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论在校学生实习期权益保护及法律对策 摘要 面对目前较为严峻的就业形势,越来越多的在校学生开始重视实习,把实习视为就业的热身和择业的捷径;学校由于实施教学目的的需要也将学生送到企业,也有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愿意为大学生提供实习机会,从中挑选自己满意的新人。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在并没有完善的大学生实习制度,有关在校学生实习的法律法规还处于“灰色地带”,部分用人单位正是钻了这个空子,欺诈使用实习生。当发生侵害行为时,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使得在校学生实习期的法律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需要依据三个原则探索建立实习立法,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增强在校学生自身维权意识,并在此基础
2、上借鉴外国的有关经验来共同保护在校学生的实习权益。 关键词:在校学生,实习,社会弱势群体,灰色地带,权益保护 2011年,一则大学生在肯德基、麦当劳等快餐店打工最低小时工资6.3元的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实际上,比这更低廉的暑假实习工比比皆是。我们可以先看看以下几个案例: 案例一:小华是湖北某高校食品工程专业的学生,暑假在长沙一家面粉加工厂实习。跟所有加工车间的工人干的是同样的活,却没有发任何工资。尽管小华很想得开:“因为是学校安排的,如果要自己联系实习单位都很麻烦。”但没有人督促工作,也没有一分钱补助,小华在厂里遑遑过日子。 案例二。小
3、胡是某综合门户网站的总编辑助理。据他介绍,网站每年都会招收一些实习生,并提供相应的补贴。公司在业界名气比较大,前来应聘的大学生络绎不绝。“能够进来实习的不是研究生学历,至少也要是名校出身。”小胡对这些实习生总体上很满意,现在由于就业竞争激烈,许多岗位上的实习生比正式员工干得更卖力。 案例三。小舒是中部某省一所重点大学新闻学专业的学生,今年夏天进到南方一家知名媒体实习。由于在学校参加过很多社团的实践活动,她对于在毕业前找到一份理想工作充满了信心,也很珍惜这次宝贵的实习机会。但来了报社没有几天,她就发现实习生活与她想象的差距很大。原以为可以天天跟着老师到处采访、调查,没想到挤进报社实习
4、的人太多,往往一个记者要带2~3个实习生,最多的带上5个。开始的几天是在办公室看报纸度过,小舒说,领导为了让他们先熟悉这里的媒体环境,叫他们多看看报纸。一个星期下来,小舒一次都没有跟 记者出去采访过,倒是把同城的几份报纸研究透了。相比而言,小王就要幸运许多,但另一种苦恼却纠缠着他。小王在福建一家电视台实习,每天都有活干。记者一般有外出采访都会叫上他,让他扛机器。有时自己没跟去名字也会在出工单上,原来,加了实习生的名字后,记者可以从单位那里多报25元的伙食补贴。报到的时候,小王还跟单位签了一份3个月的实习保证书,声明在实习期间出现任何安全问题,责任由自己承担。小王一直都很纳闷:假如真
5、出了事情,单位就能凭这一份书面协议免责吗。 [1]案例四。2010年12月27日大三学生小陈参加学校组织的顶岗实习期间,从电梯井坠落摔伤,向学校和实习单位索赔30余万元,在庭审中学校表示已经与这家企业签订学生实习协议,校方在此次事故中没有责任,而企业则认为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小陈违规操作电梯导致,监督管理义务,最终法院以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技术指导和安全警示以及小陈进入井道没有任何阻止以致其摔伤判决企业赔偿小陈近12万。其余则由小陈自行承担。 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实习已成为大学生就业首先要面对的挑战。一方面,用人单位看重应聘者的社会实践经验;另一方面,部分企业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
6、的,压低用工成本,利用实习生求职急切的心理,在试用期上做文章。值得关注的是,实习打工期间的大学生只有极少数人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保障协议,大学生在实习期间一旦出现工伤等事故时没有法律可依。尽管大学生已经是成年人,但他们还缺乏必要的社会经验和心理素质去应对各种突发事件,自我维权意识缺乏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有必要给这类特殊群体提供必要的保障。 一、在校学生类实习生的身份定位探讨 (一)在校学生类实习生的仍为学生身份 实习生,在百度文库中的意思是受训学员,一个受训练准备参加一种工作的人,或是某一专业的高年级或刚毕业的大学生,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学习实际工作经
7、验,又指没有毕业来公司实习的学生。在校学生在企业实习也是学校教育的延伸,通过具体的工作实践把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其目的是使学生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和更好地学习理解科学文化知识。 在非基础教育学校的学生在毕业前通常会安排进行实习,主要的方式有集中实习、分散实习和顶岗实习。集中实习顾名思义是指学生由学校集中安排到企业中,其再视野上与分散实习有很大区别,主要集中于某局部岗位,不能了解教学计划的所有知识点与技能;分散实习是指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和爱好选择实习单位,每个同学的兴趣爱好不同,对工作种类、工作环境及工作报酬的 要求也不同,因此分散实习涉及的岗位很多,极大地激发了学生
8、实习的热情;顶岗实习是指学生在校的最后一年,由学校严格按照专业对口安排实习,其要求学生履行岗位的全部职责,能独当一面,具有很大挑战性。 中发[2004]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指出:要为大学生专业实习和社会实践创造条件,提供便利;要坚持政治理论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既重视课堂教育,又注重引导大学生深入社会、了解社会、服务社会。教育部在贯彻该文的《宣讲提纲》中要求:“对于教育实践、军政训练、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等教学环节实践,学校要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提供保障。政府和高校要为贫困家庭学生勤工助学创造条件。”显而易见,专业实习与勤工助学都是高校学
