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相关法规
一、领导工作机构
成立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建管委,与建管委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内设综合计划处、规划建设处、社会事务处和法规调研处。
二、 城中村改造办理流程
1. 纳入改造计划
2. 土地测绘、人口统计
3. 用地控制规划编制、报审
1) 市城改办会同市规划局确定并下达城中村用地控制规划编制计划
2) 市城改办组织有关单位划定城中心改造用地范围,市城改办、市规划局双方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4. 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编制及报审
5. 城中村改造总平面图及建筑单体设计方案编制及报审
6. 申领建设项目选址
2、意见书
7. 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8. 原集体企业改制
9. 土地转用、供地
10.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 城中村改造主体与村民签订《城中村宅基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 城中村改造主体与区城改办签订《城中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监管协议》
11. 申请规费减免
12. 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
1. 纳入近期改造的城中村,村民原则上不得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2. 纳入中期改造的,进行控制管理;
3. 纳入远期改造的,村民可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宅基地上的房屋,但层数不得超过2层,每户建筑总见面不得超过200平
3、方米。
四、土地处置
城中村改造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其中属于经营性项目的,再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并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五、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1. 在土地条件具备的前提下,村民建设用地标准按人均133平方米控制,建设用地应包括其安置村民住宅用地、小区级公建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红线30米以下)、小区级及以下配套公共绿地、预留的生产发展用地。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城市公共绿地、城市道路及两侧绿化用地不计入人均133平方米建设用地中。
2. 城中村改造非农户房屋拆迁改造人均安置用地为30-50平方米,其中包括住宅、配套公建、道路、绿地、为实
4、施改造的资金筹措开发用地。
六、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1. 二层及二层以下
1) 货币补偿
在合法宅基地上的建筑为二层及二层以下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其货币补偿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市场评估价的120%
2) 房屋安置
一是按拆一还一标准补偿,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原面积的120%
二是按被拆迁人合法宅基地面积的160%计算,被拆迁人房屋面积不足合法宅基地面积的160%的,被拆迁人应向拆迁人补交不足部分面积的拆迁时的重置价。
2. 三层及三层以上
1) 太原市人民政府并政发【2007】9号文件发布前,在合法宅基地上的建筑为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三层按2007年建安成本价的90%给予
5、货币补偿,四层、五层逐层递减,五层以上不予补偿;
2) 并政发【2007】9号文件发布后,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不予补偿。
七、优惠政策
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地价的45%收取。
八、改造计划的下达
1. 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城中村改造 项目由市城改办审定下达计划;
2. 20万平方米以上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由市城改办审核、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组工作全会审定下达计划。
九、城中村改造旧村拆迁分期安置
1. 对于实施一次性整村拆除难度较大的城中村,在所有土地统一规划前提下,经区政府审核,区城改办报市城改办批准,可分两期拆完(期限不超过3年)。
2. 村民安置房建设必须在两期建设计划内全部完成,第一期村民安置房面积不得少于安置房总面积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