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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侦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失职渎职案件的思考.docx

1、 关于侦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失职渎职案件的思考 几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就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因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失职渎职问题侦办了一批滥用职权及玩忽职守案件。对督促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推进依法行政起到了良好效果。但从侦办的诸多案件看,在有关法律的理解和使用上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思考和商榷。 一、要从立法精神正确理解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从各地侦办的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失职渎职案件看,检控对象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1)按照行政许可先后顺序对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分别公诉(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诉、有不诉);(2

2、对行业主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公诉;(3)对部分行政许可机关工作人员公诉(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诉、有不诉);(4)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公诉。对检控对象检控事实责任界定主要也有四中情况:(1)按行政许可先后责任依次由大到小;(2)行业主管机关责任最大,其他行政许可机关按许可先后责任由大到小;(3)各相关部门各打五十大板;(4)只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追究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责任。检控对象及检控事实责任无容置疑必须按照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的危害程度及该行为人对造成危害的作用确定,可是在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却屡屡出现检控对象及指控责任错位现象。例如,有个地方在侦办河道非法采砂监

3、管失职渎职案件中,抛却了河道采砂的主管机关河道主管部门,而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工作人员提起了公诉;有个地方在侦办一起粘土窑无照经营失职渎职案件中,对环保部门及工商部门有关人员提起了公诉,但对土地监管部门却没有任何追究等等。凡此种种,不断出现被控人员上诉、上访就在所难免了。在此我们不妨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精神进行一下剖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

4、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法律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是在行政许可立法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的体现。 (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三条“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5、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及第四条第二款“前款第 (一)项、第 (五)项规定的行 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的规定是否可以理解《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立法意图是进一步强调各相关部门的责任。少数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侦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案件的检察官认为“工商部门在查处无照经营方面是必须的”而其他部门是“亦应,即可查可不査”(法律界普遍认同的观点:在法律上对“应、应该”字眼的理解是“须、必须”)。如果

6、按照这些检察官的说法,无证无照经营工商部门可以包打天下了,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其他行政许可部门的监管责任设定还有什么意义。这种认识明显有违立法精神和立法意图,也有失法律的公平原则。 二、要尊重和参考各部门、各地方的相关规定 2010年以来,据了解不断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失职渎职被诉人以检控对象失当为由向有关部门申诉,其申诉理由基本是依据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对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部分检察官认为,各地制定的《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只是为落实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

7、理目标而建立的一种联动机制,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范畴,不能作为相关部门推脱责任的依据和借口。不能说这些检察官的认识没有道理。但是从另一方面讲,综治 办〔2010〕44号文件要求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明确目标责任、细化分工,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和相关单位之间信息沟通、工作衔接机制,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建立查处取缔无照经营长效机制确实是取缔无照经营的长久之策。可以说各地制定的《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是促使各部门依法履职尽责,全面落实《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重要措施,完全符合《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立法精神。不尊重和参

8、考各部门、各地方的有关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一味追求为法律监督而监督的做法是违反法律监督宗旨和法律监督原则的。 三、要充分体现公平、正义法律监督原则 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涉及多个社会管理领域,涉及众多监管部门。针对不同的监管领域,各相关部门应该承担的监管责任不可能完全一样。凡是需要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在设置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中对实施行政许可部门的权力、责任一般都有明确规定;对有关特殊行业,相关专业法、特别法中对有关专业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权力和责任也有明确规定。所以,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侦办无照经营失职渎职案件的法律依据不仅仅只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而

9、是众多的依据分散在众多的法律法规之中。在某一个无照经营失职渎职案件中那个部门有责任、那个部门没责任;那个部门责任大,那个部门责任小。需要从法律法规中去遴选、去分析、去甄别, 只抱着《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一部经去念,势必会造成罚不及责、罚过其责、公诉对象错位的诉控错误,损害法律监督机关的公平、正义形象。 以上拙见敬请各位方家批评指正。 第二篇: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制度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0、 第二条本县区内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交流情况、互通信息,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工作人员,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信息共享、密切协作的原则。 第五条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成员单位,要每月定期将本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办公室。报告内容包括:当月本地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开展情况,接受投诉、举报、上级批转督办件及处理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等。报告时间为下月15日前。 第六条无证无照经营办公室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等多种方式,畅

11、通信息渠道,及时收集、整理、通报有关信息。 第七条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办公室要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的联系,开展宣传教育,发布提示、警示,营造全社会共同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的良好氛围。 第八条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反馈。 XX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6月8号 第三篇:XX县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XX县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县、科学跨越的目标

12、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对无证无照查处取缔工作统一领导。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工商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和“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各相关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成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 第四条无证无照查处取缔工作应当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实现目标责任考评。 第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