9、生参与社会实践的方式之一,也是学校教学环节之一。其身份为在校学生是无可置疑的。 (二)在校学生类实习生不是我国劳动法界定的劳动者 我国劳动法所界定的劳动者是指依据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在我国,作为劳动者首先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年龄条件,《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按《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
10、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只有年满16周岁,同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然人才能成为受我国《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 实习生如果小于这个年龄下限显然不能成为劳动者。况且在校学生在学习期间到用人单位进行实习时,双方通常都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参加实习的大学生来说,他们是为了积累实践经验,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实习生与单位的正式员工有着本质的区别,实习生不可能在实习企业受到和正式员工一样的待遇,用人单位只是为大学生提供一个参加实践的机会,同时也是自身考察人才的一种途径,甚至还要向实习大学生或者其所在学校收取一定的实习经费。这样的情形与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思相去甚远。
11、 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前,我国法律上还有事实劳动关系这一说。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实际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出台,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产生,因此,不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成立。从事 实际劳动,既是劳动者行使劳动权的具体表现,也是劳动者及其家人赖以生存的保障。而在校学生参加实习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因为其实习是为了积累实践经验,不是作为自己谋生手段的。而用人单位也没有为实习生支付劳动报酬的意思。在校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虽然得服从实习单位的管理,但是对实习单位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反倒在身份
12、归属上仍然依附于供其完成学业的学校。因此,在校学生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在身份上在校学生也不能被认定为劳动者。[2]由此,在我国,在校学生一贯被认定为学生,而不被认定为劳动者,故其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保护,在校学生类实习生由于年龄社会阅历等自然条件的限制,维权力量较弱,相对于学校、实习单位还是国家都是社会弱势群体。现实中也有不少案例是当在校学生类实习生受侵害后,学校以实习协议为由将责任推给实习单位,实习单位又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将责任推给学校,最终大部分的责任只能由学生自行承担,实习生权益保护刻不容缓。 二、在校学生实习期的权益保护现状
13、一)职业教育法规不健全,实习生权益难以维护 1、法规中对实习岗位的提供没有具体要求。 在案例三中往往一个记者要带2~3个实习生,最多的带上5个,可见提供给在校学生实习学习的机会是稀少的。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法规只有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会议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与实习相关的仅有一条,第三十七条:“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于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这部法律为一般性法律,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和概括,无法对现实的职业教育实习活动产生有效的约束力,而且《职业教育法》只强调了
14、企业的义务,却未同时明确企业应享有的权利,不能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企业也不愿用较大的资本投资去给在校学生提供实习的机会。 2011年教育部将继续加快推进制度建设,现在已经列入规划的有七项,其实第三项是研究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但具体规定尚未出台。 2、在校学生实习期的报酬支付成为法规中的灰色地带 在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对实习人员是否该获取报酬做出硬性规定。根据 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顶岗实习学生还应当享有合理报酬。但这些规定并没有涉及具体的标准,形成了报酬支付的灰色地带,在实际操作中有部分企业为了追求
