴───────────┬────┬───────┨┃企业│发证机关││注册号│┃法人││││┃经
27、营├────┼─────────────┼────┼───────┨┃执照│经营范围││发证日期│┃││││┠──┼────┼─────────────┴─┬──┴─┬─────┨┃│场址││建场时间│┃├────┼──────┬────┬───┼────┼─────┨┃│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育雏面积│┃饲├────┼──────┼────┼───┼────┼─────┨┃养│育成面积││家禽种类││存栏数│┃场├────┼──────┼────┼───┴────┴─────┨┃情│饲养方式││饲料来源│┃况├────┴──────┼────┴──────────────┨┃│申请供港澳食
28、用家禽数│每月:每年:┃├────┬──────┼───────────────────┨┃│兽医│部门名称│┃│防疫├──────┼─────┬───┬─────────┨┃│部门│││职务│┃││负责人姓名│├───┼─────────┨┃││││职称│┠──┼────┴──────┴─────┴───┴─────────┨┃│┃ ┃┃┃┃┃┃┃┃┃ ┃┃┃┃┃ ┃┃┃提│┃┃供│┃┃附│┃┃件│┃┃名│┃┃称│┃┃│┃┠──┴─────────────┬─────────────────┨┃上述各项填报内容真实。本企业│┃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
29、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并自觉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法人代表:│┃年月日│┃┠──┬─────────────┴─────────────────┨┃检现│┃┃验场│┃┃检考│┃┃疫核│┃┃机意│考核人签字:┃构见│年月┠──┼───────────────────────────────┨┃发审│┃┃│┃┃证批│┃ ┃┃┃ ┃┃┃日┃┃┃│┃┃机意│┃┃│(公章)┃┃关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30、发证│经办人签字:│注册编号│┃┃│││┃┃日期│││┃┃│年月日││┃┠──┼─────────────┼────┼────────────┨┃领证││领证日期│┃┃人│││┃┠──┼─────────────┴────┴────────────┨┃备│┃┃│┃┃注│┃┗━━┷━━━━━━━━━━━━━━━━━━━━━━━━━━━━━━━┛ 附件2:供港澳活禽饲养场动物卫生基本要求 1.设有以饲养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 2.配备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的专职或兼职兽医。 3.场区工作人员无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
31、 4.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及管理手册。 5.饲养场周围1000米范围内无其他禽类饲养场、动物医院、畜禽交易市场、屠宰场。 6.在过去6个月内,饲养场及其半径10公里范围内未爆发禽流感、新城疫。 7.饲养场周围设有围墙或围栏。 8.场内除圈养禽类外,没有饲养飞禽。在同一饲养场内没有同时饲养水禽、其他禽类和猪。 9.场区整洁,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生产区内设置有饲料加工及存放区、活禽出场隔离检疫区、育雏区、兽医室、病死禽隔离处理区、粪便处理区和独立的种禽引进隔离区等,不同功能区分开,布局合理。 10.饲养
32、场及其生产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3--5米、深10--15厘米的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生产区入口设有更衣室。每栋禽舍门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人行通道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11.兽医室内药物放置规范,记录详细,无禁用药物、疫苗、兴奋剂和激素等,且配备有必要的诊疗设施。 12.生产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 13.所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物,符合国家检验检疫局关于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的规定。 14.场区具有与生产相配套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15.水禽饲养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要求执行。 附件
33、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出境动物养殖企业注册证 (正本) 注册编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注册项目: 注册场地址: 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发证机关(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境动物养殖企业注册证 (副本) ┃ 注册编号: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注册项目: 注册场地址:
