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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意见.docx

1、 民政局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意见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医疗难的问题,逐步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就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建立适合省情的城市医疗救

2、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总体目标。从20*年开始,用2年时间在全省部分县(市、区)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通过示范指导推进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为在2010年前建立起全省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制定医疗救助标准,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尽量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 2、先行试点,稳步推进。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

3、收入的增加,逐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3、多方筹资,多种形式,量力而行。通过发动社会力量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实施医疗救助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二、试点内容 (一)试点县(市、区)的选择。根据各地政府的重视程度、工作基础、工作积极性、财力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在26个县(市、区)开展试点。重点探索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 (二)救助基金的建立。 各地要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

4、等多渠道筹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1、各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年初根据本地区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按照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4:4:2比例负担的原则,在年初预算中合理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其中省财政根据试点县低保对象的5%需要救助,按人平均2000元计算,负担40%。市、县安排的资金要与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2、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每年从留归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城市医疗救助。 3、社会各界自愿捐赠及其它资金用于城市

5、医疗救助。 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通过张榜公布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必须全部用于城市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救助对象的确定。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

6、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救助对象具体条件由试点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确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救助。 (四)救助的大病种类。城市医疗救助主要实施大病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尿毒症、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急性脑中风、重症肝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苯丙酮尿症(pku)等重大疾病。 (五)救助标准的制订。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

7、费用或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补助。对于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城市大病医疗救助病种及医药费用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标准,具体补助标准由试点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制订。 (六)救助服务的项目。 1、各试点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确定为本地区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实施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 2、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参照本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制定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标准。 3、遇到疑难重

8、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照当地城市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4、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机构要规范和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公办医疗单位就诊时,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因病到医疗单位就诊时,免收门诊诊疗费;需做ct、mri、多普勒等大型设备检查者,按规定收费减收10%;需住院治疗者,住院半月以内床位费按规定收费标准减收10%,半月以上减收5%,需手术治疗者,按手术标准及麻醉规定收费标准各减收10%。 (2)首次需做健康体检时,免收体检费

9、其中女性因怀孕而进行检查时,可免产前检查费。 (七)申请、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由申请人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公办医院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处方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有关证明材料以及县级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社区居委会审查。社区居委会进行调查和初审,指导其如实填写《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召开评议小组会,研究同意后签署意见上报街道办事处。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材料和《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审批表》进行认真审

10、核,通过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救助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在申请表上说明理由。 4、县级民政会同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会同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根据医疗救助经费情况和救助对象人数以及救助对象贫困程度、个人承担医疗费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批准实施救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救助资金由县级民政会同财政部门支付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11、民政府)发放,也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或由县级民政部门定期统一核销的发放办法。 三、组织实施 (一)成立领导机构。各市和试点县(市、区)要成立由当地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协调城市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 (二)明确部门职责范围。民政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研究拟定城市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城市医疗救助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抓好救助政策的落实。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的监管,提高服务质量,落实救助对象有关优惠减免政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

12、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研究制定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搞好调查摸底。各试点县(市、区)要认真组织开展对本地区患大病的人员、家庭及其是否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等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摸底,数据要真实可靠,尤其是城市低保家庭要进行逐户调查,摸清城镇中患大病人数、家庭数、疾病种类、患病程度、医疗费用开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医疗费用负担情况,从而掌握需要救助的人数和所需资金。 (四)制订救助方案。在调查研究和科学测算的基础上,认真分析调查材料,研究制订救助政策,包括救助

13、对象、救助范围、救助标准的确定,救助资金的筹措,救助程序的规范等,并以政府名义制定符合当地实际,切实可行的《城市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方案于今年8月底前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审定备案后,各地即可试行。 (五)制定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开展救助工作。各试点县(市、区)要根据政府制定的《城市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强化责任,密切配合,严格程序,认真实施。并要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总结,不断完善,积极探索,逐步提高,使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扎实有序地向前推进。 各试点县(市、区)要在20*年11月底前,对城市医疗救助试点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总结,并书面报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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