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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docx

1、 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5号)精神,全面落实“政企分开、中央与地方责任分开、储备与经营分开、新老财务帐目分开,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原则和保护价敞开收购、顺价销售、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三项政策,加快粮食企业自身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转换粮食企业经营机制,实行政企分开 实行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企业经营的分离。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全社会粮食流通进行管理,从1998年6月1日起,要与粮食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参与粮食经营,不直接干预企

2、业自主的经营活动。所有国有粮食企业(包括乡镇粮库、粮管所、粮站)都要面向市场,实行独立核算,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不承担粮食行政管理职能。 国有粮食企业是粮食流通的主渠道,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开展粮食收购,掌握必要的粮源,在稳定市场供应和市场粮价中发挥主导作用。 国有粮油加工、饲料、运输和其他附营企业的财务要与粮食收储企业分开,不再列入粮食流通计会统计报表。独立核算的附营企业要根据市场需求,在同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生产和经营,实现自负盈亏。 目前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统一核算的附营业务必须与原企业从人、财、物上彻底

3、分离,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对边远山区粮食收储量小的企业和主产区非独立核算的粮点,要通过合理布点,调整功能,进行撤并,使其走向市场,放开搞活。 除粮食收储企业之外的国有粮食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两个《决定》精神,加快放开搞活企业的步伐。所有粮食企业,都要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费用,增强竞争力。 要加快粮食企业经营业态、营销方式的转变。城镇粮店要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农村不专门从事收储业务的粮站要开展“两代一换”业务,兴办“家庭粮店”。积极创造条件,组建贸工农一体化的粮食企业集团。 国有粮食企业要实施下

4、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全省直接从事粮食收储业务的人员,到*年要减少到现有人员的一半。同时要调整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粮食职工队伍。粮食企业应根据业务性质和经营规模、设施情况等,实行科学、严格的定编定员制度。下岗分流人员要纳入当地政府职工再就业工程计划,妥善安置。各级政府要支持和帮助国有粮食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对下岗人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发放基本生活费,鼓励他们寻找新的就业门路。粮食系统新办企业和新建粮库所需人员,原则上从现有职工中调剂。要坚决清退常年临时工,减少季节工。各级政府和其他部门不得硬性要求粮食企业接收新的人员。 二、合理划分省、地(市)粮食

5、事权,全面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及其领导下的专员、市长责任制 按照中央关于“粮食工作实行在国务院宏观调控下,地方政府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体制”的要求,我省粮食工作实行省长负责制及其领导下的专员、市长责任制。 省政府负责全省的粮食宏观调控,主要责任是。制定全省中长期粮食发展规划;搞好全省粮食总量平衡;保证军队用粮的供应;确定全省粮食购销政策和价格政策;制定和落实消化新老粮食财务挂帐的措施,确保应拨付的补贴及时足额到位;管好用好粮食收购资金,坚决杜绝挤占挪用;对粮食进出口实行统一管理;负责省级储备粮的收储和管理,并承担利息和费用补贴;建立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搞好粮

6、食流通设施的建设规划,负责省直属库的建设;培育和发展全省粮食市场体系,指导和协调地市间粮食调剂;在发生大的自然灾害或特大丰收,导致全省性的粮价大幅度波动时,采取各种措施,主要通过省级储备粮的抛售或增储等经济手段稳定市场粮价。 各地市政府(行署)对本地区的粮食生产和流通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责任是: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增加粮食产量,根据市场需要合理调整品种结构;切实做好粮食收购工作,掌握粮源;保证城镇居民口粮、水库移民、需要救助的灾区和贫困地区所需粮食的供应;认真组织好本地粮食供求余缺调剂;制定和落实消化应由本级负责的新老粮食财务挂帐的措施;落实粮食收购资金,杜绝挤占挪用;按照省上的统一安

7、排,组织和落实好粮食进出口;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粮食风险基金;搞好本地区粮食仓储等流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维修和改造;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加强粮食市场和价格管理监督,稳定市场粮价,维护正常流通秩序。 坚持和完善粮食定购制度。全省现行定购粮总量不变。从*年起,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户,可以不交定购粮。定购粮品种,各地市政府(行署)可以根据本地粮食产需情况自行调整。 坚决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对农民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并留足自用和自储粮食后出售的余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按照保护价敞开收购。对农民交售粮食,要常年、常时挂牌收购,不准限收、拒收、停收