13、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

14、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 (一)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的行为,商务、公安(消防)、国土资源、建设、文化(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广电、质监、环保、药监、安监、城管、劳动、交通、农业、民政、旅游、盐务、烟草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职责分工: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依法查处无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但依法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但未依法

15、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2、依法查处未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 3、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4、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未办理相关行政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行政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行为; 5、相关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工作中,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协助配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

16、配合;需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公安部门 依法对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消防部门 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卫生行政部门 依法对须

17、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餐饮服务及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药监部门 依法对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及其他须经药监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环保部门 依法对从事餐饮、洗浴、建筑、装饰材料加

18、工项目及其他须经环保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文化部门 依法对须经文化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演出经纪等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新闻出版部门 依法对须经新闻出版部门许

19、可方可从事的音像制品经营、出版发行业、出版物进口、印刷业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广电部门 依法对从事广播电视业务等须经广电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国土资源部门 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部门许

20、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建设部门 依法对城市燃气供应、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城市公共客运等须经建设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1、 1、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或者在经营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2、依法查处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3、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4、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5、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对从事农药、烟花爆竹生产经

22、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其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的槽罐)的定点专业生产以及非煤矿山开采等须经安全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商务部门 依法对须经经贸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成品油经营、仓储,煤炭经营、废旧汽车的回收及拆解、典当、拍卖、生猪定点屠宰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

23、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交通部门 依法对从事道路、水路运输、客运车辆营运、出租汽车经营、机动车修理、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须经交通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依法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

24、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烟草专卖部门 依法对须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八)农业部门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农作物种籽、兽药、畜禽生产经营以及动物诊疗活动等违法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

25、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九)民政部门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殡仪服务、殡葬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二十)旅游部门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导游服务、旅行社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二十一)盐务部门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盐业生产、食(碘)盐生产、批发、零售等违法经营行为。 (二十二)教育部门 依法查处相关私立学校(不包括各种技能培训中心)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办学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七条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贯

26、彻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惩教并举,以教育整改为主的原则。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弱势群体所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以教育为主,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 第八条对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等具有严重危害性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当依法从严从快予以查处。 第九条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行为,或农民在集贸市场或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经营行为,一般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范围。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凡不属法定的在登记

27、前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不作为市场主体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对依法需经前置审批而未取得前置审批许可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巡查监管中发现无证经营行为,属于其他相关许可审批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在发现之日起5日内,以公函方式,将涉嫌违法事项移交相关许可审批部门。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应在接到公函之日起15日内,引导经营者办理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合法经营。 第十二条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因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而注销行政许可的,应在吊销、撤销或注销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后5个工作日

28、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发现本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或者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第十四条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依法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供水、供电、电信等部门不得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供水、供电、宽带连接等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

29、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或注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证无照行为不予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监察机关对有关部门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 县委各部

30、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XX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10月29日印发 第四篇: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纪要**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 会议纪要 1月25日,**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召开第二次会议。**县常务副县长伍鹏及27个联席会议单位分管领导成员出席会议。会议由政府办公室主任吴杰主持。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全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学习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关于对无证无照餐饮经营

31、单位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的通知》。 县委常务副县长伍鹏就做好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工作作了讲话。 伍鹏副县长强调: 一、认真落实综合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责任机制。各级政府是辖区综合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政府清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要负起总的指导、协调以及监督职责;各乡政府、各街道作为本辖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统一组织本辖区的整治行动,做到组织领导到位、督促检查到位,查处取缔到位,务求扎实认真、抓出实效;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必须将审批与管理结

32、合起来,加强行业监管,不能重审批轻监管,或者是以审批代替监管,必须依法认真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各协作部门要积极履行部门职责。执法主体部门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执行的,相关部门要无条件配合,各镇街要求有关部门配合的,相关部门要无条件接受各乡镇街的统一协调指挥。 二、要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的联动机制 一是确保证照动态信息的及时共享。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将日常工作中发现和查处无证照经营行为,以及注销、吊销有关许可证的情况按时向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查处的无证照经营行为应该及时告知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二是确保专项整治动态信息的及时沟通

33、各单位要不定期将本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情况报送到县清理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要不定期编发工作简报,通报各乡镇街、各有关部门报送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清无简报要同时报县委XX县区政府;三是完善重大问题联动处理机制。各乡镇街、各有关部门在清无专项整治中发现需要多部门协调解决的复杂重大疑难问题要及时提请县清理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各乡镇政府要积极探索搭建一个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平台,能够及时沟通各有关部门掌握的信息以及辖区范围内无证无照经营形势,并能够有效地针对新的信息和形势,不定期地组织集中行动解决热点和难点问题。

