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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农业机械管理条例.docx

1、 贵州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XX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保护农业机械经营者、使用者和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更好地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和农副产品加工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运输机械。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管理、科研、推广、销售、维修、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

2、经济发展规划,增加对农业机械化事业的投入,鼓励开展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推广和农业机械的技术改造。发展农业机械教育事业,完善农业机械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农业机械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根据需要设置的乡级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负责本辖区内农业机械管理工作,由县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与乡级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实行双重领导。 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税务、机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管理农业机械工作。 第六条对在农业机械化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3、第二章社会化服务 第七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和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对农业机械使用者提供信息、技术咨询、人员培训、维修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无偿调拨、占用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组织的房产、场地、设备和资金。 第八条农业机械科研单位、设置农业机械专业的院校、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和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应当根据农村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经营服务、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推广。 第九条农业机械科研单位、技术推广机构、有关院校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形式提供农业

4、机械技术的,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大力发展农机服务组织、农机专业合作社,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 第十一条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资格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山区开展农业机械技术教育培训工作,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应当逐步完善乡村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功能,为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和发展农村经济提供服务,向农户推荐优质适用的农业机械。 第十三条在开展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中,应当保证服务质量,不误农时;属于有偿服务的,

5、收费应当合理。 第三章经销与使用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经销的农业机械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经销农业机械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其经销的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经销国家规定实施安全认证或者推广许可证制度的农业机械产品,必须具有安全认证或者推广许可证标识。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有中文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识。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经销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做好售后服务工作,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销的产品实行修理、更换、退货。

6、 第十六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不得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或者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或者操作。 第十七条推行农业机械作业合同制。签订农业机械作业合同,应当有作业质量和作业安全的内容。 第十八条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时,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调动农业机械进行救灾、抢险,并给予农业机械所有者适当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拥有的农业机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牌、证,不得转让或者买卖。不得自行拼装农业机械。 第四章质量监督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7、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的法定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地区推广、经销、使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检验和农业机械新产品投入使用前的质量鉴定检验。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必须具备农业机械修理条件,并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经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鉴定,属承修农业机械不合格的,应当进行返修。因修理质量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五章安全监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部门依法行使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职能,负责农

8、业机械牌证管理,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考核,安全检查,纠正违章和处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道路外作业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 第二十四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当服从农业机械安全监理部门的安排,参加乡、镇农业机械安全联组,接受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拥有拖拉机、柴油机、耕作机械、收获机械的应当到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证,并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后,方准使用。从事营业运输的,应当按照交通、工商、税务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申请拖拉机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9、 (二)拖拉机来源证明; (三)拖拉机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拖拉机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完成拖拉机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纳入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定期实行检验制度。经检验不合格的限期修理,并进行复验,复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使用。需要转让农业机械的,应当办理过户、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禁止拖拉机从事客运。 第二

10、十七条驾驶拖拉机,应当依法取得拖拉机驾驶证。 申请拖拉机驾驶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道路外发生农业机械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及时报告当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部门。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部门接到农业机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救护,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处理事故,尽快恢复生产秩序。 农业机械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时,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部门依法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质

11、量技术监督、工商部门责令停止经销,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将农业机械依法报废。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以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12、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造成农业机械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给予下列处罚: (一)造成轻微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或者一般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二)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并可处以吊扣3个月以下驾驶证或者操作证; (三)造成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或者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处以吊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或者操作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驾驶证或

13、者操作证。 第三十五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监督机制。 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当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六条以谩骂、威胁、暴力等方式阻碍、拒绝农业机械监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农业机械选购技巧受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的刺激

14、农机市场迅速膨胀,许多企业都投入到农机生产当中去,泥沙俱下、良莠不齐,暴露出行业进入门槛缺失、短期渔利性拼装类企业大量涌现、企业间低水平同质化恶性竞争、产品质量无法保证、行业技术创新动力不强等问题。选购农机时应当注意的问题进行一个简单的归纳: 1、首先要了解生产该生产机械的主要生产厂家有哪些,在从其中选择企业规模相对较大,研发能力强的知名品牌,因为这些企业质量保证条件比较强,产品质量相对稳定、三包服务比较及时。另外购买前向使用过该种机械的农户调查一下,该机械的性能、质量及售后服务情况,最后再根据自己的的用途和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机型。 2、提车前,要检查该各机械是否具有质

15、量检验合格证,产品推广许可证、三包维修凭证及期其他证件,并且检查所有证件是否与机械铭牌上标注的产品名称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出厂编号以及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相一致,以防购买的到假冒伪劣产品。并且仔细阅读说明,认真检查说明书上注明的该机械的随车工具和主要配件是否具全,以防销售商偷工减料少发配件,坚决拒绝提出厂日期太久,存放时间较长或返修产品。 3、仔细检查机械外观。一般来说产品外观质量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产品的内在质量,购买机械前该注意观察产品有无磕碰、损伤、脱漆及翻新迹象。各焊接部位的焊缝隙是否平整牢固,密封部分有无漏油漏水和漏气的三漏现象,各部位的间隙是否一致,铸造件是否有裂缝及气孔砂眼等缺陷。各传动部位是否具有防护措施。国家法律规定,农业机械必须有防护措施,选购机械时一定要选择那些有可靠防护措施,没有解除隐患和警告标识的产品,千万不能图省力而埋下安全隐患。 4、对于动力机械要进行试运转。首先检查启动性能,要连续启动几次检查启动状况,其次进行空运转,在正常工作转速下空转10分种以上检查机器是否运行平稳,有无异常声响。运转结束后检查结合面、密封处有无泄漏现象。 5、检查操作性能。实际操作机械,检查操作是否灵便有无走偏现象。刹车灯光是否安全可靠,对于配套机械可手转动机械检查转动件是否灵活,有无卡滞现象 第10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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