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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主创新激励分配意见.docx

1、 企业自主创新激励分配意见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维护企业及其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权益,改革和完善企业分配和激励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依法划清企业职工职务技术成果与非

2、职务技术成果的界限。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取得的职工职务技术成果,应当属于企业所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职工在本职工作中取得的; (二)职工在企业交付的研发任务中取得的; (三)职工主要利用企业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未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资源取得的; (四)职工退职、退休、调动工作后一年内或者在与企业约定的期限内取得,且与其在原企业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 对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企业应当依法支付报酬,并可以给予奖励。 企业研发人员作为非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企业不得侵犯。

3、 二、企业内部分配应当向研发人员适当倾斜,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确定研发人员的工资报酬水平,并可以在工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专门用于对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奖励。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政策的企业,在国家调整“工效挂钩”政策之前,因实行新的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增加的对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项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应当在工资总额基数之外单列。 三、企业在实施公司制改建、增资扩股或者创设新企业的过程中,对职工个人合法拥有的、企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可以依法吸收为股权(股份)投资,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企业应当在对个人用于折股的知识产权进行专家

4、评审后,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结果由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等类似机构和个人双方共同确认。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也可以与个人约定,待个人拥有的知识产权投入企业实施转化成功后,按照其在近3年累计为企业创造净利润的35%比例内折价入股。折股所依据的累计净利润应当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 四、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且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实现转化前净资产总额30%以上的,对关键研发人员可以根据其贡献大小,按一定价格系数将一定比例的股权(股份)出售给有关人员。 价格系数应当综合考虑企业净资产

5、评估价值、净资产收益率和未来收益折现等因素合理确定。企业不得为个人认购股权(股份)垫付款项,也不得为个人融资提供担保。个人持有股权(股份)尚未缴付认股资金的,不得参与分红。 五、高新技术企业在实施公司制改建或者增资扩股过程中,可以对关键研发人员奖励股权(股份)或者按一定价格系数出售股权(股份)。 奖励股权(股份)和以价格系数体现的奖励额之和,不得超过企业近3午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其中,奖励股权(股份)的数额不得超过奖励总额的一半;奖励总额一般在3到5年内统筹安排使用。 六、没有实施技术折股、股权出售和奖励股权办法的企业,可以实施以下技术奖励或

6、分成政策: (一)与关键研发人员约定,在其任职期间每年按研发成果销售净利润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二)根据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采取合作经营方式,与拥有企业发展需要的成熟知识产权的研发人员约定,对合作项目的收益或者亏损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成或者分担。 以上比例一般控制在项目利润或亏损的30%以内,相应支出不计入工资总额,不得作为企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基数。企业支付的奖励或收益分成计入管理费用,收到研发人员的损失补偿款冲减管理费用。 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根据企业自身情况,采取技术折股、股权出售、奖励股权、技术奖

7、励或分成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激励,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发展战略明确,产权明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 (二)建立了规范的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近3年净资产增值额真实无误,且没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实行股权出售或者奖励股权的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加值占企业净资产总额的30%以上,且实施股权激励的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 (五)实行技术奖励或分成的企业,年度用于技术奖励或分成的金额同时不得超过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30%。 八、企

8、业按照本意见第三条至第六条实行激励分配制度的,应当拟订具体的实施方案,经股东会或履行股东职能的相关机构审议通过后,与激励对象签订协议。 实施方案应当明确激励对象、激励方式、激励标准、激励计划、绩效考核、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不得对同一研发人员或者同一知识产权重复实施不同形式的激励政策。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激励分配制度的实施方案,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九、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对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的相关财务信息予以充分披露。具体披露信息包括研发人员工资总额及人均工资总额,实施技术折股、股权出售、奖励股权、技术奖励或者分成涉及的研

9、发人员人数及其条件、股权数量、比例或奖励金额等。会计师事务所在对企业年报实施审计时,应当对企业相关激励分配情况予以重点关注。 十、本意见所称企业研发人员,是指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在职和外聘兼职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其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 本意见所称企业关键研发人员,是指关键技术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研发项目的负责人或者对企业主导产品、核心技术进行重大创新、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规定确定。 十一、各部门、各地方可以按照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系统、本地区企业自主创新激励分配的具体实施办法。 十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反映。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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