15、资本投资的最小化、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致使很多在校大学生的实习期成为部分企业榨取人力资源的无偿“劳奴期”。案例一中,小华面对用人单位的无偿使用其劳动力也不知如何去维护其自身权益。 (二)在校学生实习期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法律适用空白 1、在校学生实习期受伤不受《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受伤后,按照《劳动法》和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医疗费由工伤保险或者由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单位支付。 在校学生实习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时其身份是学生,与实习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另一方面实习学生受伤又是发生在该实习企业实习过程中。
16、 实习是一个教学环节,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实习生在劳动中受到伤害很难按照《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来进行工伤认定。 虽然原劳动部1996年10月1日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1调曾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但此项规定后被完全删除且没有另外再做出规定,使得在校学生实习过程中受伤问题出现了法律空白.[3] 2、在校学生实习期受伤不能有效适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7年6月
17、26日教育部、财政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中第二条规定学生实习,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第六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要有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要加强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要建立学生实习管理档案,定期检查实习情况,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第十二条规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实习劳动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要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
18、商办理。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但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的大部分行为是在学校管理范围之内,并不涉及企业的责任,对于在学生实习期间发生的伤亡也没有具体明确各方的责 任义务。 3、在校学生实习期伤亡不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19、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双方意思自治,通过合同设立。要判断雇佣关系存在与否、判断某一法律关系是否属于雇佣法律关系,应从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二方面来考察。所谓形式要件,是看双方有无订立书面或口头的雇佣合同,看劳动力与报酬,是否成为交易对价。但是在实践中,当事人之间订立书面雇佣合同的极少,因此要判断某一法律关系是否为雇佣法律关系,还需结合实质要件来判断。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其次,要看雇工是否受雇佣人控制,即看是否存在隶属关系。雇工受雇佣人控制是雇佣法律关系存在的基础。雇工
20、受雇佣人控制是指:雇佣人对雇工享有发号施令加以指导的权利,而且这种命令指导是关于雇工如何完成其职务活动的方法方面的命令或指导。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工是雇佣人用来完成某种工作的人,因此,雇工在完成这种工作时应听命于雇佣人,服从雇佣人的监督指导。雇佣法律关系的第三个实质要件就是:雇工应由雇佣人所选任。 [4] 在实习过程中,在校学生并没有与企业进行直接的交流,企业也没有去学校选任在校学生去参加实习,都是在学校的安排下形成,换而言之,在校学生并不是由用人单位直接雇佣,去企业实习也没有双方的意思自治,更没有签订有关雇佣内容的合同。所以在校学生实习期发生伤害事故不可直接以《人身损
21、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第九条为由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校学生实习期权益保障的法律对策 (一)探索实习立法,制定高校实习法规 在校学生在实习期虽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其实际实习却为企业带来了利益,而其权益受到侵害又是在实习企业完成实习工作任务中发生的,因此,从谁受益谁补偿的法理角度讲,企业在在校学生权益受损时不能完全免责。由于在校学生的社会弱势地位,其与学校、实习企业的关系均属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由此,笔者认为可探索建立实习立法,制定高校实习法规,统一明确规定在校学生、学校、实习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以实现教育目的和实习目标,维护在校学生实习期的
22、实习权益。 1.笔者认为在制定高校实习法规时应当遵循三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倾斜保护原则和社会化保护原则。 [5]立法原则是指立法主体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反应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的内容,是立法意识和立法制度的重要体现。立法者要制定高校实习法规,其根本目的是保护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平衡学生、学校与企业三者之间的利益,确立在责任风险发生时的解决机制,而这些具体的法律规定用法条表述是有限的,在没有具体法条规定时就出现了法律漏洞,同时,由于客观因素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即使规定了具体内容也会因此
