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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执行方法及应当把握的原则剖析.docx

1、 农村土地执行方法及应当把握的原则剖析 摘要:人民法院执行涉及农村土地的案件有两种情形:一是相邻关系纠纷判决退出土地;二是变卖土地经营权。笔者结合基层法院执行工作实践,谈一谈对农村土地的执行方法及执行过程中应当把握的原则。 关键词:农村土地退出土地变卖土地执行 一、相邻关系纠纷退出土地的执行 (一)坚持说服教育,促其自动履行 对于此类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必须考虑执行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尽管当事人在诉讼阶段未达成协议,但在执行阶段,执行人员必须耐心做好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坚持以说服教育为主,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愿。调阅诉讼卷宗

2、查找争议焦点,核实尺寸,审查判决是否存在问题。即使判决事实清楚被执行人必须退出土地的,执行人员仍要坚持做好和解工作。执行员应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特定社会经验的人员进行调解,促进和解。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判决存在问题,应及时按法定程序暂缓或者中止执行。 (二)依靠有关部门协助执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判决退出土地案件若需要强制执行,法院必须按法定程序执行。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未自动退出的,应发出强制退出土地公告,退出的时间应选择在庄稼收获之后播种之前完成。在强制过程中应邀请土地测量人员、当地派出所公安人员及村委会领导到场协助,执行人员应严格控制事态的发展,对拒不

3、配合、妨害执行的人员要果断采取措施,及时带离执行现场。申请执行人在法院确认的位置重新作出划分标记。 (三)判决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又恢复到执行前状态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在2001年1月2日对天津高院的答复中指出: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员对法院已执行的标的又恢复执行前的状态,虽属新发生的侵权事实,但是与已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并无区别,若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法院将重新判决,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及法院的审理负担。因此,对于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员将争议土地恢复到执行前状态的行为认定是对已执行标的的妨害行为,适合罚款或拘留的强制措施。对申请执行人要求排除妨害的,应继续按原生效法律文书

4、执行。 二、变卖土地经营权的执行 (一)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执行 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是农民赖依生存的基本保障,农民不仅靠它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而且靠它承担教育子女等费用,土地经营权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因此,土地承包法虽然规定土地经营权可以流转,但受到诸多法定条件的限制,如流转须自愿、经发包方同意、强迫流转无效等。法院执行农村房屋和集体土地应同国土资源局协商

5、一致。所以一般情况下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不能成为法院执行标的。 但从物权法理论来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准物权、用益物权,是财产型权利,可转让改变受益人法院可以执行。 执行土地经营权过程中须严格把握住以下几个原则: (1)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223条的规定执行,留足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必需品、费用。由于农民所在村不同,人均分得土地不均等,执行土地时必须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必需生活用地,若无剩余则不能执行。 (2)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即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对经营权实行流转。 (3)严格按照土地承包

6、法第17条规定即土地受让人对土地用途不能改变,不得对土地永久性损害。 (4)按照土地承包法第33条规定的原则执行,即。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强迫流转;不得改变所有权的性质及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转让必须经发包方同意;按照土地承包法第385条的规定必须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登记;受让人必须承担原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需进行评估作价(委托有资质部门评估);评估作价要公开、公正、公平。 对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执行方法: 由于家庭承包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在执行被执行土地时,首

7、先分清案件确定的债务是被执行人的家庭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若是个人债务则不能执行共同土地。在执行土地经营权时人民法院应首先对被执行人经营土地予以查封,限制被执行人私下流转,查封时应张贴公告,送达协助查封手续。第一种方法主动转让,执行人员做好被执行人思想工作,促其同意主动转让、出租给第三人,由法院控制价格。第二种方法和解执行,在执行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用土地经营权抵债。第三种方法被执行人以将承包土地经营权转包、出租等形式流转给第三人的执行。被执行人在法院对其承包地经营权查封之后擅自转包、出租给第三人经营,应认定为无效。一种情况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由被执行人将转让款部分或全部给付申请

8、人。另一种情况承租户将价款交付法院继续经营。第三种情况承租户拒不退出耕地,法院强制收回,以同样价转让给他人或债权人。第四种方法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同第三人恶意串通,将承包地协议出租或抵偿债务(日期写在法院查封之前),此种情形建议申请人代位诉讼,等待判决结果,决定是否执行,执行机构一般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体权利的审查。第五种方法被执行人将承包地弃耕、摞荒外出打工情形,法院应视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可以委托发包方(村委会)将被执行人承包地收回另行转让、出租给他人,价格随行就市,或由申请人经营,但转让期限不宜过长。第六种方法被执行人为转包、租赁承包人的耕地的执行,被执行人已一次交清租赁期价款

9、法院在征得原承包人、发包人同意后强制转让。分期给付的,执行剩余期限经营权或执行地上物。 (二)对被执行人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承包地经营权的执行 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地、荒沟、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这就意味着法院对被执行人承包的五荒经营权可以强制执行,但不能超过承包期限。其执行程序为:(1)送达查封手续,张帖公告;(2)与发包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同意执行;(3)制作拍卖裁定;(4)委托有资质部门进行评估作价;(5)拍卖前通知优先承包人(发包方)到场;(6)裁定变更经营权人及限期到有关部门变更。

10、 (三)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执行 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流转并可设定抵押,法院可以依法强制处分,但应当告知竞买人到国地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使用权出让手续。 (四)农村宅地基地的执行 担保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这说明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农民的专有权利。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能超过省规定的标准。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权利主体特定性,其本质上属于满足农村村民基本生产和生活的必需财产,根据执行标的有限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超出标的如一户两宅小户大宅可以处分。 (五)乡(镇)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执行 对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不宜流转的性质决定了不属于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但用地失去原有的性质除外,如村、乡学校合并闲置的土地,法院可以执行。 总之,法院执行涉及农村土地时要在严格依法执行的同时紧紧依靠当地村委会、当地土地部门的协助,涉及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变价时要留足被执行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用地,剩余部分抵债期限不宜过长(不宜拍卖),在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债务人的负担。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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