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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docx

1、 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校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加强学校民主管理,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学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学校教代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动员全体教职

2、工积极投入学校中心工作。 第四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学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它有关学校发展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岗位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利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条例、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生活福利关系密切的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各级

3、领导干部,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参与民主推荐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的人选。 (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参与做好校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学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对学校的管理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教职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工作积极,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有较强的参政议事

4、能力,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学校教职工代表从全校教职工中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教师代表(包括教学、科研人员)应占百分之六十以上。根据学校教职工的结构要求和基层单位人员构成情况,由主席团会议确定下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比例、基层单位代表的分配名额和代表组成的要求。 第十条学校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代表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本单位代表校内调动时,应保留其代表资格;本单位代表减少时,应予以增补。撤换或增补教职工代表,事先应向教代会主

5、席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履行撤换或增补程序。 第十一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分党委(党总支)为建制单位组成代表团,推选团长一人、副团长一人。 第十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的权利。 (四)有对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按照程序有参加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干部的权利。 (六)对学校教职工代表行

6、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的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学校教代

7、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学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若干人组成,主席团成员在学校要有较广泛的代表性,教师应占较大比例。 第十五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为一届,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如遇重大事项,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代表会议或提前召开大会。 学校教代会的选举办法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 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及迫切关心的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提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通过

8、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确定,应围绕学校增强办学实力,提高办学水平,促进教育发展,针对发展计划 规划、管理工作、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第十七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代表提案应得到及时处理。贯彻处理的情况,应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下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校务公开工作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经教职工代表

9、大会同意,也可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实行岗位替补制,委员变动时经主席团同意直接替补。 专门委员会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任务是动员、组织教职工积极投入学校中心工作;反映他们的呼声,维护他们的利益;组织教职工民主评议学校处级以上干部;参与涉及学校教职工利益有关的事务,参与制定校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检查、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代表提案处理情况;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在教代会期间,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以审定属专门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 教职工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二级单位,可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

10、职工人数在二百人以下的二级单位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但应严格履行教代会程序和职权。 第十九条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主席团行使教代会职权,组织讨论决策学校重要问题。教代会授权各专门委员会处理该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宜。 第五章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提出大会方案;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提出教代会议题的建议,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向学校教代会主席团提出提交有关议题。 (三)

11、组织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向学校教代会提出建议,检查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教职工积极落实教代会的决议。 (四)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政策、管理知识,提高代表素质;组织教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 (五)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教职工代表的正当权益。 (六)组织学校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与工会委员会实行两会届期统一,召开、换届时间统一,两会代表合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根据本工作条例制定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工作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条例由学校教代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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