34、 三、实事求是突出整治重点,提升工作实效 各乡镇政府需根据辖区实际,实事求是地制定辖区整治方案,尤其是要明确辖区的整治重点,包括1.无证无照经营比较集中的重点行业; 2.无证无照经营比较集中的重点区域,如:城乡结合部、校园周边等; 3.对人民群众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存在重大隐患的无证无照经营4.近期出现的重热点情况; 5.历史遗留下来的顽疾; 6.整治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整治重点不需要面面俱到,但一定要确实反映辖区的实际情况。要通过一个月的集中整治,确实解决一些重大问题。 四、注意方法、标本兼治 1、对一些特殊

35、群体要区别对待,注重实效。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不仅是行政执法,还涉及到社会民生等问题。各有关职能部门既要严格执法又要区分不同情况,引导和扶持下岗的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和无生活来源的弱势群体办理证照,帮助他们解决生计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因历史遗留原因造成无法办理证照的问题,各职能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想办法、给出路,制定符合实际的市场准入标准,方便经营者办证办照经营; 2、疏堵结合,惩教并举。一是疏堵结合。要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加强源头治理,要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手续的具体措施,在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前提下,从符合国情、民情和当地实际情况来考虑,出台一些优惠措施,适当放

36、宽一些条件,方便经营者办理证照。二是惩教并举。就是将无照经营实施理顺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的分类管理措施。各乡镇街、各部门要根据辖区实际,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因地制宜采取有效的工作措施。 3、将平时监管与集中整治相结合,并以平时监管为重点。今年年初,县综合整治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在日常整治的基础上,重点开展三次全县性的专项整治统一行动,每次统一行动又确定几项工作任务,由相关主管部门牵头开展,取得了很好的实际效果。这是将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由运动式转向常态化的重要尝试,是建立日常监管长效机制的一个重要的举措。请各乡镇街、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县政府将组织督查

37、组对各乡镇街、各职能部门进行检查。请县清无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检查方案,同时也要将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县委、县政府,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必须要出台一些长效措施,来进一步推动我们平时监管工作的开展。 第五篇: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XX县区经贸局 2010年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根据XX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XX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认真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现总结如下: 一、组织领导有力,各项制度健全 为切

38、实加强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场股、工业运行股等部门为成员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查处无证无照日常工作。制定了《XX县区经贸局关于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工作制度》,各相关股室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区综治办和区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查处无证无照治理工作。 二、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各项决议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每次联席会议都派精干人员参加,对于会议的各项决议均认真贯彻执行。为了能更便捷地使用企业监督管理信息抄告平台,今年6月,还专门拉一条政务内网至市场股,开通企业监督管

39、理信息抄告平台网站。 三、加强协调,周密部署,治理效果明显 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形成整治合力,我局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通过联合执法检查等一系列活动,开展查处无证无照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1、在酒类流通方面。根据省、市经贸委《关于开展酒类流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精神,从2009年9月底至2010年3月10日在我区开展了为期半年的酒类流通专项整治行动,先后两次联合区工商局对辖区内批发、零售、餐饮等酒类流通企业开展酒类流通专项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10人次,检查企业48家。重点对酒类流通企业的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情况等有关证

40、照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纠正,并责令其整改。 2、在生猪屠宰方面。今年2月1日,《闽南日报》根据群众举报,刊登了居民区私宰生猪的报道后,我局立即深入所在地了解调查,在掌握基本情况的同时,积极联系市屠宰办和南坑街道、公安、工商等部门到岱山村南坑社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共取缔生猪私宰窝点3个,没收私宰猪肉50公斤和一些私宰刀具、电棒等私宰工具。今年8月,根据群众举报,我局联合市屠宰办及区工商、农业、公安、城管等部门对芝山镇下碑村一私宰点进行突击检查,并当场取缔。通过一系列的执法检查,较好地确保了群众食用猪肉的安全。 三、强化服务意识,为经营者创造合法的经营环境为优化经济

41、发展环境,依法降低审批门槛,我局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权进行全面的梳理和规范,同时对确定带有自由裁量幅度的行政职权全部进行规范,使自由裁量的空间100%趋于零,行政许可的期限则从原来的无具体要求压缩为10个工作日。另外,还制定了8条服务企业的措施。通过一系列的措施,有力推动了我区工贸经济的发展。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我们在执法检查及日常工作中结合经贸工作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今年以来,先后发放酒类流通宣传册50多本,发放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和家电以旧换新宣传材料2000多份。通过教育疏导与查处取缔相结合,坚持教育疏导为主,查处取缔为辅,做到管扶同步,引导企业守法经营,规范经营,营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执法环境,今年以来我局未发生一起因执法而引起的纠纷。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23页 共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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