34、 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 ┏━━━┯━━━━━━━┓┃年度│年审结果┠───┼───────┨┃│┠───┼───────┨┃│┠───┼───────┨┃│┠───┼───────┨┃│┠───┼───────┨┃│┃┃┃ ┃ 日发证机关(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 注册编号: 附件4:供港澳活禽管理手册 单位名称:_________ 饲养场地址:________ 使用和填写说明 一、本手册是饲
35、养场供港澳活禽生产、防疫情况的记录,是接受检疫检疫监督及申请年审的必备资料。 二、本手册除监管记事栏外均由注册饲养场指定的兽医如实填写,不得涂改,并接受所在地检疫检疫机构监督。 三、发现疫情,须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四、手册用毕须保存备查,如有遗失,须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饲养场简况 饲养场名称__________注册编号______________ 饲养场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6、 法人代表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饲养场负责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饲养场兽医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饲养场活禽投苗记录表 ┏━━━━━━━━━━━━━━━━━━━━━━━━━━━━━━━━━━┓┃投苗记录┃┠──────────────────────────────────┨┃来自种禽场名称┃┠──────────────────────────────────┨┃┃┠─────────┬───────────┬──────────
37、──┨┃活禽品种│投苗数量┠─────────┼───────────┼────────────┨┃││┃┃││┃┠──┬──────┴───────────┴────────────┨┃│┃┃进场│┃┃临床│┃┃检查│┃┃情况│┃┃│┃┠──┴──┬────────────────────────────┨┃│┃┃│┃┃隔离检疫│┃┃情况│┃┃│┃┃│┃┠─────┼────────────────────────────┨┃│┃┃│ 投苗时间 │┃┃┃兽医签字│┃┃│┃┃│┃┗━━━━━┷━━━━━━━━━━━━━━━━━━━━━━━━━━━━┛ 供港澳
38、活禽出场记录 ┏━━━━━━━━━━━━━━━━━━━━━━━━━━━━━━━━━━┓┃供港澳活禽出场记录┠────────┬───────┬────────┬────────┨┃活禽品种│供港澳活禽数│出场时间┠────────┼───────┼────────┼────────┨┃│││┃│││┠────────┼───────┴────────┴────────┨┃│┃┃隔离检疫情况│┃│┃┃│┃┃│┃┠──┬─────┴─────────────────────────┨┃│┃┃出检│┃┃场查│┃┃临结│┃┃床果│┃┃│┃┠──┼──────────────────────
39、─────────┨┃│┃┃检实│ 运输工具号牌┃ ┃┃┃│┃┃┃验验│┃┃检室│┃┃疫检│┃┃机验│┃┃构结│┃┃果│┃┃│┃┠──┴─┬─────────────┬─────┬─────────┨┃饲养场││检验检疫员│┃兽医签字││签字│┗━━━━┷━━━━━━━━━━━━━┷━━━━━┷━━━━━━━━━┛ 免疫程序 ┏━━━━━━━━━━━━━━━━━━━━━━━━━━━━━━━━━━┓┃免疫程序┃┃┃┠──────────────────────────────────┨┃┃┃┃┠───────────────────────────
40、───────┨┃┃┃┃┠──────────────────────────────────┨┃┃┃┃┗━━━━━━━━━━━━━━━━━━━━━━━━━━━━━━━━━━┛ ┃┃ 免疫记录表 ┏━━━━┯━━━━┯━━━━┯━━━━┯━━━━┯━━━━┯━━━━┓┃疫苗名称│疫苗剂量│接种数量│接种方式│接种日期│有效期│兽医签名┃┃││││││┃┠────┼────┼────┼────┼────┼────┼────┨┃││││││┃┃││││││┃┠────┼────┼────┼────┼────┼────┼────┨┃││││││┃││││││┠──
41、──┼────┼────┼────┼────┼────┼────┨┃││││││┃││││││┗━━━━┷━━━━┷━━━━┷━━━━┷━━━━┷━━━━┷━━━━┛ 药物使用登记表 ┏━━━━┯━━━━┯━━━━┯━━━━┯━━━━┯━━━━┯━━━━┓┃日期│药物名称│给药方式│剂量│用药原因│效果记录│兽医签名┃┃││││││┠────┼────┼────┼────┼────┼────┼────┨┃││││││┃││││││┠────┼────┼────┼────┼────┼────┼────┨┃││││││┃││││││┠────┼────┼────┼────┼
42、────┼────┼────┨┃││││││┃││││││┗━━━━┷━━━━┷━━━━┷━━━━┷━━━━┷━━━━┷━━━━┛ 疫病诊治记录表 ┏━━━┯━━━━┯━━━━━┯━━━━┯━━━━━━┯━━┯━━━━┓┃日期│发病数│所在禽舍号│病症及诊│治疗处理│效果│兽医签名┃┃│││断结果│方法││┠───┼────┼─────┼────┼──────┼──┼────┨┃││││││┃││││││┃┃┃┃┃┃┃┃ ┃┃┃ ┃┃ ┃┠───┼────┼─────┼────┼──────┼──┼────┨┃││││││┃┃││││
