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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农村扶贫开发条例.docx

1、 广东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当前我国农村扶贫工作呈现出贫困人口减少速度明显减慢,扶贫工作难度加大等新问题,已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下文是XX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欢迎阅读。 XX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加快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机关和社会各界通过扶持产业发展,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教育、医疗、卫生条件,提高人口素

2、质,开展技能培训,促进转移就业等措施,帮助农村贫困地区及贫困人口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第三条农村扶贫开发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自力更生的原则,推进农村地区科学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并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农村扶贫开发的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扶贫开发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

3、专项农村扶贫开发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其他专项发展规划,应当与本行政区域专项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相衔接。执行上述规划时,应当优先安排农村贫困地区建设项目。 第六条每年六月三十日为广东扶贫济困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扶贫济困活动,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支持农村扶贫开发。 第二章扶贫开发对象 第七条农村扶贫开发以贫困户和贫困村为对象。 农村扶贫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八条农村扶贫开发对象中的贫困户,是指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家庭

4、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 第九条农户申请为贫困户的,由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收入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评议、审核结果应当在农户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公示。公示期间,村民提出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公开说明理由。 第十条贫困村的确定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县、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逐级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

5、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不低于省贫困户、贫困村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制定本市贫困户、贫困村标准。 第十二条贫困户经帮扶后年人均纯收入超过本行政区域农村扶贫标准且有稳定收入来源,贫困村经帮扶实现帮扶目标任务的,应当认定为脱贫。 第三章扶贫开发措施 第十三条实行发达地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定点帮扶贫困村、贫困户制度。 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提出帮扶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承担定点帮扶任务的发达地区、国有企业等有条件的单位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项目、人力,其他单位每年筹措一定的资金、安排

6、人力,扶持被帮扶贫困地区、贫困村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 第十四条实行农村扶贫定点帮扶的,帮扶方和被帮扶方应当订立帮扶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帮扶方应当制定帮扶计划,按照计划完成帮扶任务。被帮扶方应当主动配合完成帮扶计划。 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帮扶档案,实施动态监测管理。 第十五条鼓励金融机构扩大扶贫开发专项贷款的发放范围和贷款规模,探索金融业参与农村扶贫开发的新途径。 第十六条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到贫困地区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兴办工商企业和发展教育、文化、广播、电视、医疗卫生等事业,以及从事科技推广、人才引进

7、人员培训、劳务输出等活动。 第十七条鼓励和支持社会中介组织开展扶贫项目策划、贫困人口统计、经济数据分析、咨询服务等专业性活动。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扶贫济困宣传活动,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捐款捐物支持农村扶贫开发。 第十九条对勤劳思富的贫困户和贫困村,应当优先予以扶持。 第二十条鼓励贫困户自主创业、贫困村发展集体经济。对从事工商业经营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费等优惠。 第二十一条实行农村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负

8、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县及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扶贫开发工作措施得力、脱贫率高、成绩突出的,由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十二条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热心捐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勤劳致富光荣宣传活动,增强贫困户、贫困村脱贫致富的信心,引导贫困户、贫困村积极脱贫。 贫困户和贫困村被认定为脱贫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鼓励贫困户和贫困村向其学习,通过广播电视等各种方式宣传其自力更生的脱贫事迹,弘扬脱贫致富光荣的社会风尚。

9、 第四章扶贫开发资金 第二十四条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包括: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组织定点扶贫资金; (三)金融机构扶贫开发专项贷款;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扶贫资金; (五)其他用于农村扶贫开发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列入年度财政支出预算,并建立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扶贫资金增长机制。 第二十六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组织定点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村、贫困户的生产和生

10、活条件、发展扶贫产业、开发人力资源、培训贫困农民劳动技能、移民扶贫。 扶贫开发专项贷款重点用于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扶贫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结贫困户发展生产以及支持贫困户危房改造和贫困村的基础设施建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扶贫资金应当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 第二十七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应当依据贫困地区自然条件、基础设施状况、贫困人口数量、农民收入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等因素合理安排。对资金使用效益好的地区,可以适当倾斜。 分配方案由扶贫开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八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资的农

11、村扶贫开发项目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列明项目对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涉及贫困人口的数量、增收效果等内容。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经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资的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二十九条定点扶贫资金的使用,由承担扶贫开发项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社会组织与扶贫开发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商定。 第三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农村扶贫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设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账,并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管理。

12、 第三十一条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侵占。 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应当按照扶贫开发项目进度及时拨付,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支付给扶贫开发对象。 第三十二条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建立健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十三条农村扶贫开发资金使用计划和实施情况每年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个人大额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向捐赠人反馈。公示内容包括:扶贫开发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及责任人、项目内容、项目地点、投资规模、完成时间及扶贫资金数额等。 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受理电话和

13、电子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扶贫开发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扶贫开发项目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六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应当实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组织实施,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立项目档案。 第三十八条大中型农村扶贫开发工程项目应当建立管护制度,明确工程

14、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变卖或者毁坏扶贫开发项目的设施、设备和资产。确需处置的,应当由村民大会通过,并经帮扶单位XX县区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九条贫困村村民及其推选的代表有权对本村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农村扶贫开发优惠待遇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获取的优惠待遇,获取经济利益的,依法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

15、十二条承担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职责,未完成农村扶贫开发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予以批评,责令限期完成,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截留、挪用或者侵占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擅自占用、变卖或者毁坏扶贫开发项目的设施、设备和资产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 第四十五条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农村扶贫采取的方式第一,因地制宜地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合理地开发矿业,有计划地进行能源建设,发展交通运输业。 第二,发展横向经济联合,把贫困地区开发和发达地区发展结合起来,引进信息、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 第三,组织发达地区和城市的工商企业、科研单位和中等专业学校、高等院校等与贫困地区建立长期联系,开展对口支援;组织能工巧匠和技术力量帮助贫困地区培训科技人才。 第四,国家在资金、税收等方面采取特殊的优惠政策。分别情况减免一定的税收,资金适当集中,统筹安排,配套使用。 第10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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