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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x

1、 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 全国爱卫会【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5-08-04【生效日期】 2005-08-0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卫生部 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现行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的需要。根据全国爱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

2、在广泛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办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们组织有关专家对现行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重新修订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此前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推荐但尚未经过全国爱卫办组织考核鉴定的城市(区),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按照新修订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重新审核上报。 全国爱卫会 二oo五年八月四日 一、申报 申报城市必须是省(自治区)级卫生城市

3、同时具备以下10个基本条件,可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出申请。10个基本条件是: 1、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2、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50%; 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5平方米; 4、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 5、鼠、蚊、蝇、蟑螂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6、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7、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8、近两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 9、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 10、本市居民对卫生状况的满意率≥90%。 在省、自治区爱卫会的帮助指导下,申报城市经过一个时期的努力,各项指标均已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城市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形成,省、自治区爱卫会方可向全国爱卫会推荐。推荐材料包括申报城市创建工作总结、各种技术资料和省、自治区爱卫会推荐意见。 二、评审 为了客观、公正地做好国家卫生城市评审工作,增加透明度,申报城市的评审工作委托国家卫生城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卫生城市评审委员会由卫生、建设、环保等全国爱卫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组成,聘请

5、有关专家参加。国家卫生城市评审委员会下设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等6个国家卫生城市评审组,每个评审组由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人组成,评审组负责人每年轮流担任。国家卫生城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评审程序如下: 1、调研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接到有关省、自治区爱卫会对申报城市的推荐申请后,将委托该城市所在地区以外的1个国家卫生城市评审组,在接到推荐申请后1个月内组织调研。调研采取暗访的方式进行。调研结果应形成书面意见。 2、考核鉴定 对经过调研已具备考核鉴定条件的城市,全国爱卫

6、会办公室将委托该城市所在地区以外且未参与调研工作的另1个国家卫生城市评审组,在1个月内组织考核鉴定,卫生、建设、环保等全国爱卫会成员单位和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派员参加。 考核鉴定包括听取创建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技术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抽查范围为城市建成区。 3、社会公示 对经评审组考核鉴定已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城市,全国爱卫会将以适当的形式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城市,视具体情况推迟或取消命名。 三、命名 全国爱卫会根据评审组考核鉴定意见和无重大分歧意见的公示结果,对已达到《国家卫生城市

7、标准》的申报城市予以命名。 四、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城市应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在城市醒目位置设置"国家卫生城市"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国家卫生城市的日常管理,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 国家卫生城市每三年复审一次。由该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组织。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抽查,抽查采取暗访的方式进行。 全国爱卫会根据复审结果,对符合标准要求的城市予以重新确认;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城市,限期改进;再次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其命名。 全国爱卫会对巩固发展创建成果取得显著成绩的国家卫生城市和正在开展创建活动取得明显成效的城市,将大力宣传和推广其先进经验。 "国家卫生区"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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