43、││┃┠───┼────┼─────┼────┼──────┼──┼────┨┃││││││┃┃││││││┃┗━━━┷━━━━┷━━━━━┷━━━━┷━━━━━━┷━━┷━━━━┛ 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 ┏━━━┯━━━━┯━━━━━┯━━━━┯━━━━┯━━━━┯━━━━┓┃启用│饲料、添│生产厂家│主要成份│送检日期│检测单位│检验结果┃┃日期│加剂名称│名称││││┠───┼────┼─────┼────┼────┼────┼────┨┃││││││┃││││││┠───┼────┼─────┼────┼────┼────┼────┨┃││││││┃││││││
44、┠───┼────┼─────┼────┼────┼────┼────┨┃││││││┃││││││┗━━━┷━━━━┷━━━━━┷━━━━┷━━━━┷━━━━┷━━━━┛ 防疫消毒记录表 ┏━━┯━━┯━━━┯━━━┯━━━━┯━━━━━━┯━━━┯━━━━┓┃日期│药品│消毒│剂量│消毒对象│消毒处理时间│消毒│兽医签名┃┃│名称│方式││││人员│┠──┼──┼───┼───┼────┼──────┼───┼────┨┃│││││││┃│││││││┠──┼──┼───┼───┼────┼──────┼───┼────┨┃│││││││┃│││││││┠──┼──
45、┼───┼───┼────┼──────┼───┼────┨┃│││││││┃│││││││┗━━┷━━┷━━━┷━━━┷━━━━┷━━━━━━┷━━━┷━━━━┛ ┃┃┃┃┃┃ ┃┃┃┃┃┃ ┃┃ 监管记事 ┏━━━━━━┯━━━━━━━━━━━━━┯━━━━┯━━━━━━━━┓┃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兽医签名│检验检疫员┃┠──────┼─────────────┼────┼────────┨┃│││┃┃│││┃┃│││┃┃│││┃│││┃│││┗━━━━━━┷━━━━━━━━━━━━━┷━━━━┷━━━━━━━━┛ 附
46、件5供港澳活禽养殖场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编号规则 编号为XXPYYY,XX代表下表所列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名称汉语拼音缩写,P表示供港澳活禽,YYY为流水编号。 ┏━━━━━━┯━━━━━━━━━━┯━━━━━┯━━━━━━━━━━┓┃BJ│北京│HB│湖北┠──────┼──────────┼─────┼──────────┨┃TJ│天津│HN│湖南┠──────┼──────────┼─────┼──────────┨┃HJ│河北│GD│广东┠──────┼──────────┼─────┼──────────┨┃SX│山西│GX│广西┠──────┼──────────┼
47、─────┼──────────┨┃NM│XX省│HQ│海南┠──────┼──────────┼─────┼──────────┨┃LN│辽宁│SC│四川┠──────┼──────────┼─────┼──────────┨┃JL│吉林│GZ│贵州┠──────┼──────────┼─────┼──────────┨┃HL│黑龙江│YN│云南┠──────┼──────────┼─────┼──────────┨┃SH│上海│XZ│西藏┠──────┼──────────┼─────┼──────────┨┃JS│江苏│SN│陕西┠──────┼──────────┼─────┼────
48、──────┨ ┃┃┃┃┃┃┃┃┃┃┃┃┃┃ZJ│浙江│GS│甘肃┃┠──────┼──────────┼─────┼──────────┨┃AH│安徽│QH│青海┃┠──────┼──────────┼─────┼──────────┨┃FJ│福建│NX│宁夏┃┠──────┼──────────┼─────┼──────────┨┃JX│江西│XJ│新疆┃┠──────┼──────────┼─────┼──────────┨┃SD│山东│CQ│重庆┃┠──────┼──────────┼─────┼──────────┨┃HY│河南│ZH│珠海┠──────┼────────
49、──┼─────┼──────────┨┃SZ│深圳│XM│厦门┠──────┼──────────┼─────┼──────────┨┃NB│宁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 第四篇。国家商检局-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欢迎您。.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自行车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监联〔1996〕311号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轻工(一轻)厅、局、总会
50、总公司),各有关检测单位: 根据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联合发布的《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国检监联(1995)30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将实施出口自行车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出口自行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包括。普通车、变速车、BMX车、铝合金车、塑料车、折叠车、赛车等七类产品。 二、出口自行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取证条件、申请和发放程序、工厂审查和产品检测的减免、工厂质量体系审查要求等均按《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出口自行车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工作由国家商检局自行车认可试验室(天津自行车研究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