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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银行账户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1、 华南师范大学银行账户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华南师范大学银行账户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银行账户管理,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XX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法人及学校所属非法人二级单位、学校工会、学校社团组织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银行账户是指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开户名前缀为“华南师范大学”的银行结算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 第四条学校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校内先由校长办

2、公会审批同意,然后按规定报财政审批、备案、年检制度。 第五条学校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须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办理,并由财务处和学校二级财务机构按规定使用和管理。严禁学校任何内设机构(学院、部处、教辅单位、附属非法人单位等学校所属非法人二级单位)自行开立银行账户、分散管理。 第六条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七条学校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等银行业金融 1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和开立 第八条银行账户

3、的设置应按照建立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要求,坚持“规范、高效、精简”的原则,严格控制账户数量,规范账户管理。 第九条学校开立的银行账户,根据国家规定分为基本存款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 (一)基本存款账户。指学校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款项的银行结算账户。根据规定,学校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一经确定,非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改。 (二)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财政部门授权学校支付额度内的转账结算、现金支付业务的国库支付账户。 (三)专用存款账户。是学校按照法律、行政法

4、规和规章,因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如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应缴财政收入汇缴账户、住房基金、党费等账户。 (四)一般存款账户。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五)外汇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学校外汇现汇或者结售汇业务的外币结算账户。 (六)临时存款账户。是学校因临时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 2如保证金账户等。 第十条根据账户性质及用途,学校应将银行账户分为财政审批类账户、财政备案类账户、自主管理类账户分别管理。 (一)财政审批类账户。学校开立财政审批类账

5、户应报经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开立,开立情况应报省财政厅备案,并按规定进行账户年检。财政审批类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食堂账户、零余额账户、基本建设资金账户、应缴财政收入汇缴账户、银医银校合作账户、非独立法人医疗机构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外汇账户及其他专用账户等。 (二)财政备案类账户。学校可自行按照相关规定开立财政备案类账户,不需报经省财政厅审批,开立情况应报省财政厅备案,并按规定进行账户年检。财政备案类账户包括工会账户、党费账户、住房基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缴存过渡账户、定期存款账户等。 (三)自主管理类账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负责,自主管理类账户,不纳入银行账户年检,包括

6、贷款账户、保证金账户。 第十一条学校开立银行账户,统一由财务处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对财政审批类账户同时将开户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再报省财政厅审批。 后勤、幼儿园、工会等设有学校二级财务机构的单位如需新开立银行账户,应将开设申请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初审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开设手续。 财政审批类账户和备案类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 3厅备案。 第十二条为集中学校财力,规范管理,校内未设置财务独立核算机构的单位一律不得在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十三条

7、学校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原则上应保持稳定。因特殊事项确需变更开户银行的,应先由学校财务部门将拟变更方案报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再办理变更手续。其中:变更财政审批类账户的,学校还应提交账户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说明变更理由和依据,经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审批同意后,再选择开户银行开立新账户。变更银行账户开户银行的特殊事项包括: (一)学校整合合并其他单位后因相关业务需要,确需变更银行账户的; (二)学校办公地址搬迁的; (三)学校的开户银行营业网点搬迁的; (四)因开户银行无法提供某项业务服务,开户银行管理服务水平存在不足等其他原因,确需变更银行账户的。

8、 第十四条学校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学校财务部门可直接办理学校银行账户变更手续,不需报经校长办公会同意,也不需报省财政厅审批。 (一)学校变更名称(不含整合重组的情况),相应变更账户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4 (二)开户银行系统升级导致批量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三)开户银行网点合并、更名等原因导致批量变更开户银行名称,但不改变银行账号的。 第十五条学校变更财政审批类、财政备案类账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办理账户变更备案。 第十六条学校发生下列事项,应按规定撤销有关账户。

9、 (一)银行账户1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 (二)银行账户使用期满的。 (三)单位发生合并、撤销的: (四)基本建设项目已竣工决算且项目资金结算完毕的。 (五)银行贷款本息已全部偿还,不再续贷的;涉及履约保函的相关合同已经执行完毕的。 (六)要求开立专户管理的相关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或要求专户管理相关资金的制度文件已不再执行的。 (七)其他原因应予撤销的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学校发生需要撤销银行账户的情形时,由学校财务部门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办理撤销手续。如需撤销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应提出撤销账户申请报送教育

10、厅审核并经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才能办理销户手续。学校撤销财政审批类、财政备案类账户后,应在账户撤销后5日内报省财政厅办理账户撤销备案。 5第十八条办理银行账户销户时,应缴财政收入汇缴账户的资金余额按规定缴入省级国库或省级财政专户,其他账户资金余额转入学校基本存款账户,销户后的未了事项纳入基本存款账户核算。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学校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银行账户年检。每年对银行账户进行一次清理核查,清查结果应按规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校内各单位应按照规定使用学校银行账户,不得将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不得将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不

11、得使用学校银行账户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学校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 第二十一条校内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扩大学校银行账户用途,不得将财政备案类账户或自主管理类账户用于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二条学校财务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学校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设置银行日记账,及时与银行对账,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工作由出纳人员以外的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财务部门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检查、监督各个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按规定处理。 6第二十四条学校纪检

12、监察、审计等部门有权对学校银行账户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因法律纠纷或诉讼致使学校银行账户发生重大变动或重要事项时(如银行账户被冻结或资金被划走),相关单位在法律事务发生时应及时告知学校财务部门和学校分管领导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资金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学校开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使用银行账户。如有违规使用银行账户的,学校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外,还对违规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分;如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资产经营公司等学校下属独立法人单位的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执行和办理。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7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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