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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docx

1、 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 苏建房(2009)167号 各市房管局、XX市建设局: 为切实有效地履行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职责,保障既有房屋安全使用和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房屋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和规范全省鉴定机构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加强和规范鉴定机构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房屋安全管理是各级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1989年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发布施行以来,全省多数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相继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多年来,各地鉴定机构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2、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房屋安全鉴定等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房屋安全鉴定职责,确保房屋安全使用。全省房屋安全管理实现了从过去单一的危房鉴定与治理,向法制建设、宣传教育、检查督促、管理执法、投诉查处、危房治理、应急抢险、弱势群体危房整改等诸多内容的既有房屋安全使用系统管理转变,为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房屋安全鉴定项目逐年增多。与此同时,全省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发展还不平衡,还没有统一的房屋安全管理法规或规章;部分城市无鉴定机构;有的工作缺乏必备的工作条件,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不到位,无法满足对既有房屋完损程度和使用安全进行鉴别、评定

3、的质量要求;有的鉴定机构管理不够规范;由于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异议增多,出现通过行政诉求困难情况等问题。为此,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鉴定机构管理的重要性,提高房屋安全管理水平,增强房屋安全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确保实施房屋使用灾害的有效预防,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房屋安全使用。 二、明确鉴定机构设立条件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房屋安全鉴定等规范标准,履行对既有房屋建筑结构的完损程度和使用状况是否危及使用安全进行鉴别、评定的专业机构。 鉴定机构的设立与开展工作,应遵循鉴定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鉴定主体中立、公正的原则,

4、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准确性、真实性。 房屋鉴定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基本条件: (一)配备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且人员结构合理。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应兼顾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职称(含注册师)的专业人员和配套人员,其中: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建筑结构人员(含注册结构工程师)应不少于三人。鉴定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建筑工程专业或土建类及相关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含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以及10年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或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熟悉房屋安全鉴定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二)具备固定工作场所与工作条件。房屋鉴定机构应有固定的工作用房,配备有计

5、算机,建筑结构设计相关辅助软件,做到办公自动化;并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工程交通工具,满足鉴定工作的需要。 (三)配备常用的检测仪器设备。应根据鉴定工作,配备混凝土钢筋检测仪,经纬仪、水准仪,混凝土回弹仪,裂缝宽度检测仪,粘结强度拉拔仪等其他必备的检测仪器设备。 (四)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鉴定机构应对鉴定人员岗位职责、业务受理流程、收费标准、投诉处理、鉴定结论编制、报告审核签发、信息统计报表、仪器设备管理、业务档案管理、应急预案、财务管理、廉洁自律、职业道德、考核检查制度等作出规定,并予以公示。 鉴定机构应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相关收费标准和规定,所收取费用应

6、主要用于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提高鉴定质量的正常支出。 三、建立鉴定人员持证上岗与继续教育制度 鉴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专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人员,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岗位考试合格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XX省房屋安全鉴定岗位证书》。 房屋安全鉴定岗位考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大纲、统一组织、统一发证。 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岗位证书的鉴定人员,每年都应当接受继续教育。 四、建立鉴定结论争议调处机制 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向申请人提供真实

7、准确的鉴定结论,并对签署的鉴定意见及结论承担责任。 申请人对鉴定机构出具的初次鉴定结论有异议的,鉴定机构应对鉴定结论组织核查,并向申请人提供核查意见,说明核查结果。申请人对鉴定机构提供的核查意见有异意的,可向项目所在地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组织专家审查,也可向司法机关申请司法鉴定。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组织专家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和鉴定过程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处理意见。被邀请专家,应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省房屋安全鉴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全省鉴定机构的技术指导,以及对省辖市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8、的技术监督工作。 五、建立鉴定机构工作考核监督制度 鉴定机构的考核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考核标准,统一组织实施。考核标准包括鉴定机构工作规范、人员配备、办公必备条件、设备配置以及制度建设等方面。 鉴定机构考核的情况将予通报,对考核优秀的予以表彰,对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鉴定机构在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接鉴定任务,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未设立鉴定机构的市、县,可以由项目所在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内其他技术力量较强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 各市、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并与6月底前上报检查结果。 二oo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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