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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用工社会保险费检查研究.docx

1、 派遣用工社会保险费检查研究 摘要。我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一直是一个社会难题。本文以税务部门在征缴及检查社会保险费中遇到的问题为出发点,重点研究劳务派遣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存在的问题,提出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社保费缴纳情况检查时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社保费检查;法律依据 税务稽查人员在对劳务派遣企业实施社会保险费检查时,发现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之间普遍存在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责任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问题,导致无论是用工方还是劳务派遣方都未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社保费统筹的情况。劳务派遣企业以用工单位未拨付社会保险费相关款项为由认为其没有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2、费的义务。用工单位认为,被派遣人员并非我企业员工,而是派遣单位员工,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费。税务稽查人员虽发现了问题,但却对这种情况下能否可以对劳务派遣企业补征社会保险统筹费和加收滞纳金产生疑问,担心可能产生行政风险。为此对以下几方面问题做如下法律分析,以助于税务稽查依法治税,利于相关企业提高纳费配合度。 一、社会保险费缴纳主体 目前,劳务派遣出现的问题是,《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社会保险费缴纳主体的规定上存在矛盾之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劳务派遣暂行

3、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两个规定一个说用人单位为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主体,另一个说派遣单位为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主体。社会保险费缴纳的目的是让受雇佣者能够最大程度的得到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哪个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就应该按着哪个的规定执行,根据这一原则来确定缴纳主体才是最合适的。这就要求以劳动者的派遣单所在地为社会保险缴纳所在地,按当地的规定为劳务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的主体,这更有利于保

4、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符合中国当前的实际。 二、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统筹的检查权问题 上位法《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明确了“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第五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而作为国务院1999年259号令的下位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次下位法《XX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缴费

5、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第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作为下位法的《XX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内容是在上位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授权下的合理补充,并无冲突。因此可知,地税稽查部门当然可以对企业在纳税检查的同时实施社保费缴纳情况的检查,对未缴纳的做出责令补缴欠费和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现国税与地税机关已经合并,因此上面规定中所指地税机

6、关现在统一指税务机关。 三、对于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企业的处理问题 《社会保险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

7、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而第六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以上规定对社会保险费的管理职责部门做了明确规定,管理职责部门应该是社会保险管理的国家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保险信息进行登记,并对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及缴纳比例等进行核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目前由税务部门进行代征,当用工单位拒绝为劳务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处罚。根据公法“法无授权皆禁止”的原则,对于未申请社会保险费登记的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因没有核定权只能将情

8、况移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才能开展征收工作,否则没有征收依据,无权征收社会保险费。因此税务机关无权向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业征收社会保险费,稽查部门同样无权做查补处理。这样一来就应加大社保行政部门的执法力度,职责明确后避免多头执法和互相推诿的现象,提高社保缴费的效率。 四、劳务派遣单位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 保险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

9、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以用工单位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不缴纳养老保险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其与用工单位对养老保险费的缴纳责任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属于两者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不过根据上文内容,在其拒不申请社会保险登记的情况下,仍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缴社会保险费额后,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才有权开展征收查补

10、等相关工作。 五、劳务派遣单位应负的义务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模式迅速发展起来,他适应中国企业经济的发展实际,为企业的用工提供便利条件。但同时也衍生出大量的问题,为了能更好的让这种用工模式很好的为企业服务,新推出了大量的劳务派遣政策以规范这种用工模式,相关规定也更加详细。明确了相关责任,细化了相关问题。例如当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伤,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之前并没有做明确的规定。特别是绝大多数的劳务派遣公司是民营公司,私营企业,抗风险能力并不是很强,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需要大量的医药费及赔偿等,派遣公司根本无法承担,最后导致公司破产,劳动者的利益

11、无法保证。通过规定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可保障劳务派遣工的权益。劳务派遣单位除了是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主体外还有负有许多义务,表面看来劳务派遣单位并不接受劳动者的劳动,而是被派遣单位接受劳动,很多人认为,派遣单位的责任或者说工作就是将劳动者派出就完成了所有工作,其实不是这样的。第一,劳务派遣单位要负原用人单位对工人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义务,也就是说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新用人单位由于单位经营环境变化对劳动者提出解聘、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经劳动者申请,经济补偿工作年限的计算应当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与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除此之外,劳务派遣公司还要负单方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责任。 综上所述,劳务派遣企业应承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税务稽查部门在查补企业社会保险费时,一定要和纳税检查同时进行,在发现企业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处理。若企业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则可以直接查补、加收滞纳金。若未办理,则需移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方有权处理。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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