8、不准压级压价。收购粮食时,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缴农业税外,不准代扣代缴“乡统筹、村提留”以及其它任何税费。乡(镇)村干部也不准在粮食收购现场坐收统筹提留款,对违反者要严肃查处。 取消定购粮调拨计划。销区总量平衡有缺口的,立足在省内调剂解决,通过与产区签订契约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供求关系。产区平衡多余部分,除向销区调剂和省上根据需要增加适当储备外,其余由产区按顺价销售的原则自行处理。鼓励和支持销区到产区建设粮食生产基地、流通和仓储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发展跨地区的粮食企业集团,使其在区域间粮食流通中发挥积极作用。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省级粮食风险基金要

9、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安排原则和省级财政自筹与中央财政补助款匹配比例,在现有规模的基础上逐年增加,使之与粮食生产发展和调控市场的需要相适应。省级财政必须将粮食风险基金纳入年度预算,及时拨付。地(市)也要建立与本级储备规模相适应的粮食风险基金,具体规模及办法由各地市政府(行署)自定。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第一,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和费用补贴;第二,粮食企业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 粮食风险基金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存款专户,并通过专户拨补,滚动使用。 三、完善粮食

10、储备体系,实行储备与经营分开 建立和完善省级储备粮垂直管理体制和高效灵活的调控机制,对储备粮与企业经营周转粮实行分开管理。 省级储备粮粮权属省政府,其规模、品种结构由省政府确定,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动用。省政府视市场变化及粮食生产情况,结合轮换,委托省级储备粮管理机构在确定的数量范围内择机吞吐。 省级粮食储备终期规模核定为7.5亿公斤,其中省上直管5亿公斤,委托地(市)储备2.5亿公斤。省上直管的储备粮利息和费用补贴用省级粮食风险基金解决。委托地(市)储备的储备粮,粮权及利息和费用补贴按省与地(市)签订的合同规定办理。 各地(市)

11、要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建立适度的粮食储备。属于哪一级的储备粮,粮权归哪一级政府掌握,利息和费用补贴由哪一级政府承担。省、地(市)储备粮的利息和费用补贴标准,原则上按中央专储粮的标准执行。 建立省级储备粮垂直管理体制。成立省储备粮管理中心,作为省级储备粮管理机构。省级储备粮管理机构实行人、财、物垂直管理。部分省级储备粮由省级储备粮管理机构与经审定符合条件的承储企业通过签订合同等形式,委托承储企业代理。省级储备粮的利息和费用补贴由省级财政划拨到省级储备粮管理机构在农业发展银行的专户,省级储备粮管理机构会同省财政厅下拨,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储备粮贷款和

12、财政拨付的利息和费用补贴。 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审计和监督,定期全面核查库存、资产、负债和损益,切实做到帐实相符。承储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和下达的轮换计划做好省级储备粮的轮换。 省级储备粮主要用于应付全省性的自然灾害和平抑粮价。各地局部性的自然灾害和粮价波动,由地市政府(行署)负责解决。 省、地(市)两级要加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省上在粮食主产区、主销区及铁路沿线和交通便利的地方再建设一定规模的省直现代化储备库。储备库建设坚持扩建与新建相结合的办法。省、地(市)两级粮食储备库要在*年底之前实现计算机连网,提高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储备

13、粮收购原则上在定购粮调剂部分或保护价收购粮食中划转。 四、建立和完善政府调控下市场形成粮食价格的机制 在正常情况下,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粮食企业按市场价格经营粮食。 为保护生产者的利益,由省政府按照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农民得到适当的收益的原则,统一制定全省主要粮食品种的收购保护价。 定购粮收购价格,由省政府按以下原则确定。坚持多价并轨原则,当市场粮价高于现行保护价时,参照市场粮价确定;当市场粮价低于粮食生产合理平均利润时,按保护农民利益原则确定。定购粮收购价格实行一年一公布。 严格执行粮食顺价销售的政策。国有粮食收储企业

14、出售的原粮及其加工的成品粮,必须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销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低价或变相低价亏本销售。顺价销售的价格以原粮购进价(按定购价、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为基础,加上当期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确定。 为保持粮食价格相对稳定,省政府制定主要粮食品种的销售限价,作为调控目标。粮价过度波动时,政府主要依靠储备粮吞吐和粮食进出口等经济手段,通过调节市场供求,促使市场粮价稳定在合理水平。 省、地(市)储备粮的购销价格,由省、地市政府(行署)按照保持市场粮价稳定的原则制定。 各地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粮食成本调查和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加强对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

15、收购价格主要监测各主产地的水平,零售价格主要监测各主要城市的水平。 五、积极培育粮食市场,促进粮食有序流通 加强粮食流通体系建设,积极培育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健全粮食市场信息网络,完善粮食市场交易规则,搞活粮食流通。 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对农民生产的粮食只能由承担收购任务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直接收购,严禁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等到农村直接采购。粮食收购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只能在本县级行政区域收购粮食,不得到外地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直接收购粮食。国有农业企业、农垦企业可以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所生产的粮食。所有粮食加工、