23、出现僵硬。通过设立法律原则就可以解决这些漏洞和僵硬问题,在保护在校学生实习期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问题上可以遵循以下三个基本的原则: 利益平衡原则就是在学生、学校、实习单位三方的关系中要平衡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不能让某一方特别是实习单位承担过多的责任,否则会打击其接受学生来企实习的积极性。 倾斜保护原则就是要把在校学生放在第一位,因为在校学生无论相对学校还是实习企业都是社会弱势群体,其权益更易受到侵害,况且其对自身的保护和承当能力都是有限的,倾斜保护在校学生的权益更能体现法律的实质公平。 社会化保护原则是对学生实习期的工伤风险等重大风险要采取社会化的分散办
24、法,因为单独让哪一方完全承担都是难以承受的,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在高校实习法规中可以增加强制性的保险条款,笔者认为,国家保证教育的实施,而实习也是学校在进行教育活动,国家也应保证实习有效的进行,这种强制性的保险费用应由国家按照学校规模和当地的经济条件给予学校补助。这样一旦在校学生在实习期出现伤亡等情况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 2、建议立法时至少应从下述四个方面进行规范。 (1)规定在校学生实习的时间。目前实习生的实习时间有越来越长的趋势,有的学校甚至长达一年的实习时间,这样明显缩短了学生在校学习的时间,应予以明确规定。 (2)规定在校学生实习期间的工作时间,在
25、校学生实习的目的是通过实践实习学习学校课本中的知识,其工作时间不应像企业的正式职工一样,应以在职职工的一半或一半工作量为最佳。 (3)法规应该对在校学生实习期间的意外伤害承担、生活待遇标准等做出 具体明确规定,以保证在校学生实习期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需要。 (4)法规应明确规定企业应对实习期的在校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并在具体的工作岗位上提供技术人员进行指导。 (二)作好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修改与实施 1、修订完善《职业教育法》。 在校学生实习是由学校安排进行教育实践活动以更好的掌握理论知识的过程,实习离不开学校的教育内容,也离不
26、开实习企业的实际实习指导,完善在校学生的实习制度就要促进学校和企业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在职业教育中《职业教育法》只有不断的修订完善,才能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在明确企业义务的同时要明确企业应享有的权利,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为在校学生实习提供更多的实习岗位和机会,使资源得到合理的分配与适用。 2、各地结合当地发展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在保障权利的同时明确救济途径。 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的《XX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这是全国首例以保障实习生权益为核心内容的地方性法规,具有进步性,[6]《条例》明确了保障学生实习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
27、位“必须”接受实习生,并发放报酬。在此过程中,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对实习基地、实习单位等进行扶持和奖励。激发了企事业单位接受实习大学生的热情和动力,一方面,防止实习单位把招聘的实习生当成廉价劳动力使用、学校从通过组织学生实习中牟利,从而导致学生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等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显示出政府为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诚意和决心。然而,这部《条例》也具有有限性,首先没有对在校学生实习期的身份作出明确定位;再次,只是规定在校学生实习期享有哪些义务而淡化了权利,受损时企业如何承担,在校学生如何进行救济。另外,我国首个促进校企合作的法规《XX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也只在第二十一条规定“
28、职业院校学生、教师在实习实践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这些地方性法规只能在现有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作出,并不能很好的具体解决实际问题。 (三)由专门的政府部门加强对在校学生实习期权益保障的法律监督 1、专门政府部门进行法律监督的必要性。 目前,在校学生实习的管理主要停留在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这必然导致高校实习管理的缺位甚至是无序。作为高校,希望实习单位像管理自己的员工一样管理好自己的学生,但是其对实习单位并没有监督的权利,只能请求对方协助;作为实习单位,因为实习学生多,又不是企业的员工,若管理则需要投入企业的人力,很多企业就管理宽松甚
29、至不愿管理,认为学校才是实习生的管理单位。因此,企业与学校的相互的配合是不够的,只能依靠专门的政府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2、法律明确专门政府监管部门及监督管理内容。 通过法律明确专门的政府监督部门及监督内容,使监督行为有法可依,保证专门政府监督的权威性,可执行性。对实习日常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行为进行纠错等。笔者认为,在确立专门政府部门问题上可以考虑在教育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监督机构,实习本是学校教育的再延伸,确立教育部门才能更有效的进行监督。考虑到实习单位有中央和地方之分,实习生也有人数多寡之分,建议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教育部门设立相应的实习监管机构,使其在各自的区域
