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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局加快非有公有制经济发展意见(县).docx

1、 经贸局加快非有公有制经济发展意见(县)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由原规定月销售额2000元提高到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由原规定月销售额800元提高到3000元;按次纳税的由原每次(日)80元提高到每次(日)200元。 销售额指核定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即。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二)对经批准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非公有制企业在出口退税方面要及时给予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确保我省非公

2、有制企业享受国家统一制定的出口退税政策。 1、对属商贸企业性质的非公有制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退税率办理退税: (1)企业出口机械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四大类机电产品及部分服装制品报关离境后出口退税率为17%; (2)企业出口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它机电产品、部分冶金产品及法定征收率为17%的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5%; (3)企业出口法定征收率为17%的除以上类别的其它出口货物以及法定征收率为13%的农产品以外的其它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3%; (4)出口农产品的退税率为5%;

3、 (5)商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准予退税的货物,除农产品执行5%的税率外,其它产品均按6%退税率办理退税; (6)企业出口属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共同编制的*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出口货物按法定征收率17%享受足额退税; (7)非公有制商贸出口企业收购出口货物属应税消费品,除退还其已缴纳的增值税外,还应退还该货物已缴纳的消费税。消费税的退税办法分别依据该出口货物消费税的征税办法确定,即退还该出口货物消费品在生产环节实际缴纳的消费税。 2、属于工业生产企业性质的非公有制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免、抵、退税政策办理

4、出口货物退(免)税。 (1)对出口货物免征本道生产环节的应纳增值税税额; (2)对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原材料进项税额可用以抵扣销售给国内企业货物的销项税额; (3)对抵扣不完的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原材料进项税额部分给予办理退税; (4)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税的货物实行免征消费税的办法,分别按不同的征收方法就销售收入或销售量免税,即不征不退。 3、经批准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属小规模纳税人的非公有制企业,可按政策规定给予享受免征出口货物增值税的政策。 二、营业税优惠政策 提高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营业税起征点

5、按期纳税的,由月营业额800元提高到1200元;按次纳税的,由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100元。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新办非公有制企业 在我省行政辖区内新办的非公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非公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自企业生产经营之日,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1、新办非公企业所从事的经营业务不属于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范围。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为: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从事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 2、

6、新办非公企业是指从无到有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3、新办非公企业是指省委、省政府(云发[*]5号)文件下发后,即*年4月18日以后新建立的。对于此前建立的企业,其享受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尚未到期,而该项目减免税优惠又属继续保留的,则其减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执行到期为止。 (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1、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24号)的规定,暂免征

7、收企业所得税; 2、确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自确定之日起,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24号)文件的规定,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业产品初加工取得的经营所得,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兼并收购企业 非公企业初次兼并或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自完成法律程序、实现产权转移之日起,其生产经营所得,以兼并或收购前一年的经营所得额为基数,新增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 收购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并实现对其他企业绝对控股

8、51%以上)的一种行为。 (四)省外来滇投资企业 凡同时符合企业注册资本金中省外投资比例占51%以上和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两个条件的新办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上两个条件中只符合一个条件的新办非公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五)担保机构 为非公经济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企业(公司),其担保收费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0%、担保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50%的,从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征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9、 以上新办非公企业、农业生产化重点龙头企业,兼并收购企业、省外来滇投资企业等,享受免(或减半)征收所得税期满后,其主营业务项目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可在我省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内,享受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七)税前扣除 1、非公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2、非公企业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教育、卫生、民政、扶贫、救灾、“希望工程”、“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捐赠支出,准予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四、资源税优惠政策

10、 对非公有制经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给予一定时期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照顾。 五、征收管理 (一)申报。上述减免税优惠政策,一律由企业按规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按审批程序审核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营业税应税销售(营业)额核定: 1、核定时间。原则上一年核定一次,时间为每年一季度。 2、核定程序。摸底调查、依法测算、张榜公示、审定核批、具体执行。 3、核定要求。严格按

11、核定程序规范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监督。 4、纳税人实际销售(营业)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的,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三)税务机关要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检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进行。 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仍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税收政策。 七、各地不得擅自扩大云发[*]5号及本通知确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本规定由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除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时间按云财税[*]13号文件规定从*年5月1日起执行外,其余自*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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