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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税费征缴指导意见.docx

1、 煤炭税费征缴指导意见 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各有关部门的全力协作配合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支持下,全区煤炭税费征收管理工作取得明显的成效,发挥出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煤炭税费征收已成为全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增长点。但随着形势变化,现有的征收管理模式已明显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造成征管工作出现一些漏洞,加上煤炭运输和经营者冲关、闯关及暴力抗税费的行为不断发生,对我区煤炭税费造成一定的损失。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煤炭经营秩序,强化煤炭产品源头监管,防止税费流失,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2、《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省煤炭企业煤炭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煤炭企业煤炭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构建全省主要产煤区煤炭税收征管协税护税机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规范我区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强化煤炭产品源头监管,防止税费流失,促进全区煤炭产业逐步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轨道。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源头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监控系统作用。 从我区实际情况出发,以加强煤矿远程监控建设为重点,围绕系统配置机构和人员,确保整个系统的稳定正常运转,以达到煤炭税费足额征收的目的。(远程监控系统就

3、是在煤矿磅房建设磅房端系统,重点对煤矿磅房、工业广场、出煤运输道路安设监控设备,并接入监控中心进行24小时监控,从而达到“关口前移”目的,并与我区现运行使用的“煤炭税费征收系统”合并联网共用一个平台,两套系统的数据、视频进行对接,形成监控中心、站点、矿端三级联网模式。) 我区现有乡镇煤矿21对,其中6对煤矿因受煤炭政策因素处于停工阶段,实际建设和生产的煤矿为15对。全区共有大小运煤车辆约2000余台,运煤道路四通八达。目前,煤矿远程监控系统已在10对煤矿建成投入使用,其余5对煤矿力争在3月20日前全部建成投入使用。将实现对所有煤矿的覆盖和监控。围绕该系统设立监控中心,在煤矿运输车辆

4、管理较为松散的煤矿企业关口设置监控站,配备人员24小时不间断监控煤矿磅房、装煤场和运煤道路,做好运煤车辆号牌登记,一旦出现违规情况,追究煤矿企业责任。 (二)加强制度建设,加大处罚力度,形成长效机制。 1、煤炭税费征缴系统、煤矿远程监控系统主机房和监控中心设在区安监局,由区安监局对煤矿远程监控系统进行统一管理,负责保障远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确保系统正常稳定运行。煤矿远程监控系统的直接责任人为煤矿企业,煤矿企业必须保障安装在煤矿的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改变系统原有位置。若因煤矿和运煤车辆人员改变原有安装位置、故意损坏、或采取其他方式导致设备不能

5、正常运行的,由煤矿企业负责赔偿,同时将视为有意偷逃税费,由区煤炭税费征缴稽查大队调查处理;造成税费流失的,由煤炭税费稽查大队按照相关规定责成煤矿补交税费,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处罚,情节极其严重的,由区煤炭税费征收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2、建立煤炭运输车辆准入机制。由区安监局牵头,交警、公安、交通、区煤炭税费稽查大队等部门及乡镇参与,对无证照及证照不全从事煤炭运输车辆进行全面清理,将煤炭运输车辆纳入煤矿企业管理,所有进行煤炭运输的车辆均挂靠煤炭企业,形成由煤矿管理运煤车辆,有关部门监控煤矿企业的煤炭税费征管格局。煤炭检查站负责煤炭运输车辆的税费征收,并做好车辆登记,每天定

6、时与监控中心核实运煤车辆过关情况,确保都实现足额征收。如发现偷逃税费车辆,通知车辆所属的煤矿业主,查看录像进行证实,证实后视情节轻重责成煤矿企业补交税费并对其处以罚款。 煤矿企业要对煤炭运输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培训,规范其运输行为。煤矿企业要认真审查运输本矿煤炭车辆的相关证照,禁止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车辆从事煤炭运输。凡经发现并查实煤矿企业允许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车辆运输本矿煤炭,区煤炭税费稽查大队将按相关规定对煤矿企业进行处罚。 对小型运煤车辆管理,参照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煤炭安全管理局、区煤炭税费征缴稽查大队制定下发的《关于对乡镇煤矿小型运煤车辆实行〈准销凭证〉

7、征收煤炭税费管理办法》执行。 3、充分发挥煤矿远程监控系统作用,将系统数据延伸至区煤炭税费稽查大队,设立监控分中心。区煤炭税费稽查大队负责24小时监控,并与税费过关征缴数据进行比对,严格筛查偷逃税费等违规行为。运煤车辆采取冲关、绕关等行为拒不交纳煤炭税费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导致煤炭税费流失的,由区煤炭税费稽查大队负责责成车主(或车辆所属的煤炭企业)补交税费,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处罚;对违法违规的运输车辆,由交警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建立黑名单制度。在煤炭税费征收工作中,发现煤矿企业有偷逃税费行为的将进入黑名单。第一次进入黑名单,责成煤矿企业补交偷

8、逃税费;第二次进入黑名单,除责成煤矿企业补交偷逃税费外,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第三次进入黑名单,除责成煤矿企业补交偷逃税费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外,区煤炭税费稽查大队将派人员进驻该煤矿企业,实行24小时税费监控和清缴工作。 5、对因煤矿企业违反本实施意见,造成税费流失严重的,由区煤炭税费征缴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处理,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权限加大管理和处罚力度,公安部门暂扣和暂停审批其火工产品;国税部门暂停发放该煤矿增值税发票;区安监局暂停发放标识卡和停止该矿的相关手续审批、上报工作。 (三)建立煤炭交易市场,实现疏堵结合、齐抓共管。 当前,产煤乡镇非法

9、煤炭经营网点泛滥,成为偷逃煤炭税费的中转站和集散地,严重影响我区煤炭税费征收。为规范煤炭加工和经营,一方面整顿泛滥无序的煤炭经营网点,保护区域内环境安全整洁,深入创建和谐XX县区,另一方面为经营业主提供适宜的经营交易场地,同时实现煤炭经营交易税费的足额征收,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由蔡关、轿子山等产煤乡镇为主体,规划建立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的煤炭经营市场并实施管理。煤炭交易市场的经营以煤炭生产企业为主体,各经营业主挂靠煤炭生产企业,纳入交易市场统一管理。由区地税局负责依照相关规定对煤矸、煤荒等经营交易行为征收税费。由工商部门牵头,组织国税、地税等煤炭税费征收部门和公安等综合执法部门,对违规经营的情况进行清理,严格依法取缔没收私挖偷采的煤炭和非法经营的网点。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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