30、内和责权范围内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明确权利义务,健全实习协议制度 保障实习生的权益,除了国家法律法规之外还应当注重实习过程中实习协议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实习协议在学生、学校与企业之间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对三方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规定,让学生自身对实习的工作内容、要求提前了解,企业的规章制度也可以同时对在校学生进行规范,从而增加在校学生的实习保障;另外实习是学校的教育环节之一,学校推荐学生、企业接纳学生都是为促进校企之间的合作,培养在校学生的实际操作和工作能力,因此实习协议显得十分重要。 1、实习协议是实习单位与高校的合作协议。 国家税务总局2
31、007年4月10日公布的《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但在实践中多数实习单位与高校并没有很好地签订实习合作协议,因为这个办法规定是关于 税收政策的,况且很多实习单位不支付实习生的报酬。笔者认为,要保障在校学生实习权益应当强制高校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 2、实习协议是实习单位与实习生的实习保障协议。 实习期间,国家应当要求实习单位与实习生签订实习保障协议,明确规定实习单位和实习生的权利义务。笔者建议,实
32、习保障协议可以参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将实习期限、实习地点、实习内容、实习休息休假、实习报酬、实习安全卫生等内容作为协议的必要条款,以保护在校学生实习期的权益。在实践过程中,实习报酬因涉及经济利益则最为复杂,笔者认为应明确实习单位应当支付高校实习生的实习报酬及标准。具体实践中,可以比照多数地方对中等职业学校的实习生支付实习报酬的做法。如XX市实施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规定,XX市内四区及崂山、黄岛、城阳三区企业的实习生月薪不得低于760元;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等青岛所属五市的单位实习生月薪不得低于620元。[7] (五)学校增强培养在校学生的法律意识
33、 1、学校重视和加强对大学生的法规教育。 开设《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大学生就业规划》等与实习、就业有关的选修课程。在大学里,除了法律专业学生,其他学生的对法律知识的理解知识停留在基本常识的阶段,当权益真正被侵犯时往往不知道如何去维护。虽然实习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但它可以提高学生的劳动法律意识,一旦学生毕业后留在实习单位,两者的关系就发生了变化,此时,学生自身若掌握一些基本法律规定就可以自觉形成维护自身的权益的意识。同时就业业指导和规划也可以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学生自身找实习时可以在工作单位的模式来寻找,学校也应鼓励学生以就业为目标参与到实习中,实习只是一个练习,是学生成
34、功就业的一个挑战,因此,实习时做的职业规划也是非常重要的。 2、开展法律宣传专题讲座。 组织案例选讲开专题讲座并不一定需要请来专家学者作专题报告,这种形式的讲座效果并没有预计的好,学生吸收掌握不理想。应当是以发生在学生身上的、身边的及社会上的真实的案例为主题,告诉学生在遇到类似实习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事件时的应对措施,建议效仿《今日说法》的形式,开设“每周说法”,请来法律人士采用案例分析,有问有答的模式进行,或是邀请遭遇实习合法权益受 损的大学生现身说法,以事实说话,教育实习生学会自我保护,避免掉入陷阱。学生对此方式兴趣大,容易接受和吸收,效果比较好,进一步增强
35、了学生的维权意识。 3、提供各种咨询服务提供咨询服务应是多方面的信息的咨询服务,其中可以以法律咨询服务和实习就业信息咨询服务为主。 各高校可以通过宣传橱窗、印制宣传手册、网络宣传等各种手段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公布实习就业信息,提升学生的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例如目前许多高校的网络社区上均设置了求职版面,任何针对高校学生的实习信息、招聘信息、应聘时应注意事项都可以在网页上浏览到,还定期公布一些严重违反招聘相关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企业名单。这样不仅可以在主观上增强学生的自我维权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也能在客观上给予学生一个良好的实习就业环境。 4、培养
36、大学生维权意识,开展学生维权服务。 目前,随着国家对大学生权益维护工作的日益重视和大学生自我维权意识的逐步增强,部分高校已经把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纳入学校重要的议事日程,纷纷组织成立了大学生合法权益保障与服务中心等专门机构,这为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例如,浙江大学就成立了学生会权益服务中心,它是全国最早成立的维护学生权益的学生组织,借鉴这种做法,笔者认为,应该号召在学校、社会专门成立不同层次的大学生权益服务中心,使大学生不管在何时、何地,因何种原因,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都能很快找到维护中心,有效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8] (六)