16、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所需粮食,可以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在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买。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医药等用粮单位也可以委托产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原料用粮,但只限自用,不得倒卖。 完善粮食批发市场体系,加快建立和完善包括中心批发市场、产区和销区批发市场在内的全省性粮食批发市场网络。进一步发展和规范地(市)、县(区)设立的各类粮食批发市场,完善省级粮食批发市场的服务功能。积极支持和引导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进入粮食市场交易。 实行粮食批发准入制度,企业经营粮食批发业务必须有规定数量的自有经营资金和可靠的资信,有必要的经营设施,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执行丰年最低

17、库存量和歉年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部门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检查、粮食交易市场的管理和粮食批发准入资格的审查。对未经批准违反规定直接到农村采购粮食的,擅自从事粮食批发的,要严肃查处。 坚持全省粮食市场的统一性,任何地区、部门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经县以上粮食市场交易和委托收购粮食的运销。 粮食零售全面放开,支持和引导多种经济成分、多渠道经营粮食零售业务,鼓励大中城市的超市、便民连锁店发展粮食零售。粮食集贸市场常年开放。 六、妥善解决粮食财务挂帐,实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 对*年3月31日以前的粮食财务挂帐,继续按照

18、《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报告的通知》(国发[*]62号)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消化粮食财务挂帐工作的通知》(陕政发[*]85号)执行,各地市政府(行署)要千方百计落实消化挂帐的资金,凡应由财政拨补的部分要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完成责任书规定的消化目标。 对*年4月1日至*年5月31日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省政府组织省审计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进行清理审计,提出消化方案,上报国家审计署、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经审核确认纳入消化方案的亏损挂帐,从*年7月1日起由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企业实行停息。经审核确认的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

19、款,从*年1月1日起,按照分清责任、集中管理、区别对待、限期消化的原则,八年完成消化任务。属于财政应补未补财务挂帐,原则上上收到地(市)财政;属于企业经营性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其债权债务原则上不作变动。粮食企业在*年6月份应支付的上述贷款利息,纳入消化计划。消化挂帐的具体实施方案,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年6月1日以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允许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国有粮食企业要通过减员增效、改善经营、降低费用、提高效益,尤其要坚持顺价销售的原则,在还本期限内,从经营利润中逐步归还应由企业消化的亏损挂帐的本金。 切实做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从事粮食收储的国有粮食企业,收购粮食所需

20、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严格按照“库贷挂钩”、“钱随粮走”的办法供应和管理,根据粮食收购进度计划,保证收购资金供应。粮食调销坚持“钱货两清、足额还贷”的原则,粮食收储企业在粮食销售后,必须及时、足额归还收购贷款本息。对粮食企业违反资金管理原则和办法的,银行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省、地(市)粮食储备粮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根据省、地市政府(行署)下达的储备计划、储备数量变化情况,在省、地(市)财政应拨补储备费用、利息及时足额到位的前提下,按照“库贷挂钩”的原则管理。 粮食收购、调销、储备贷款执行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不得上浮。储备粮油贷款实行分段计息的办法。

21、 加强对粮食收购、调销、储备资金的全过程监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粮食企业都不得以任何名目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已被挤占挪用的,要结合对亏损挂帐的清理,落实还款责任,限期归还。今后如再出现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农业发展银行要立即停止贷款,由此发生给农民“打白条”或者不按政策收购农民粮食的,要追究当地政府的责任,并限期收回被挤占挪用的资金。财政欠拨按政策规定应拨付的各种粮食拨补款或地市政府(行署)、县(区)政府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导致粮食企业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由省财政从对该地(市)的税收返还款中扣回,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省上和各地(市)粮食

22、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分别纳入各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安排相应的拨款,所需贷款应列入固定资产贷款计划,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管理。 独立核算的粮油加工、饲料、运输和其他附营企业,原在商业银行开户的仍维持不变;原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要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开户。从粮食收储企业中分离出来实行独立核算的附营企业,必须把附营业务占用的贷款及存款从农业发展银行划转到商业银行,经清理核实后划转相应的资产和负债。城镇粮店所需贷款一律划入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附营企业要有一定的资本金,并逐步充实自有资金。资金划转工作由人民银行省分行牵头,会同省粮食局、财政厅、国资局和有关银行负责组织实施。 七、统一认

23、识,加强领导,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这次改革是近年来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完善,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要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各地(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协调处理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根据各自承担的职能,制定相应的改革配套政策。各地(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市)的改革实施办法,精心组织实施。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令行禁止,遵守纪律,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借改革之机搞不正之风。要顾全大局,齐心协力,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改革顺利进行,以改革促发展,做好新形势下的粮食生产和流通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有关文件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第13页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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