37、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奖励机制推动在校学生实习期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1、对在校学生实习期的设立奖惩机制。 奖惩机制是激发实习生实习积极性、更加严格要求自己的有效手段。通过不同的岗位设置不同的一些奖励,它本身也是对在校学生实习期实习成果的一种肯定,一种激励。对于实习过程中表现优秀的实习生,考虑让他毕业后继续来本企业工作,一方面,减少了企业在继续招人的成本和精力,另一方面,实习生也会心存感激,对本企业产生归属感。惩罚主要是一种纠错和鞭策。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不按照职业规范进行操作的情况下适当的设置一些惩罚,从而使得实习生在起点上就树立崇高的职业道德意识。总之,通过建立奖惩制度,让在
38、校学生在实 习期就树立起责任意识,激发对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不断进取,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 2、借鉴国外经验对实习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澳大利亚的劳工部规定,青少年大学入学标准为功课成绩加上社会实践成绩,在外打工也计入社会实践分数。而各大知名企业如ibm、宝洁、奔驰、西门子等,每年都大量安置实习生,并有完整系统的实习生制度。 在法国,欧洲议会的实习生总数每年多达200多人。而美国白宫、中情局也有实习生制度,现任美国劳工部部长华裔赵小兰就是当年的一名白宫实习生。1977年,美国制定了“实习生计划”,目的是“广招天下英才”,吸引学有专长、又有志于
39、从事公共政策分析和行政管理的大学毕业生,到政府部门实习,并在实习结束后择优录用,充实到各部门。实际上,“实习生计划”是要为政府建立一个后备人才库。同时,很多企业对实习生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尤其在一些大规模的正规公司,这一制度沿用已久,实习津贴,或是按月支付,或是按天支付。 [9] 在德国,政府对企业参与高校院校的办学也有强制性的规定,校企双方必须严格遵守《职业教育法》和《教育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企业不仅要提供生产岗位、培训车间、培训教材,还需要提供配套的培训规划和充足的培训经费,而政府对也这类企业则会从政策、资金上给予一定的支持。这样就提高了企业接纳在校学生
40、实习的积极性,从而愿意指导和管理在校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学习,形成“三赢”局面。 3、注重企业文化的培养。 在aiesec,每一个进入海外实习的人员都会讲究自己的人生体验,在校学生进入企业实习,如何让其很快的进入角色,融入企业,在实习中体会乐趣,自主避免伤害的发生,笔者认为这依赖于实习文化的培养,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企业发展史,不同的企业环境,不同的交流模式等,这些共同构成了企业文化,在校学生进入企业首先应该学习这种文化,了解自己的岗位在企业中的地位及作用,了解自己工作任务的重要性和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而自觉规范自身的行为,避免伤害的发生。 4、实习资格确认制度。
41、 美国实习制度要求实习生必须修完专业课和教师培训项目要求的所有课程,且达到所学课程的最低平均分,方可参加教育实习。纽约州规定,实习生必须通过加州的文理考试,即last(liberalartsandsciencetest);加利福利亚州的 实习生必须通过加州基本教育技巧考试,即cbest(califomiabasiceducationalskillstest)通知后,必须参加实习学校的面谈,如自我介绍;对所学专业知识和实习目标的掌握程度;若你是教师打算在即将工作的岗位为班级做些什么。对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兴趣的培养,强调以学生为本。 在我国,在校学生进入企业并没有
42、相对的标准,往往是根据多少名额来平均分配,在校学生对能否有实习的机会也并不看重,即使被选为进入一家企业进行实习也是按部就班的完成任务,对自己的兴趣培养并不重视,在这种模式中注重的是实习任务的完成而不是学生本身,学生也自然注意到实习工作的完成而忽视自我的保护。笔者认为,实习是为了完成教学任务,而所谓教学就是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只有在校学生成为实习的主体,才能树立起主人翁的意识,才能了解实习工作的利害关系,从而更好的树立起自我保护意识。 [10]实习生在进入企业前也须对企业的发展史做一些了解。在美国的实习中也更注重 结语 祖国的发展需要人才,学生作为祖国未来建设
43、的栋梁之才,在步入社会后将会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实习是在校学生步入社会、适应社会的一个前奏,在这期间,作为弱势群体的在校学生的权益保护需要学校、企业社会的共同努力来实现,而学生自身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以顺利的走进社会,为祖国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丁杰.大学生实习现状不容乐观.教育与职业2007(34)93-94黎建飞欧阳晓娴.在校生实习权益的保护.中国大学生就业2006(10)[2][3]郭冬梅.大学生实习中健康受损的劳动法律保护.XX省财经学院学报(综合版).2009年7卷4期101-104 [4]月阳.什么是雇佣法律关系.智库百科.2010-5-31孙继斌张铭.法制网.2008-8-18[5][6]张琳琳.实习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护——以《XX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为视角.价值工程.201029(26) [7]吴义太邓有莲.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现代教育科学2010年第4期 [8]周玉.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护问题.中国科技信息2007年第14期173-176浙江在线.教育频道2006.7.28郭琦《中美教育实习制度的比较和反思》深圳大学学报第26卷第4期2009年7月[9][10] 第24页 共24页






